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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名詞釋義

本節針對研究中的主要名詞「表達性藝術治療」、「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兒 童」及「行為問題」定義如下:

一、表達性藝術治療

Rogers(1993)將表達性藝術治療(expressive arts therapy)定義為「多 元的藝術—動作、素描、繪畫、雕塑、音樂、寫作、聲音以及即 興創作—在一 個許可的情境之中經驗並表達感覺」。 李宗芹、宋文里(2009)使用藝術媒介 如舞蹈、戲劇、美術、音 樂、詩歌等,讓心靈、情感、感覺得以表達,以作為 為自療(self healing)或治療(therapy)的方式,就統稱為「表達性藝術治療」。

本研究所稱之表達性藝術治療,是指研究者以表達性藝術治 療之理念為基 礎,並針對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兒童身心特質所設計之活動,共計10個單元,每 個單元進行80分鐘,藝術表達方式包含繪畫、摺紙、音樂、捏黏土、角色扮演 及撕貼畫。

二、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兒童

依據教育部民國102年修正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 準」指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為情緒行為障礙類別之一,並將之納為特殊教育 服務的對象。其鑑定基準如下: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 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 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本研究之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兒童,係指領有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且經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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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鑑輔會鑑定通過為情緒行為障礙之學生。本研究對象之兩位注意力缺陷過 動症學生目前均就讀於台中市某國小普通班,且接受資源班服務,分別為二年 級和五年級。

三、行為問題

行為問題指個人的行為反應或表現脫離常態、干擾到他人或影響自己的日 常生活功能與學習活動(施顯烇,1995)。而Meyer和Evans(1989)認為行為 問題是指行為發生過多,已造成個體和別人的傷害或困擾,並且將身心障礙者 的行為問題分為固著行為、自傷行為、攻擊行為、不適當的社會行為、特殊情 緒困擾及身體調節異常六類;其中「攻擊行為」常被視為發脾氣(tantrum)

的一部分,Meyer和Evans(1989)把攻擊行為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身體的攻擊,

包括普通的打人、推人、咬人等等;第二類是口語和對物品的攻擊,如大聲叫 罵、破壞東西等,甚至是搗亂秩序和破壞性的行為;第三類是屬於消極的抵制 或是不聽話的反抗行為(引自鈕文英,2008)。

本研究所指之行為問題,係指本研究對象之二位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兒童,

分別所表現的抗拒、違規、破壞、攻擊和情緒失控等問題,即是上述 Meyer 和 Evans 行為問題分類中的「攻擊行為」一類,其中又以第一類「身體的攻擊」

和第二類「口語和對物品的攻擊」兩項行為問題為本研究之觀察重點。個案所 表現的這些行為問題常常嚴重干擾到他人或影響自己的生活與學習活動,為教 師、父母迫切期望加以改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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