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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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就無法確切地掌握「禮學」的義理底蘊,難免流於浮泛模糊,帶有幾分想 當然爾的味道11,即使能以儒家經典與自己的論說相互印證,使得研究成果不 流於空泛或臆測,在理論開展時仍然會遭遇到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的產生是由 於「禮」雖是中華法系的重心,然而中華法系的理論基礎並不限於此,如果以
「禮」作為切入點,不免會受到侷限,如果能以「經」作為切入點,在展衍中 國傳統法律歷史圖象時將更周全。因此,筆者選擇以「經」作為研究視角來審 視中國傳統法律。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範圍
一、研究的對象
如要透過「經學」的視角審視中國歷史長河中經學對律學的影響,應當對 歷朝歷代的律典進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研究,以架構出立體而全面的流變發 展,縱向地定位出各時期經學與律學的關係,並將各個時代的情況相互比況。
然而,筆者囿於有限的時間與學養,不可能在短時間內以一己之力全面而深入 的抉發歷朝歷代律典中的經學思想。因此,在面對如此遼闊寬廣的學術版圖時,
僅能簡擇重要的文獻加以分析討論。
那麼,應該簡擇何者作為研究對象?據筆者對中國傳統法律研究成果的觀 察,則唐代當該是最重要的時期,而《唐律疏議》則是這個時最具代表性的律 典。因為秦漢到隋朝的律書,存留的都是殘文,至今仍完整保存,並對後代影 響最大者實為《唐律疏議》。《唐律疏議》一書包括「律」、「注」、「疏」三個部 分,皆是本論文討論的對象。根據前輩學者宏觀式的研究,絕對多數學者都認 定《唐律疏議》是中華法系中「經律結合」的代表性法典,兹舉數家學者之說 法以明之:
儒家之禮教觀,自兩漢以還,隨經學之盛,而整個控制中國法律思想,
11 夏新華〈比較法律史:中國法律史學研究的新視角〉:「用『禮法結合』來概括中華法系的 基本特點,給人的認識是籠統的、難於確定的。就此概括並進一步闡釋,也有剪不斷理還亂 的若干頭緒。」,收於倪正茂主編《法史思辨──二○○二年中國法史年會論文集》(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4 年),頁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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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魏晉六朝,相沿不磨,至於唐而益顯。12
從漢代的「經義斷獄」、「原心」定罪開始,到唐代以《唐律疏議》為代 表、「一准乎禮」的中華法系的確立,以禮入法,以經注律,經學與法 律徹底地結合了起來。13
《唐律》引用大量的儒家經句,把它們作為立法的依據,涉及的經句來 自《詩》、《書》、《禮》、《易》、《春秋》、《公羊》、《左傳》、《爾雅》和《孝 經》等。有的篇還援引得特別多,如〈名例律〉僅五十七條,但出現經 句就有四十餘處。14
從《疏議》中也可以看到,完全是以儒家經典《詩》、《書》、《易》、《禮》、
《春秋》的基本思想來注釋《唐律》,有些條文,實際上是把禮義道德規 範直接納入法律,使儒家學說法典化。15
《唐律疏議》緊密的綰合經學與律學,帶有濃厚的經學色彩,深刻的反映出經 學對律學流變發展的影響。雖然,《唐律疏議》的成究成果甚為豐碩,且提及《唐 律疏議》與「經學」關係密切者也不在少數,但或許是礙於篇幅的限制,又或 許是作者的研究重心不在於此,多半僅以寥寥數頁或數行提點若干重要的面 相,未能深入發掘經學對律學影響的細節,迄今仍未見以「經學」為視角對《唐 律疏議》進行研究的專著。因此,希望藉由本論文的研究探討,可以彌補這個 至今依然存在的闕漏。
再者,《唐律疏議》上稽秦漢魏晉之大成,下立宋元明清之楷模,在中國法 制史上占有承先啟後的關鍵地位,是學習與掌握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本質及其 特點的必由之路。16同時,由於唐朝國勢強盛,《唐律疏議》成為鄰近東亞他國
12 徐道鄰:《唐律通論》(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58 年),頁 30-31。
13 許道勛、徐洪興:《中國經學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頁 405。
14 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年),頁 59。
15 陳鵬生主編:《中國法制通史》第 4 卷〈隋唐〉(北京:北京大學法學院,1999 年),頁 126。
16 黃源盛《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 年):「唐承隋業,其刑 律又因襲開皇遺緒,上稽秦漢魏晉之大成,下立宋元明清之楷模;尤其,唐高宗時太尉長孫 無忌等人所撰的《永徽律疏》,本著『網羅訓誥,研覈丘墳』的精神,條分縷別,句推字解,
而又文詞茂美,堪稱是中華法系的一大傑作。」,頁178;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臺北:中 華書局出版,1996 年):「唐律是我國現存最古老、最成熟、最完備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律 文化的優秀代表。它不僅在中國法制史上占有承前啟後的關鍵地位,而且曾經覆蓋整個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