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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身心障礙學生入學管道之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身心障礙學生入學管道之內涵

歷經多年的倡議與規劃,十二年國教自 2011 年起正式啟動,我國的 教育工程正式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而在眾多措施中又以入學制度及評 量方式的變革最引人關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將分為兩階段,前段是 九年國民教育,之後銜接三年高級中等教育,而後三年主要內涵是普及、

免學費、自願非強迫入學及免試為主(教育部,2013)。如何制定出能同 時平衡降低考試壓力,但又能維持適當競爭力的入學與考試制度,為十 二年國教的重要挑戰之一。除了學校以外的外部考試,如何發揮學校內 部班級評量,透過低利害(low-stakes)考試評量以帶領學校教學方式 的變革,落實培養學生高層次與多元學習能力,以及活化教師教學的目 標,是十二年國教的另外一個迫切面臨之課題(宋曜廷、周業太、曾芬蘭,

2014)。本節旨在探討十二年國教及身心障礙學生入學管道之內涵,共分 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部分為十二年國教身 障生就學安置高級中學實施要點;第三部分為臺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 生多元入學管道之內涵與變革

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教育部依據《教育基本法》擬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並從《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條規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辦理方式。

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中的〈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 施方案〉,高中、高職及五專多元入學管道於103學年度起整合為「免試

入學」與「特色招生」兩種管道,免試入學意指學生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經等級評比後錄取報到進入高中、高職或五專就讀(教育部,2013),

特色招生係指具學科或術科性向的學生參加入學測驗,學校據此招收與 其發展特色相符之學生(教育部,2013)。自103學年度起免試入學名額 比例將逐年提高且特色招生名額逐漸降低(分別達75%以上及25%以下),

由此可知,未來大部分國中畢業生都將透過免試入學管道升學。

依據教育部所頒佈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有關十二年國 教的基本內涵如下(教育部,2013):

一、理念與目標

(一)五大理念

1.

有教無類: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是以全體15歲以上的國民為對象,

不分種族、性別、階級、社經條件、地區等,教育機會一律均 等。

2.

因材施教:面對不同智能、性向及興趣的學生,設置不同性質 與類型的學校,透過不同的課程與分組教學方式施教。

3.

適性揚才:透過適性輔導,引導學生瞭解自我的性向與興趣,

以及社會職場和就業結構的基本型態。

4.

多元進路:發展學生的多元智能、性向及興趣,進而找到適合 自己的進路,以便繼續升學或順利就業。

5.

優質銜接:高級中等教育一方面要與國民中學教育銜接,使其 正常教學及五育均衡發展;另一方面也藉由高中職學校的均優 質化,均衡城鄉教育資源,使全國都有優質的教育環境,使學 生有能力繼續升學或進入職場就業,並能終身學習。

(二)七大目標

1.

提升國民基本知能,培養現代公民素養。

2.

強化國民基本能力,以厚植國家經濟競爭力。

3.

促進教育機會均等,以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4.

充實高級中等學校資源,均衡區域與城鄉教育發展。

5.

落實中學生性向探索與生涯輔導,引導多元適性升學或就業。

6.

有效舒緩過度升學壓力,引導國中正常教學與五育均衡發展。

7.

強化國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機制,以確保國中學生基本素質。

二、重要內涵

(一)普及:針對15歲以上之國民,提供均等之教育機會。

(二)自願非強迫入學:本階段將提供足夠且多元就學機會,但尊重學 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及參與權,不強迫入學。受教育,是學生的 權利而非義務。

(三)免學費:本階段將免納學費,但仍須繳納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 辦費。

(四)公私立學校並行:本階段設立主體,採公立學校(國立、直轄市 立、縣市立)與私立學校並行。對於獲學費補助私立學校,與公 立學校之辦學需同受嚴格監督與評鑑,以確保教學正常與辦學品 質。

(五)免試為主:本階段國中畢業生七成五以上將採免入學測驗方式升 入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職或五專),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 保留招生區內少部分名額,以供學校採特色招生方式,經考試分 發入學(採學科測驗)或甄選入學(採術科測驗)。

(六)學校類型多元:本階段實施機構,包括高中(含實驗中學、完全 中學、綜合高中)、高職、五專前三年、特殊學校及進修學校,

另允許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七)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重視以學生中心的教 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將提供國中畢業生依其性向、能力和興趣,

升入普通高中、職業學校或五專之分流選擇,並分別施予適性的 課程和教學,以使每個學生潛能都能獲得開展。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與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兩項重要的差異,在於

「自願非強迫入學」及「免試入學」,「自願非強迫入學」部份,雖為國 民教育,但非義務,此對學業成就較落後、無繼續升學意願但有就業意

願之身心障礙學生,能及早進入職場,進而減少學業成就所帶來的挫折 感。「免試入學」部份,一般生雖然採免入學測驗方式進入高中職就讀,

但仍須參加「會考」以作為免試分發之參考,故免試入學是否達到真正

「免試」,仍有待各界商榷。而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身心障礙學生則可 透過「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作業」,免參加會考並經各縣市鑑輔 會鑑定後,安置於各高中職,確實達到「免試」目的。

貳、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為執行〈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的配套措施之一。教育部依據《身心障礙學生 升學輔導辦法》及《特殊教育法》於 2012 年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並於 2013 年將其名稱 修訂為《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以辦理身心障 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安置機會並充分 發揮潛能,且強化就近入學安置,達成就學安置社區化之目標。

《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其主要目標為提 供學生多元適性的安置機會,以充分發揮其潛能,並強化就近入學安置,

達成就學安置社區化之目標。實施對象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第一為領 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 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第二為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 或具同等學力者;第三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 網完成通報並確認之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第四為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

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者。

而適性安置之「實施原則」及「實施流程」依據教育部所修訂之《身心 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教育部,2013)第五點及第 七點規定辦理,「實施原則」有四項:。

一、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身心障礙學生需 求,提供足夠之適性安置名額。

二、教育部針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分區申請安置。

三、學生參加適性安置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

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如其他管道 未錄取或未報到時,得回歸原適性安置結果。

四、於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 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申請餘額安置;餘 額安置名額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

本要點「實施流程」如下:

一、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一)國中特教教師、導師應運用智力、性向、興趣測驗等專業測驗,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試探及實作活動,妥善記錄並利用國民中學學 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二)學生報名表件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由學校辦理推 薦報名作業。

二、適性安置: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查、彙整身心障 礙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後,送交分區安置委員會審議,並 由分區安置委員會會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議、安置,

並將初步安置結果送交聯合安置委員會。

三、餘額安置: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之身心障礙 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向分區安 置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分區安置委員會為適性安置,並將安置結果 提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

從「身心障礙適性安置要點」中可看出,教育部在身心障礙學 生的就學安置規劃中,已納入十二年國民教育概念。十二年國教實 行之後,身心障礙學生除了可選擇適性安置管道升學之外,若是放 棄安置申請,亦可選擇一般生入學管道(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如 果都未獲錄取,還可參加「餘額安置」管道升學,故身心障礙學生 入學管道比起十二年國教實施前更加多元。然而,雖然有越來越多

的身心障礙學生透過多元入學方式安置於一般高中職,但高中職資

的身心障礙學生透過多元入學方式安置於一般高中職,但高中職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