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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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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的形成

一、研究的背景

自漢武帝接受董仲舒「推明孔氏,抑黜百家」1的建議後,儒家學說遂成為 中國文化的主要思想,儒家經典自然也成為歷代學者所關注的焦點,以經為學,

蔚然成風,是以經學在中國學術史中波瀾壯闊地發展,經學對中國文化的影響 既深且鉅自不待言。中國傳統學術如:史學、文學、語言文字學等大多導源於 經書,而法律、禮俗等現實生活層面也是受到經書的影響。2其中,經學對法律 的影響,是筆者最為關注的議題。

首先,必須先叩問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在中國歷史上,經學是否確實對法 律造成影響?有無文獻資料可以支持這個論點?解決上述的問題後,才能討論 接下來的幾個問題:何以法律會受到經學的影響?經學影響法律的層面有哪 些?法律受經學影響後具有哪些獨特之處?解答以上這些問題,是為了處理下 列的問題:戰國中期商鞅改李悝《法經》之「法」為「律」後,直至清末,兩 千多年的主要成文法典,皆以「律」為名3,歷朝歷代的律學雖各有姿態樣貌,

然而血脈相連,自成一個體系,是為中華法系。清末民初時期,迫於時局,遂 引進大量西方法制,中華法系至此斷裂崩解。中華法系是中國文化智慧的結晶,

是否真的毫無可取之處?應該如何評騭其歷史地位與價值?最重要的是,受經 學影響的傳統法律能否提供現代法學一些啓發?是否能促使現代法律更符合民

1 [漢]班固:《漢書》卷 56〈董仲舒傳〉(臺北:鼎文書局,1983 年):「及仲舒對冊,推 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學校之官,州郡舉茂材孝廉,皆自仲舒發之。」,頁2525。

2 葉國良、夏長樸、李隆獻編著:《經學通論》(臺北:國立空中大學,1996 年):「我國傳 統學術大多導源於經書,如史學、文學、語言文字學等是,而法律、禮俗等現實生活層面也 是受經書的影響。」,頁45。

3 商鞅「改法為律」之說,可參見郭建、姚榮濤、王志強《中國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 版社,2006 年),頁 18;何勤華《律學考》(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年),頁 1;張晉藩《中 國法制史》(臺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2 年),頁 80 等。祝總斌〈關於我國古代的「改 法為律」問題〉一文則否定商鞅「改法為律」之說,其說異於相關領域多數學者所提出的傳統 論點,但此論點尚未形成定論,筆者暫採用傳統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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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的精神與情感?

筆者曾尋找以上問題的答案,在檢閱相關文獻時,發現經學對法律的影響 最早可以向上推衍至漢代,該時期經學對司法審判造成深刻影響。西漢時,司 法審判遇到疑難案件時,官員以經義解釋法律條文,甚至直接援引經義而不引 用法律條文,經義成為審判的最終判準。凡符合經義的行為,即使違背法律仍 可能免罪;反之,凡違背經義的行為,即使未觸犯法律仍可能受罰。4東漢時,

經學家為漢律作章句,章句今雖不存,但這些經學家的詮釋活動乃是根植於經 學思維之上,章句中必然烙印著經學思潮的印記,待未來相關文獻出土,當可 證實此點。東漢的「引經決獄」和西漢的「引經解律」促成魏晉南北時期的「引 經制律」,隨著歷史條件的成熟,以及適合的時代氛圍,經學對律學的影響在唐 代逹到高峰。

《唐律疏議》是宋、元、明、清歷代制定法典的藍本5,透過對各個朝代的 研究,當可以看到經學對律學悠遠流長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既受到經學深刻 的影響,那麼,透過經學掌握中國傳統法律的深層結構,就是一個相當重要的 研究視角。王宏治指出:

經學就是關於儒家經典的訓詁注疏、義理闡釋以及其學派承繼、演變等 方面的學問。自漢武帝「廢黜百家,獨尊儒術」,將儒家經典定為一尊以 來,經學就成為了整個中國文化的主體。……不知、不懂經學,即不可 能真正了解中國的歷史,了解中國的文化,當然也就不可能真正了解中 國的傳統法律。6

此中說明了不知、不懂經學,就無法了解中國的傳統法律,也揭示了在中國學 術史上經學與傳統法律的緊密關係。如果可以站在經學的立場考察經學與律學 在歷史長河中相摩相盪的互動牽引,將有助於呈現傳統律學的完整面貌,同時 也拓展了經學的研究向度,進一步了解經學與律學在歷史的縱深發展脈絡裏的

4 參見劉怡君:〈論董仲舒經律思想的淵源、內涵與實踐〉,《東方人文》第 3 卷第 3 期,2004 年9 月,頁 21-38。

5 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的「點校說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說:「從法學研究 的角度看,《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律著作,它集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 至隋以來封建法律理論之大成,成為宋元明清歷代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頁3、4。

6 王宏治:〈經學:中華法系的理論基礎──試論《唐律疏議》與經學的關係〉,收入《中華法 系國際學術研討會文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7 年),頁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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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變衍嬗。

透過經學抉發中國傳統法律的深層意義,這種研究方式涉及了現代學科分 類的問題,現代學科分類一方面促使學術研究更為精深,另一方面卻也造成學 術活動有所侷限。就前者而言,對於學術專業性的加強,有其不可磨滅的價值;

就後者而言,限縮了研究的視野,也是應當加以批評的。任何學科的研究必須 將內在義理與社會的橫向關係加以聯繫,才能使得概念命題中所蘊含的文化意 義不至於被抽離。因此,本論文將嘗試開拓「經學對律學的影響」此一跨學科 領域的議題,從經學的角度審視《唐律疏議》中的文化意義,後設地分析中國 傳統法律裏經學向律學滲透的情形。

二、問題的提出

晚清修律以後,中華法系解體了,但並未消亡,其中一些基本的精神和價 值是中國法文化生存和發展的核心。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重塑中華法系,不是單 純地復古,而是要創造性地繼承,學習一切外來民族先進法文化來豐富中國的 法文化,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的法律體系和法治模式,一方面要吸收外國先進 的法律理論和制度,另一方面則需汲取中國幾千年法制文明和法文化傳統的精 華,這就需要加強中國古代法制的研究,特別是對古代中華法系代表法典《唐 律疏議》的研究。7 中國古代律典的制定者、注解者常常因著政治需求,促使 儒家經典滲透進國家律典,甚至將儒家經典與國家律典融攝為一個整體,若能 循著此一思路去建構法律流變的軌跡,當有助於整個學術思想嬗衍的建構將更 加立體而全面,且當代法學立法、釋法、用法也能根植於中國固有文化,而非 盲目地將外國現成的法律橫向移植至中國。

《唐律疏議》絕非儒家經典簡單的再現、模仿、抄襲而已,而是將儒家經 典的義理底蘊和精神內涵融攝在律典的體系之中,以達到安定國家政局與維護

7 俞榮根〈唐律學:傳承與趨勢──兼及戴炎輝的唐律研究〉:「晚清修律以後,中華法系解體 了,但並未消亡,其中一些基本的精神和價值是中國法文化生存和發展的核心。在新的歷史 條件下重塑中華法系,不是單地復古,而是要創造性地繼承,學習一切外來民族先進法文化 來豐富中國的法文化。……重建中華法系,或者說,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的法律體系和法治 模式,一方面要吸收外國先進的法律理論和制度,另一方面則需汲取中國幾千年法制文明和 法文化傳統的精華,這就需要加強中國古代法制,特別是對古代中華法系的核心──唐律的 研究。」,收入黃源盛主編《法史學的傳承‧方法與趨向──戴炎輝先生九五冥誕紀念論文集》

(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1994 年),頁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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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的目標。至於,如何將《唐律疏議》中那些未直接標明所引經典,隱 匿於幽深之處的經義勾稽出來,則有賴於長時間下工夫抽絲剝繭了。柳正權認 為中國傳統法制的研究有三個目標:

一是通過歷史透視,知道傳統法制是什麼;二是在此基礎上,研究為什 麼是此而非彼,為什麼是這麼;三是意義探究,挖掘中國傳統法制之意 義,使之成為創造未來的行動和力量工具。8

此三個目標正是筆者思考的方向,又胡旭晟在討論「法史研究新格局」時說:

「歷史」呈現於史學家的視野中,原本就是三個不同的「世界」:一是現 象世界,即歷史「是什麼」,二是根源世界,即歷史「為什麼是什麼」, 三是意義世界,即歷史能為我們的現在和將來提供什麼,或者說,「過去」

在與「現在」和「將來」的統一體中意味著什麼。 9

依據柳、胡二氏的思考脈絡,至少要處理三個向度的問題:第一、就現象世界 而言,要「描述」的是:《唐律疏議》中經學影響律學的具體情況如何?第二、

就根源世界而言,要「追究」的是:為什麼《唐律疏議》經學為什麼對律學有 如此的影響?第三、就意義世界而言,要「探求」的是:《唐律疏議》中經律結 合的現象,其歷史地位、意義與價值為何?10本論文的研究目的即是為了探求 以上問題的答案。這些問題的解答與建構,是律學史的重要視域,同時也是經 學史的研究向度。

最後,要說明一個問題,目前學界普遍認為中華法系的基本特點是「禮法 結合」,這樣的思考角度原則上相當正確,也很切合中國法制的實際情形,那麼 為什麼本論文不以「禮」作為主要概念切入主題,而選擇以「經」作為研究視 角探討問題?主要是因為「禮」的概念在運用上,如果不能以儒家經典作為基

最後,要說明一個問題,目前學界普遍認為中華法系的基本特點是「禮法 結合」,這樣的思考角度原則上相當正確,也很切合中國法制的實際情形,那麼 為什麼本論文不以「禮」作為主要概念切入主題,而選擇以「經」作為研究視 角探討問題?主要是因為「禮」的概念在運用上,如果不能以儒家經典作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