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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工團體之組織層級體系

第三章 業必歸會制度與商工團體之組織層級體系

第二節 商工團體之組織層級體系

第 2 項規定組織全國性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從上表我們可以發現,第一,無論是何種商業團體,其最高之商業團體皆為全 國商業總會。而在次一位階的同業公會聯合會的體系當中,則全國各行業之商業同 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省商業會;直轄市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省各該業商業同 業公會聯合會要進入全國商業總會,必然要先加入全國各行業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 會,或是直轄市、省商業會。可謂階級嚴密。至於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 會,在事實上無設立該組織,故圖表以虛線表示之。

第二,商業團體除了依照業別進行組織之外,尚有「同質性」及「綜合性」兩 種類型,前者如同業公會(其構成員為區域內「同業」之公司行號),後者如商業 會(其構成員為區域內「各業」之公司行號)。而此二種不同類型的上級商業團體,

又可以混合編組。如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其為各直轄市商業會之會員,又可 同時成為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會員。再如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可同時加入省商業會、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造成整個商業團體組織體系 極為紛亂、複雜,有多種團體,卻各個會員稀少,同業力量分散難以整合,無法發 揮力量。90且對於同業公會而言,亦須肩負商業會、工業會「促進經濟發展」之立 法目的,而商業會、工業會則須「協調同業關係」,足見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 之規範混亂無章。

商業團體組織體系之所以複雜紛亂,有學者認為並非立法設計不良之故,反 係政府有意為之。因為這樣的做法可以分化民間社會部門的整合力量,再透過前面 章節所提到的中央-省-縣(市)三層結構監管,可以避免渠等自主性的跨越層級互相 串聯,91進而影響到威權政府的政權安定。

90王朝枝(註 8),頁 122。

91王朝枝(註 8),頁 122。

二、工業團體

編組的入會機制也一併納入,其原因與負面效應與商業團體相同,不再贅述。92

站,http://www.ccfd.org.tw/ccef001/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937:0004-61&catid=216&Itemid=256 (最後瀏覽日:107 年 11 月 6 日)

94查人民團體法(含修正前之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含 商會法、商業同業公會法)、工業團體法(含工業會法),亦無上級職業團體有指揮、監督下級職業 團體之規定。

這樣既嚴密、完整,卻又效能不彰的組織體系,與立法目的之落實之間認為矛 盾,並不是疏漏或制度不良,相反的,倒是政府有意為之,理由在於:95

(一)避免行業性質相近的業者結為同盟,導致政府無法駕馭。因此透過行業的極 細緻分化,可以避免渠等聯盟;而地區性、綜合性組織之混合編組,造成商 工團體林立,規模卻又難以坐大。

(二)上下三層結構缺乏隸屬關係、卻又任務重疊,致各商工團體資源耗損。

(三)上下三層的組織劃分,並非出於組織體系內部的上下指揮、監督考量,而是 分別由執政黨以黨的組織來分別予以監控。在全國由社會工作會,在省、直 轄市由省黨部,在縣(市)則由地方黨部分別負責。9697

政府近來為因應人權兩公約、提升對結社自由之保障,先後修正商業團體法 及人民團體法,修正兼營二業以上之商業,僅需選擇一業加入同業公會,刪除下級 商工團體應加入上級商工團體之規定,對於業必歸會制度之三項要素有巨大之影響。

倘將業必歸會制度比喻為房舍,其下的三項要素是其支柱,商工團體現在的業必歸 會制度,經過這幾番的修正,已然外壁斑駁、鋼骨外露。原始透過立法冀望透過業 必歸會制度為手段,以「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之目的,

漸漸產生運行上的缺洞。

在商業團體法及人民團體法的修正中,不難看出,政府確實明白業必歸會制 度侵及人民之結社自由,且也有意識的放寬管制、淡化政府介入之色彩,可惜的是,

行政及立法部門既然係出於人權保障之考量而修法,卻仍然未針對業必歸會制度進 行根本性、整體性的思考,實屬可惜。

95王朝枝(註 8),頁 122。

96王朝枝(註 8),頁 124。

97參照內政部 69 年 11 月 20 日台內社字第 55163 號函「...縣市商業會為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之上級 團體,但兩者尚無隸屬關係,上級團體亦無由檢查下級團體之會務、業務及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