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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成果的回顧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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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成果的回顧與反思

雖然,迄今仍未見以「經學」為視角對《唐律疏議》進行研究的專著,但 前人的研究成果,仍有助於筆者如實掌握《唐律疏議》的內容。24綜觀前輩的 研究成果,從外圍背景考察至實質內容探討皆有所抉發。筆者在此無意將所有 的研究成果一一羅列出來並加以介紹,僅呈現較為重要學者及其專書著作,以 下是筆者對前人研究成果的檢視。

一、研究成果的回顧

首先,是劉俊文點校的《唐律疏議》25,以目前所知板刻時代最早的《四 部叢刊》三編所收上海涵芬樓影印滂熹齋藏宋刊作為底本,聚集宋元明清各種 刻本、鈔本互校,並充分利用了敦煌、吐魯番出土的唐寫本殘卷對勘,這是目 前學界研究《唐律疏議》最常使用的版本,本論文亦是採用此版本。劉氏另著 有《唐律疏議箋解》26,就唐律的「歷史淵源」、「編纂沿革」、「篇章結構」、「內 容真髓」、「標準解釋」和「實施情況」等六個方面略加考析,勾勒出唐律的總 體輪廓,並在點校《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對疏文引徵的史料、典制、語詞等 加以箋釋,對律條律意、淵源、演變等進行剖析,並補充了大量案例。此外,

還有曹漫之主編的《唐律疏議譯注》27與錢大群《唐律疏義新注》28也是學界必 備的工具書。曹漫之主編的《唐律疏議譯注》以滂熹齋藏宋刊本為底本,參以 孫星衍校《岱南閣叢書》本《故唐律疏議》等版本,先對《唐律疏議》進行點 校,再對律文、疏議作譯注。注釋以闡釋疏解為主,不作繁瑣考證。錢大群《唐 律疏義新注》以「引述」、「原文」、「譯文」、「注釋」四部分解讀,「引述」的部 分是據《唐律》的基本原則為綱,以現代刑法學的視角分層次概括要旨;「譯文」

的部分全面應對原文各部分,消解語言障礙而有助於對照參驗;「注釋」部分著

24 戴建國〈關於中國法律史研究規範問題的思考〉:「學術研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一項新的 研究,離不開對已有成果的借鑒,或是受到已有相關成果的啟迪。後人的研究應力求做在前 人成果基礎上進一步深入。」,收於倪正茂主編《法史思辨──二○○二年中國法史年會論文 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頁 137。

25 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

26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 年)。

27 曹漫之主編:《唐律疏議譯注》(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年)。

28 錢大群:《唐律疏義新注》(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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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64等名著,並與牧野巽共同完成《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上、下》二冊,

以及池田溫主編的《唐令拾遺補》65,瀧川政次郎為代表的《譯註日本律令》66 共十一冊,中村裕一《唐令逸文の研究》67,辻正博《唐宋時代刑制度の研究》

68等,皆對《唐律》研究有著重大的貢獻。

二、研究成果的反思

考察前輩豐碩的研究成果後,筆者想要談談其中的二種研究趨向,一是以

「現代法學」為視角的研究趨向,一是以「歷史描述」為視角的研究趨向。戴 炎輝《唐律通論》、《唐律各論》兩部著作皆運用現代法律語言、理論、體系去 理解《唐律疏議》,此種以當代西方法學析解中國傳統法律的研究方法,長期以 來影響著法學界研究中國傳統法律的研究取徑。運用現代法學的概念解釋《唐 律》的研究方法,有助於熟悉當代刑法的讀者了解《唐律》,但是不熟悉當代刑 法的讀者在閱讀時則會出現嚴重隔閡。

再者,由於古今時空的不同,在就語言文字的流變史而言,至少會出現四 種情形:(1)古今詞語相同,實質含義相同;(2)古今詞語相同,實質含義不同;

(3)古今詞不同,實質含義相同;(4)古今詞語不同,實質含義不同。如果以現代 法律的用語解釋《唐律》,只有在第一情形之下,研究的結果才能確實掌握《唐 律》的原貌,但是實際情況是,現行法律乃是繼受他國法律而來,法律用語受 到德語和日語等外來語的影響甚鉅,用語不僅因時間有古今之分,還因空間而 有中外之別,古今詞語的實質含義要完全一致,並不容易。錢大群就曾明確指 出,以當代刑法的用語解釋《唐律》的三種情況:一是有些概念與術語屬現代 刑法與唐律所共有,但其內涵存在著實際上的差異;二是唐律中雖沒有那種名 詞,但事實確有那種制度;三是現代刑法中沒有,唐律卻有那一類制度。69

62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

63 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硏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

64 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

65 池田溫主編:《唐令拾遺補》(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 年)。

66 律令研究會瀧川政次郎等編:《譯註日本律令》(東京:東京堂,1999 年)。

67 中村裕一:《唐令逸文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5 年)。

68 辻正博:《唐宋時代刑制度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0 年)。

69 錢大群:〈關於唐律現代研究的幾個問題〉,收入《法史學的傳承‧方法與趨向 戴炎輝先 生九五冥誕紀念論文集》(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1994 年),頁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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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研究不能以史料為基礎,而是從理論到理論,那麼再高明的理論,也會有掛 空之感;反之,如果史料堆疊過多,缺乏分析論證,那麼研究的理論層次就無 法開展,這類的研究成果將近似於史料滙整。如何從「歷史敘述」中抽繹「歷 史解釋」是新一代研究者的使命。

歷史界學者桂齊遜指出:「法律文化實與時代背景、社會、經濟環境均有其 密不可分之關係,倘脫離歷史時空來闡釋法文,或有空言著書之憾;同樣地,

史學工作者對於法制史之研究,若毫無法學素養,則亦將陷於向壁虛造之失,

於此足見法制史之難為於一斑,而法、史學界之間的科際整合與交流,似乎尤 為必要。」77據筆者觀察,《唐律疏議》的研究成果確實多半由法學界與史學界 兩大領域的學者長時間的努力所積累而來。事實上,法律史學本身一門交叉學 科,與經學、科學、政治、經濟、社會等都有著錯錝復雜的關係,所以研究法 律史學應當與相關學科保持密切的學術聯繫。目前關於法律史學的研究,著重 於法學界和史學界的整合交流,以「經學」為視角的研究仍為寂寞領域,值得 進一步開發。事實上,不同領域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切入《唐律疏議》,也就提 供了不同的觀察視角,透過不同學科的學者的共同努力,將有助於呈現《唐律 疏議》全面而立體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