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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婚姻的締結

第五章 《唐律疏議》的婚姻規範

第一節 《唐律疏議》婚姻的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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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唐律疏議》的婚姻規範

《禮記‧昏義》曰:「敬慎重正而后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

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后父子有親;父子 有親,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1由此可知,夫婦是人倫關 係的肇始,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因此,不論朝代 如何更替,當政者對於「婚姻」的議題皆相當關注。

第一節 《唐律疏議》婚姻的締結

一、依《詩經》、《孟子》賦予尊長主婚權

《詩經》中〈南山〉曰:「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取妻如之何?必告 父母。」2,又《孟子‧滕文公下》曰:「丈夫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 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踰牆 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3在古代社會,女男嫁娶必須是父母之命,並由 父母請媒人傳達婚配的意思,並溝通協調婚禮的大小事宜。《唐律疏議‧戶婚律》

「為婚妄冒」條(總176 條)疏文曰:

為婚之法,必有行媒。4

如男方父母不請媒人向女方提親,即使男女雙方合意,仍無法完婚,由此可見,

在古代婚禮中,媒人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詩經》中〈氓〉曰:「氓之蚩蚩,

抱布貿絲。匪來負絲,來即我謀。送子涉淇,至于頓丘。匪我愆期,子無良媒。

將子無怒,秋以為期。」5詩中男女兩情相悅,但女子遲遲無法答應男子的求婚,

1 《禮記》卷 44〈昏義〉(臺北:藝文印書館,1997 年,《十三經注疏》),頁 1000。以下所 引《十三經注疏》皆見於此版本。

2 《詩經》卷 5〈國風‧齊風‧南山〉,頁 191。

3 《孟子》卷 6〈滕文公下〉,頁 108。

4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3〈戶婚律〉(臺北:弘文印書館,1986 年),頁255。以下所引《唐律疏議》皆見於此版本。

5 《詩經》卷 3〈國風‧衛風〉,頁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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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原因就是男家未遣良媒來女家提親,男子因女子拖延婚期而發怒,女子 為平息男子的怒火,自行決定婚期,婚後遭到丈夫無情地對待,終至抛棄,此 詩頗有警醒世人的意味。《唐律疏議‧戶婚律》「卑幼自娶妻」條(總188 條)

曰:

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

從尊長。違者,杖一百。6

疏文解釋曰:

「卑幼」,謂子、孫、弟、姪等。「在外」,謂公私行詣之處。因自娶妻,

其尊長後為定婚,若卑幼所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所定。

違者,杖一百。「尊長」,謂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7

律條中稱「尊長」者,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等;稱「卑 幼」者,包括:子、孫、弟、姪等。一般而言,由父母決定子女的婚姻大事,

除父母之外,祖父母可以決定子孫的婚姻、兄姊可以決定弟妹的婚姻、姑和伯 叔父母可以決定姪子的婚姻。凡卑幼因私事或公事離家至他處,因而自行娶妻 在前,尊長為其決定婚事在後,處置的方式視娶妻程序「已成」與「未成」而 有不同:(1)、卑幼娶妻已成者,自行決定的婚姻為合法的婚姻。(2)、卑幼娶妻 未成者,必須遵從尊長所決定的婚配對象。

唐代疆土廣袤,百姓一旦離鄉,往往一年半載,在他鄉娶妻的情況在所難 免,《唐律疏議》雖然重視經學思想中「父母之命」與「媒妁之言」的禮教,但 並沒有執拗地一概否認自行娶妻的效力,一方面尊重父母等尊長自古以來所擁 有的主婚權,一方面視百姓的實際生活狀況放寬認定標準。

二、依《左傳》、《禮記》禁止「同姓為婚」

《唐律疏議‧戶婚律》「同姓為婚」條(總182 條)曰:「諸同姓為婚者,

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姦論。」8這是為了避免血緣關係相近,導致男女婚後

6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頁 267。

7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頁 267。

8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頁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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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產的子女健康狀況不佳。「同姓不婚」見於《左傳》與《禮記》。《左傳》僖公 二十三年(西元637 年)曰:

及鄭,鄭文公亦不禮焉。叔詹諫曰:「臣聞天之所啟,人弗及也。晉公子 有三焉,天其或者將建諸,君其禮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晉公子,

姬出也,而至于今,一也。離外之患,而天不靖晉國,殆將啟之,二也。

有三士,足以上人,而從之,三也。晉、鄭同儕,其過子弟固將禮焉,

況天之所啟乎!」弗聽。9

這段文獻記載叔詹勸諫鄭文公禮遇重耳的理由,其中之一是「男女同姓,其生 不蕃。晉公子,姬出也,而至于今。」叔詹認為相同姓氏的男女結合,他們所 生的後代不會繁盛,而重耳父母皆為姬姓,竟然能活到現在,這是天意的示現。

《禮記‧曲禮》曰:

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10

《禮記‧郊特牲》曰:

夫昏禮,萬世之始也。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11

《禮記‧坊記》曰:

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12

此中指出娶妻不宜娶同姓之女,不娶同姓之女是為了加強血緣上的差別,以免 相褻。13《唐律疏議‧戶婚律》「同姓為婚」條(總182 條)疏文在解釋「同姓 不婚」時曰:

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

9 《左傳》卷 15「僖公二十三年」,頁 251。

10 《禮記》卷 1〈曲禮上〉,頁 36。

11 《禮記》卷 11〈郊特牲〉,頁 505。

12 《禮記》卷 30〈坊記〉,頁 872。

13 《禮記》卷 11〈郊特牲〉鄭玄注曰:「同姓或則多相褻也。」,頁 505;《禮記》卷 30〈坊 記〉鄭玄注曰:「厚,猶遠也。」,頁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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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居官爵,事非一緒。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寖遠,流源析本,罕能推詳。

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蔣,周公之胤。初雖同族,後各分封,並 傳國姓,以為宗本,若與姬姓為婚者,不在禁例。14

姓氏的問題頗為複雜,古時有為了彰顯德行而授姓,有為了表彰功勳而授姓,

有因為封邑或封官而授姓,如祖先遷移他處,年代愈來愈久遠,百姓對於自己 的本根很少能詳細推究。《唐律疏議》並援引《左傳》作為例證,《左傳》僖公 二十二年(西元前637 年)曰:

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

文之昭也。邘、晉、應、韓,武之穆也。凡、蔣、邢、茅、胙、祭,周 公之胤也。15

「左昭右穆」為宗廟禮法,始祖之子列於左側,始祖之孫列於右側,一代一代 照順序左右排序。因此,《禮記‧祭統》云:「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

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有事於大廟,則群昭穆咸在而不失倫,

此謂親疏之殺也。」16宗廟牌位如此擺放,可使後人祭祝時清楚地知道祖先血 脈、遠近、長幼、親疏的關係。「昭」、「穆」、「胤」皆是後代的意思,周文王、

周武王、周公本姓姬,後代封諸侯立國後,以各自的封國或封爵為姓氏,這些 後代如與姬姓通婚,基於「年代久遠、探究不易」的考量,並不在禁止之列。

同姓為婚的限制,不僅包括妻,同時也包括妾,問題是妾多半身世飄零,

甚至不清楚自己的親生父母是誰,當然也就無從知道自己本宗本姓為何。那麼,

娶妾如何才能合法?《唐律疏議》以問答的方式解釋法律,其曰:

問曰:同姓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為妾,合得何罪?

答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取決蓍龜,本防同姓。同姓之人,

即嘗同祖,為妻為妾,亂法不殊。〈戶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 驗妻、妾,俱名為婚。依準禮、令,得罪無別。17

14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頁 262。

15 《左傳》卷 15「僖公二十三年」,頁 255。

16 《禮記》卷 25〈祭統〉,頁 835。

17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頁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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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18出自《禮記》,見於〈曲禮上〉及〈坊 記〉在妾不知本身姓氏的情況下,以占卜的結果為斷,如占卜結果為異姓,可 以娶之為妾,如占卜結果為同姓,則不得娶之為妾。總之,就是要慎防同姓男 女結合。《唐律疏議》為何以占卜的方式決斷?《周易‧繫辭上》曰:

探賾索隱,鉤深致遠,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19

可見古人對於未知的事情,往往透過蓍草或龜甲占卜探知吉凶成敗。「同姓」代 表擁有共同的祖先,不論娶之為妻或娶之為妾,皆是破壞法制的犯罪行為,況 且不論娶妻或娶妾,皆須訂立婚姻契約,由此可知娶妾也稱為「婚」。既是如此,

如娶同姓之妾,當然也依《唐律疏議‧戶婚律》「同姓為婚」條(總182 條)處 置,處以二年的徒刑。

此外,《唐律疏議‧戶婚律》「同姓為婚」條(總182 條)也規定凡是婚配 會導致尊卑混亂、人倫失序的情況,皆為法律所禁,其曰:

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

謂妻所生者。餘條稱前夫之女者,準此。亦各以姦論。20

此中「外婚有服屬」,指的是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如果嫁娶這些尊親 屬,就會形成「尊卑共為婚姻」的情況21,法律當然不容許這等罔顧輩份、毀 壞倫常的行為。如外姻有服親屬無尊卑關係,男女婚配,法律並不禁止。22此 外,娶同母異父的姊妹,則依〈雜律〉「姦妻前夫之夫」之規定論處。23即使依 禮無服者,只要婚配會導致輩份錯亂,也為法律所禁止。《唐律疏議‧戶婚律》

「同姓為婚」條(總182 條)曰:

18 《禮記》卷 1〈曲禮上〉,頁 36。

19 《周易》卷 7〈繫辭上〉,頁 155。

20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頁 263。

21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疏文曰:「外姻有服屬者,

謂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為婚姻』。」,頁263。

22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疏文曰:「其外姻雖有服,

非尊卑者為婚,不禁。」,頁263。

23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4〈戶婚律〉疏文曰:「『及娶同母異父 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謂妻所生者』,謂前夫之女,後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 非妻所生,自從本法。『餘條稱前夫之女者,準此』,據〈雜律〉『姦妻前夫之女』,亦據妻 所生者,故云『亦準此』。」,頁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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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 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24

由此可知,以下親屬不得婚配:(1)、「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即父母姑母及舅 父所生的子女,與父母同輩,為父母的緦麻親屬,本身對其雖然無服,但依輩

由此可知,以下親屬不得婚配:(1)、「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即父母姑母及舅 父所生的子女,與父母同輩,為父母的緦麻親屬,本身對其雖然無服,但依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