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唐律疏議》的婚姻規範
第三節 《唐律疏議》的伉儷之道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111
乾卦代表天,天為陽為尊;坤卦代表地,地為陰為卑,人間秩序與天道運行相 為契應,「夫」為天、為陽、為尊,「妻」為地、為陰、為卑。在孕育生命方面,
夫妻密不可分,被視為一個整體,尊卑與共;在相對地位方面,夫妻有尊卑之 別,被視為兩個個體,夫尊妻卑。
總之,在《唐律疏議》的思考脈絡中:夫妻本為和諧的一個整體,尊卑與 共,社會地位一致,所以說「夫妻齊體」;夫妻不相安諧,不論是夫犯妻,還是 妻犯夫,夫妻就成了二個個體,尊卑有別,所以說「夫尊妻卑」。112
第三節 《唐律疏議》的伉儷之道
《唐律疏議‧戶婚律》「妻無七出而出之」條(總189 條)曰:「諸妻無七 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 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姦者,不用此律。」113疏文曰:
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
不合出之。114
《唐律疏議》援引《詩經》與《大戴禮記》說明本條文,「伉儷之道,義期同穴」
出自於《詩經》,「七出」出自於《大戴禮記》。《詩經‧國風‧王風‧大車》曰:
111 《周易》卷 7〈繫辭上〉,頁 143。
112 唐代現實生活中的夫妻地位又是何如?劉淑媛〈休妻棄放──唐代離婚法「七出」、「義 絕」問題再探〉中指出:「唐代繼承北朝女子善妒之風尚,復因女性社會地位提高,使妒婦悍 妻現象在有唐一代蔚為潮流。」北朝婦人以妒悍聞名,唐代承繼此一風尚,復以女性社會地位 的提升,現實生活中應有不少妻尊夫卑的家庭,收入《法制史研究》第17 期,2010 年 6 月,
頁69、70。唐代婦女妒悍之研究,可參見牛志平《唐代社會生活論叢》(太原:書海出版社,
20011 年)中〈唐代妒婦述論〉、〈說唐代懼內之風〉二文;[日]大澤正昭〈妒婦、悍妻以 及懼內──唐宋變革期的婚姻與家庭之變化〉,收入鄧小南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上海:
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 年)。
113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頁 267。
114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頁 26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大車檻檻,毳衣如菼。豈不爾思﹖畏子不敢。大車啍啍,毳衣如璊。豈 不爾思﹖畏子不奔。穀則異室,死則同穴。謂予不信,有如皦日。115
這是一首纏綿的情詩,男女雙方雖情意相通,不知何原因卻無法在一起,女子 見男子乘大車離去,希冀男子有勇氣帶著自己私奔,結為夫婦,生死不離。古 代夫婦宮室分內外,夫妻生則異室而居,死則同穴而葬,所以說「穀則異室,
死則同穴」116。伉儷之道在於生死相隨,永不離棄,妻與夫齊體,終身不改,
彼此不得任意離棄。
一、援引《大戴禮記》、《公羊傳》制定「七出」、「三不
去」
《唐律疏議‧戶婚律》「妻無七出而出之」條(總189 條)疏文曰:「七出 者,依〈令〉:『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 惡疾。』。」117關於「七出」出自於《大戴禮記‧本命》,曰: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 盜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
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
盜竊,為其反義也。118
又《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西元前667 年),何休解釋「大歸曰來歸」時曰:
無子,棄,絕世也;淫泆,棄,亂類也;不事舅姑,棄,悖德也;口舌,
棄,離視也;盜竊,棄,反義也,嫉妒,棄,亂家也;惡疾,棄,不可
115 《詩經》卷 4〈國風‧王風‧大車〉,頁 153、154。
116 《詩經》卷 4〈國風‧王風‧大車〉孔穎達正義曰:「古之大夫聽政也,非徒不敢淫奔,又 令室家有禮,使夫之與婦生則異室而居,死則同穴而葬,男女之別如此。……夫婦宮室,辨 外內,男不入,女不出,是禮也。生在於室則內外異,死所以得同穴者,死則神合同而為 一,故得同穴也。」,頁154。
117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頁 267。
118 方向東:《大戴禮記彙校集解》卷 13〈本命〉(北京:中華書局,2008 年),頁 130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奉宗廟也。119
《唐律疏議》的「七出」與《大戴禮記》的「七去」相較,用字稍有不同,順 序也略有更動,與《公羊傳》何休注的「七棄」相較,更為接近,順序完全相 同,「嫉妒」改為「妒忌」,但意義相同。就實質內容而言,可以說《唐律疏議》
「七出」幾乎完全承繼《大戴禮記》的「七去」和《公羊傳》何休注的「七棄」。
依《唐律疏議》規定妻有下列七種情況,夫得以依法出妻,說明如下:
(1)、「無子」:《大戴禮記》所載的理由為「絕世」。《孟子》曰:「不孝有 三,無後為大。舜不告而娶,為無後也,君子以為猶告也。」120「無後」被視 為不孝的重大事項。孟懿子問孝於孔子,孔子對曰:「無違」,「無違」即「生,
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121當妻子無法生育,家族血脈無以為 繼,膝下無子可娶媳,則無人主持家族祭祀,列祖列宗的魂魄將無所安頓,所 以孟子說「無後」為「不孝」之最。依《唐律疏議》規定,女性至五十歲仍無 子,夫才能出妻122,此說出自於《禮記》,〈內則〉曰:「妾雖老年,未滿五十,
必與五日之御。」鄭玄注曰:「五十始衰,不能孕也。」123古人認為女性五十歲 身體機能開始衰退,無法受孕。
(2)、「淫泆」:《大戴禮記》所載的理由為「亂族」,妻子不守婦道,將紊 亂家族血脈和倫理。「淫泆」導致「亂族」,見於《禮記‧坊記》,曰:「諸侯不 下漁色。故君子遠色以為民紀。故男女授受不親。御婦人則進左手。姑姊妹女 子子已嫁而反,男子不與同席而坐。寡婦不夜哭。婦人疾,問之不問其疾。以 此坊民,民猶淫泆而亂於族。」124男女之別,為人倫大要。
(3)、「不事舅姑」:即《大戴禮記》所云的「不順父母」,理由為「逆德」。
《禮記‧內則》:「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
119 《公羊傳》卷 8「莊公二十七年」,頁 105。
120 《孟子》卷 7〈離婁上〉,頁 137。
121 《論語》卷 2〈為政〉,頁 16。
122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疏文曰:「問曰:妻無子 者,聽出。未知幾年無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
即是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頁268。
123 《禮記》卷 28〈內則〉,頁 533。
124 《禮記》卷 30〈坊記〉,頁 87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125妻未能好好孝順夫之父母,違逆婦德,
不宜為人婦。古代個人娶妻事小,家族娶婦事大,如夫妻和樂,但妻子不得父 母歡心,丈夫仍然必須離棄妻子。
(4)、「口舌」:即《大戴禮記》所云的「多言」,理由為「離親」。《詩經》
中〈瞻卭〉曰:「哲夫成城,哲婦傾城。懿厥哲婦,為梟為鴟。婦有長舌,維厲 之階。亂匪降自天,生自婦人。」126幽王驕縱荒淫,寵愛褒姒,西周終於走向 滅亡。127詩中指出男人多謀慮,則國成;婦人多謀慮,則國傾。128褒姒長舌,
如同梟、鴟,搬弄是非129,禍亂家國。古代家族人口眾多,婦人多言,必生是 非,難免離間親屬之間的感情,導致父子失和、妯娌惡鬬、兄弟鬩牆的種種家 族問題。
(5)、「盜竊」:《大戴禮記》所載的理由為「反義」。《禮記‧內則》曰:「子 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130父母健在時,子孫及 其配偶對家中的財產無自專之道,所以婦人不論是盜取或竊取家族中的財產,
皆被視為違反義理的不正當行為。
(6)、「妒忌」:《大戴禮記》所載的理由為「亂家」。《詩經‧國風‧周南‧
螽斯》曰:「螽斯羽,詵詵兮。宜爾子孫振振兮。螽斯羽,薨薨兮。宜爾子孫繩 繩兮。螽斯羽,揖揖兮。宜爾子孫蟄蟄兮。」131其〈序〉曰:「言若螽斯不妒忌,
則子孫眾多也。」132古代男子妻妾成群,如妻子妒忌,家中恐無安寧之日,也 不利於傳承子嗣。
(7)、「惡疾」:《大戴禮記》所載的理由為「不可與共粢盛」。《左傳》文公 二年:「凡君即位,好舅甥,修婚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禮之始也。」
125 《禮記》卷 12〈內則〉,頁 512。
126 《詩經》卷 18〈大雅‧瞻卭〉,頁 694、695。
127 《詩經》卷 18〈大雅‧瞻卭‧序〉:「瞻卭,凡伯刺幽王大壞也。」,頁 694。
128 《詩經》卷 18〈大雅‧瞻卭〉毛公傳曰:「哲,謂多謀慮也。城,猶國也。丈夫,陽也。
陽動,故多謀慮,則成國。婦人,陰也。陰靜,故多謀慮乃亂國。」,頁694。
129 《詩經》卷 18〈大雅‧瞻卭〉毛公傳曰:「懿,有所痛傷之聲也。厥,其也。其,幽王也。
梟、鴟,聲之鳥,喻褒姒之言無善。」,頁695。
130 《禮記》卷 12〈內則〉,頁 522。
131 《詩經》卷 1〈國風‧周南‧螽斯〉,頁 35、36。
132 《詩經》卷 1〈國風‧周南‧螽斯〉,頁 3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3鄭玄注:「元妃,嫡夫人。奉粢盛,供祭祀。」134,又《禮記‧祭統》曰:「夫 祭也者,必夫婦親之。」135、《詩經》中〈采蘩‧序〉曰:「夫人可以奉祭祀,
則不失職矣。」136古代娶婦就是為了祭祀祖先,如妻子因惡疾無法主持家族祭 祀活動,丈夫得依法出妻。何謂「惡疾」?《公羊傳》昭公二十年(西元前522 年)曰:「母兄稱兄,兄何以不立﹖有疾也。何疾爾﹖惡疾也。」何休解釋「惡 疾」為「謂瘖、聾、盲、癘、禿、跛、不逮人倫之屬也。」137或可供參考。
原則上,妻子如有以上七種情形,丈夫得依法出妻。但是,如有以下三種 情況,夫依然不得出妻。《唐律疏議‧戶婚律》「妻無七出而出之」條(總189 條)疏文曰:「『雖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
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而出之者,杖一百。並追還合。」138關於「三 不去」亦出自於《大戴禮記‧本命》,其曰:
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139
又《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西元前667 年),何休解釋「大歸曰來歸」時曰:
嘗更三年喪不去,不忘恩也;賤取貴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無所歸 不去,不窮窮也。140
《唐律疏議》的「三不去」與《大戴禮記》的「三不去」,用字稍有不同,順序 也略有更動,與《公羊傳》何休注的「三不去」相較,更為接近,用字稍有不 同,但順序完全相同。就實質內容而言,可以說《唐律疏議》「三不去」幾乎完 全承繼《大戴禮記》與《公羊傳》何休的注文。總之,(1)、婦人為舅姑服三年 之喪,不得離棄,何休的理由是「不忘恩」。(2)、娶妻前貧賤,娶妻後富貴,
不得離棄,何休的理由是「不背德」。(3)、女子出嫁時有娘家,出嫁後無娘家 可歸者,不得離棄,何休的理由是「不窮窮」,即不窮盡其窮困之境。《唐律疏
133 《左傳》卷 18「文公二年」,頁 304。
134 《左傳》卷 18「文公二年」,頁 304。
135 《禮記》卷 25〈祭統〉,頁 830。
136 《詩經》卷 1〈國風‧召南‧采蘩〉,頁 46、47。
137 《公羊傳》卷 23「昭公二十一年」,頁 293。
138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頁 268。
139 方向東:《大戴禮記彙校集解》卷 13〈本命〉(北京:中華書局,2008 年),頁 1305。
139 方向東:《大戴禮記彙校集解》卷 13〈本命〉(北京:中華書局,2008 年),頁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