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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城華人的結婚人口類型與年齡

第三章 吧城華人的婚姻

第二節 吧城華人的結婚人口類型與年齡

一、吧城華人的結婚人口類型

欲了解吧城的成婚人口,必先探討吧城華人的人口組成結構。其主要可 分為三大類:第一是來自中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澳門等南洋各地的華人,

他們到吧城居留謀生,有可能就此定居,亦或許在荷包滿載後歸國。99第二 是中國出生,在吧城定居的華人,他們多半在吧城娶妻生子,落地生根。第 三是吧城出生的華人,即「土生華人」(Chinese Peranakans)。如華人與華人 的後裔,華人與土著或荷蘭人所生的混血兒等等。當時的荷印政府為有效控 管華人移民,曾制定許多政策。從1781 年至 1856 年的 75 年間,對吧城華 人移民的政策,至少就經歷了十六個階段。1001830 年 7 月以前,荷印當局 對華人是移民毫無限制的。但愈往後期,愈規定嚴謹,例如1853 年 1 月 28 日,公堂擬定了《可來之新客規例》,內容包括:

(1)唐人自有船者,不論唐船、甲板船,可用才副、親丁、茄實、香公、

總哺、買辦,及水守、目夥,不得過於 40 人。(2)承包船者,可配才副、

親丁管倉口、總哺、買辦 12 人。(3)貨客,可帶才副、親丁、茄實,計 4 人。(4)批客(僑匯遞送者),雖無帶貨,返回唐山前,可將銀錢購置 貨物,所以視同商人。(5)在吧有產業而回唐者,准其應得之人來吧取 領,返回唐山前,應當納稅,所以視同商人。(6)去年吧行商,尚有賬款 未清者,准其次年前來取討,以利商人之方便。以上諸人等,雖可來吧,

但准一人登岸報知上人,然後派員到船查驗,將姓名、經紀向挨實嗹申 請登岸。登岸後,各請人擔保。待其貨完事畢,務宜回籍,不得居吧過 於一年之久。如屆限不歸,至於被捉,發配歸船者,擔保人須支付其費用 。或有事故,不得遽回者,則入字陳情,量其可否。101

另一方面,荷蘭殖民政府就其「分而治之」的政策走向,除設下華人與

99 沈燕清,〈吧城華人公館檔案之《戶口名簿》與《新客簿》述略〉,《華僑華人歷史 研究》,2006,第 2 期,頁 73。

100 吳鳳斌、﹝荷﹞包樂史、聶德寧、侯真平校注,《公案簿》(第九輯),廈門:廈門 大學出版社,2009,頁 6。

101 同上注,頁8。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其他人種間的藩籬,成立華人區之外,也明文禁止異族通婚。例如在1766 年7 月 25 日由華人公堂發出的公告中,指出若按唐人習慣,在中國接受異 教為死罪,但荷蘭當局並不限制華人的宗教信仰,尤其可改信基督教。但不 准信佛的華人與伊斯蘭教徒結婚,武直迷會加以監督。102這樣的規定,看似 針對宗教信仰,實則無論宗教信仰為何,一律不允許華人與當地土著成婚。

而《公案簿》裡屢屢有禁止華人與當地土著通婚的案例,最終華人官方也都 以華夷應各守其道,不得結成連理以致亂籍之類的態度回應。

在人口組成多元化的吧城,登記在案的婚姻,據《成婚注冊存案簿》資 料統計,從1772-1919 年,跨越三個世紀間,共有 17158 對男女完成結婚註 冊。103其中雖有十二年的資料遺漏,但仍屬相當完整的婚姻登記史料。筆者 根據《雅加達華人婚姻─1772-1919 年吧城唐人成婚注冊簿》與相關文獻估 計,在上述129 年間,吧城華人的每年的成婚對數,平均約在 130-160 對,

可謂呈現穩定的狀態。而在如此的結婚人口結構中,我們也應注意到,吧城 的華人男女比例,男子人數高出女性許多。故男性無論是新客或吧生,結婚 對象多半是具華人與土著血統的混血女子。104由於她們被歸類為華人女性,

並不違反政府禁止唐番結婚的政策。混血女子較多的原因,是華人男子與當 地女子結合無法被真正遏止。華人男子會因外遇、與家中雇用的女婢私通或 單純私下媒合,在非法的婚姻(或非婚)下,育有混血子女,這些子女依法 可成為華人的養子、養女。甚者,土著女子也能藉著被華人領養,入唐籍,

成為華族一員。

吧城當地華人男與與土著女子的非法婚姻,例如顧森的〈甲喇吧〉中道:

以婦人計丁取賦,賦且重,呼中國人為唐人。女子嫁唐人,得免賦。

故船至時,常有老媪攜幼女,艷妝求售,所費甚廉,為不許攜歸耳。

102 ﹝荷﹞包樂史、吳鳳斌,《吧城公館檔案研究 18 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廈門:

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39-40。

103 吳鳳斌、聶德寧、謝美華編纂,《雅加達華人婚姻─1772-1919 年吧城唐人成婚注冊簿》,

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頁 2。

104 《成婚注冊存案簿》中,對於吧城當地出生的華人,會註明「吧生」二字。

娶之後,不惟操作甚勤,即赴市交易等事,俱能任理。……」105

可知當時有土生女子被賣給華人為妻,唯一條件是不可將女子帶回中國。

然而,《公案簿》中也能找到不少入贅女家的案例。原因為甫至吧城的新客 男性,礙於經濟困頓,便入贅到當地的華人女子家。這是另一種婚姻的型態,

亦為吧城郊區的常態。而郊區的婚姻,往往不到公館辦理正式登記手續,故 性質上仍屬非法。

二、吧城華人的結婚年齡

再看到華人的結婚年齡方面,18 世紀後期,1775-1791 年中,男性的最 大結婚年齡為62 歲,最小為 16 歲,54.1%的男性在 31 歲後結婚;女性則 分別是42 歲與 13 歲,而 13-19 歲結婚者,佔 60.9%,16-19 歲佔 50.7%。106 由此觀之,男生的婚齡多落於30 歲之後,女性則分布於 16-19 歲區間。迄 19 世紀,新郎與新娘的大致年齡結構,有微幅變化。男性的結婚年齡,看 似稍微提早,約落在27-30 歲之間;女性則聚集在 19、20 歲。據可見資料 推論,吧城華人結婚年齡的特徵,有男性晚婚,女性早婚的特徵。且結婚男 女年紀相差7-10 歲,為一般的型態。對於 19 世紀的男、女婚齡分析,鑒於 陳萌紅於2003 年所統計之資料,如表 3-1、表 3-2:107

表 3-1 19 世紀 5 個時期男性的結婚年齡(歲)

時期 最小年齡 最大年齡 平均年齡 25-34 歲間 百分比

1807-1812 年 17 66 29.95 43.9%

1824-1831 年 15 62 30.37 41.5%

1849-1851 年 11 61 26.90 34.1%

1869-1873 年 17 63 27.18 40.1%

1891-1894 年 17 52 27.94 35.5%

(資料來源:陳萌紅著,沈燕清譯,〈在中國傳統與荷蘭殖民體制之間:19 世紀 巴達維亞的華人婚姻〉,《南洋資料譯叢》,2004,第 2 期,頁 68。)

105 顧森,〈甲喇吧〉,《南洋學報》,1953,第九卷,第一輯,頁 10。

106 ﹝荷﹞包樂史、吳鳳斌,《吧城公館檔案研究 18 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廈門:

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285-293。

107 陳萌紅為萊頓大學歷史學博士,參與萊頓大學華人公館檔案保存與研究工作。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表 3-2 19 世紀 5 個時期女性的結婚年齡(歲)

時期 最小年齡 最大年齡 平均年齡 15-24 歲間 百分比

1807-1812 年 13 56 20.09 81.8%

1824-1831 年 14 54 19.92 86.0%

1849-1851 年 9 58 19.69 89.2%

1869-1873 年 15 43 19.90 91.3%

1891-1894 年 14 39 20.59 87.6%

(資料來源:陳萌紅著,沈燕清譯,〈在中國傳統與荷蘭殖民體制之間:19 世紀 巴達維亞的華人婚姻〉,《南洋資料譯叢》,2004,第 2 期,頁 68。)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為中國傳統觀念,就吧城華人的成婚年齡結構 看來,男子普遍晚婚的狀況,雖就現代角度視之,實不足為奇,但在同樣 18、19 世紀的原鄉中國,卻蔚為特殊景況。清朝時期的結婚年齡,男子分 布於20-21 歲,女子則是 17-18 歲。108究其因,不外乎移民社會中,有部分 男子在閩粵一帶故鄉已有初婚,至吧達維亞謀生後,再度娶妻。明清時期,

閩粵一帶的出洋客,通常為逐利,而慢慢形成「海內外兩頭家」的狀況。109

《公案簿》裡妻子控告丈夫回唐一年半載不歸,或在唐已有妻室的案件,即 是此種婚姻狀態的象徵。例如1790 年 9 月 27 日「林恩娘叫許類觀」案,即 控告丈夫回中國已五年音訊杳然,只有前兩年派小叔給予生活費。110又如 1868 年 2 月 21 日「詹成娘、邱金生夫妻欲求分離一案」,妻子告丈夫之前 回中國四年間,未給生活費,而不久後又要回中國,丈夫亦承認在中國已有 家室等。111另外,在男性比例高於女性的吧城華人社會,華商之家出身的女 子,所在多有。她們基於社會性別比例的失衡,以及略具財富的條件,勢必

108 郭松義,《倫理與生活─清代的婚姻關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頁 203。

109 陳瑛珣,《清代民間婦女生活史料的發掘與運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99-100。

110 案情詳見附錄十一。﹝荷﹞包樂史、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一輯),廈門:廈 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352-353。

111 案情詳見附錄十二。聶德寧、吳鳳斌、﹝荷﹞包樂史校注,《公案簿》(第十一輯),

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2,頁 219。

較男性容易找到結婚對象,促使早些成婚。總而言之,在男女比例失衡等原 因的交互作用下,吧城華人的結婚年齡所反映的,是移民社會的特徵,與臺 灣早期的狀況,亦有幾分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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