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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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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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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應用華語文學系 僑教與海外華人研究組 碩士論文.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 《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A Study of Marriage Cases in the Chinese Council of Batavia Archives Series “Gong An Bu”. 指導教授:邱炫煜博士 研 究 生:李如芳 撰 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七月.

(2) 謝辭 首先感謝指導教授邱炫煜老師,研究過程中給予莫大幫助。亦未忘吳龍 雲老師,以及王秀惠老師,對我研究所期間孜孜不倦的教誨。謝謝協助、鼓 勵過我的同學與學姊,你們的名字烙印在我心裡。最後,感謝家人和那位未 來的家人。 詞簡而謝意綿長!. 李如芳謹誌 2014 年 8 月. i.

(3)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 《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中文摘要 本文以跨越 18、19 世紀的吧城華人公館檔案之《公案簿》為研究對象, 分析其中的婚姻案件。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又稱「吧國公堂檔案」,為現存 「唯一」的海外華人自治與司法檔案,而它數量最多、年代最久、保存最 完整的三大特點,堪稱「海外華人檔案之最」 。這批文件裡, 《公案簿》佔 了總數的四分之一,是檔案中最主要的部份。 婚姻的締結,是各種社會關係的基礎,本研究依據《公案簿》一至十 二輯的檔案內容,探討華人社會中的婚姻案件。藉由案件紀錄所呈現的婚 姻糾紛、審理結果,進一步了解 18 世紀末至 19 世紀中期,吧達維亞華人 的婚姻制度、婚姻糾紛的原因,以及訴請離婚的成立與否。吧城華人社會 所施行的婚姻制度,融合原鄉中國傳統的結婚禮俗與荷蘭當局下的婚姻法 律概念。婚姻糾紛的敘述,最普遍可見於訴請離婚的案件,離婚訴請人男 女皆有,以女性居多。申訴離婚的原因通常是丈夫無法負擔家計、丈夫羞 辱或毆打妻子、夫或妻在外另結新歡等。而公堂的審理婚姻案件的依據, 本於《大清律例》及華人社會習慣法,並參照荷蘭殖民政府的法規作出判 決。雖有「勸和」結案,但判決分離的案件愈至後期有逐步增多之勢。從 夫、妻在審判過程扮演的角色,公堂上審案官員所考量的因素,及判決結 果等等,對照當時清廷統治下的中國社會,吧城華人可謂掌握了較高的婚 姻自主權,在落地生根異鄉後,發展出獨樹一幟的海外華人風貌。. 關鍵字:吧城華人、公案簿、婚姻案件、婚姻糾紛    .  . ii.

(4) A Study of Marriage Cases in the Chinese Council of Batavia Archives Series “Gong An Bu” Abstract  . This paper is to analyze the marital affairs during the 18th to 19th century in Batavia recorded in the Gong An Bu of the Chinese Councils of Batavia archives Series. Marriage is the cornerstone of all kinds of social relationships. By examining their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reasons of the marital dispute, and the factors that had influenced the ruling of divorce application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 better insight into the values and beliefs held by the Chinese in Batavia in the late 18th century to the mid-19th century. The marriage practices of the Chinese in Batavia combined the Chinese wedding traditions with the legal concepts of marriage implemented by the Dutch colonial authorities. This paper finds that from the description of marital disputes, the number of women who filed for divorce is higher than that of men. Husband unable to support the family, husband humiliating or abusing the wife, or either husband or wife committing infidelity were all the common reasons for divorce. Although there were cases closed with the judges dissuading the couples from divorce, the rate of divorce determination escalated especially in the later period of time. It is indicated that the Chinese in Batavia had a relatively higher degree of autonomy in matrimony compared to those Chinese mainlanders ruled by the Qing Dynasty, and it also shows that as a result of living separate lives, the Chinese in Batavia had developed a unique culture of their own by blending the Chinese culture with the Indonesian culture under Dutch rule. Keywords: the Chinese in Batavia、Gong An Bu、marital affairs、marital disputes iii.

(5) 目錄 目錄 ...................................................................................................................... iv 表目錄 ................................................................................................................... v 圖目錄 .................................................................................................................. v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文獻探討 ........................................................................................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 7 第四節 名詞釋義 ...................................................................................... 10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 11 第一節 吧城華人公堂的成立背景 .......................................................... 11 第二節 吧城華人公堂的運作 .................................................................. 21 第三節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中的《公案簿》.......................................... 29 第三章 吧城華人的婚姻 ................................................................................. 36 第一節 吧城華人的結婚法定程序 .......................................................... 36 第二節 吧城華人的結婚人口類型與年齡.............................................. 41 第三節 吧城華人的婚姻風俗 .................................................................. 46 第四章 《公案簿》中的婚姻糾紛案件 ......................................................... 49 第一節 婚約糾紛案件 .............................................................................. 52 第二節 婚字糾紛案件 .............................................................................. 57 第三節 寵妾、私通案件 .......................................................................... 63 第四節 家庭不睦案件 .............................................................................. 69 第五章 結論 ..................................................................................................... 76 參考文獻 ............................................................................................................. 78 附錄 ..................................................................................................................... 86. iv.

(6) 表目錄 表 2-1 1739 年吧達維亞城區人口表 ............................................................. 15 表 2-2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資料總目錄 .......................................................... 30 表 2-3 《公案簿》一至十二輯簡介 ................................................................ 33 表 3-1 19 世紀 5 個時期男性的結婚年齡(歲) ......................................... 43 表 3-2 19 世紀 5 個時期女性的結婚年齡(歲) ......................................... 44 表 3-3 中國傳統婚姻禁忌 .............................................................................. 47. v.

(7)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步驟 ...................................................................................................... 8  圖 2-1 開吧歷代甲必丹姓氏年表總錄(1791) .......................................... 13 圖 2-2 吧公堂記 .............................................................................................. 17 圖 2-3 吧城華人公堂的成立示意圖 .............................................................. 19 圖 2-4 吧城華人公館 ...................................................................................... 20 圖 2-5 華人公堂 .............................................................................................. 20 圖 2-6 公堂審案分階圖 .................................................................................. 26 圖 2-7 《公案簿》原文Ⅰ ................................................................................ 35 圖 2-8 《公案簿》原文Ⅱ ................................................................................ 35 圖 3-1 吧城華人結婚申請書 .......................................................................... 39 圖 3-2 吧城華人的結婚登記 .......................................................................... 40 圖 3-3 吧城華人的結婚證書 .......................................................................... 40 圖 4-1 離婚訴訟原因百分率 .......................................................................... 50. vi.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Republic of Indonesia),簡稱為印尼,位於太平洋 與印度洋間的東南亞。國境由眾多大小島嶼組成,故得「千島之國」別稱。 乘著地利之便,華人旅居印尼的歷史,已逾一千多年。當地的外僑人口,更 以華人列居第一。1而最早的可靠移居記錄,可溯自唐代末年,在蘇門答臘 的一批廣東人。2唐僖宗乾符年間的「黃巢之亂」 ,乃其逃亡南洋之因,這也 就是早期華僑被稱為「唐人」 ,對其祖國稱「唐山」之故。3再看到華僑集體 居住的明確記載,應屬明朝成祖年間,梁道明等爪哇地區華人的相關事蹟。 4. 而印尼首都,位於爪哇島上的雅加達,即昔日的吧達維亞(Batavia,簡稱. 吧城) ,儼然已成華人聚集最眾之地。5 吧城,又稱吧國。61742 年,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治理下,設立了華人 公堂,後稱吧城華人公館,是為荷蘭統治時期,華人自行處理民事糾紛的殿 堂。7華人公堂上,負責審理案件者,乃華人首領甲必丹(Kapitein) ,8及協 1. 華僑志編纂委員會,《印尼華僑志》,臺北:華僑志編纂委員會,1961,頁 63。. 2. 楊建成主編,《華僑史》,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5,頁 19~21。. 3. 同上注,頁 72。. 4. 明朝永樂三年間,成祖遣行人譚勝受,赴爪哇舊港,招諭梁道明及其黨人。對梁氏的描. 述為:「廣州南海縣人,久居其國,閩粵軍民泛海從之者數千家,推道明為首,雄視一 方。……」《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迪智文化,2007,史部,正史類,明史,卷 324。 5. 吧達維亞地理位置圖可參見附錄十七。. 6. 吧達維亞(Batavia),簡稱:吧、吧城、吧國、吧地。古名巽他加拉巴(Sunda Kalapa),. 史書又作順塔、噶喇巴、咬留巴,以地多產椰(Kelapa)得名,1527 年改名為椰(雅) 加達(Jakarta) 。1619 年更名為巴達維亞,另稱巴大米亞。1949 年更名為雅加達(Jakarta)。 ﹝荷﹞包樂史、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一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 頁 374。 7. 許雲樵,〈吧國公堂與華僑史料〉,《南洋學報》,1955,第 11 期,頁 17。. 8. 華人甲必丹為「荷蘭東印度公司」所委任。Kapitein,荷語,原意為上尉、首長,又稱. 甲必丹大,簡稱甲大。1619 年始設,至 1931 年廢止,其事務改由唐人區區長代理。﹝荷﹞ 包樂史、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一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372。 1.

(9)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助甲必丹的雷珍蘭(Luitenant) 。9而公堂的存在,令許多華人社會的相關事 件,得以保存下來,跨越兩個世紀,匯集成為吧國公堂檔案(吧城華人公館 檔案) 。檔案數量共約 1000 冊,分為中文、荷蘭文、馬來文三個部分。10資 料種類包含《公案簿》 、 《成婚注冊存案簿》 、 《戶口簿》 、 《塚地簿》 、 《新客簿》 、 《寺廟簿》 、 《文化教育簿》等等。吧國公堂檔案,作為現存「唯一」的海外 華人自治與司法檔案,11被荷蘭萊頓大學的包樂史教授,12譽為「迄今在東 南亞乃至全世界唯一保存最完整的,記載華僑社會的史料」。13而它數量最 多、年代最久、保存最完整的三大特點,更是堪稱「海外華人檔案之最」的 主因。14 這批文件裡, 《公案簿》佔了總數的四分之一,是檔案中最主要的部份, 預計共有十四輯問世。荷印時期公堂審理的大小案件,凡涉及經濟、政治、 歷史、法律、社會、宗教等方面,無不收錄其中。除此之外,亦記載不少社 會重大事件及決議,內涵極豐富而可觀。15根據現今可見一至十二輯的檔案 內容,不僅可窺探當時的華人社會生活,還可了解吧達維亞華人的法律、道 德觀念。綜觀《公案簿》之記錄,為數最多者乃經濟案件,其次為婚姻糾紛 案件。婚姻是一種社會倫理關係,而婚姻案由於牽涉了廣泛的社會文化層面, 以及人類長久以來的結婚制度,實具特別顯著的研究價值。截至目前為止, 雖已出現幾部相關研究著作,但檔案內容之豐碩,尚留予許多亟待探索之 9. 為「荷蘭東印度公司」所委任。Luitenant,荷語,原意為中尉、攝政官。1678 年始設,. 職務為協理甲必丹。同前注,頁 372。 10. 袁冰淩,〈吧城公館檔案與華人社會〉,見袁冰淩、﹝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 (第二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頁 6。 11. 邱炫煜,〈吧城華人公館《公案簿》的內容特色與史料價值評析〉,《史匯》,2012,. 第 16 期,頁 38。 12. 包樂史,原名 Leonard Blussé,1946 年生於荷蘭,曾到「國立臺灣大學」學習中文(華. 語)。長年致力於研究荷蘭東印度公司相關檔案,更運用荷蘭文及中文研究海外華人歷 史,成果斐然。 13. 包樂史,〈序〉。袁冰淩、﹝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第二輯),廈門:廈門. 大學出版社,2004,頁 1。 14. 聶德寧,〈吧國公堂檔案之《公案簿》述略〉,《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02,第 3. 期,頁 55。 15. 同上注,頁 55。 2.

(10) 第一章 緒論. 處。 故筆者希冀藉由現有的書面資料與統計數據,融合海外華人文化及結婚 風俗等方面的知識,剖析 18 世紀末至 19 世紀中期,吧達維亞華人的婚姻糾 紛。欲著重於質性的案件探討,即《公案簿》中婚姻案件的呈現與探究,更 藉由婚姻糾紛案例之篩選,端倪 18 世紀末至 19 世紀中期,吧城華族婚姻的 原鄉色彩與當地特色。16尤其從訴請離婚之案例,建構當時雅加達華人的婚 姻觀,為如此珍貴而豐富的海外華人文獻遺產,開拓更深刻的研究成果,在 海外華人研究的學術殿堂上略盡綿薄。. 16. 筆者之研究對象《公案簿》一~十二輯之年代斷限為西元 1787 至 1873 年。 3.

(11)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第二節 文獻探討 目前,吧國公堂檔案的相關研究文獻為數不少。中文書籍方面,包樂史 與吳鳳斌合著的《吧城公館檔案研究 18 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 ,詳細 地介紹了《公案簿》第一輯的內容,並加以討論《成婚注冊存案簿》。17更 對東印度公司時期的吧城華人社會,在經濟、婚姻、宗教等面向,提出條理 化的分析與說明,有如進入吧國公堂檔案之最佳導覽。書的內容總共分為三 編,第一編旨在探討東印度公司後期的吧城唐人;第二編名為「1787─1791 年吧城唐人公案」,分析《公案簿》第一輯中的民事案件,諸如債務糾紛、 婚姻糾紛、毆打、遺產及墳地相關等案件;第三編則是根據公館檔案中的《城 婚注冊存案簿》 ,就 1775 至 1791 年的部分,剖析華人婚姻的狀態。但是, 其書討論的《公案簿》內容僅止於第一輯,在目前已出版至第十二輯的態勢 之下,有心研究者必會感到不足。再觀外語書籍方面,包樂史與陳萌紅所編 的《The archives of the Kong Koan of Batavia》 ,收錄 1999 年,關於吧國公堂 檔案學術研討會之會議論文共九篇。18分別探討了政治體制、社會組織、華 人婦女、婚姻、教育等議題,可謂呈現吧城華人社會風貌與歷史探究之成果, 學術價值自是無庸置疑。但亦由於其論文集的性質,廣泛而系統性的論述較 顯匱乏。又因成書時間稍早(於 2003 年發行) ,未待多數檔案的整理出版, 故對檔案內容亦著墨不多。 學術單篇論文中,陳萌紅的〈在中國傳統與荷蘭殖民體制之間:19 世 紀巴達維亞的華人婚姻〉 ,根據《成婚注冊存案簿》 ,梳理了婚姻登記的內容, 所使用的註冊資料年代起迄為 1807~ 1894,藉由數據說明吧城華人不同年 代的成婚數量、結婚年齡、生活區、媒人及證婚人,並特別指出離婚與再婚 的登記情形,提供了清晰扼要的分析與見解。惟在離婚與再婚的敘述上,文 字較顯單薄,如同作者所云。19但就其所呈現的統計數據看來,仍不失為一 17. ﹝荷﹞包樂史、吳鳳斌,《吧城公館檔案研究 18 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廈門:. 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 18. Leonard Blussé and Chen Menghong,The archives of the Kong Koan of Batavia, Leiden;. Boston: Brill ,2003. 19. 沈燕清的譯文中提到:「不幸的是,關於離婚,我們沒有太多信息。」陳萌紅著,沈. 燕清譯,〈在中國傳統與荷蘭殖民體制之間:19 世紀巴達維亞的華人婚姻〉,《南洋資 4.

(12) 第一章 緒論. 篇具相當學術貢獻之作。敘述特別針對公案簿中婚姻案件者,如蒲晶、甘奇 所著〈吧城華人社會中的女性—以《公案簿》為中心的個案考察〉 ,從婚姻 個案分析,揭示 18~19 世紀的吧城華人女性,其社會地位高於中國國內, 掌握了離婚的自由,逐漸脫離「三從四德、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窠臼。20 然而,其文列出的婚姻糾紛原因,分為兩大項:一.財務糾紛、二.家庭糾紛。 21. 雖尚能概括全體,卻僅用了第一輯與第六輯中兩案例作為代表,故在立論. 與說明上,稍嫌薄弱。 學位論文方面,中國大陸有關《公案簿》婚姻相關研究的碩士論文,內 涵較豐碩者,為暨南大學的張雪,在 2007 年發表之《18-19 世紀吧城華人 社會婚姻狀況研究—《公案簿》婚姻案件分析》 。22該篇引用當時吧城華人 的婚姻證書、婚姻登記簿之原始影像,是為極珍貴的第一手資料。對華人婚 姻文化的陳述,亦頗為詳盡。援用《公案簿》中的婚姻案例,同時結合《婚 簿》中的資料統計,尤在嫁娶風俗的著墨,可見其對民俗學的基礎。23惟在 論文附圖 1 處所用的圖片,其圖名為「1861 年荷印時期的吧城華人公館」, 個人以為其年份應是 1930 年,因圖中汽車的樣式,非 1860 年代。而其引用 公案案例,尚止於 2005 年所出版的吧國公堂檔案第五輯,以及側重研究的 方向,較偏於結婚禮俗與婚姻觀念,對案件之搜羅與分析,略受到時空限制。 尤其自第六輯(西元 1849 年)起,出現越來越多的離婚案件,反映了華人 社會風貌的改變,及與當時中國婚姻制度的差異等,皆讓討論空間更形寬闊。 再者,其論述內容可承襲《吧城公館檔案研究 18 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 一書第三編「東印度公司後期的吧城唐人婚姻」之餘風,又添加不少更深入 而獨創的見解,因是若縱觀整體,可謂呈現不容小覷的學術成就。 另外,廈門大學的鄒涵芳,於 2009 年發表之碩士論文《18 世紀末至 19 料譯叢》,廈門:廈門大學南洋研究院,2004 年,第 2 期,頁 71。 20 蒲晶、甘奇,〈吧城華人社會中的女性——以《公案簿》為中心的個案考察〉,《海 南師範大學學報》,2011,第 5 期,第 24 卷,頁 63。 21 同上注,頁 62。 22 張雪,《18-19 世紀吧城華人社會婚姻狀況研究—《公案簿》婚姻案件分析》,廣州: 暨南大學專門史,碩士論文,2007。 23 《成婚注冊存案簿》簡稱《婚簿》。吳鳳斌、聶德寧、謝美華編纂, 《雅加達華人婚姻 ─1772-1919 年吧城堂人成婚註冊簿》,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頁 1。 5.

(13)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世紀中期巴達維亞華人家庭生活管窺—以《公案簿》為中心》 ,探究《公案 簿》中一至七輯的案件,剖析 18~19 世紀上半葉,吧達維亞華人家庭狀況。 囊括了婚姻生活、家庭結構、家庭收入、家庭收入管理等問題。24其中對於 華人婚姻的概況,如成婚與離婚登記、婚俗、婚姻觀等,有簡明的介紹。文 中特別羅列出「唐番通婚卻歧視番人」 、「男尊女卑」、 「婦女忠貞觀念淡化」 的概念,可謂與張雪的研究觀點相當類似,亦不失融合己見。而鄒文較可觀 處,在家庭收入方面的分析,尤其對吧城華人女性的經濟所得方式,根據《公 案簿》內容,分為「針線活」 、「陪嫁收入」、 「遺產部分繼承」,實建構了全 文引人入勝的特色,雖名為管窺,卻能探得究竟,簡明扼要。 臺灣有尹境佑於 2013 年 1 月發表的碩士論文《海外華族的轉變-以吧 達維亞《公案簿》為例》 ,欲藉由案件探討吧城華人社會,著重在經濟與婚 姻層面。25其統計案件詳盡,徵引資料亦頗為用心,尤其製作了一至十輯中 「離婚原因歸納表」 , 讓讀者可一目瞭然,對於公堂上的訴訟流程,亦有簡 圖示之。另更運用《雅加達華人婚姻─1772-1919 年吧城唐人成婚註冊簿》 一書中的婚姻登記資料,做出統計圖,提出吧城華人雖保留 7 月不宜婚的中 國傳統,卻是以西曆的 7 月為準,為其研究特出之處。較為可惜的是,全文 篇幅略為有限之情況下,資料統計與圖表雖可觀,但文字的鋪陳相對流於簡 短,雖頗有個人見地,但仍留予加以闡述的空間。. 24. 鄒涵芳, 《18 世紀末至 19 世紀中期巴達維亞華人家庭生活管窺—以《公案簿》為中心》,. 廈門:廈門大學歷史文獻學,碩士論文,2009。 25. 尹境佑,《海外華族的轉變-以吧達維亞《公案簿》為例》 ,臺中:東海大學歷史學系,. 碩士論文,2013。 6.

(14)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一、 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範圍可就兩方面加以說明:. (一) 時間 本研究主要對象為「吧城華人公館檔案」中的《公案簿》一至十二輯中 的婚姻案件,又因第十二輯分為上、下兩冊,故實際總數為 13 冊。年代聚 焦為西元 1787 至 1873 年,即《公案簿》一至十二輯涵蓋的時間。. (二) 空間 以 18、19 世紀的吧達維亞(即今日雅加達)華人社會,作為研究的空 間背景。而華人之移居,必定伴隨中華文化的移植,因此,傳統中國文化及 婚姻禮俗,自是建構論述時不可或缺之基礎。清廷統治下,在婚姻方面所施 行的律令,以及造就的社會風氣,亦為研究之要素。而配合荷蘭人統治時期 的背景,在探討案件內容時,更應考量 18、19 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與後期 的殖民政府,對「荷屬東印度」的特殊政策與措施,以期全面性地觀照案件 脈絡。. 二、 研究方法 筆者以「歸納法」 、 「統計法」 、 「文獻分析法」作為達到研究目的之有效方法。. (一) 歸納法 先標示出吧國公堂檔案《公案簿》中的婚姻相關案件,並同時瀏覽案件 容。根據案件的性質加以歸納,並擬定案件內容之主題類別。對於判決結果 的類型與比例亦加以歸納。. (一) 統計法 統計各類案件的數量,取得其比例多寡。再將統計完的各類婚姻案件,就其 判決結果,做進一步的統計。 7.

(15)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二) 文獻分析法 在統計歸納案件之後,尚須詳讀一至十二輯中,整理歸納出的婚姻案件 內容。探討並分析案件的內容,配合搜尋到的相關文獻,同樣進行研讀與整 合。擷取和吧國公堂檔案及當時華人婚姻相關之論述,再配合篩選出的《公 案簿》婚姻案件,加以統整分析。希望以《公案簿》之婚姻案件內容為主體, 有較全面的探討。. 三、研究途徑 本研究進行之五個步驟,見圖 1-1:. 1. 訂定研究主題與範圍. 2. 蒐集、閱讀、整理歸納相關文獻. 3. 資料統合與分析. 4. 建立個人研究觀點. 5. 提出研究成果 圖 1-1 研究步驟 (資料來源:筆者). 8.

(16) 第一章 緒論. 四、研究限制 由包樂史、吳鳳斌、聶德寧等學者先進,所整理編纂的「吧城華人公館 檔案叢書」之《公案簿》 ,乃本研究之主要對象。以預計出版十四輯的前提 看來,目前可說已泰半付梓。2002年起陸續問世後,迄今共達十二輯。26而 研究上較不足的是,根據《公案簿》校注者群的記載,部分的案冊有「最原 始記錄本」、「初謄本」與「後謄本」之別,筆者無法進一步的了解詳細的 差異。目前出版的《公案簿》 ,實際上僅為原檔之中文部分,其時間的起迄, 有1787-1918年與1787-1920年兩種說法。27而筆者對現今出版之《公案簿》 究竟是《公堂案簿》?抑或《公堂案簿》加上《公館案簿》,仍無法清楚辨 析。28此類涉及版本、校讎及資料考查的研究工作,若非透過親見第一手資 料,則難以釋疑。 本研究以探索婚姻糾紛案件內容為主,欲著重在吧城華人婚姻觀的討論, 透過案件所反映出的婚姻觀,雖不足以涵蓋全體吧城華人之觀念,但仍不失 為具代表性的社會特徵。另外,研究數據的運用上,統計案件方面,筆者除 按照原定之研究方法取得案件數目,亦須加以參照《公案簿》各輯前言中載 明之案件數字,以及相關學術著作所提供之數據,經比對參照之下,不乏出 現些微統計數據上的誤差,是本研究上另一個不盡完善處。推究原因為個人 對案件屬性認知的不同,導致歸納時會有些許差異,然實則不影響本研究之 結果。. 26 27. 《公案簿》第十二輯出版日期為 2013 年 8 月。 廈門大學聶德寧教授在〈吧城華人公館檔案文獻及其研究現狀〉等著作中,認為是認. 為是 1787-1920 年;福州大學袁冰淩教授於《公案簿》第二輯,代序〈吧城公館檔案與華 人社會〉中,認為是 1787-1918 年。 28. 臺灣大學陳宗仁教授於 2006 年〈萊頓大學漢學院圖書館訪問瑣記〉中,根據 1865 年. 12 月 30 日媽腰陳永元移交的資料,載明「又交公館案簿」及「又交公堂案簿」,認為目 前出版的《公案簿》即似所謂《公堂案簿》;廈門大學聶德寧教授在 2006 年〈吧城華人 公館檔案文獻及其研究現狀〉中,認為《公案簿》由《公堂案簿》及《公堂案牘》兩大 部分組成,又在 2009 年〈衝突與相容:荷印吧城華人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巴達 維亞華人公館《公案簿》檔案為例〉中,說道:「所謂《公案簿》即《公堂案簿》的簡 稱」。故筆者對於《公館案簿》與《公堂案牘》的內容及性質,仍有待商榷。 9.

(17)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一、吧城華人 《公案簿》裡的吧城華人,大致可歸納為三類: 1.來自中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澳門各地的華人,到吧城居留謀生,未來 可能回到中國或定居吧城。 2.在中國出生,然後到吧城定居的華人。 3.出生在吧城本地的華人,即「土生華人」 (Chinese Peranakans) 。如華人與 華人的後裔,華人與土著的混血等。. 二、吧城華人公館檔案 又稱吧國公堂檔案。吧城甲必丹初期於自家公館辦公,18 世紀中,有城北 設置的「公堂」,成為正式官員議事處。但後因華商、官員聚集城南,故甲 必丹位於城南的公館,逐漸取代城北公堂。而公堂上審理的案件及各類資料, 也都保存在甲必丹私宅。. 二、婚姻案件 本研究中所指涉之婚姻案件,為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一至十二輯中, 婚姻糾紛案的記錄,內容以訴請離婚案為主,亦有少部分關於結婚登記、結 婚證書的案件,皆在本研究之範圍。. 三、婚姻糾紛 婚姻案件源於婚姻糾紛,本研究中的婚姻糾紛,如夫妻、婆媳相處不睦、私 通(外遇) 、寵妾棄妻、丈夫無力養家、妻子不做家務等問題。. 四、婚姻觀 文中對婚姻觀的定義,除對傳統結婚禮俗的概念,更側重當時吧城華人夫妻 對婚姻的看法,即個案中男女對婚姻裡所扮演的角色認知,婚姻遭遇瓶頸時 的態度與做法,再婚的意願以及對與異族通婚的看法。. 10.

(18)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第一節 吧城華人公堂的成立背景 18 世紀的吧達維亞,儼然是一個極具吸引力的商業中心,有「東方的 女王」之美名,是造訪者眼中「熱帶的荷蘭」。29在緒論中談到,中國人最 早移居印尼較可靠的文獻記錄,為唐代蘇門答臘的一批廣東人。雖然早在漢 代已有商人至印尼貿易,但人數很少,缺乏文字明確記載,《漢書》或《後 漢書》均無中國商人出洋貿易之事。30故漢代雖可視為印尼華人史的序幕, 卻非華人史之開端。而中國人最早到達爪哇者,為東晉的法顯,他的《歷遊 天竺紀傳》 (又名《法顯傳》、 《佛國記》 ) ,記錄曾航行至爪哇一帶,在當地 卻未見到任何其他中國人。31 唐代以降,由於造船技術日益進步,開啟了 海上絲綢之路,中國與南洋的貿易交流更加活絡。明朝永樂年間,上千華人 定居爪哇的實情,已成不可抹滅的歷史,緒論中的「梁道明」即為其中一例。 但華人如何大量聚集於爪哇島上的吧達維亞城?荷蘭東印度公司不失為一 大拉力。 1596 年,荷蘭人為不再仰賴葡萄牙人才能購買東方物產,便偷盜葡人 之航海圖航渡至南洋,在南洋首航中,歷經千辛終於抵達爪哇島上的萬丹港。 但荷蘭人因與萬丹王的紛爭不斷,只得另覓 Jagatra 市(吧達維亞) ,作為貿 易根據地,經營者為首任總督 Jan Pieterszoon Coen。是故,荷蘭人為了建設 吧城,需要大量的勞力,華人屆時成為首選。1619 年起,Coen 採取盡可能 吸引中國與荷蘭人移民的政策。但荷人遠渡重洋後,總只想短暫居留,極少 數能真正定居下來。反觀移入的華人,不僅能適應當地環境,更逐漸成為荷 人的勞工主力。Coen 在 1623 年,給繼任總督 Peter de Carpentier 的書信中, 即明白地建議,為了荷蘭的經濟利益,應讓更多的華人居住於吧達維亞、摩 29. ﹝荷﹞包樂史著,賴鈺勻、彭昉譯,《看得見的城市:東亞三商港的盛衰浮沉錄》,. 杭州:浙江大學,2010,頁 36-38。 30. 李學民、黃昆章,《印尼華僑史(古代至 1949 年)》,廣州:廣東高等教育,2005,. 第一章,頁 6。 31. 同上注,頁 13。 11.

(19)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鹿加、安汶、班達等地,但用友好的貿易手段較難達成目的,不如利用印度 洋的季風,以艦隊到中國沿海盡可能俘虜男、女及幼童,特別是讓婦女和幼 童來補充吧達維亞、安汶及班達的人口,且不可讓婦女返回中國,或前往東 印度公司管轄範圍外。32許雲樵所著的〈開吧歷代史記〉亦有相關記載: 時萬丹及吧城俱招致華僑前往,雙方爭取甚烈。庇得郡因萬丹禁華僑赴吧, 33. 乃主張派艦往中國沿岸,擄華人至吧為奴,遂有毀華僑居屋,沉中國船. 隻,以強迫華僑移居吧城,……。34. 由此可見當時荷蘭高層對華人的依賴程度之高,即便透過違反人道的方 式,仍在所不惜。所謂擄掠自沿海的華工,以閩粵地區尤多,閩人最盛,他 們到達異鄉後,多數成為苦工,一旦累積足夠資本後,亦可晉升為商人或經 營農園等。35華人與荷蘭移民大相逕庭處,在於華人適應力較強、勞動力高, 且隨著吧城日益繁榮興盛,就愈有落地生根的情況。 隨著華人人口增長,荷蘭當局逐步採取「間接統治」 、 「分而治之」 (Devide Et Impera)的政策。36「間接統治」的方式,主要為任命華人首領,使其代 表華人社會與吧城殖民政府合作,但權力限定於裁決華人社會爭端,協助殖 民政府徵收各種賦稅;「分而治之」則是實施「通行許可證」制度,限制在 居住區以外的活動,若欲前往其它地區經商,需先領取通行證,無法自由行 動,對華人的商業活動範圍設下藩籬。除此之外,更限制境內種族的居住區 域,令華人不得與當地爪哇人混居,須集中在華人區(Ghettoes) ,直到 1919 -1926 年間,才取消了華人禁住區。37由此觀之,物產豐饒的異鄉雖賜予了 龐大的經濟利益,卻不免淪為殖民政府眼中的次等居民。. 32. 書信原文參見附錄五。H. F. Mecnair,The Chinese Abroad,臺北:成文出版社,1971,. 頁 52。 33. 「庇得郡」為首任荷人總督 Jan Pieterszoon Coen 譯名。. 34. 許雲樵,〈開吧歷代史記〉,《南洋學報》,第九卷,第一輯,1953,頁 24。. 35. 被強迫誘拐的華工,俗稱「豬仔」,受到荷人的虐待及販賣。. 36. 唐慧,《印度尼西亞歷屆政府華僑華人政策的形成與演變》,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 2006,頁 43。 37. 戴鴻琪,《印尼華僑經濟》,臺北:海外出版社,1956,頁 29。 12.

(20)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首任總督 Coen 在 1619 年 10 月,任命密友蘇鳴崗擔任甲必丹,意即 華人首領,管理吧達維亞城內數百名華人的經濟事務與日常生活,是為「以 華治華」式的間接統治。38懸掛於荷蘭萊頓大學漢學院中庭的八方木刻匾聯 碑記,篆刻於 1791 年的開吧歷代甲必丹姓氏年表(圖 2-1) ,明確記錄了此 事。39. 圖 2-1 開吧歷代甲必丹姓氏年表總錄(1791) (資料來源:傅吾康主編,蘇爾夢、蕭國健合編,《印度尼西亞華文銘刻彙編》, 第二卷(上冊) ,新加坡南洋學會、巴黎法國遠東學會、巴黎群島學會,1997,頁 115。). 碑文內容前半為: 吧之有甲必丹者,自和壹千六百二十年,大明萬曆四十八年,大王然庇 直郡,40舉 蘇君諱鳴崗為我唐之長,其官銜稱曰和勃祿。41是遂請假回廈, 謀聘洋商。次年天啟元年,辛酉歲,及轉棹仝所聘之洋舟通商。是由巴島 生殖而日以熾,民殷而國富,賴有壹百餘年昇平之秋,稽其牧民甲必丹相 承者,計十有一也。迨乾隆五年,歲次庚申,兵戈倏起,所謂物盛必衰, 38. 蘇鳴崗,福建同安籍華人。﹝荷﹞包樂史、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一輯),廈. 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2。 39. 引述賴貴三 2003~2004 年間客座於荷蘭萊頓大學時親眼所見。賴貴三,〈「公堂寶案. 薪傳遠,流裔遺珍辨鏡新」─從荷蘭萊頓大學漢學研究院所藏印尼華人「吧國公堂」匾聯 碑記與檔案探論移民史實〉,香港大學中文學院:東西方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2007, 頁 1-21。 40 41. 「大王然庇直郡」即荷蘭總督 Jan Peterszhon Coen。 和勃祿又作胡勃實,為荷語 Hoofd,即頭人、首領之意。﹝荷﹞包樂史、吳鳳斌校注,. 《公案簿》(第一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391。 13.

(21)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泰極生否者是也。42斯時也玉石俱焚,優劣仝殃,曷可勝言!及壬戌之春, 幸兵紛息矣,大王伴欣木乃擢 維翰林公為甲必丹,始設公堂議事。仁心 緒民,以教以化,咸臻善道,其遺風以至於今。和壹千七百九十一年,乾 隆五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而緜忝居是職。43遡昔及今之蒞政者,皆維世 道,莫不以民瘼為己任,矧予不敏,敢不益係夫己飢己溺為念哉?至於歷 代姓氏及年表,尤當謹誌於不泯,而俾今有所視於昔,抑又後之視今為何 如耶?辛亥十月初七日梁峰黃緜記并書。44. 碑文後半則是「開吧歷代甲必丹姓氏年表總錄」 ,從「蘇甲鳴崗」一直 記錄到「陳甲媽腰永元舍」。45 華人甲必丹之外,荷蘭當局於 1633 年增設了雷珍蘭,協助甲必丹處理 公務,並設置華人卒兵曰達氏(Soldaat)以供甲大差遣。46至 1689 年,又 添設了武直迷(Boedelmeester)一人,負責華人孤貧福利,即唐人美色甘之 事。471696 年,又增加武直迷秘書以協助其工作。1650 年,雷珍蘭郭昆仲 設立土公一職,管理華人喪葬事宜。1705 年,增設朱葛礁(Secretaris)以 作為公堂秘書等等。48這些華人官員的職務形成,皆因華人人口的增加,逐 漸成為不可遏抑之勢。17 世紀中,吧城華人已從初期的數百人增加至三千 42. 此指 1740 年十月發生的紅溪慘案,亦稱吧城大屠殺,因肇事地點之一,為城西一條名. 為「紅溪」的河而得名。為荷屬東印度政府在吧達維亞大規模屠殺華人的事件。 43 44. 「緜」指的是甲大黃綿舍,名長芳,字文遠,曾任甲必丹九年兩個月。 賴貴三,〈「公堂寶案薪傳遠,流裔遺珍辨鏡新」─從荷蘭萊頓大學漢學研究院所藏. 印尼華人「吧國公堂」匾聯碑記與檔案探論移民實〉,香港大學中文學院:東西方研究 國際學術研討會,2007,頁 14-15。 45. Majoor,荷語,原意為少校,此指吧城華人公關首長的最高頭銜,位在甲必丹之上。始. 於 1837 年。﹝荷﹞包樂史、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三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 社,2004,頁 350。 46. Soldaat,荷語,意指兵卒、公堂差役。始設於 1633 年。﹝荷﹞包樂史、吳鳳斌校注,. 《公案簿》(第一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374。 47. 美色甘,Weeskamer,荷語,又作美惜甘,原意為救濟院。唐人稱為美惜甘病厝或養濟. 院。1690 年始創,收容孤老病殘無依者,並設義學以教貧兒。同上注,頁 381。 48. Secretaris,荷語,秘書、書記之意。始設於 1750 年,由華人擔任,又稱「大朱」,1766. 年增設「二朱」。除擔任公堂記錄外,也負責中荷文翻譯,故就職前必須向荷蘭人宣誓。 同上注,頁 4。 14.

(22)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多人。49到了 18 世紀,1740 年紅溪慘案發生前,吧城華人已達 4000 多名, 佔全城人口的一半。50如表 2-1 所示,當時的華人數已達全城的 58%。 表 2-1 1739 年吧達維亞城區人口表. 華人 馬代克人51 歐洲人 歐亞混血人 其他人 總計. 人口數量(人) 4199 1038 1276 421 299 7233(人). 佔總人口比例(%) 58 14 17 6 5 100(%). (資料來源:﹝荷﹞包樂史著,莊國土、吳龍譯,張曉寧、莊國土審校, 《吧達維 亞華人與中荷貿易》,廣西:廣西人民出版社,1997,頁 73。). 雖歷經了「兵戈倏起」的大屠殺,幸終否極而泰來。當時的吧城,儼然堪稱 華人之城,在人口眾多的情況下,荷印當局,更希望能有效地管理華人,除 了陸續增加華人官員外,也制定華人的相關政策。1742 年,慘案的後兩年, 華人們的自治司法機構─吧達維亞華人公堂應運而生。52 吧國公堂濫觴於華人首領們辦公之處所。首任甲必丹蘇鳴崗,曾經向荷 蘭總督申請一塊土地建立府第,門前懸掛著「開國元勳」字樣的大燈籠。53 當地經商的華人,皆須至該處申報,並領取荷文書寫之經營許可證。1656 年,甲必丹蔡煥玉申請設置「甲必丹廳」,以供甲大與雷珍蘭商議公務。直 到紅溪慘案發生前,甲必丹、雷珍蘭,與朱葛礁,仍維持在特定的日子,至 49. ﹝荷﹞包樂史著,莊國土、吳龍譯,張曉寧、莊國土審校,《吧達維亞華人與中荷貿. 易》,廣西:廣西人民出版社,1997,頁 73。 50. ﹝荷﹞包樂史、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一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 頁 2。 51. 馬代克人:信奉基督教之印尼人。. 52. 吧達維亞華人公堂即華人公館,又可稱「吧國公堂」。是華人首領審案、開會的辦公. 之處。當中有「嘧喳嘮廳」,即公堂之意,作為審判及討論華人民事案件用,如同現今 之法庭,「嘧喳嘮」即審判之意。 53. 袁冰淩、﹝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第二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 頁 2。 15.

(23)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甲必丹府中辦理公務。1742 年,如圖 2-1 碑文所記,「大王伴欣木乃擢 維 翰林公為甲必丹,始設公堂議事」,荷印總督伴熊木(Van Imhoff)決定恢復 華人首領制,建議當時甲必丹─林明,營造一個專司華人事務的公署,是為 「公堂」 。於是,林明在吧達維亞城北,仿造中國官府模式修建了一座公堂, 是為吧國公堂。修建後的公堂,處交通要道,堂高數仞,美輪美奐,庭前有 大旗,門上繪著中國傳說中的門神「神荼鬱壘」 ,唐人文化特色鮮明。其地 後來因而得名旗杆街,該建築則以吧國公堂著稱於世。 後來,因為華商與甲必丹、雷珍蘭們活動地點,聚集在舊城南的鬧市, 往城北辦公免不了舟車勞頓,費日耗時。故 1809 年,甲必丹陳炳郎,在城 南建立了私人公館作為日常辦公、審案的處所,以便兼顧公私。54同時,遇 新春佳節、任命就職等大型典禮或處理重大案件時,仍在城北的公堂舉行。 而公堂的各類檔案,便因此保存在甲必丹私宅中,隨任遷徙。到了 19 世紀 上半葉,甲必丹高長宗向荷印政府提出申請,建造一座位在城南鬧區「中港 仔」的公館,城北的公堂隨即走入歷史,完全卸下華人公署之職。55但中港 仔高家公館,屬私人財產,高長宗卸任後,並不充為公用。後來的甲必丹、 媽腰等華官,仍維持在自家辦公的狀態。直到 1861 年,媽腰陳永元等人運 用公堂資金,徵求荷蘭殖民政府同意,買下高氏公館,作為辦理所有公事的 處所, 「公館」之名才得以確立而沿用至今。56《公案簿》第一輯〈前言〉 裡,對公館建築,有傳神的描述: 公館檔案中保存的後期公館建築照片中,可以看到其正門上書“公館” “Kong Koan”;房內大廳正面懸挂金字橫額“政貴有恒”,下方懸挂金字木 刻碑記,列舉公堂沿革與歷屆甲必丹、雷珍蘭姓名;左右懸挂木刻金字長 聯“竊願官清民樂通國歡聲歌化日,惟期政簡訟平滿堂和氣引春風”;左右 懸裱褙對聯“趙璧隨珠希此寶,晉書漢隸作家珍”。1955 年公館遷到老子街 (Jalan Laotze),為二層房屋,門前坐立石獅,二樓長而寬的陽臺上懸挂 “Kong 公館 Koan”牌匾。公館後雖他遷,更兼多次社會動蕩,但大多檔案 54. 袁冰淩、﹝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第二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 頁 3。 55. 同上注,頁 3。. 56. 同上注,頁 4。 16.

(24) 第二章 吧城 城華人公堂與 與《公案簿》. 仍倖存 存下來。577. 1861 年之〈吧公 年 公堂記〉碑 碑文,對於 於公堂的沿 沿革,有著明 明確的記載 載。見 圖 2-2。. 圖 2-2 吧公 公堂記 ( (資料來源:傅吾康主 主編,蘇爾夢 夢、蕭國健 健合編,《印 印度尼西亞 亞華文銘刻彙 彙編》, 第 第二卷(上冊 冊) ,新加坡 坡南洋學會 會、巴黎法國 國遠東學會 會、巴黎群島 島學會,19 997,頁 1117。). 碑 碑記文章摘 摘錄: 夫曰 曰「公堂」何 何?公者平也 也,平公察理 理;堂者同 同也,同堂論 論事。情有 有真偽, 事有是 是非,非經 經 公堂察論 論,曷以標其 其準!追溯厥 厥初,迺和 和 1742 年,及 及我 大 清乾隆 隆七年, 大王伴熊木 大 木命 甲大維 維翰林公營置 置一廈為 公 公堂。吧城 城之北, 箔面通 通衢,堂高 高數仞,輪奐 奐備美,庭 庭前建大纛,扉扇繪荼 荼壘,儼然 然唐官衙 之威風 風云爾。其 其時匪氛初靖 靖,渙然重 重熙,同堂論事,一甲 甲二雷,皆 皆當世知 名之士 士,用能政 政績丕著,民 民賴以康。 。厥後,兩黃 甲大先後 先後繼作,則 則一甲 四雷一 一朱,覺賢 賢才日有盛焉 焉。再傳 甲大林延藻 甲 藻公授政,遂 遂一甲六雷 雷兩朱, 迄今上 上下百十七 七年間,計歷 歷 甲大十有 有二位,典 典制因因,無 無所損益。考其蒞 政之善 善,以養以 以教。無非德 德禮化民, ,以能久安而 而長治也。 。自我唐人 人就寓城 南,則 則中港仔為 為輻集之衝 。甲大大棟 棟陳大公蒞任 任,雖就近 近而備一公 公館,為 57. ﹝荷﹞包樂 樂史、吳鳳斌 斌校注,《公 公案簿》(第 第一輯),廈 廈門:廈門大 大學,2002,頁 1。 17.

(25)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日日勘案之所,倘欲開封符印諸大典,及重事大嘧,仍在城北 公堂,舊典 猶存。迨 甲大高敏亭公繼職,乃懇 敖文明虛地一區,營築為 公館,察事 設嘧,則就其私第,昔者 林公所建之壯麗華美從茲廢矣!幸而新築之堂告 成,亦足繼 先公之志,觀其局置,弗類家居,似乎為公而為之,惜乎土木 工費暨自擔支,仍屬私己之業。至和 1861 年, 瑪腰兼理甲必丹大事, 陳 永元公秉領吧政已三十有餘年,悉心籌慮,特以公堂未置為隱憂。適 高敏 亭公舍人 欽加甲大高位,卿公登遐,子瓊瑤舍承業 公館,將欲變置,爰 乃設嘧會議。 瑪腰上位,從甲大雷七員,協雷二員,大二兩朱,同聲相應, 咸曰此業無歸 公堂,終為後世慮。于是上書 敖文律仁得嘮,陳情懇准發 公 堂蓄項八千五百餘盾,以搆買之,從和 1861 年八月初九日第 2918 號 挨寔 嗹書,遵 王上和 1861 年八月初二日第 35 號案奪,已于和 1861 年九月初 十日,叻柔寔低司臺前過名 公堂矣。噫!此舉之成,甚為 公堂幸,亦深 為先後進之有位者幸也。 堂上碑載 列位先公,其永奠斯堂乎?我輩寅屬十 三員,其長在斯堂乎?猶冀我後君子躋斯堂,而與座者皆廉明愷惻之士,濟 濟師師,協贊 皇猷,俾公堂休風日以熾焉可。58. 總而言之,紅溪慘案前,首任甲大蘇鳴崗起,甲必丹與雷珍蘭等官員, 皆在甲必丹府邸議事辦公。觀〈吧公堂記〉碑文所述,1742 年後,始有「公 堂」創建。公堂設立之由,據於荷蘭殖民政府以華治華的政策,令其成為委 任的華人首領們,受理華人民事糾紛等日常事務的殿堂。而華人甲必丹們的 身分,多是當地頗具財富之商賈,為了兼顧自身事業,逐漸捨棄「吧城之北, 箔面通衢,堂高數仞,輪奐備美,庭前建大纛,扉扇繪荼壘,儼然唐官衙」 的公堂,改以平日居住之城南公館,作為辦公審案處所。如此一來,公館兼 併公堂的作用,城北舊公堂便因故廢置。隨著吧城華人人口增加,華人官員 亦增加,公館既從早期單純的甲必丹住所,肩負起做為公堂的重責大任,其 所有權必以公有為佳,透過對荷蘭當局申請,最後由媽腰陳永元,得用公堂 財產八千五百餘盾,使公館順利合法公有化,名正言順地成為華人自治機 構。 58. 賴貴三,〈「公堂寶案薪傳遠,流裔遺珍辨鏡新」─從荷蘭萊頓大學漢學研究院所藏印. 尼華人「吧國公堂」匾聯碑記與檔案探論移民實〉,香港大學中文學院:東西方研究國 際學術研討會,2007,頁 18-19。 18.

(26)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時間:紅溪慘案(1740 年)前 甲必丹私宅(公館):審案、辦公. 時間:紅溪慘案後,1742 年 城北新建「公堂」:審案、辦公. 時間:1809 年 城北公堂: 大型典禮、重大案件. 時間:1809 年 城南甲必丹私宅(公館): 一般案件、辦公. 時間:1821~1828 年 城南甲必丹私宅(公館): 審案、辦公. 廢棄. 時間:1861 年 高氏甲必丹私宅(公館)公有化,內有公堂,作審案、辦公用。 「吧城華人公館」即「吧城華人公堂」之所在。. 圖 2-3 吧城華人公堂的成立示意圖 (資料來源:筆者). 19.

(27) 吧城華人 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 之婚姻案件探 探析. 圖 2-4 吧城華 華人公館(T The Kong K Koan office in downtow w Batavia, cca 1930) (資 資料來源:h http://www.kkongkoan.o org/origin/). 圖 2-5 2 華人公 公堂(Meetinng room off the Kong Koan K in Battavia) (資料 料來源:httpp://www.kon ngkoan.org//origin/) 20.

(28)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第二節 吧城華人公堂的運作 吧城華人公堂存在之肇始,為荷印當局「分而自治、以華治華」的政策。 然而,公堂在當時華人心中的地位,應當如媽腰兼甲必丹的陳永元,於 1861 年之〈吧公堂記〉碑文所書之「夫曰「公堂」何?公者平也,平公察理;堂 者同也,同堂論事。情有真偽,事有是非,非經公堂察論,曷以標其準!……」 公堂為受理人民糾紛的公開殿堂,也是一個華人官方的議事機構,每個月由 兩位「甲必丹」或「雷珍蘭」在公堂擔任輪值理事,稱「公勃低」 ,負責出 庭審理華人的民事案件。59輪值的官員當下不作出判決,而是在經由公堂全 體華人官員所組成的華人評議會,聆聽完各方說法,開會共同討論與評估後, 才會給予裁決。60根據《公案簿》的記錄,華人官員(吧達維亞華人評議會) 開會的日子多在週五。他們會根據開庭時,原告、被告、證人及審案官員們 的問訊過程記錄,討論出合宜的最終判決。61. 一、受理方式 公堂所處理的案件,種類繁雜,舉凡欠稅糾紛、遺產處理、結婚註冊登 記、婚姻糾紛、毆打辱罵、戶口登記等事由;還有關乎華人社會維護方面, 如設立救火規章,加強治安的防盜巡邏,唐船、蔗廠的檢查,寺廟的巡邏, 華人義學、救濟院與寺廟的捐款管理,橋樑道路的修建以及華人墳地的分配 等。除此之外,尚須受理荷蘭政府移交的各項華人案件。62公堂受理案件的. 59. 輪值的官員在《公案簿》中被稱為「公勃低」。聶德寧,〈衝突與相容:荷印吧城華. 人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巴達維亞華人公館《公案簿》檔案為例〉,《南洋問題研 究》,2009,第 4 期,頁 42。 60. 此華人全體官員,指吧達維亞華人評議會,《公案簿》稱「唐叻」,荷語為「Chine 包. 含了華人媽腰、甲必丹、雷珍蘭、朱葛礁、武直迷、達氏、土公、區長。每種職位不限 定一人擔任,例如在黃綿舍甲必丹任職期間(1791─1800 年),有一甲六雷、二朱、二 達、二武、三土。﹝荷﹞包樂史、吳鳳斌,《吧城公館檔案研究 18 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 社會》,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14。 61. 根據《公案簿》的記載,公堂開會日幾乎都在「拜五」,亦有「拜一」、「拜二」、. 「拜三」、「拜四」、「拜六」及「禮拜」。 62. ﹝荷﹞包樂史、吳鳳斌,《吧城公館檔案研究 18 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廈門:. 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17。 21.

(29)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方式可歸納為三種:1.當事人自行提告、2.華人官員舉發或提告、3.由荷蘭 當局移送。. (一) 當事人自行提告 當事人提告的方式,可為口頭控訴或書面提告。口頭控訴意即當事人直 接到公堂,向當月輪值的華人官員(公勃低),說明自己欲控訴的對象、事 由,類似中國古代的擊鼓鳴冤或現代上法院按鈴提告。 《公案簿》的記載中, 泰半的案件,皆由此方式受理。檔案中出現的「叫」 、 「告」或「請」等,即 代表這種口頭提告。另外,原告亦可藉由書面形式向官方申訴,即當事人將 控訴的對象、事由,寫在紙上,如同「狀紙」一般,呈交給官員。檔案記錄 為「入稟控」、 「入稟帖」 、「入稟帖控」 、「入稟帖叫」或「入呈控」等。. (二) 華人官員舉發、提告 華人官員舉發指由華官(第三者)發現,向公堂舉報,請公堂審理的方 式例如 1824 年 7 月 16 日「雷珍蘭戴明基為林謂娘撫養權,請知公堂」63、 1826 年 7 月 20 日「觀音亭默氏郭大為李鳳娘與江龍糾紛,請知公堂」64案; 而華官提告,則是有華人官員本身向公堂對不法的民眾提告,如 1826 年 1 月 27 日「撫直迷陳玉郎官為林謂成『目無尊長,亂言放肆,傷犯甲必丹』, 請知公堂」65案。在《公案簿》中所見的「請知公堂」四字,即代表此種受 理方式。此類案件的受理性質接近今日刑法之「非告訴乃論」 ,但因公堂主 要處理的是民事訴訟,故案情的嚴重程度相對較輕。無論是一般的民眾糾紛, 抑或辱罵華官等,公堂除了傳訊審問相關民眾,並不作出攸關生死的重大判 決,通常以調解或道歉賠罪結案。. (三) 由荷蘭當局移送 荷蘭當局常會將華人相關的案件,移送至華人公堂審理。華人公堂所受 理的案件主要來自三方荷蘭政府官員: 63. 案情詳見附錄六。袁冰淩、﹝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第二輯),廈門:廈門. 大學出版社,2004,頁 26-27。 64. 案情詳見附錄七,同上注,頁 330。. 65. 案情詳見附錄八,同上注,頁 289。 22.

(30)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1.挨實嗹 挨實嗹荷語作「Resident」 ,駐紮官,為荷蘭籍省長或州長之意。66西元 1811-1814 年,英國人佔領爪哇時期,萊佛士(T. S. Raffles)將爪哇分為十 三個駐紮官省(Residency,或譯作州) ,吧達維亞維即其中一省(州) 。 「挨 實嗹」有正、副之分,擁有行政及司法權,既是法官又是檢察官。67在《公 案簿》中,常可見部分案件的開端會載明「承挨實嗹令」 、 「承挨實嗹書」或 「承挨實嗹命」等,即代表此類受理方式。荷蘭政府官員中,以正、副「挨 實嗹」最常移交案件至公堂,在《公案簿》檔案中出現的頻率最高。對於較 複雜或重大的案件,公堂若認為無法作出判決,則尚須請示「挨實嗹」 ;或 是來自「挨實嗹」移送給公堂的案件,經過公堂華人評議會審理後,須將結 果回覆給「挨實嗹」 ,故在案件記錄最後,會書寫上「詳復挨實嗹定奪」或 「謹詳副挨實嗹察奪施行」等。 2.澹板公 澹板公一詞源自馬來語「Tumanggung」 ,意為管理吧城內外事務的官員, 凡涉及國防、警察、司法、市場等等,皆在其管轄範圍,又分成內、外澹板 公。68《公案簿》中記載為「承內澹命」或「奉外澹之命」等。 3.實奎炳、美色葛、蘭得力 實奎炳、美色葛、蘭得力三者皆為荷蘭政府司法部門之職銜。實奎炳荷 語作「Schepen」 ,馬來語亦同。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司法官之意,吧城實奎炳 即吧城司法官。69由其移送的案件會註明「實奎炳列上臺委查」或「實奎炳 給字委查」 。美色葛荷語作「Fiscaal」 ,有山、海、正、副「美色葛」之分, 意為主管稅收的檢察官。70在《公案簿》中有「承副美色葛移會」一類的記. 66. 袁冰淩、﹝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第二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 頁 436。 67. 「挨實嗹」除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權外,亦充當國家的稅收官。聶德寧、侯真平、﹝荷﹞. 包樂史、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三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頁 310-311。 68. 「澹板公」簡稱「澹仔」。袁冰淩、﹝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第二輯),廈. 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頁 436。 69. 同上注,頁 436。. 70. 同上注,頁 434。 23.

(31)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載,即代表此受理形式。而蘭得力在檔案中又被稱為蘭直力、蘭值力、蘭得 律或蘭得叻等,荷語或馬來話皆作「Landraad」 。71它是第一級地方法院,也 是移送案件至公堂的主要機構。在檔案中通常書上「承蘭得力命」或「承蘭 得叻」等等。. 二、審理程序 處理華人民事糾紛,乃公堂存在之宗旨。審案的流程,可謂嚴謹而慎重。 從已出版的《公案簿》一至十二輯中,可發現僅第一、二輯有較多當庭調解 並宣判的情形。從第三輯(1832 年)之後,大部分的案件皆經由公堂華官 開會後,才給予裁定。聶德寧在〈衝突與相容:荷印吧城華人遺產繼承的法 律適用問題—以巴達維亞華人公館《公案簿》檔案為例〉一文中提到: 「即 使是由當值理事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須經由公堂全體華人官員的會議做出 判決。」72故進而言之,由檔案的記載,可知公堂審案、斷案的程序,一般 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開庭問訊。首先,必有原告提出控訴,可選擇以 書面或親自到公堂說明事由及訴求。73接著,再由被告針對提告的內容進行 答辯,若有證人為之佐證,則可請證人出庭應訊,或出示證物。74當月輪值 的甲必丹、雷珍蘭負責開庭審理, 《公案簿》中將其稱為公勃低,在其問訊 的內容前記成「臺曰」、 「列臺議曰」或「列臺覆訊」等。一旁的「朱葛礁」 如書記官,會將聆訊過程記錄下來,並在最後謄抄成正式檔案。而「達氏」 若法警般,除了隨侍在側,亦會登門傳召被告或證人。可見開庭受理案件的 過程中,已包含了原告、被告、人(物)證、法官、檢察官、法警等法庭基 本要素。另外,無論是原告、被告或證人,在正式審判前,皆有可能被再次. 71. 袁冰淩、﹝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第二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 頁 435。 72. 聶德寧,〈衝突與相容:荷印吧城華人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巴達維亞華人. 公館《公案簿》檔案為例〉,《南洋問題研究》,2009,第 4 期,頁 42。 73. 《公案簿》中,傳票或起訴某人叫做「詩礁」或「施礁」,源自馬來語「sita」。﹝荷﹞. 包樂史主編,袁冰淩、﹝法﹞蘇爾夢校注,《公案簿》(第二輯),廈門:廈門大學出 版社,2004,頁 434。 74. 《公案簿》中,證人或作證,源自馬來語「saksi」,叫做「削視」或「削示」;傳訊. 證人記載為「吊訊」或「召訊」。 24.

(32)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傳喚, 「復訊」、 「復吊」常在一個案件中出現,表示公堂會基於必要,再次 傳喚相關人等,以慎重其事。 當蒐集各方說法完畢後,審理便進入了第二階段。華官們組成的吧達維 亞華人評議會,於開會是日,在公堂參閱開庭記錄與證據,討論案情並做出 適切的判決。判決的主要依據,為華人社會習慣法(唐人禮法)與大清律例 (唐律) ,及荷蘭東印度法律(國法) 。但基於案件性質的差異,所採用的法 律亦有出入。例如經濟糾紛、遺產分配的案件,多「從吧之例」、 「遵國法」 或「從和例」;75但婚姻相關的案件,如婚配生變、夫妻財產分配、遺產繼 承等,則依照「唐規」、 「唐例」及「唐人規例」 ,即大清律令或傳統華人社 會習慣法,來做出判決。76在《公案簿》中,每樁案件的判決結果,通常記 錄在最末端,以「公堂會議」四字開頭示之。. 75. 意為遵循吧城乃至荷印的法律法規。聶德寧,〈衝突與相容:荷印吧城華人遺產繼承. 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巴達維亞華人公館《公案簿》檔案為例〉,《南洋問題研究》, 2009,第 4 期,頁 43。 76. 同上注。 25.

(33)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第一階段: 開庭受理案件、蒐集資訊 成員: 值月公勃低、朱葛礁、達氏、原告、被告、削視。. 第二階段: 開會審理案件、判決 成員: 僅華人官員。如媽腰、甲必丹、雷珍蘭、武直迷、達氏等。. 圖 2-6 公堂審案分階圖 (資料來源:筆者). 26.

(34)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三、結案方式:公堂裁定或移交 1798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解散,歷經法、英兩國統治時期,1816 年起, 荷蘭人再次回到東印度,展開約 126 年的殖民統治。和東印度公司統治時期 (1601-1800 年)相較,荷印殖民時期(1816-1942 年)的荷蘭政府,在管 理華人公堂的自行審判權上,顯得趨向保守。根據《公案簿》的記載,和第 一、二輯不同的是,第三輯(1832 年)開始,來自荷印相關政府機構所委 託審理的案件增加了。對於這些案件,華人評議會只得勘查、審理,且須將 結果回覆給荷印機關,讓其作最後判決。而 1832 年起大部分的案件,皆經 由公堂華官們開會後,才給予裁定。 公堂處理的民事糾紛種類,囊括了經濟方面,如欠帳、欠稅、借貸等; 婚姻家庭方面,如婚配生變、離婚訴訟、遺產繼承等;以及社會治安方面, 如毆打、辱罵、竊盜等等。其判決的依據,如前所述,大致上參酌華人社會 之習慣法、大清律例或荷印當局的法律。雙方當事人,會在收到判決後畫押 確認。而結案的方式,根據案件的狀況而定,除了罕見的「公堂不理」外, 77. 結案的方式,不外乎由公堂裁定或移交給荷蘭殖民政府機關兩種。 在《公案簿》第一輯(1787-1791 年) 、第二輯(1824-1829 年)中,最. 常見的,即是當庭判決。其過程為在座的華人官員(列臺) ,聆聽雙方說詞, 甚至參考人證、物證後,當下擔任公親,如現代之調解委員會委員,建議兩 造必須負責的事項,宣告解決問題的合宜方法。金錢、財物方面的糾紛,通 常判定需歸還所有物、賠償損失;婚姻家庭相關者,官員們會考量一般人情 事理,大多秉持儒家傳統倫常的思想,建議失職的一方須盡義務,或給予客 觀的意見,希望兩方能接受。多是勸和不勸離,有家和萬事興的觀念;和社 會糾紛相關的案件,亦會考量雙方立場,客觀評斷糾紛的起因,造成的傷害 如何彌補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當庭判定「盟神」來平息紛爭的,時而可見。 78. 《公案簿》第一輯共 664 案中,盟神結案的便有 44 件,約占全案 6%,可. 77. 1787 年 12 月 19 日「李阿七叫溫瑞壽」一案記錄如是:「李阿七供謂:“溫瑞壽前有欠. 去湊會之錢貳拾玖文零一方半,屢討不還。” 列臺因會錢之事,公堂不理。」﹝荷﹞包樂 史、吳鳳斌校注,《公案簿》(第一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13。 78. 「盟神」指對神明發誓,是一種以民俗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當事實難以釐清,雙方 27.

(35)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謂華人以宗教信仰維繫社會秩序的痕跡,是為不容小覷的特色。79從第三輯 後,直到第十二輯(1873 年)的案件記載,雖可窺知公堂自治的權力已不 若往年,但審理的過程卻更加慎重,多數的案件都要經過公堂華人評議會開 會後才作出判決。但結案的方式與精神仍和前期相同,對於各類案件,分別 尋找適切的解決之道。唯獨在婚姻訴訟方面,許多「求離案」的判決,逐漸 趨向「准其離逷,任從各適」 。少數判定當和好如初者,亦有若干時日後, 再次向公堂訴請離婚而成立的個案。 《公案簿》中另一種結案方式,是移送案件至荷蘭司法相關機構。其原 因可歸納為三種,第一是由荷蘭當局移送,委託審理者。這些案件,由於公 堂只具勘查、審理的權力,不具最後判決權,故須再度送回原單位定案;第 二是公堂無法判決者。例如關乎人命者,明顯觸犯刑法的案件,因超出民事 訴訟的範圍,應由交荷印政府處以刑罰。抑或公堂認為案件性質雖未觸及刑 法,但案情複雜,已逾越其管轄範圍,也應至荷印相關機構申告;第三是公 堂已作出判決,但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者。凡對判決不服的訴請人,公堂則 會在最後告知,建議可前往荷蘭法院提告,形同繼續上訴。上述三種移交審 理的結案方式,以第一種最為普遍。荷印政府機構移交之案件,須再度送回 裁奪的情況,在《公案簿》中亦屢見不鮮。. 爭執不休時才可藉由此法。需在約定的時間,到寺或廟或對者祖先(或死者亡靈),上 香下跪,割雞飲血,宣讀誓狀。同前注,頁 382。 79. 盟神案件的統計,筆者參考《公案簿》(第一輯)及紀宗安、顏麗金的〈試析吧國華. 人公堂的盟神審判〉一文之統計結果。紀宗安、顏麗金,〈試析吧國華人公堂的盟神審 判〉,《東南亞研究》,2004,第 3 期,頁 68。 28.

(36)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第三節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中的《公案簿》 吧達維亞華人公館(公堂)作為華人的自治機構,憑藉雄厚的經濟實力, 即便歷經數次的社會動盪,仍遺留下一批珍貴的檔案。雖然,當時的荷蘭官 方亦有吧城的殖民地檔案,但其具有荷蘭官方色彩,並非自華人本身視角出 發。80而吧城華人公館檔案珍貴的價值,就在於它來自華人社會內部的觀點, 是華人處理自己事務的原始記錄。且檔案的寫作年代,前後長達 200 年左右, 可謂歷時悠久。81荷蘭東印度公司檔案專家,萊頓大學的包樂史(Leonard Blussé)教授,認為吧達維亞華人公館檔案(吧國公堂檔案),是迄今在東 南亞,乃至全世界唯一保存最完整的華人社會史料。目前保存於荷蘭萊頓大 學的公館檔案,種類繁多,共約 1000 冊。綜上所述,無怪乎吧城華人公館 檔案,得以年代最久、數量最多、保存最完整的三大特點,堪稱「海外華人 檔案之最」 。 吧城華人館檔案在 1955 年,被最後一任朱葛礁陳鑒福,轉移到雅加達 的自宅。82直到 1995 年,經過包樂史等學者的努力,致使其典藏入荷蘭萊 頓大學漢學院圖書館,並同時成立了「The Friends of the Kong Koan Archives Foundation」(公館檔案之友會) ,推動這批資料的保存與研究。83檔案書寫 的語言有三種,包含中文、荷蘭文與馬來文,而以中文為主。其種類甚繁, 例如《公案簿》 、 《成婚注冊存案簿》 、 《戶口簿》 、 《塚地簿》 、 《新客簿》 、 《寺 廟簿》 、 《金德院簿》 、 《通告簿》 、 《通息簿》 、 《公司簿》 、 《日清簿》 、 《總清簿》、 《離婚簿》 、 《種痘簿》 、 《文化教育簿》等等。然《公案簿》第二輯的校注者 袁冰凌教授,將檔案歸納為八項:第一類是公館日常文件;第二類是公館各 類帳簿;第三類是民視司法性質的公案簿;第四類是婚姻登記簿;第五類是 塚地簿;第六類是戶口檔案;第七類是寺廟檔案;第八類是文化教育資料。. 80. 聶德寧,〈“吧國公堂”檔案〉,《歷史檔案》,2000,第 3 期,頁 130。. 81. 據《公案簿》第一輯〈前言〉,吧城華人公館檔案起於 1772 年,終於 1978 年。. 82. 陳鑒福為最後一任華人評議會秘書。聶德寧,〈包樂史教授與華僑華人歷史研究:檔. 案文獻資料的蒐集與運用〉,《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03,第 3 期,頁 75。 83. 陳宗仁,〈萊頓大學漢學院圖書館訪問瑣記〉,《國家圖書館館訊》,2006,第 1 期,. 頁 31。 29.

(37)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84. 至於檔案種類全目,可參見臺灣師範大學邱炫煜教授所整理之「吧城華人. 公館檔案資料總目錄」85如下: 表 2-2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資料總目錄 名稱. 年代 起迄. 冊數 9. 一、公堂通知簿 (一)會議通知簿. 1879.03.07-1880.09.01. 6. (二)公堂通告簿. 1877.06.09-1904.08.23. 2. (三)公文掛號簿. 1883.01.02-1883.09.01. 1 32. 二、公堂公案簿 (中文部分) (一)公案簿. 1787.10.31-1920.03.17. 27. (二)公館案牘. 1847.06.26-1886.05.31. 4 1. (三)其他. 23. 三、戶口簿 (一)戶口冊. 1878.00.00-1844.00.00. 16. (二)新客簿. 1853.01.03-1913.12.09. 4. (三)有關戶口的立項. 1865.00.00-1933.00.00. 1. (四)種痘簿. 2. 四、公堂清冊簿. 80. (一)公堂總清簿. 1840.00.00-1931.00.00. 27. (二)公堂日清簿. 1914.01.01-1931.02.28. 19. (三)公堂年結冊. 1838.00.00-1906.00.00. 33. (四)其他帳簿. 1782.00.00-1941.00.00. 1 121. 五、婚姻簿 (一)成婚注冊存案簿. 1840.00.00-1931.00.00. 75. (二)結婚登記書. 1914.01.01-1931.02.28. 37. 1.結婚申報書. 1858.01.23-1979.12.16. 19. 2.結婚申報與批准書. 1886.01.05-1916.11.23. 18. 1838.00.00-1906.00.00. 9. 1.退回存檔的結婚證書. 1862.08.29-1879.12.17. 7. 2.離婚簿. 1879.04.12-1897.04.26. 1. 3.復婚書. 1860.01.11. 1. (三)離婚書. 六、塚地簿 84. 本研究對象《公案簿》屬第三類。. 85. 筆者本於邱炫煜教授之表格,略為編修。 30.

(38) 第二章 吧城華人公堂與《公案簿》. (一)塚地分類簿 1.丹絨義塚 2.丹絨塚地 3.式里陂塚地 4.惹致塚地 5.如南末塚地 6.吃啷塚地 (二)塚地綜合類簿 1.風水總簿 2.蔭地簿 3.壽域單據簿 (三)風水買地申報書 (四)塚地風水買地附單 (五)塚地碑銘簿 七、金德院簿 (一)金德院題捐簿 (二)金德院厝稅器具簿 (三)金德院器具雜物簿 (四)金德院日清簿 八、寺廟簿 1871. (一)完劫寺地租簿 (二)重修觀音亭題捐簿. 1890.03. (三)安恤廟大伯公聖誕題捐簿. 1907.05 1968. (四)籌建佛教總堂題捐簿 九、文化教育簿. (一)學校:廣仁學校、中華女學校、福建學校、中華學校 (二)體育:華僑體育協進會、中華籃球總會 1911.05.11. (三)報刊:南軍雜誌. 1929.11 (四)社團:中華商會聯合會、福建會館、廣肇會館、總義祠. 1. 十、公司年度清冊簿. 84. 工商日報. (一)興泉益公司. (1911-1915). 38. (二)全成公司. (1914-1919). 38 11. (三)其他結冊簿 1. 1866 年合發公司 2. 1866-1872 年熾昌公司 31.

(39)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3. 1884-1886 年品香公司 4. 1911 年源海公司 5. 1911 年順成公司 6. 1912 年興發公司 7. 1912 年順源公司 8. 1920-1922 年廣通公司 十一、文物 (一)吧城古地圖. 15. (二)吧城歷史照片. 27. (三)中華會館二十五週年紀念大會獎狀. 1. (四)古貼印花票. 14. (五)古錢、古戒指、耳墬. 3. (六)習俗手冊. 1. (七)康熙字典. 36. (資料來源:邱炫煜, 〈吧城華人公館《公案簿》的內容特色與史料價值評析〉 , 《史 匯》,2012,第 16 期,頁 35-36。). 《公案簿》為吧城華人公館檔案中的一部分,由中文記錄的原始檔案共 32 冊,年代起迄為 1787 年至 1920 年,達 600 萬餘字,佔公館全檔的四分 之一。86另外,尚有以荷蘭文、馬來文記錄成的《公案簿》 ,年代自 1909 年 至 1964 年,共 17 冊。87故一般斷定《公案簿》的起迄年代,應包含上述兩 個部分,為 1787 至 1964 年。而公堂秉持著受理華人糾紛、管理各項日常事 務的職能,藉由歷任朱葛礁之翰墨,令當時的吧城華人社會縮影躍然紙上。 現今付梓問世的《公案簿》,除記載案件外,亦詳載不少華人社會規範。可 謂是吧城華人訴訟記錄的謄本,華人生活的規章。原文以毛筆書寫,字體為 楷書、行楷、行草、草書。正體中文字外,雜有當時簡體字、俗體字等。案 件內容為文言性質之書面語,所用的方言與俗語為閩南語,並穿插馬來語、 荷蘭語之音譯詞彙,例如「敖文明」即荷語「Gouvernement」音譯而成,指 荷蘭東印度政府; 「嘧喳嘮」即馬來語「bicara」音譯,有訴訟、審案、商議. 86. 聶德寧,〈衝突與相容:荷印吧城華人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巴達維亞華人公. 館《公案簿》檔案為例〉,《南洋問題研究》,2009,第 4 期,頁 41。 87. 聶德寧,〈吧城華人公館檔案文獻及其研究現狀〉,《南洋問題研究》,2006,第 4. 期,頁 65。 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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