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提出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提出

民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 711 號解釋1。無庸至疑,對全台 灣兩萬多位執業藥師產生相當大影響。同時也可能有更多疑問存於藥師心中。

藥師執業處所的管制,並非一朝一夕。這也是同為藥師的作者,自從取得國 家考試及格證書執業 20 餘年來,一直困惑的問題。為什麼醫師、護理人員等醫 事人員,都得以報備支援至其他處所執行業務,藥師執業處所卻只限一處(藥師 法第 11 條修法前)而沒有例外規定?大法官 711 號解釋宣告藥師法第 11 條限制 執業處所規定違憲後,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藥師法第 11 條經修正增加但書:

藥師於五種情況下,經事先報准後,得於執業處所以外執行業務。表面上解決基 層藥師人力不足需求,但是卻又創造新的問題。為何只有醫療機構與藥局執業的 藥師,才能於特定五種情況下,事前報准於執業處所以外執行業務?這五種情況 是否合理?聲請本號大法官解釋的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認為,本案蕭姓藥師 因同業父親心肌梗塞而幫忙代班,遭桃園縣政府以違反藥師法執業處所限一處之 規定,裁罰 3 萬元。此一裁罰,已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工作權。大法官公布本 號解釋文後,桃園地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藥師不罰2。對立法院修法結果,錢建 榮認為,修法雖然透過但書允許例外,但是並未全面解決基層藥師人力運用及勞 動條件不佳的情況,病患的就醫領藥權益亦未得到保障,大法官所言「重大公益」

仍未實踐。

錢建榮認為藥師法第 11 條修法後之但書,僅開放「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 者」的例外情況,排除藥品製造業以及其他領域執業之藥師。新創的差別待遇,

違反工作權平等保障,對執業限制逾越比例原則,仍有違憲的疑慮。

1 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最後瀏覽日:2015 年 1 月 20 日。

2 李志宏,施肇榮,〈大法官釋字第 711 號(補充)─莫將釋憲文及理由書倒著看〉,《台灣醫 界》, 57 卷,6 期,頁 33-39,2014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修正後藥師法第 11 條第 5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的立法理由:「為賦予法律彈性,避免掛一漏萬,爰增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之例外情形,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 之情形」。法律將「公益或緊急需要」的認定交由中央主管機關。錢建榮強調,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修正後藥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授權,制定執行業務但書之辦法,

必須謹慎,「否則仍有違反釋字第 711 號解釋意旨之嫌,可能再次遭大法官宣告 違憲3。」

立法院依大法官 711 號解釋於一年內修法,表面上解決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 的爭議。但是,本次修法仍限制藥師執業處所限一處,在五種情況下得例外開放,

再次引發同樣違憲的爭議。本論文擬提出兩項爭點:

1. 原法對藥師執業處所的限制及修法後所增加之例外開放的但書規定,對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是否有理由。

2. 修正後第 11 條僅限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適用事前報准制度,是否合 理。

本文認為,修正後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 緊急需要」者,並不恰當。就字義解釋而言,公益應屬與公眾利益相關事由;緊 急需要,也應限於重大災害發生等情況。但立法理由卻是「為賦予法律彈性,避 免掛一漏萬,爰增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例外情形,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 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4」,有倒果為因之嫌。

進入主題前,必須瞭解本案聲請人錢建榮法官對修法之見解、相關專業公 會、學會主張,包括藥事專業團體、醫師團體各自堅決反對與正面支持的迴異立

3 張文馨,〈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2014 年 7 月 17 日,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33541,最後瀏覽日:2015 年 3 月 8 日。

4 立法院法律系統,藥師法法條沿革,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81:1804289383:f:NO%3DE02509*%20OR%20NO%3DB02509$$10

$$$NO-PD,最後瀏覽日:2015 年 5 月 2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5。此外,台灣百年醫療史發展演進,從清朝帝制、經日治再到民國國民政府 之更迭、藥學科技發展與教育體系提供藥事人力之現實狀態,也都不容忽視。總 之,必須由社會現實面、實務面、管理面、行政管制面到法制面,逐一探討。

5 李蜀平,〈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藥師法第十一條之修法立場聲明〉,《藥師週刊》,第 331 期抗爭專刊期,第一版,2014 年 3 月 31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