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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臺北市公立高中

依據《高級中學法》,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 立高級中學,其類型包含: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 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 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 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本研究所指稱之臺北市公立高中,係指 104 學年度臺北市立設有不 分類身心障礙資源班之高中,其類型包括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及綜 合高級中學,共計 26 所。

貳、資源班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 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 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則說

明分散式資源班的實施方式:「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分散式 資源班,指學生在普通班就讀,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張蓓莉(1991)認為資源教室方案是一種教育措施,可將其視為普通教 育與特殊教育間的橋樑,提供特殊需求學生所需資源,藉由支持公立 性、個別性、統整性及暫時性的理念提供學生及教師們相關服務,來支 援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的學習。本研究所指資源班係指教育部核准之 臺北市公立高中身心障礙不分類資源班,且該班具有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資格並提供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者。

參、高中資源班教師

本研究所稱高中資源班教師,係指現職正式及代理特教教師,並於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服務於北市公立高中資源班者。

肆、十二年國教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 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故教育部擬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實施計畫〉,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條說明其辦理方式:「多元 入學招生方式與對象、實施區域、範圍與方法、辦理時間、各類招生方 式名額比率、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教育部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及《特殊教育法》於 2012 年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 要點》,並於 2013 年將其名稱修訂為《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 學校實施要點》,以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提供身心 障礙學生多元安置機會並充分發揮潛能,且強化就近入學安置,達成就 學安置社區化之目標。然而,目前教育部雖已明訂十二年國教當中的「入 學制度、對象及辦理方式」,但針對其他面向的實施政策,例如課程綱要、

課程規劃、課程實施、課程必選修比例等等…皆仍待商議當中,故本名

詞釋義僅針對目前十二年國教入學管道臺北市的部份部份進行名詞釋 義。

本研究所稱十二年國教,係指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國教之安 置管道,其包含四項:

一、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由臺北市政府審查、彙整身心障礙 學生報名表件後,送交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市政府審議、安 置並公告結果。

二、免試入學:依一般生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免試入學辦理,免試主 委學校彙整學生報名表件後,必要時得會同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

市政府共同審議、安置。

三、 特色招生或其他入學管道:身心障礙學生另可選擇透過特色招生,

進入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身心障 礙學生如參加本入學管道,其考試成績得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 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以總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學校如已額 滿,應依法提供外加百分之二之名額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身心 障礙學生得選擇透過考試分發入學(採學/術科測驗)或甄選入學 (採術科測驗),進入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 校就讀。

四、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 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個案申請,由市政府鑑輔會辦理「餘額 安置」。

伍、服務現況

資源教師的角色至少需具備三大功能,分別是(1)評量、(2)教學、

(3)諮詢(Wiederholt, Hammil, & Brown, 1993;張蓓莉,1991);而綜 觀各項研究,資源教師的角色一般包括「診斷與鑑定」、「教學」、「教學 評量」、「輔導」、「諮詢」、「溝通」、「行政與計畫」,以及「支援與宣導」

等任務(王振德,1998;林素貞,2014;洪儷瑜,2008;Leah, 2005; Kerri,

2008),但因不同學習階段,資源班所扮演之角色亦不盡相同。本研究所 稱服務現況係指臺北市公立高中資源班教師於提供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之 現況,並以自編之「臺北市公立高中資源班教師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之 服務現況與支援服務需求調查問卷」進行服務現況及支援服務需求程度 之調查,包括「鑑定與評量」、「教學與輔導」、「溝通與諮詢」、「支 援與宣導」、「行政與計畫」五個向度。

陸、支援服務需求

需求可用以表示心理上的匱乏狀態,也即是個體成長發展的內在力 量(張春興,1995),而支援服務的意義方面,王振德與黃麗娟(2003)

認為支援服務主要提供師生及家長各層次的服務,得以顧及各類特殊教 育學生的個別需求。

依據《特殊教育法》(教育部,2014b)第二十四條以及《特殊教育 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教育部,2015)第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

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 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 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

本研究所稱支援服務需求,係指臺北市立高中資源班教師於十二年 國教實施後,對於特殊教育服務現況的支援服務需求情形,包括「鑑定 與評量」、「教學與輔導」、「溝通與諮詢」、「支援與宣導」、「行 政與計畫」五個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