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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城華人的結婚法定程序

第三章 吧城華人的婚姻

第一節 吧城華人的結婚法定程序

婚姻是各種社會關係的基礎,正如影響華人甚鉅的儒家思想,將夫婦列 為五倫之始。故婚姻的締結不僅是「合二姓之好」,更是穩定人類社會的重 大形式。國家對婚姻關係建立監督與管理的制度,是建設國家的必要行政制 度。自18 世紀初,吧城華人的成婚,受到荷印政府的管理,須經官方明文 規定的手續流程,才能獲得合法婚姻。許多和華人結婚相關的法令,也陸續 被頒布施行。例如1717 年前後,華人成婚須繳納結婚稅;1717 年後實施成 婚註冊登記、結婚與離婚皆須通過甲必丹與雷珍蘭核發許可證等等。88而中 國傳統的成婚方式,則是憑父母之命與媒妁之言,在行六禮、立婚書(或雙 方口頭承諾)後,即算完成結婚流程。相較之下,吧城華人的成婚制度,已 然異於原鄉,結合了荷蘭殖民政府的法治觀念與中國傳統文化,形成特殊的 風貌。

吧城華人的成婚流程,以現存文書資料觀之,可分為四道手續:

一、申報結婚

結婚申報多是由吧城各區代書,或由男女雙方親友中識字者代為呈報。

89須呈交一份結婚申報書給華人公館(公堂),載明男女雙方姓名、年齡、

住址、父母、主婚人及媒妁人,格式不拘,內容詳略也不盡相同。呼其為「書」,

不如說是「結婚申請單」(見圖3-1)。

88 1717 年 3 月 31 日至 4 月 6 日公告,甲必丹與武直迷多次抱怨唐人婚姻狀況不好,常因 細故而要離婚。故荷蘭當局規定,甲必丹與雷珍蘭每週應有一天接見欲結婚者,審核過 後才給許可證;而離婚亦須經過審查,得到甲必丹與雷珍蘭的離婚許可證後,才可到梁 礁(公證處)寫離婚證明書,若不服結果都可向荷蘭政府上訴,但違反規定將遭驅逐出 境。﹝荷﹞包樂史、吳鳳斌,《吧城公館檔案研究18 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廈門:

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38。

89 同上注,頁 275。

二、取得結婚許可書

欲成婚之男女,在提出申請之後,華人官員會核對兩造之身分,確認提 供資料無誤,亦無隱瞞特殊疾病、重婚或誘騙等不法事實,則會給予結婚許 可書。在原鄉中國亦有如是的結婚守則,《大清律例》〈戶律‧婚姻‧男女婚 姻〉中即有規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

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90 欲 成婚之男女,須有一天到公堂領取由甲必丹、雷珍蘭核准的許可書。一般而 言,若非有特殊疑慮,便會即日核發;有問題者,公堂則會加以調查。1717 年起,拿到結婚許可書後,還要到武直迷處繳納結婚費。1742 年後,則改 為先到武直迷處繳費,再讓甲必丹與雷珍蘭審核,如果遇有結婚人贈送財物,

武直迷秘書會詳細登記,然後轉交給美惜甘(美色甘)病厝。所謂的結婚費,

即是結婚稅,金額依結婚者貧富,而有所調整。雖有部分須繳給荷蘭政府與 武直迷秘書,但根本的意義為一種慈善捐贈,主要目的仍在於幫助孤苦無依 的華人。91

三、辦理結婚登記

領完結婚許可書的下個步驟,是去公館登記結婚。即男女雙方、男女雙 方之主婚人(亦有自己當主婚人,但非常態)以及媒人,須至華人公館,在

《成婚註冊存案簿》裡簽名,若不識字,則可以畫押。92一樁婚事進展到登 記的這個流程,已算正式定案,不得反悔了。在20 世紀以前,到政府部門 登記結婚,是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93吧城華人公館檔案中,《成婚注冊 存案簿》起自1772 年,終於 1919 年,是現存的中文史籍中,年代最早、保

90 劉海年、楊一凡主編,鄭秦、田濤點校,《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丙編 第一冊 大清 律例》,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頁 174。

91 翁頻、水海剛,〈巴達維亞華人孤貧養濟院美惜甘初探—以《公案簿》為中心〉,《歷 史教學》,2010,第 24 期,頁 47。

92 畫押的方式有畫圓圈、十字或打勾。﹝荷﹞包樂史、吳鳳斌,《吧城公館檔案研究 18 世紀末吧達維亞唐人社會》,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279。

93 陳萌紅著,沈燕清譯,〈在中國傳統與荷蘭殖民體制之間:19 世紀巴達維亞的華人婚 姻〉,《南洋資料譯叢》,2004,第 2 期,頁 67。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存最完整的結婚登記簿,簡稱《婚簿》。94

四、領取結婚證書

完成結婚登記後,公館會發給新人結婚證書,在《公案簿》中多稱為「婚 字」。又稱交寅書、交云書。95而結婚證書和《成婚注冊存案簿》的格式大 致相同,而略有出入,可見圖3-2、圖 3-3。然而,倘若來日離婚成立時,

還要到公館在登記離婚,撕毀結婚證書。例如《公案簿》第五輯中,1846 年10 月 16 日「莊軟娘叫伊夫王國峰」案,最後公堂判決「拆破婚字」96; 第九輯中,1855 年 1 月 26 日「陳江娘、鍾金榜離婚一案」,最後便提到「於 是令其夫婦花押在《離婚簿》」。97

吧城的成婚制度,以現今眼光看來,可謂具有非常文明的法治理念。上 述的成婚流程,雖較今日更為繁瑣,實肇於華人首領對當地華人婚姻的觀察,

欲防患於未然。對於華人離婚的高自主性,甚至為細故即可鬧上法庭訴離,

華人首領必需與殖民政府合作,執行嚴格的婚姻管理措施。筆者以為,吧城 官方欲透過幾道手續,讓男女雙方在婚前爭取更多考慮的時間,謹慎為之,

避免倉促結婚、草率離婚的情形一再上演。然而,設定成婚的門檻,是否真 可降低困擾官員的離婚率?從一至十二輯,共86 年左右的記錄看來,應是 成效不彰的。吧城華人雖仍存有讓父母長輩安排婚姻的習俗,但在離婚訴求 方面,顯然只隨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主導,故「求離案」無論在任何一輯的《公 案簿》中,都出現得十分頻繁,僅次於經濟案件。話說回來,當時的原鄉中 國,男女成婚僅憑「婚書」98做為雙方婚約書契,對照之下,吧城的結婚制 度是相當完備的。

94 吳鳳斌、聶德寧、謝美華編纂,《雅加達華人婚姻─1772-1919 年吧城唐人成婚注冊簿》,

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頁 1。

95 「交寅」即結婚,為馬來語「kawin」之音譯。﹝荷﹞包樂史、吳鳳斌校注,《公案簿》

(第一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頁 385。

96 案情詳見附錄九。吳鳳斌、﹝荷﹞陳萌紅、﹝荷﹞包樂史、聶德寧校注,《公案簿》

(第五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頁 37-38。

97 案情詳見附錄十。吳鳳斌、﹝荷﹞包樂史、聶德寧、侯真平校注,《公案簿》(第九 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頁 107。

98 郭松義,《倫理與生活─清代的婚姻關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頁 3。

圖 3-1 吧城華人結婚申請書(marriage request)

(資料來源:http://www.kongkoan.nl/gallery/)

吧城華人公館檔案:《公案簿》之婚姻案件探析

圖 3-2 吧城華人的結婚登記(marriage certificate register)

(資料來源:http://www.kongkoan.nl/gallery/)

圖 3-3 吧城華人的結婚證書(marriage certificate)

(資料來源:http://www.kongkoan.nl/gall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