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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在陳述研究背景、研究目的與問題、名詞釋義及研究範圍和 限制。各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節 問題背景

在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組 織 ( UNISCO ) 的 國 際 體 育 運 動 憲 章

(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第一條第 二項指出,體育是所有人的權益,尤其對於身心障礙者,體育是促進健全 人格的教育方式(Carolyn & Deborah, 2003;李偉清,2003)。但由過 去研究中發現,許多身心障礙學生的健康與體適能均普遍低落,其主要影 響因子為缺乏運動與不當的飲食(Carolyn & Deborah, 2003;劉明增,

2004;黃國庭,2004),所以如何讓身心障礙學生藉由體育活動以提高其 健康水準與體適能?將是一重要議題。為身心障礙學生所提供的體育課稱 為適應體育(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教育部,1998),適應體 育在美國健康體育休閒舞蹈協會(AAHPERD)定義為一種多樣化的活動設 計,主要為符合特殊學生的需求(闕月清、游添燈,1998),其主要理念 是依據學生能力及興趣藉由體育課程與身體活動,提升其健康體適能並進 而改善生活形態(Sherrill, 2004),所以適應體育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相 當重要。

世界各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態度由排斥到接納、由漠視到提供服務已 經歷數百年(陳麗如,2004),特殊教育也由過去的隔離式轉向融合式。融 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主要是基於對人權基本尊重以及維護教育 均等的理念,倡導者主張特殊教育應是反隔離與反標籤,因為標籤給予學 生一定程度的傷害且隔離式的特殊教育效果不佳(陳麗如,2005),所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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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讓學生可以更早適應社會及融入社會,現今融合教育已成為教育發展的 主流(張廣義,2001)。我國將融合教育的理念明訂於法令中是在 1997 年 4 月 22 日由立法院所訂定的『特殊教育法修正案』,當中除了提到身心障礙 學生入學向下延伸至三歲,並規定特殊教育預算比例,中央不得少於 3%,

地方政府不得少於 5%外。在第十三條特別提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

應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及第十四條:「…

應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揭示了我國融 合教育的意涵,並期望讓所有學生都在主流環境接受教育且塑造一個適合 每位學生學習的環境(Madhumita & Abraham, 2004;陳麗如,2004)。

目前我國在高中職以下(含學前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有 66,690 人是安置在普通班級中接受特殊教育或資源教室方案服務,佔身心障礙學 生的 64.8%(陳麗如,2004)。隨著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普通班級中的比例 逐漸增加,使得大部分普通班教師面臨需教導身心障礙學生的情況。在研 究中指出教師是影響融合教育的關鍵人物(Madhumita & Abraham,

2004),所以教師對融合教育的態度與專業能力將是重要關鍵,不過我國在 融合教育的推動與制訂過程中,對於融合教育的宣導與基層教師專業能力 訓練是缺乏的(張廣義,2001),使得教師們充滿著許多疑慮與不安(胡永 崇、蔡進昌、陳正專,2001)。

學校體育課程的部分受到融合教育的影響,所以目前大部分學校以融 合式體育為主要安置型態(葉宏達,2005),但在相關研究卻指出目前有六 到七成教師自認為自己不適合擔任融合式體育教學、有七成的特殊學生在 融合式體育課中是獨自在一旁活動的(黃月嬋,2006),可見我國目前融 合式體育教學出現了相關問題。為了解體育教師在面對特殊學生時為何感 到無力教學?且如何幫助身心障礙學生可以參與體育課程?將是本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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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之重要問題。

研究者本身為台中教育大學體育系碩士班的一般學生,在一次機緣下 接觸到本次研究中的批判性諍友王老師(化名),王老師是一位具有教育 熱忱與愛心的體育科任教師並為學校的特教組長,其教導的學生大部分為 三年級,在本學期第一次接觸到身心障礙學生,此學生為一位患有中度智 能障礙之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王老師感到非常無力,因為這位學生經常不 參與體育課,在學校各處亂晃,造成王老師極度的困擾。所以引發研究者 想藉由行動研究方式期望改善這位學生不參與體育課的情況,並提升教師 的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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