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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兩套帳對商業會計法的影響

第二節 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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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商業會計法

第一項 商業會計法的位階及基本原則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 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為商業會 計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依上開定義我們可以得知74

(1) 商業會計事務是一種勞務的提供:將商業經營資訊透過特定 方式量化提供給需求者。

(2) 商業會計事務是表達商業之經營資訊:商業會計事務透過分 類衡量彙總,才能以較有系統的表達經營資訊。

(3) 商業會計事務是一種資訊系統:即然是蒐集經營資訊,並將 之傳達予需求者,以幫助其制定決策,故為一種資訊系統。

商業會計資訊若要能協助使用者做相關的決策,須同時具備攸 關性與忠實表述兩項基本品質。若財務資訊若具備可比性、可驗證 性、時效性及了解性,可強化其有用性75

財務資訊的基本品質資訊,分為攸關性與忠實表述兩者。攸關 性指財務資訊有預測價值(能幫助使用者預測未來結果)、確認價值 (提供先前評估之回饋)。忠實表述指財務資訊應完整(讓使用者了解

74 王志誠、封昌宏,商業會計法,第 50 頁以下,第五版,元照出版,2016 年 9 月出版。

75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第 4 條:「財務資訊若要有用,必須攸關 且忠實地表述其所意圖表述者。財務資訊若具可比性、可驗證性、時效性及可了解性,則可強 化其有用性。」第5 條:「基本品質特性為攸關性及忠實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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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描述現象的所有資訊包括必要敘述及解釋)、中立(指財務資訊之選 擇或表達上無偏差)及免於錯誤(指現象敘述中沒有錯誤或遺漏)76

財務資訊的強化品質特性,分為可比性(指企業資訊的內容、範 圍及定義類似,可與其他資訊作比較)、可驗證性(資訊可被驗證,使 用時可達共識)、時效性(及時提供決策資訊)及可了解性(可容易被了 解)77

商業會計法立法目的,應該要讓商業提供的會計資訊具備以上 資訊品質,因此財務報表才能對使用者決策有所幫助。問題是商業 會計事務仍有法律位階的問題,法律的規定僅僅是基本的要求,財 務報表另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台灣的會計原則是由財團法人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制訂,並發佈相關的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依據商業 會計處理準則第2 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 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早期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內涵,是由96 年經濟部的函示78解 釋的,範圍很廣並且有位階的先後次序。到104 年為了發展企業會 計準則,由經濟部發了新函示79限縮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財團法人

76 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第 4 條以下。

77 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第 18 條以下。

78 經濟部 96 年 6 月 26 日經商字第 09600092520 號函

△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適用範圍

三、另「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 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範圍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國際會 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等,其適用次序依序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公報 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經濟部九六、六、二六經商字第 0九六000九二五二0號函〕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 107 年 5 月 14 日經商字第 10702407290 號函,經濟部 96 年 6 月 26 日經商字第 09600092520 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79經濟部一0四、九、十六經商字第一0四0二四二五二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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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稅務帳當財務會計來做的方式,明顯建立了區隔。並增列了第9 條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應用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第 12 條為使商業能編製充分公正表達之財務報表,須健全商業會計制 度,建立內部控制,並釐訂會計制度規範。第35 條建立記帳憑證及 會計帳簿之簽署責任,責承由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簽名或蓋章負責。第74 條取締地下會計代為記帳處以罰金及刑事 責任。

商業為了控制自己的交易,維持自行交易記錄的完整性,需要 引入一套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制度,為商業會計法第12 條所明定。

所謂內部控制是指商業組織治理單位、管理階層及其他人員所設 計、執行及維持之管理過程,籍以合理確信下列目標之達成83:(1) 可靠之財務報導。(2)有效率及有效果之營運。(3)相關法令之遵循。

另有定義係指商業之組織規畫及其所採用之各種協調方法與措施,

以確保資產安全,提高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增進經營效率 並促使遵行管理政策達成預期目標84。一般可分為內部會計控制與內 部管理控制,內部會計控制是為了達到以下目的85:(1)所有交易事 項之執行均經管理階層之授權。(2)所有交易事項均為及時、正確之 記錄,並予以妥適分類,歸屬於適當期間,俾遵照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編製財務報表。(3)資產之取用與保管均經管理階 層之核准。(4)定期與不定期比較帳列資產與實存資產,如有差異均 經適當處理。

83 參閱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第三條第三項。

84 王志誠、封昌宏,商業會計法,第 113 頁,第五版,元照出版,2016 年 9 月出版。

85 參閱舊審計準則公報第 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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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內控的程序之後,確認所有的交易適度被管理控制,且資 料收集是完整的,接下來就是傳統的人工會計流程。需進行(1)製作 分錄編製日記帳。(2)由日記帳的資訊整理過帳成分類帳。(3)試算為 再三確認計算程序及過帳程序是否有漏掉的資訊(此為人工程序,電 腦登帳則無此問題)。(4)當要結算報表依權責基礎調整帳務。(5)結算 帳冊編製財務報表。

在法規的定訂下,為了達到有效產生出財務報表的目的,必需 規範財務資訊的產出程序,包括需投入什麼樣的原料來產出財務報 表,投入的資源包括會計憑證及記帳憑證86,如何製作會計憑證87

89、裝訂及保管88,憑證滅失的處理89,憑證登帳的原則90,憑證登錄 的時限91,帳簿內容的要求92,登錄錯誤的更正93,及產出報表的格 式(會計帳簿的設置)94。以上商業會計法的要求皆為形式要件,問題

86 參閱商業會計法第 14 條以下。

87 商業會計法第 18 條:I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 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II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 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88 商業會計法第 36 條以下。

89 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I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 證明。II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 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 帳。III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 證明。

90 商業會計法第 33 條以下。

91 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92 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I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 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II 商業會計帳簿所 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93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 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4 參閱商業會計法第 20 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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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內容上的實質要求,商業會計法的規定卻相對較少。例如真實原 則95、權責發生制96

商業會計法規定較不明確的,真實原則會探討如後所述。另所 謂權責發生制,依據商業會計法的法條文義96,係指收益於確定應 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 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相對於權責發生制,另有一種現金收付 制,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為何商業會計法會有這方面的定義,令法律人無法清楚的理解何謂 權責發生制呢? 此條文最早於民國 36 年於商會計法第 6 條訂立,當 時的條文第 6 條只有現行法的第 1 項規定,後於民國 53 年修正增列 現行法的第 2 項及第 3 項,並經過民國 84 年的條次修正才修改至現 行條文第10 條,當初於民國 36 年的立法理由已不可考。以下我們 嘗試討論比較簡單的現金收付制。

商業會計法第10 條就法條體例體系來說,是在第 9 條之後,其 中第 6 條規定會計年度,第 7 條規定記帳的本位貨幣,第 8 條規定 記帳用的文字及數字,第 9 條規定支出達一定金額應使用支付工 具,以上條文皆是談記帳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故第10 條的規定依 體系解釋應該亦為記帳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第3 項所稱現金收付 制是指誘發商業記入帳冊的關鍵事宜,只要發生現金的收付,就誘 發商業要依照現金收付的情況記入帳冊。權責發生制的規定卻有前

95 商業會計法第 33 條: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 任何記錄。

96 商業會計法第 10 條:I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 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II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 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III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

96 商業會計法第 10 條:I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 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II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 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III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