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一、 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範圍可就兩方面加以說明:
(一) 時間
本研究主要對象為「吧城華人公館檔案」中的《公案簿》一至十二輯中 的婚姻案件,又因第十二輯分為上、下兩冊,故實際總數為13 冊。年代聚 焦為西元1787 至 1873 年,即《公案簿》一至十二輯涵蓋的時間。
(二) 空間
以 18、19 世紀的吧達維亞(即今日雅加達)華人社會,作為研究的空 間背景。而華人之移居,必定伴隨中華文化的移植,因此,傳統中國文化及 婚姻禮俗,自是建構論述時不可或缺之基礎。清廷統治下,在婚姻方面所施 行的律令,以及造就的社會風氣,亦為研究之要素。而配合荷蘭人統治時期 的背景,在探討案件內容時,更應考量18、19 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與後期 的殖民政府,對「荷屬東印度」的特殊政策與措施,以期全面性地觀照案件 脈絡。
二、 研究方法
筆者以「歸納法」、「統計法」、「文獻分析法」作為達到研究目的之有效方法。
(一) 歸納法
先標示出吧國公堂檔案《公案簿》中的婚姻相關案件,並同時瀏覽案件 容。根據案件的性質加以歸納,並擬定案件內容之主題類別。對於判決結果 的類型與比例亦加以歸納。
(一) 統計法
統計各類案件的數量,取得其比例多寡。再將統計完的各類婚姻案件,就其 判決結果,做進一步的統計。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二) 文獻分析法
在統計歸納案件之後,尚須詳讀一至十二輯中,整理歸納出的婚姻案件 內容。探討並分析案件的內容,配合搜尋到的相關文獻,同樣進行研讀與整 合。擷取和吧國公堂檔案及當時華人婚姻相關之論述,再配合篩選出的《公 案簿》婚姻案件,加以統整分析。希望以《公案簿》之婚姻案件內容為主體,
有較全面的探討。
三、研究途徑
本研究進行之五個步驟,見圖1-1:
圖 1-1 研究步驟
(資料來源:筆者)
2. 蒐集、閱讀、整理歸納相關文獻 1. 訂定研究主題與範圍
3. 資料統合與分析
4. 建立個人研究觀點
5. 提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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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限制
由包樂史、吳鳳斌、聶德寧等學者先進,所整理編纂的「吧城華人公館 檔案叢書」之《公案簿》,乃本研究之主要對象。以預計出版十四輯的前提 看來,目前可說已泰半付梓。2002年起陸續問世後,迄今共達十二輯。26而 研究上較不足的是,根據《公案簿》校注者群的記載,部分的案冊有「最原 始記錄本」、「初謄本」與「後謄本」之別,筆者無法進一步的了解詳細的 差異。目前出版的《公案簿》,實際上僅為原檔之中文部分,其時間的起迄,
有1787-1918年與1787-1920年兩種說法。27而筆者對現今出版之《公案簿》
究竟是《公堂案簿》?抑或《公堂案簿》加上《公館案簿》,仍無法清楚辨 析。28此類涉及版本、校讎及資料考查的研究工作,若非透過親見第一手資 料,則難以釋疑。
本研究以探索婚姻糾紛案件內容為主,欲著重在吧城華人婚姻觀的討論,
透過案件所反映出的婚姻觀,雖不足以涵蓋全體吧城華人之觀念,但仍不失 為具代表性的社會特徵。另外,研究數據的運用上,統計案件方面,筆者除 按照原定之研究方法取得案件數目,亦須加以參照《公案簿》各輯前言中載 明之案件數字,以及相關學術著作所提供之數據,經比對參照之下,不乏出 現些微統計數據上的誤差,是本研究上另一個不盡完善處。推究原因為個人 對案件屬性認知的不同,導致歸納時會有些許差異,然實則不影響本研究之 結果。
26《公案簿》第十二輯出版日期為2013 年 8 月。
27 廈門大學聶德寧教授在〈吧城華人公館檔案文獻及其研究現狀〉等著作中,認為是認 為是1787-1920 年;福州大學袁冰淩教授於《公案簿》第二輯,代序〈吧城公館檔案與華 人社會〉中,認為是1787-1918 年。
28 臺灣大學陳宗仁教授於 2006 年〈萊頓大學漢學院圖書館訪問瑣記〉中,根據 1865 年 12 月 30 日媽腰陳永元移交的資料,載明「又交公館案簿」及「又交公堂案簿」,認為目 前出版的《公案簿》即似所謂《公堂案簿》;廈門大學聶德寧教授在2006 年〈吧城華人 公館檔案文獻及其研究現狀〉中,認為《公案簿》由《公堂案簿》及《公堂案牘》兩大 部分組成,又在2009 年〈衝突與相容:荷印吧城華人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巴達 維亞華人公館《公案簿》檔案為例〉中,說道:「所謂《公案簿》即《公堂案簿》的簡 稱」。故筆者對於《公館案簿》與《公堂案牘》的內容及性質,仍有待商榷。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