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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茲將本研究中使用之重要名詞的定義如下:

一、幼兒園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1)第二條指出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 服務之機構」,幼兒園及托兒所整合改制為「幼兒園」,招收二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主管單位為教育部。

本研究「幼兒園」是以研究者服務任教的彩虹國小附設幼兒園(化名),簡 稱彩虹附幼為研究場域。

二、幼兒園輔導計畫

教育部(2014b)指出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推動,建構中央與地方輔 導網絡,以協助各幼兒園符合基礎評鑑規定、建置合宜的教保環境、執行幼兒園 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發展課程特色及朝專業發展的目標邁進,特整合輔導資 源,訂定並推動幼兒園輔導計畫,引領幼兒園邁向教保服務的新紀元。

本研究「幼兒園輔導計畫」係以彩虹附幼經教育部國教署審核通過參與的「102 學年度幼兒園適性教保輔導計畫:專業發展輔導-適性教保」為主。

三、輔導人員

吳武典(1998)指出所謂輔導人員係由受過專業訓練人員對受輔者提供協助 的過程,過程中輔導人員以專業態度,與當事人建立良好專業關係,使當事人於 信任、安全、同理氣氛下,逐漸由探索自我、接納自我,開放其困惑或問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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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其問題並探索解決問題之方法,目的在幫助受輔者面對並解決其所遭遇的問題 或困境,進而激發其潛能。

本研究中所指的「輔導人員」係依據教育部(2014c)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 輔導計畫作業原則,並符合其教育部國教署規定具備專業發展輔導-適性教保類 別之輔導人員資格,且是彩虹附幼提出申請幼兒園輔導計畫,經教育部國教署審 查通過後,進入彩虹附幼教學現場,推動與執行 102 學年度適性教保輔導計畫之 輔導人員,本研究文中以「輔導教授」稱之。

四、教保服務人員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1)第二條指出教保服務人員:「在幼兒園服務之園 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幼托未整合前在幼稚園、托兒所任教的人員,

通常大多慣用教師、老師、幼教師、幼教老師的稱呼,隨著幼托整合推動後,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通過,明定在幼兒園服務的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等 人均以「教保服務人員」一詞統稱之。

本研究「教保服務人員」係指彩虹附幼在參與教育部國教署 102 學年度適性 教保輔導計畫中的一位正式教師、一位代理教師與一位教保員為主。

五、統整性課程

Beane(1997)指出「統整課程」所涵蓋的層面應包含三個,即經驗的統整、社 會的統整與知識的統整。「統整性課程」是指由師生共同選定與生活有關且含涉 多領域面向的議題或概念,來作為學習之探討主題,並且設計相關的學習經驗,

目的在統整或試圖理解和該主題脈絡相關的知識並且解決在課程過程中產生的 問題(周淑惠,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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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指的「統整性課程」即是彩虹附幼透過參與 102 學年度適性教保輔 導計畫,藉由輔導人員入園輔導,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規劃課程計畫並實施發展 統整性課程教學模式,自編設計與主題相關活動並將活動或是內容加以關聯與整 合,教保服務人員學習善用學校及社區現有的在地資源,課程中考量幼兒能力、

興趣並與幼兒生活經驗相結合,使學習內容意義化,支持幼兒發展統合的六大領 域能力,學習解決生活中面臨的種種問題或挑戰,足以面對未來多變的社會。

六、專業成長

張素貞(2004)指出教師專業成長係為透過多元方式提升專業知能,包含專 業的知識、技能與態度、使個人和組織的持續更新發展達到改善學習提升教學品 質為目的。

本研究「專業成長」是以彩虹附幼參與 102 學年度適性教保輔導計畫之教保 服務人員包括一位正式教師、一位代理教師與一位教保員,藉由參與適性教保輔 導計畫在園內實施發展統整性課程教學,其輔導歷程中輔導教授與受輔教保服務 人員,彼此間透過不斷學習、溝通、調整與自省,將理論與實務呈現於教學現場,

進一步提升在「課程規劃與設計」、「教學能力與技巧」、「班級經營」與「專業精 神與態度」等四個面向的專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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