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策層面與公務員心態面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政策層面與公務員心態面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文試著將上述的討論歸結出結論,並試著歸納出不同面向的 結果,並嘗試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議,以供參考。

第一節 政策層面與公務員心態面

在商業會計法民國84 年修法之前,台灣的中小企業會計制度是 兩套帳為主,為何商業會計法修法通過之後,台灣的兩套帳風氣沒 有被導回正軌? 一方面商業會計法規定的方式及架構,沒有讓社會 認同並遵守一套帳這樣子的價值觀,商業社會上仍然是墨守兩套帳 的成規沒有改變。另外主管機關的態度及要求也是關鍵,主管機關 沒有依照修正後的商業會計法嚴格執法,讓社會沒有意識到政府機 關落實商業會計法執法的決心。

兩套帳是因應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採用的憑證主義而產生的制 度。為何稅捐稽徵機關會想要採用憑證主義呢? 一方面採用憑證主 義的形式查核較為簡便,實質的查核方式需要思考,要稅捐稽徵人 員習慣憑證主義的形式查核,轉換既有的思維方式用實質查核的方 式,對一般稅捐稽徵人員較不容易。另一方面是政府官員的自保心 態,面對現在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就不會錯的法律環境,要 政府官員改變心態、勇於任事及承擔責任,相對來說會比較困難。

於是就產生了積習難改的憑證主義了。畢竟只看憑證形式,確定有 基本的交易證明,比實際分析商業的運作,較客觀明確且較為簡單 易行,相對來說產生錯誤的機率就比較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0

為何會形成現在的商業環境呢? 一方面稅捐稽徵機關強力的抽 查商業的帳冊簿據,商業主管機關卻為了推動經濟而放鬆管制。形 成稅務法令強力要求,但商業會計法無執行力,無法令規制力的現 況。而使現行商業制度盛行兩套帳及憑證主義。商業主管機關應該 要了解的是,經濟動能的產生除了民間推動以外,政府部分也要思 考如何透過正當管制,讓產業健康發展,以避免商業發展透過不正 常的制度走了偏峰。政府應該要讓制度能夠走回一套帳,使政府部 門讓商業的財務報表能充分允當表達,推動法律要求能夠更加符合 現實的狀況,讓商業的財務報表能夠回歸成公共財的性質。讓財務 報表偽造及財務報表不實,升格變成商業類似面對公司淘空的心態 一樣,變成不可侵犯的慣例。

稅捐稽徵機關的執法常常在強調實質課稅原則,實務上卻無法 貫徹實質課稅原則。除了現在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稅捐只強調形式的 憑證主義外,查核稅捐的文化也需要進一步被改進修正。現行查核 稅捐的文化,只看憑證不看交易實質的慣例,查核稅捐被抽查到不 論帳務是否真實都要補稅罰款的現況,是現在查核稅捐的文化該被 修正改善。這樣子的現行稅捐文化是建立在形式主義的基礎之下,

有沒有可能將這樣的稅捐文化修正為,建立在實質課稅的基礎之下 呢? 若將稅捐查核文化改為採用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查核人員就必 然需要更多的深入查核技術,也就不會只有看憑證而不管商業交易 實質。若採用實質抽核及查核程序,也會讓稅捐稽徵機關所屬的查 核人員,依照實質的商業獲利情況來審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而有 逃漏稅而據以補稅罰款,也就不會產生現行查核稅捐,被抽查到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論帳務是否真實都要補稅罰款的現況慣例。不論如何採用實質課稅 原則當作查核稅務的基礎,必然先要有一套帳思維作為基礎查核帳 冊,製作帳冊時核對所有存摺及對帳單等金流,就是必要的要求。

實務上到底是法律造就了人民的行為,進而變成了觀念習慣態 度,抑或是陳舊的觀念習慣態度形成了法律或命令呢? 人民知道稅 捐稽徵機關查稅採用形式主義時,也會請專業人士(實務上為會計 師、記帳士及記帳報稅代理人)以形式主義為基礎幫忙預測可能的執 行方法,及稅捐稽徵機關可能查核的方向。專業人士其實深知稅捐 稽徵機關現在採用形式主義課稅,採用兩套帳可以隱藏交易不予揭 露,也知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的方式越來越嚴格。追根究低這樣子 的作法其實都在應付形式主義,因為沒有將實質面做揭露永遠都沒 辦法徹底執行。

所以實務上會有假帳真查的情況,帳務若被查無法依標準提示 就依據同業利潤標準採用逕核,都是本於在應付的心態面。徵納雙 方都覺得依據同業利潤標準,營利事業已經付出最大的稅務代價就 不查帳了。問題是依據同業利潤標準逕核,實務上就不可以要求送 帳冊了,若實務上不送帳冊,稅捐稽徵機關也可按查得資料核實課 稅,例如營業稅有銷項(營業收入數據)、進項(進貨及支出數據)、所 得稅有扣繳資料(薪資租金等無法取得發票的成本支出數據),推估當 年度課稅所得額並不是難事,通常這樣子深入的查核,納稅義務人 會損失更大,若帳冊已不合法,被實質查核後補稅加罰損失可能比 依據同業利潤標準逕核更大,但既然已採用同業利潤標準逕核,補 稅金額也已固定(同業利潤標準逕核只補稅對罰款)。只有取得帳冊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2

納稅人提供逐筆核對資金的帳冊後,就可檢視未履行稅務上義務的 納稅義務人(沒通報及沒開發票),充份揭露營利事業交易資訊,稅捐 稽徵機關始接受逕核,才是較佳的做法。

若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要求一套帳,首先是稅捐稽徵機關的執行 層面需要被改變。當稅捐稽徵機關發函要求提示帳冊簿據時,即應 該要求公司提示帳冊,並要求公司將存摺每一筆記入帳冊,並列入 查核核對項目,以利於帳冊的完整性,每筆資金都有辦法在帳冊揭 露,並且一筆一筆說明資金的來源及去路情況,若發現調閱帳冊沒 有逐筆揭露者,退回帳冊予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並重新要求逐筆 入帳揭露即可。避免公司將不實或未合法合規的交易透過未一筆一 筆單獨記錄的方式,彙總隱藏在帳冊的股東往記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