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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法律專業者溝通
由表 4-8 可知「委託法律專業者溝通」的整合方式中,101 位受訪者中優先 認為「房地產律師」適合擔任法律專業者角色者有 68 位(認同度百分比為 67.33%),可見地主對於法律專業的重視程度相當高,受訪者認為由房地產律師 在都市更新法令及重建契約書條文內容上可以為其把關,可降低因法律知識不足 而陷入建商陷阱的可能性;其次是「都市更新估價師」的角色,認同其適合擔任 法律專業者角色有 56 位(認同度百分比為 55.45%),可見地主對於國家考試及 格的估價師賦予相當大的期望及信賴度,但矛盾的是,對於同樣國家考試及格的 執業地政士,也就是仿間所稱呼的代書乙職者,卻僅有 35 位受訪者認同其法律 專業溝通者的角色。在問券調查中發現僅有 41.58%的地主認為擁有地政及法律 系背景的專家學者,適合擔任法律專業者溝通的角色。由上得知,委託專業背景 者進行溝通,地主認為以房地產律師、都市更新估價師為優先考量。
表 4-8:委託法律專業者溝通-受訪者認同度調查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房地產律師 68 67.33
執業地政士 35 34.65
都市更新估價師 56 55.45
地政、法律系
之學者專家 42 41.58
其 他 0 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本題為可複選
三、實施者派遣所屬公司人員溝通
由表 4-9 可知「實施者派遣所屬公司人員溝通」的整合方式中,101 位受訪 者中優先認為「實施者都市更新專員」適合擔任實施者代表角色者有 78 位(認同 度百分比為 77.23%)。可見地主對於實施者的排斥性並不高,且對於實施者派遣 的都市更新專員的友善程度亦不低;其次是認為「實施者高階主管」適合擔任實 施者代表角色者有 60 位(認同度百分比為 59.41%)。由問卷統計數字可知,受訪 者對於實施者派遣公司人員與地主進行雙向溝通有著相當大的期待感。再者,我 們也由調查結果發現,受訪者對於建商負責人及法務人員認同度相對較低。在都 市更新實務整合中也證實地主確實不喜歡接觸建商派遣的法務人員,甚至認為建 商派遣法務人員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司法及訴訟問題,且在溝通協調上容易產生 專業不對稱的疑慮。由上得知,實施者派遣整合溝通人員應具備都市更新專業背 景,較能在整合過程中得到地主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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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不僅僅在於原則說明,由受訪者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下表七項的整合作為認同 百分比皆超過 70%以上,在都市更新實務整合中也證實,地主對於權利變換選屋 的重視程度也相當高,不僅要求須有律師在場見證選屋結果,更要求法定通知文 件及程序不能有任何瑕疵,因此問卷調查結果與實務整合經驗相符。
表 4-1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選屋機制-受訪者認同度調查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權變選屋原則說明 92 91.09
各樓層價差原則說明 73 72.28
選屋找補原則說明 81 80.20
房車選配原則說明 78 77.23
選屋表格之填寫方式說明 76 75.25 選屋坪數增加或減少之上限
應於文件上表明清楚 77 76.24
其他 0 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本題為可複選
參、都市更新整合作為-財產整合部分
財產整合作為分為:1.權利變換的共同負擔公平合理;2.實施者協助地主辦理 房地融資;3.實施者委託信託機構辦理信託;4.實施者建築結構與建材設備符合 標準;5.實施者對法定容積及獎勵容積之申請及分配等五項整合方式,本文再行 細分為多項整合作為,分述如下:
一、權利變換的共同負擔公平合理
由表 4-15 可知受訪者認為「權利變換的共同負擔公平合理」的整合方式中,
101 位受訪者中優先認為「詳列共同負擔算式」是地主關切重視的重要內容者有 93 位(認同度百分比為 92.08%) ,從問卷調查中發現受訪者僅對於「特殊工法提 列合理」的認同度低於 60 以下,受訪者可能是因為不了解什麼是特殊工法而無 法正確判斷及答題。在都市更新實務整合中發現,地主對於可分回多少銷售坪 數、租金補貼、拆遷補償,以及建商每坪花費多少單價成本都非常好奇且在意,
但營造成本屬於建商的商業機密,在協議合建中是不會提供給地主知道的,但在 權利變換過程中所有的提列成本及共同負擔計算皆有其公式及規定可依循,權變 中的建商與地主的資訊是對稱的,因此問卷調查結果與實務整合經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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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8:避免地主質疑被隱匿都市更新資訊-受訪者認同度調查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定期提供房價資訊 57 56.44 定期辦理專業課程 42 41.58
定期辦理說明會 86 85.15
定期派員溝通協商 79 78.22 鼓勵地主參與都市更新程序
會議 79 78.22
不定期不定時辦理
小型地主說明會 77 76.24
培養種子地主為都市更新小
老師 15 14.85
其他 0 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本題為可複選
五、避免都市更新程序延宕增加成本
由表 4-29 可知受訪者認為「避免都市更新時程延宕增加成本」的整合方式 中,101 位受訪者中優先認為實施者應加強「儘速配合都市更新審議會要求事項」
者有 80 位(認同度百分比為 79.21%);其次是認為實施者應加強「快速釐清衝突 意見」者有 75 位(認同度百分比為 74.26%);而透過「其他」實施方式者有 1 位 認為「請縣市政府協助拆除拿翹之地上物」。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對於下 表所列的 3 項「加速鄰地協調作業、不輕易興起訴訟、拆除拿翹戶之地上物」受 訪者認同度皆低於 56%以下。在都市更新實務整合中也證實,建商為了避免都市 更新時程延宕所採用的方式,通常會派都市更新專員與拿翹戶密集協商以釐清衝 突原因,並於審議委員提出要求事項時儘速配合修正,倘若碰到鄰地進行抗爭則 會儘速辦理鄰地協調作業以確認都市更新單元範圍。至於拆除拿翹戶之地上物在 實務操作中困難度極高,多數建商也不願輕易與地主興起訴訟,因此對於建商應
「避免都市更新時程延宕增加成本」,而所採用的整合作為與本問卷調查結果及 實務整合經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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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9:避免都市更新時程延宕增加成本-受訪者認同度調查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加速鄰地協調作業 55 54.46 快速釐清衝突意見 75 74.26
不輕易興起訴訟 53 52.48
拆除拿翹戶之地上物 56 55.45 儘速配合都市更新審議會要
求事項 80 79.21
其他 1 0.9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本題為可複選
陸、受訪者基本資料(地主) 一、受訪者性別
由表 4-30 可知受訪者基本資料「受訪者性別」中,受訪者以「男性」受訪 者角色者計 54 位;其次為「女性」受訪者角色者計 47 位。問卷調查結果顯示,
受訪者男女比例平均。
表 4-30:受訪者性別-受訪者認同度調查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男性 54 53.47
女性 47 46.53
合 計 110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受訪者年齡
由表 4-31 可知受訪者基本資料「受訪者年齡」中,受訪者優先以「50-59 歲」
年齡為主,受訪者計 28 位;其次是以「60-69 歲」年齡為主,受訪者計 26 位。
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男女年齡多數在 40 歲以上,可得知原地主的比例相 當大。
表 4-31:受訪者年齡-受訪者認同度調查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20-29 歲 2 1.98
30-39 歲 25 24.75
40-49 歲 10 9.90
50-59 歲 28 27.72 60-69 歲 26 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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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次數 百分比%
70 歲以上 10 9.90
合 計 101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受訪者參與的都市更新案區位
由表 4-32 可知受訪者基本資料「受訪者參與的都市更新案區位」中,受訪 者優先以「台北市大安區」都市更新案區位計 45 位;其次是以「台北市南港區」
都市更新案區位受訪者計 36 位;以及「台北市士林區」都市更新案區位受訪者 計 20 位,共計 101 位。
表 4-32:受訪者參與的都市更新案區位-受訪者認同度調查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北市大安區 45 44.55
北市士林區 20 19.8
北市南港區 36 35.64
合 計 101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受訪者家庭其他居住成員總計人數(不包含受訪者本人)
由表 4-33 可知受訪者基本資料「受訪者家庭其他居住成員總計人數(不包含 受訪者本人)」中,受訪者家庭其他居住成員總計人數(不包含受訪者本人)優先以
「4 位」受訪者成員人數計 45 位;其次是以「3 位」受訪者成員人數計 31 位。
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家庭其他居住成員總計人數(不包含受訪者本人)為 3 人以上者居多數,顯示老舊房屋都市更新的急迫性相當大。
表 4-33:受訪者家庭其他居住成員總計人數(不包含受訪者本人) -受訪者認同度調查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0 位 4 3.96
1 位 2 1.98
2 位 13 12.87
3 位 31 30.69
4 位 45 44.55
5 位以上 6 5.94
合 計 101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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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訪者參與都市更新的建物屋齡
由表 4-34 可知受訪者基本資料「受訪者參與都市更新的建物屋齡」中,受 訪者參與都市更新的建物屋齡優先以「46 年至 50 年」為主,計 59 位;其次是 以「41 年至 45 年」建物屋齡為主,計 25 位。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參與 都市更新的建物屋齡皆超過 36 年以上,顯示受訪者區位急須都市更新的急迫性。
表 4-34:受訪者參與都市更新的建物屋齡-受訪者認同度調查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30 年以下 0 0
31 年至 35 年 0 0
36 年至 40 年 8 7.92 41 年至 45 年 25 24.75 46 年至 50 年 59 58.42
51 年以上 9 8.91
合 計 101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六、受訪者居住於此都市更新地區年限
由表 4-35 可知受訪者基本資料「受訪者居住於此都市更新地區年限」中 , 受訪者居住於此都市更新地區年限優先以「36 年至 40 年」者計 40 位;其次是 以居住於此都市更新地區「30 年以下」者計 24 位。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 居住於此都市更新地區年限多數超過 31 年以上,可知台北市的老舊公寓應儘速 辦理更新,以免造成老屋居住安全的疑慮問題。
表 4-35:受訪者居住於此都市更新地區年限-受訪者認同度調查
項目 次數 百分比%
30 年以下 24 23.76
31 年至 35 年 17 16.83 36 年至 40 年 40 39.60 41 年至 45 年 16 15.84 46 年至 50 年 3 2.97
51 年以上 1 0.99
合 計 101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