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業必歸會制度之合憲性審查
第三節 業必歸會制度之違憲審查
一、目的合憲性之審查
依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第 1 條之規定,工業團體法與商業團體法旨在「協 調同業關係」以「增進共同利益」,進而「促進經濟發展」,其發展面向雖有不同,
但其立法精神咸在促進團結合作,以集體之力發展經濟。對於商工團體之構成員而 言,渠等受法律強制規範而必須加入特定之同業公會,其最終的目的,亦是為了上 開三目標之達成。
上開三目的是否能通過目的合憲審查,德國模式或美國模式則有不同的討論 面向。以修正式的德國比例原則來看,其第一階段「目的合憲性審查」,需探討系 爭立法目的係在追求憲法所不允許之目的,或符合憲法所定基本權限制之目的。178 前者係屬於目的合憲性之消極面觀察,而後者則係積極面之觀察。179而工業團體法 及商業團體法所追求之目的,自消極面來看,非屬於追求憲法所不允許之目的,毋 庸質疑。而自積極面檢視,「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經濟發展」
等三個目的,對於憲法第 23 條之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都有其正面助益,
當能通過目的合憲性之審查。
而如本文所採取之階層式比例原則,其建構基礎偏向於美國模型,於中度及 嚴格審查基準,對於目的合憲性之審查,並不僅是要求國家給予合理、正當之論證 為已足,必須係出於「重要或實質的」(中度審查)、或「極重要或極優越的」(嚴格 審查)目的或利益。此為階層式比例原則較德國模式特別之處。
本文認為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所揭櫫之三原則:「協調同業關係」、「增進
178湯德宗(註 162),頁 24。
179許宗力,比例原則之操作試論,收於:法與國家權力(二),頁 123 (2007 年)。
共同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無法完全通過「重要或實質的目的或利益」之檢視。
原因在於「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僅屬於私法關係,本諸於私法自治原 則,政府原則上應予尊重,無介入之必要,180縱使有,也當由政府部門提出論理,
惟查立法沿革對此並無著墨,且多年來中央主管機關亦常以「自治自律」答覆商工 團體之會務糾紛,181使渠等自行處理。從實務上的運作看來,政府部門對於團體內 部之私法關係並無明顯之重要或實質利益而需管理、限制。
至於「促進經濟發展」之部分,不論是在國民政府於中國大陸時期,或政府遷 台,乃至於民國 60 年以後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制定之時代,均得肯認其正當 性。惟促進經濟發展之概念似嫌籠統,該目的是否為實質、重要似有疑義。參照羅 昌發大法官及黃虹霞大法官於釋字第 733 號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不應以空泛、
抽象之理由限制結社自由,182國家對於結社自由之介入應當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183
承此,我國既已制定人權兩公約施行法,對於限制結社自由之規定之審查,其 目的合憲性自當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2 條「二、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 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 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檢視政府所追求之目的 或利益是否重要、實質。而要論證「促進經濟發展」具重要、實質性,似僅能在「國 家安全、公共安寧、公共秩序」中尋求。
180釋字第 643 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彭鳳至大法官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181如 80 年 3 月 12 日台(80)內社字第 907581 號函(商業會對其團體所派代表額數可否予以限制)、
84 年 12 月 5 日台(84)內社字第 8483038 號函(工總設置副理事長)、88 年 10 月 25 日台(88)內社字 第 8808705 號函(公會雜項費用項下支應律師費)88 年 6 月 11 日台(88)內社字第 8821612 號函(台 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會籍清查)、91 年 10 月 31 日台內中社字第 0910074603 號函(會務發展基 金撥予與原團體服務之對象及任務功能相符之團體),對於商工團體所詢疑義,皆以人民團體自 治、團體(自主)自治原則答覆。
182參見該意見書第 5 頁。
183參見該意見書第 9 頁。
二、手段與目的關聯性之審查
階層式比例原則中第二階段為手段與目的之關聯審查,其中再細分為三個部 分,依序為適當性審查、必要性審查,及有無限制較少的替代措施。關於適當性審 查,按照德國對於比例原則之操作,係檢視手段、措施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而 只要立法者所採取之措施,不是完全無助於目的之達成,該手段即得通過此階段之 審查。此一標準可謂極其寬鬆,故有稱之為「完全不適合之禁止」準則。184且根據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多數學者見解,手段是否合適,其判斷基準為「立法當時」, 而非判決當時。185因此,只要以民國 61 年、63 年制定商業團體法及工業團體法時 之資料、說理,可以認為業必歸會制度只要有助於「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 益」、「促進經濟發展」,即可通過適當性審查。
根據內政部在立法院審查商業團體法及工業團體法所陳述之內容,60 年代我 國面臨日益嚴峻的國際競爭環境,因此必須加強商業團體、工業團體之組織,並充 實其任務,藉以解決上述的競爭問題。186從當時的時空背景分析,我國在商業團體、
工業團體之相關法規,即商會法、商業同業公會法、工會法,早已採取業必歸會制 度,然而,管制力道仍未充足,187因此政府認為應當更加落實業必歸會制度,以遂 其政策目的。且如立法委員董正之所言188,建立健全的商業團體、工業團體,能夠 促使國內市場產銷、供應達成合理的配合,進而才有與國際競爭之後話可談。且以 後見之明來看,民國 61 年到 65 年之間國民所得之成長(見下圖),也較 54 年至 59 年間來得優異。從總體經濟之角度觀之,立法當時採取業必歸會制度,似可肯定對
184許宗力(註 179),頁 125。
185許宗力(註 179),頁 127。
186立法院公報,57 卷 89 期,頁 27,內政部徐慶鐘部長發言(1968 年)
187立法院公報,57 卷 90 期,頁 17,內政部民政司劉修如司長發言(1968 年)。如內政部民政司劉 司長修如所言,在舊法(商會法、商業同業公會法、工會法)時代,有利害關係的團體,大家爭相 加入;無好處者,就不加入、不繳會費。從此段發言可知,舊法時代雖已有業必歸會制度,但成 效不如預期。
188立法院公報,57 卷 90 期,頁 13-14,董正之立法委員發言(1968 年)。
於「促進經濟發展」有所助益。但:
(一)經濟發展是否可歸功於業必歸會制度,無法逕從結果反面推論得到肯定的結 論。
(二)按照內政部部長徐慶鐘於立法院之報告,制定商業團體法係「為應當前商業 發展及社會經濟建設之所需要,亟待加強各級工商業團體之組織及充實其任 務,使其有權能為會員謀取福利,進而促進經濟發展」,189足見「協調同業 關係」、「增進共同利益」與「促進經濟發展」有先後關係,惟根據立法院公 報之相關資料,並無明確的論證業必歸會制度如何對於「協調同業關係」、
「增進共同利益」有正面幫助。
因此,以德國式比例原則進行適當性之審查,本文認為即便為了達成「促進經 濟發展」之目的而採取「業必歸會制度」之手段,充其量僅是勉強通過檢驗。
圖 7:國民所得統計常用資料(1965-1976)(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189立法院公報,57 卷 89 期,頁 27,內政部徐慶鐘部長發言。至於工業團體法於立法院委員會審 查時,內政部林金生部長對於制定工業團體法之說明亦謂「為應當前工業發展及社會經濟建設之 所需要,各級工業團體之組織,亟待加強,使其確能為會員謀取福利,進而促進經濟發展。」參 見立法院公報,63 卷 84 期,頁 1,內政部林金生部長發言。
階層式比例原則之基本的中度審查基準,對於必要性之審查,重在檢視手段 與目的有無實質相關(substantially related to)。對於業必歸會制度與商業團體法、工 業團體法所追求之三項目的有無實質相關,以下分述之。
就「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之部分,本文認為,業必歸會制度與此 二目的不具備邏輯上、實務運作上之實質關聯性,甚至業必歸會的制度反而有害同 業公會內部的團結,難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蓋:
(一)同業間之本質為競爭
行業間固然可以採取合作模式共創利基,然而無法否認的是同行間更多 的是競爭關係。以法律強制渠等結合組成同業公會,並不當然的直接消除同 業競爭之本質,而逕轉換為合作關係。
(二)多數決無法反映「共同利益」
按商工團體之結合既非出於自願,先天上即缺乏會員間彼此所欲共同處 理之困難,即便法律上規範商工團體透過會員大會以多數決方式作出決議,
但也僅能反映出多數意見之利益,而無法反映「共同利益」。故本文謂此乃 手段與目的間缺乏邏輯上的關聯。
多數決固屬民主社會常見之制度,然而也不能否認的,多數決乃係「實 力」之對抗,會員之主張能否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該會員在團體內 部之實力、歸屬群體而定。當團體內的多數派掌權,便很難期待多數決之決 議能夠雨露均霑於其他會員。190於此,似乎即與「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 同利益」之立法意旨有所相違,故本文認為這是實際運作上手段與目的缺乏 關聯性之一。
(三)進退維谷的少數
190相關案例,可參見王朝枝(註 8),頁 195。
對於其他抱持少數意見、反對意見等會員而言,因業必歸會制度之故,
http://www.root.org.tw/home12/9847/about.php另外又有臺灣綠建築發展協會,其成立任務包括綠 建築技術研究發展、講習訓練、評定審查及諮詢服務、推動綠建築評估制度國際接軌、協助我國
由各行業本於其對於自由市場的認識而各自結盟組社,進而達到「促進經濟 發展」之目的。
僅管在比較法上也有以市場經濟為主,並強制商會組成之國家(如德國、
法國),然歐陸有其歷史淵源,且德國、法國賦予商會公法人之地位,成為國 家手足之一部;然我國之經濟既然以市場經濟為骨幹,且為我國民情所推崇,
法國),然歐陸有其歷史淵源,且德國、法國賦予商會公法人之地位,成為國 家手足之一部;然我國之經濟既然以市場經濟為骨幹,且為我國民情所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