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案簿》中的婚姻糾紛案件
第三節 寵妾、私通案件
18、19 世紀的吧城華人社會,將婚外的男女關係皆視為可恥的,獨丈 夫納妾可被社會接受,所謂寵妾,實與婚外情無異。一夫一妻制的社會體制 下,「妾」並未受到法律保障,有些小妾,只是為華人雇主生養子女的女婢。
《公案簿》理呈現一種特殊的現象,即是丈夫寵妾與妻子被控私通的比率相 當平均。例如1865-1873 年間,妻子被控告「私通(通姦)」的,有 11 起;
丈夫被控蓄妾(寵幸偏房)有12 起。現代角度視之,則統稱為「外遇」。另 外,較特別的是,縱然雙方為單身,但只要是未經父母之命的男女關係,亦 被視為可恥的私通,被世人詬病。142
一、寵妾案
明媒正娶的合法妻子,只能有一個,擁有子女的撫養權,與財產繼承權,
法律上與丈夫的地位趨近平等。143丈夫寵妾的案例有一特色,即是丈夫通常 不否認另有新歡,而是以責備妻子不守婦道回應。1441854 年 6 月 2 日「饒 瑞田、管正娘離婚一案」,是妻子對丈夫的寵妾行為,描述較確切的一樁案 例:
(饒瑞田、管正娘離婚一案)
饒瑞田叫伊妻管正娘:“為結髮廿年,已生二子歸梓。詎因拙妻老而 彌蕩,終日外遊,醜聲四佈,於六年前移出離居。如此不賢,乞判分離。”
“吊訊管正娘,供云:‘誠如所言,但拙夫不良,嬖性偏房,公然臥 榻,使氏臥地。氏所以忍耐者,尚冀二子來吧,可以相依。今既絕情,願 從離逿。’”
142 案情詳見附錄十四。聶德寧、吳鳳斌、﹝荷﹞包樂史校注,《公案簿》(第十一輯),
廈門: 廈門大學出版社,2012,頁 32-34。
143 劉永連,〈從吧城唐番通婚看中外文化衝突與融合─以吧城華人公館檔案資料為基礎〉,
《暨南史學》,2012,第七輯,頁 227。
144 否認寵妾者,如 1870 年 3 月 23 日「蔡金生、許造娘離婚案」,妻子指控「因拙夫已 蓄一妾,十分寵愛,不顧氏之衣食資費」,丈夫即反駁道「拙妻所言皆虛」。﹝荷﹞包 樂史聶德寧、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十二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
頁142。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公堂會議:“據伊夫婦分居六年,恩愛之情已絕。即欲強合,以待二 子,實恐柏舟無主,貽羞風化。於是准其當堂離逿,花押割愛。從茲任從 別適,各無反悔。”唯退。存案。145
這對夫婦結髮二十年,在離婚訴訟案之中,算是罕見的長壽婚姻。然實 則卻已分居六年,無婚姻之實。案件起於夫控妻「老而彌蕩」,在外醜名四 佈,且於六年前已遷離別居,請公堂判決離婚。沒想到,妻子向公堂吐露丈 夫「寵幸偏房」的隱情。竟讓正室睡地,讓妾臥榻,差別待遇,使妻無法平 衡,至於搬離。對於丈夫的離婚訴求,妻也無所異議。公堂聽聞後,認為分 居六年,恩愛之情以絕,於是准兩造當庭簽名畫押,就此離婚不得反悔。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妻妾失序〉明定妻妾有別,「凡以妻為妾 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 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146公堂基於法律,處理丈夫寵妾案,常告誡 丈夫「不應寵偏房而棄正室」。147即使丈夫以妻子亦有缺失反擊,公堂審案 的立場仍是偏向正室。若妻子不願離婚,公堂會力勸丈夫應重視妻子,不當 庭立即判離。1859 年 4 月 15 號,「溫二娘、陳日新夫婦求離一案」即是一 例:
(溫二娘、陳日新夫婦求離一案)
溫二娘,年 23 歲,祝聖望港,請伊夫陳日新住同上:“為交寅七載,
有生二子。長曰挨不,年七歲;次約為龍,年二歲。自前卓夫與氏交寅,
夫妻相敬如賓。及後拙夫再納一偏房,遂棄妻寵妾,無故屢屢逐氏。伏乞 明判。”
吊訊陳日新,年27 歲,供云:“因拙妻不理家政,故晚更納一妾以奉 侍家祖母。如拙妻既然不從夫命,晚懇判分離。”據溫二娘質曰:“如拙夫 欲棄氏,但此二子求判付氏撫養。”台判陳日新當援妻而歸,宜思結髮恩愛,
145 吳鳳斌、﹝荷﹞包樂史、聶德寧、侯真平校注,《公案簿》,(第九輯),廈門:廈 門大學出版社,2009,頁 16。
146 劉海年、楊一凡主編,鄭秦、田濤點校,《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丙編 第一冊 大 清律例》,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頁 176。
不得寵偏房而棄正室。礙陳日新堅執離逷。將情申公堂大嘧內裁奪。
列台覆訊溫二娘、陳日新,供如公勃低所詳。
公堂會議:“論婦之道以和為貴,今觀為夫者棄妻寵妾,致令溫二娘 有閨門之怨,難得琴瑟之調和。於是准其離逷。次子陳維龍時年尚幼,暫 付溫二娘撫養,待至年八歲當歸還陳日新。以本月起,逐月陳月新當交雷 3.6 盾與溫二娘為費。”二比稱願。存案。148
在這個案例中,真正訴離者,仍是丈夫。妻子控告丈夫因妾而屢次驅逐 正室。丈夫亦不甘示弱,以妻子不理家務事為由反擊。妻子一開始只求公堂 明判是非,未求離婚。後因丈夫擁妾態度堅決,妻只得從之,並懇求二子撫 養權。而公堂當下仍以「當援妻而歸,宜思結髮恩愛,不得寵偏房而棄正室。」
來歸勸丈夫,勸和優先。但丈夫執意離婚,最終便如其所願判離。另外,《公 案簿》判定子女撫養權,無論兒或女,7、8 歲前必會判給母親撫養,原因 是年幼須讓母親照顧。但7、8 歲後,則一律交還給父親。
丈夫寵妾的案件,若非一方執意不離,九成以上會被公堂判決「離逿」。
公堂對於華人男子蓄妾之習,視為社會風俗,並不譴責。而《公案簿》中出 現的「寵妾」、「寵幸偏房」,本質上與妻子的「私通」無異。應是由於丈夫 另結新歡在當時司空見慣,舉凡外遇之女子,皆被歸為妾,並不一定有迎娶 之實。妾的身分多是土著女子,華人女子一般是不允許被納為小妾的,故《公 案簿》的記載中,華人官員或妻子也常稱其為「番妾」。149例如華人雇主與 家中女婢,不過是近水樓臺而成舟。再者,有少數經濟不寬裕的丈夫亦被控 寵妾,但按照華人習俗,具納妾能力者,多為富裕人家,故推測在當時,寵 妾不一定是寵愛娶進門的小妾,也有可能是純粹外遇。
148 ﹝荷﹞包樂史、聶德寧、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十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 社,2010,頁 196。
149 1862 年 11 月 14 日「鄭炎娘、徐炳粦夫婦求離案」,出現稀有的「唐妾」之例。﹝荷﹞
包樂史、聶德寧、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十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
頁381。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二、私通案
妻子對於被丈夫指控「私通」的案件,較典型的為 1870 年 1 月 19 日「李 東慶、洪端娘夫妻離婚案」,詳情如下:
(李東慶、洪端娘夫妻離婚案)
據公勃低連(文清)、陳(江流)詳。
洪端娘年 23 歲,住磘內,請伊夫李東慶:“為交寅三年,未有產育。因 拙夫自交寅至今,未嘗有置物件付氏帶用。且每月得家翁給費銀乙盾,
衣食之需在內。似此不情,乞判分離。”
吊訊李東慶年三十歲,住烏褒土庫,供云:“晚無利路,不能厚待 拙妻。每禮拜家父給銀 1 盾,付拙妻為用是實。今拙妻懇要分離,晚固 願從。”
台見二比之情,雖無大節關係,然彼此離意實決。不得不將情申詳 公堂大嘧內裁奪。
覆訊洪瑞娘、李東慶,供如公勃低所勘。李東慶又云:“拙妻所行不 端,素與巫讓有私。”洪瑞娘曰:“拙夫疑氏與巫讓有私,實無此事。因 有一夜,拙夫使氏獨睡灶房,氏從其命,後遂致疑。今不用多言,懇速 分離而已。”
公堂會議:“論洪端娘與夫李東慶夫妻一案,察其情,夫既不良,妻 又不端,難期白首。即判離逷。”存案。150
這個案件裡,訴請離婚的是妻子洪瑞娘,因為丈夫經濟拮据,不足供給 她的開銷,故告狀公堂。在座華人官員認為,給費不足並「無大節關係」,
可見丈夫只要有顧及家用之實,公堂仍以勸和為主。但礙於這對夫妻離意甚 堅,便決定待評議會開會日商討。而後丈夫在覆訊時,突然指控妻子與「巫 讓」有私,添加一條罪名。151對此,妻子雖回應「實無此事」,否認私通,
但經開會後,公堂便以「夫既不良,妻又不端」,認為夫婦喪失倫理,判決 離婚。
150 ﹝荷﹞包樂史聶德寧、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十二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 社,2013,頁 113。
151 巫讓亦作「務讓」,馬來語 bujang 音譯,僕人,尤指男僕。
通常,《公案簿》裡丈夫控妻私通,多憑妻子與男子共處一室,或街頭 耳聞妻子與其他男性交談戲謔之事。而公堂審理此類案件,若妻子否認,夫 無證據,則會勸和為先。華人公堂雖允許丈夫外遇,但對妻子仍以傳統觀念 要求,希望妻子應守婦道,打理家務,不宜無事在外拋頭露面。尤其未出嫁 女子,更要求「靜守閨房,不可亂出私行」。152可見當時男性對女子的行為 標準,不離中華傳統禮教。而吧城華人女性對於「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 保守觀念,顯然已不重視。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妻子被控私通時,多予以否認。亦有少數承認者,
如1832 年 8 月 24 日「承埃實嗹命,查葉利進捉其妻陳員娘與鍾亞四通姦一 案」,因為第三者鍾男趁陳女丈夫外出時,進入家中,丈夫隨即破戶捉拿,
證據確鑿,故妻子只能認罪;153或1834 年 3 月 4 日「梁攀侖控其妻林已娘 姦夫蔣元一案」,丈夫直奔蔣元處,發現妻子從蔣元房間走出,令妻與蔣立 刻認罪。154這兩個案例,妻子與所謂的「姦夫」,皆被公堂判以藤條鞭打、
掛牌示眾。另外,尚有1864 年 7 月 15 日的一個特殊例子,亦為妻子承認私 通之實下的離婚訴請:
(鄭清漢、嚴生娘夫妻求離一案)
據公館公勃低黃(錦章)、黃(清淵)詳,鄭清漢年二十六歲,住水鋸 仔,請妻嚴生娘:“為交寅六載,有產不育。因拙妻於三個月前與張生哥通 姦,晚請褒黎司既治其罪。晚既受辱,不願再與他為妻,扶起判離。”
吊訊嚴生娘年二十三歲,住八廚沃間,供云:“祇因拙夫數月無給資費,
氏出於無奈,故敢與張生哥私通。今拙夫要求分離,氏願從之。但氏身懷 八個月之孕,將來產育如何?扶起明判。”臺諭鄭清漢:“遽爾妻所言,既 懷身孕八個月矣,不得分離。”鄭清漢答曰:“他既與人私通,將來所生子
氏出於無奈,故敢與張生哥私通。今拙夫要求分離,氏願從之。但氏身懷 八個月之孕,將來產育如何?扶起明判。”臺諭鄭清漢:“遽爾妻所言,既 懷身孕八個月矣,不得分離。”鄭清漢答曰:“他既與人私通,將來所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