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第一節 吧城華人公堂的成立背景
18 世紀的吧達維亞,儼然是一個極具吸引力的商業中心,有「東方的 女王」之美名,是造訪者眼中「熱帶的荷蘭」。29在緒論中談到,中國人最 早移居印尼較可靠的文獻記錄,為唐代蘇門答臘的一批廣東人。雖然早在漢 代已有商人至印尼貿易,但人數很少,缺乏文字明確記載,《漢書》或《後 漢書》均無中國商人出洋貿易之事。30故漢代雖可視為印尼華人史的序幕,
卻非華人史之開端。而中國人最早到達爪哇者,為東晉的法顯,他的《歷遊 天竺紀傳》(又名《法顯傳》、《佛國記》),記錄曾航行至爪哇一帶,在當地 卻未見到任何其他中國人。31 唐代以降,由於造船技術日益進步,開啟了 海上絲綢之路,中國與南洋的貿易交流更加活絡。明朝永樂年間,上千華人 定居爪哇的實情,已成不可抹滅的歷史,緒論中的「梁道明」即為其中一例。
但華人如何大量聚集於爪哇島上的吧達維亞城?荷蘭東印度公司不失為一 大拉力。
1596 年,荷蘭人為不再仰賴葡萄牙人才能購買東方物產,便偷盜葡人 之航海圖航渡至南洋,在南洋首航中,歷經千辛終於抵達爪哇島上的萬丹港。
但荷蘭人因與萬丹王的紛爭不斷,只得另覓Jagatra 市(吧達維亞),作為貿 易根據地,經營者為首任總督Jan Pieterszoon Coen。是故,荷蘭人為了建設 吧城,需要大量的勞力,華人屆時成為首選。1619 年起,Coen 採取盡可能 吸引中國與荷蘭人移民的政策。但荷人遠渡重洋後,總只想短暫居留,極少 數能真正定居下來。反觀移入的華人,不僅能適應當地環境,更逐漸成為荷 人的勞工主力。Coen 在 1623 年,給繼任總督 Peter de Carpentier 的書信中,
即明白地建議,為了荷蘭的經濟利益,應讓更多的華人居住於吧達維亞、摩
29 ﹝荷﹞包樂史著,賴鈺勻、彭昉譯,《看得見的城市:東亞三商港的盛衰浮沉錄》,
杭州:浙江大學,2010,頁 36-38。
30 李學民、黃昆章,《印尼華僑史(古代至 1949 年)》,廣州:廣東高等教育,2005,
第一章,頁6。
31 同上注,頁 13。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鹿加、安汶、班達等地,但用友好的貿易手段較難達成目的,不如利用印度 洋的季風,以艦隊到中國沿海盡可能俘虜男、女及幼童,特別是讓婦女和幼 童來補充吧達維亞、安汶及班達的人口,且不可讓婦女返回中國,或前往東 印度公司管轄範圍外。32許雲樵所著的〈開吧歷代史記〉亦有相關記載:
時萬丹及吧城俱招致華僑前往,雙方爭取甚烈。庇得郡因萬丹禁華僑赴吧,
33乃主張派艦往中國沿岸,擄華人至吧為奴,遂有毀華僑居屋,沉中國船 隻,以強迫華僑移居吧城,……。34
由此可見當時荷蘭高層對華人的依賴程度之高,即便透過違反人道的方 式,仍在所不惜。所謂擄掠自沿海的華工,以閩粵地區尤多,閩人最盛,他 們到達異鄉後,多數成為苦工,一旦累積足夠資本後,亦可晉升為商人或經 營農園等。35華人與荷蘭移民大相逕庭處,在於華人適應力較強、勞動力高,
且隨著吧城日益繁榮興盛,就愈有落地生根的情況。
隨著華人人口增長,荷蘭當局逐步採取「間接統治」、「分而治之」(Devide Et Impera)的政策。36「間接統治」的方式,主要為任命華人首領,使其代 表華人社會與吧城殖民政府合作,但權力限定於裁決華人社會爭端,協助殖 民政府徵收各種賦稅;「分而治之」則是實施「通行許可證」制度,限制在 居住區以外的活動,若欲前往其它地區經商,需先領取通行證,無法自由行 動,對華人的商業活動範圍設下藩籬。除此之外,更限制境內種族的居住區 域,令華人不得與當地爪哇人混居,須集中在華人區(Ghettoes),直到1919 -1926 年間,才取消了華人禁住區。37由此觀之,物產豐饒的異鄉雖賜予了 龐大的經濟利益,卻不免淪為殖民政府眼中的次等居民。
32 書信原文參見附錄五。H. F. Mecnair,The Chinese Abroad,臺北:成文出版社,1971,
頁52。
33「庇得郡」為首任荷人總督Jan Pieterszoon Coen 譯名。
34 許雲樵,〈開吧歷代史記〉,《南洋學報》,第九卷,第一輯,1953,頁 24。
35 被強迫誘拐的華工,俗稱「豬仔」,受到荷人的虐待及販賣。
36 唐慧,《印度尼西亞歷屆政府華僑華人政策的形成與演變》,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
2006,頁 43。
37 戴鴻琪,《印尼華僑經濟》,臺北:海外出版社,1956,頁 29。
首任總督 Coen 在 1619 年 10 月,任命密友蘇鳴崗擔任甲必丹,意即 華人首領,管理吧達維亞城內數百名華人的經濟事務與日常生活,是為「以 華治華」式的間接統治。38懸掛於荷蘭萊頓大學漢學院中庭的八方木刻匾聯 碑記,篆刻於1791 年的開吧歷代甲必丹姓氏年表(圖 2-1),明確記錄了此 事。39
圖 2-1 開吧歷代甲必丹姓氏年表總錄(1791)
(資料來源:傅吾康主編,蘇爾夢、蕭國健合編,《印度尼西亞華文銘刻彙編》, 第二卷(上冊),新加坡南洋學會、巴黎法國遠東學會、巴黎群島學會,1997,頁 115。)
碑文內容前半為:
吧之有甲必丹者,自和壹千六百二十年,大明萬曆四十八年,大王然庇 直郡,40舉 蘇君諱鳴崗為我唐之長,其官銜稱曰和勃祿。41是遂請假回廈,
謀聘洋商。次年天啟元年,辛酉歲,及轉棹仝所聘之洋舟通商。是由巴島 生殖而日以熾,民殷而國富,賴有壹百餘年昇平之秋,稽其牧民甲必丹相 承者,計十有一也。迨乾隆五年,歲次庚申,兵戈倏起,所謂物盛必衰,
38 蘇鳴崗,福建同安籍華人。﹝荷﹞包樂史、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一輯),廈 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2。
39 引述賴貴三 2003~2004 年間客座於荷蘭萊頓大學時親眼所見。賴貴三,〈「公堂寶案 薪傳遠,流裔遺珍辨鏡新」─從荷蘭萊頓大學漢學研究院所藏印尼華人「吧國公堂」匾聯 碑記與檔案探論移民史實〉,香港大學中文學院:東西方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2007,
頁1-21。
40「大王然庇直郡」即荷蘭總督Jan Peterszhon Coen。
41 和勃祿又作胡勃實,為荷語 Hoofd,即頭人、首領之意。﹝荷﹞包樂史、吳鳳斌校注,
《公案簿》(第一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391。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48 Secretaris,荷語,秘書、書記之意。始設於 1750 年,由華人擔任,又稱「大朱」,1766 年增設「二朱」。除擔任公堂記錄外,也負責中荷文翻譯,故就職前必須向荷蘭人宣誓。
同上注,頁4。
多人。49到了18 世紀,1740 年紅溪慘案發生前,吧城華人已達 4000 多名,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甲必丹府中辦理公務。1742 年,如圖 2-1 碑文所記,「大王伴欣木乃擢 維 翰林公為甲必丹,始設公堂議事」,荷印總督伴熊木(Van Imhoff)決定恢復 華人首領制,建議當時甲必丹─林明,營造一個專司華人事務的公署,是為
「公堂」。於是,林明在吧達維亞城北,仿造中國官府模式修建了一座公堂,
是為吧國公堂。修建後的公堂,處交通要道,堂高數仞,美輪美奐,庭前有 大旗,門上繪著中國傳說中的門神「神荼鬱壘」,唐人文化特色鮮明。其地 後來因而得名旗杆街,該建築則以吧國公堂著稱於世。
後來,因為華商與甲必丹、雷珍蘭們活動地點,聚集在舊城南的鬧市,
往城北辦公免不了舟車勞頓,費日耗時。故1809 年,甲必丹陳炳郎,在城 南建立了私人公館作為日常辦公、審案的處所,以便兼顧公私。54同時,遇 新春佳節、任命就職等大型典禮或處理重大案件時,仍在城北的公堂舉行。
而公堂的各類檔案,便因此保存在甲必丹私宅中,隨任遷徙。到了19 世紀 上半葉,甲必丹高長宗向荷印政府提出申請,建造一座位在城南鬧區「中港 仔」的公館,城北的公堂隨即走入歷史,完全卸下華人公署之職。55但中港 仔高家公館,屬私人財產,高長宗卸任後,並不充為公用。後來的甲必丹、
媽腰等華官,仍維持在自家辦公的狀態。直到1861 年,媽腰陳永元等人運 用公堂資金,徵求荷蘭殖民政府同意,買下高氏公館,作為辦理所有公事的 處所,「公館」之名才得以確立而沿用至今。56《公案簿》第一輯〈前言〉
裡,對公館建築,有傳神的描述:
公館檔案中保存的後期公館建築照片中,可以看到其正門上書“公館”
“Kong Koan”;房內大廳正面懸挂金字橫額“政貴有恒”,下方懸挂金字木 刻碑記,列舉公堂沿革與歷屆甲必丹、雷珍蘭姓名;左右懸挂木刻金字長 聯“竊願官清民樂通國歡聲歌化日,惟期政簡訟平滿堂和氣引春風”;左右 懸裱褙對聯“趙璧隨珠希此寶,晉書漢隸作家珍”。1955 年公館遷到老子街 (Jalan Laotze),為二層房屋,門前坐立石獅,二樓長而寬的陽臺上懸挂 “Kong 公館 Koan”牌匾。公館後雖他遷,更兼多次社會動蕩,但大多檔案
54 袁冰淩、﹝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第二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
頁3。
55 同上注,頁 3。
56 同上注,頁 4。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日日勘案之所,倘欲開封符印諸大典,及重事大嘧,仍在城北 公堂,舊典 猶存。迨 甲大高敏亭公繼職,乃懇 敖文明虛地一區,營築為 公館,察事 設嘧,則就其私第,昔者 林公所建之壯麗華美從茲廢矣!幸而新築之堂告 成,亦足繼 先公之志,觀其局置,弗類家居,似乎為公而為之,惜乎土木 工費暨自擔支,仍屬私己之業。至和1861 年, 瑪腰兼理甲必丹大事, 陳 永元公秉領吧政已三十有餘年,悉心籌慮,特以公堂未置為隱憂。適 高敏 亭公舍人 欽加甲大高位,卿公登遐,子瓊瑤舍承業 公館,將欲變置,爰 乃設嘧會議。 瑪腰上位,從甲大雷七員,協雷二員,大二兩朱,同聲相應,
咸曰此業無歸 公堂,終為後世慮。于是上書 敖文律仁得嘮,陳情懇准發 公 堂蓄項八千五百餘盾,以搆買之,從和1861 年八月初九日第 2918 號 挨寔 嗹書,遵 王上和 1861 年八月初二日第 35 號案奪,已于和 1861 年九月初 十日,叻柔寔低司臺前過名 公堂矣。噫!此舉之成,甚為 公堂幸,亦深
咸曰此業無歸 公堂,終為後世慮。于是上書 敖文律仁得嘮,陳情懇准發 公 堂蓄項八千五百餘盾,以搆買之,從和1861 年八月初九日第 2918 號 挨寔 嗹書,遵 王上和 1861 年八月初二日第 35 號案奪,已于和 1861 年九月初 十日,叻柔寔低司臺前過名 公堂矣。噫!此舉之成,甚為 公堂幸,亦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