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工團體之涵義、任務及屬性
第一節 統合主義與多元主義下之商工團體
一國家內之人民或團體,應當如何參與國家之統治(政策形成與實施),約有
「統合主義」(Corporatism)5及「多元主義」(Pluralism)之分。由於國家政策涉及之 領域千差萬別,如政黨、工人組織之工會、商工業者組成之商會(chamber)、專門職 業人員組成之同業公會、教師組成之教師會、農民組成之農會,乃至於人民出於共 同目的而為之自願性結社(association)等,是否均必然採取同樣之政治形式,要難一 概而論。基於本文之目的,以下關於統合主義、多元主義之介紹,旨在說明此二種 主義對於國家與商業、工業業者組成之團體之影響。
4其他文獻或法規名稱對於由商業、工業之從業者組成之團體,多以「工商」團體或「工商」業者 等稱之,將「工」置放於「商」之前,如吳忠吉等,職業團體之屬性暨在公民社會中之角色研 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王朝枝,台灣工業團體特質與演變之探討。許春鎮,論強制會員制之 憲法問題--兼論我國法制。法規名稱如「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 辦法」。惟商業團體法之制定時間在工業團體法之前,在規範體例上,工業團體法亦多參採商業 團體法,故本文以「商工團體」稱之。
5關於 Corporatism 一詞,有翻譯作統合主義、社團主義、法團主義等,為利統一,本文概以「統 合主義」稱之。
一、統合主義(Corporatism)
representation)8。根據 Philippe C. Schmitter 的分類,統合主義下可再細分為:(一)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9,指由國家「創制」統合組織、「賦予」其 合法性(正當性)或財務上的供給。此類由國家創制之人民團體,核其本質, (Democratic-Corporatism)11。社會統合主義下,國家之運作「仰賴」具單一性、
非競爭性、具層級結構的統合組織,政府與人民團體之間的關係,係一種由 下而上所形成的社會結構。採行社會統合主義的國家,例如瑞士、荷蘭、挪
6 Philippe C. Schmitter. 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36(1) THE REVIEW OF POLITICS. 85, 93-94 (1974).(”Corporatismc an be defineda s a system of interest representation in which the constituent units are organized into a limited number of singular, compulsory, noncompetitive, hierarchically ordered and functionally differentiated categories, recognized or licensed (if not created) by the state and granted a deliberate representional monopoly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categories in exchange for observing certain controls on their selection of leaders and articulation of demands and support”)
7 HOWARD JWIARDA,CORPORATISM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THE OTHER GREAT "ISM" 18(1997).
8 王朝枝,台灣工業團體特質與演變之探討,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頁 26 (2000 年)。
9 Philippe C. Schmitter, supra note 6, at 103-104.
10 Philippe C. Schmitter, supra note 6, at 103-104.
11 HOWARD JWIARDA, supra note 7, at 17-18.
威、丹麥、德國、法國及美國。在此一模式中,國家於規劃諸如工業政策、
社會福利、老年人養老金和計畫經濟等議題時,均將人民團體納入國家決策 體制中。12猶值一提的是,社會統合主義所具有的開放性與社會性,使其得 與其他主義相互混用,並因國家、文化、歷史、經濟、政體等之不同,而在 各種領域中展現不同之面貌。13
統合主義原只是一個概念,直至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及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
甫有國家將之落實,成為國家運作之政治形式,最著名者為納粹德國、法西斯義大 利。此類型統合主義之政權對於民主、人權之戕害甚深,致學界曾對之興致缺缺,
直到 1960 年代、1970 年代始重新開展統合主義之研究,並提出社會統合主義之模 式。社會統合主義下,國家將各階級與團體納入國家決策中,例如將勞工、資本家 團體納入正式的官僚關係,如此不僅有助於各階級、團體間之和諧,14且能夠緩減 勞資對立所付出之成本、避免國家經濟之衰退。15不過,社會統合主義與資本主義、
大官僚主義(big bureaucratic states)16連結,容易為保守、專制之政權提供基礎,
對於改革者而言,甚難接受,17因此統合主義仍是一個飽受爭議的理論。
如前所述,在許多國家皆可發現統合主義之身影,其中如德國、法國等西歐國 家。在下文「工商組織法規比較立法例」之討論中,吾人可以發現大陸法模式之德 國、法國對於商會之規範,即具有濃烈的統合主義之色彩--商會會員具強制性、受 政府監督,並被賦予公法人資格、受公行政任務之委託。18
12 HOWARD JWIARDA, supra note 7, at 29-30.
13 HOWARD JWIARDA, supra note 7, at 75.
14 HOWARD JWIARDA, supra note 7, at 16-17.
15Paul S. Adams, Corporatism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 Is there a new century of corporatism?, in NEW DIRECTION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M 17, 26 (Howard I. Wiarda ed, 2002)
16Howard J Wiarda 以 big bureaucratic states 來形容官僚主義,似旨在凸顯官僚制度之負面涵義,如 績效低落、缺乏問責機制、複雜、死板等,相關文獻可參閱 RONALD N.JOHNSON & GARY D.
LIBECAP,THE FEDERAL CIVIL SERVICE SYSTEM AND THE PROBLEM OF BUREAUCRACY(1994)。
17 HOWARD JWIARDA,supra note 7, at 21-24
18文獻指出,與奧地利相比,德國之統合主義色彩尚屬中間程度,因為德國雖然有國家創設之商會 (Chamber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但也有自發性組成之商業、工業組織。而法國雖有統合主義
文獻上有謂英國、美國亦採取統合主義者。惟英國之統合主義色彩不若德國、
法國強烈,國家政策之形成兼採統合主義、多元主義及自由主義;19而美國之統合 主義色彩更是淡薄,也甚少進行關於統合主義的研究。因為與歐洲、亞洲、中東等 地區相比,美國缺乏歷時千年以上的傳統統合主義之薰陶、也未曾經歷過封建體制 或曾有基爾特之制度(由同業業者所組成之團體)。其實當時移居美國的人們,就是 為了擺脫歐洲大陸的束縛而來。20因此,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多元主義毋寧才是 美國主流社會所追求的。21
二、多元主義 (Pluralism)
多元主義之發展,係對啟蒙運動萌發的理性主義的再省思。在崇尚理性主義 的時代裡,人們相信理性能夠洞悉真正的問題,並提出「唯一真正的答案」,此即 真理之體現,並終將展現成一個統一且和諧之整體。22然多元主義的支持者認為這 種思維方式極其危險:因為人之目的係多元的,每個人所追求之終極目標各有不同,
「這些終極價值往往是不可共量的、無法用單一標準來度量其優劣或確定其位階的、
無法被整合成一個相一致的價值體系的,而是會相互衝突並構成矛盾的。」23多元 主義即是在這種理解下提出的。
在政治領域中,多元主義強調社會中各種不同的政制、社會及宗教等團體,應
之傳統與思想,但在制度落實上,也不如奧地利、瑞典、荷蘭來得有紀律、有效率。HOWARD J WIARDA, supra note 7, at 77-79.
19 HOWARD JWIARDA, supra note 7, at 78-79.
20 HOWARD JWIARDA, supra note 7, at 125-126.
21自 20 世紀以來,美國也漸漸運用統合主義之內涵來處理國內普遍存在之問題。但關於統合主義 是如何在美國扎根、發展已與本文討論主旨過遠,且美國之商、工業組織亦仍未被納入國家權力 運作之系統中,故本文不再無深入探討美國之統合主義。
22許國賢,多元主義與民主,行政暨政策學報第 50 期,頁 2-4 (2010 年)。
23許國賢(註 22),頁 5。
相容並存,共同享有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且受憲法所保障。24反映在政府權力之 運作與形成上,政策之作成主要受到多方面的影響,非由單一或少數集團操控。多 元主義偏向於各種利益團體間開放性與競爭性的活動,藉以產生利益代理人,由該 代理人實現眾人之意志。25而政府則是在上開諸多團體中居於仲裁之地位,由團體 相互磨合、協調以形成公共政策。26因此,多元主義強調人民、團體之參與,對於 民主制度之建構,即為重要。
多元主義反映在國家與商業、工業業者組成之團體之間,國家並不介入這些 團體之組織、運作,也不會將它們吸納至國家權力運作之體系當中。團體可自由地 按照其意願活動,對外交涉、形成法律關係;團體彼此間可結盟合作或相互競爭。
因此,在多元主義之下的商工業者組成之團體,更能夠因應市場之需求彈性的決定 發展走向,也更能夠順應團體內會員之需求,提供更具實益的服務。而這也是英國、
美國對於商業、工業業者組成團體之立場,不立特別法規範,也不賦予公權力,俾 利商工團體能以更加多元靈活之面貌存於社會。下文「商工團體組織法規比較立法 例」中,將具體的介紹英美法模式的立法例,並分析其優劣。
我國如何看待商工團體?係採統合主義或多元主義?又或二者皆非?為解答此 一問題,須就法制面探討商工團體之涵義、任務及屬性。
24李建良,民主政治的建構基礎及其難題—以「多元主義」理論為主軸,收於:憲法理論與實踐 (一),頁 4 (1999 年)。
25王朝枝(註 8),頁 13。
26Alan Cawson, Pluralism,Corporatism and the Role of the State, 13(2)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178,182-183(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