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從交涉到衝突
第二節 善後處置:與羅發號事件之比較
1843 年,隨著歐美社會對茶葉飲品的需求日益增加,為了更快速的將中國 茶葉輸出到歐美,歷經無數世代的演進的木質帆船進入到這個階段,在結構、速 度及美觀都取得登峰造極的發展,開啟了「飛剪船時代(The Clipper Ship Era)」。
這種船身狹長,前端突出的空心船首,使其利於在風浪中破浪而前,一般的飛剪 要建立一條橫越太平洋的航線。1867 年,美國太平洋郵船公司(Pacific Mail Steamship Company)的科羅拉多號(USS Colorado),從加州舊金山啟航,首度開 啟往來於日本橫濱、中國香港之間的太平洋定期航線。此一定期航線也導致日本 和中國的移民湧入加州,不僅加深加州的文化多樣性,也使得美國與東亞的聯結
18 Arthur H. Clark, The Clipper Ship Era:An Epitome of Famous American and British Clipper Ships, Their Owners, Builders, Commanders, and Crews 1843-1869 (New York and London: The
Knickerbocker Press, 1911)
19 聶寶璋編,《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 第一輯 1840-1895 年 上冊》(上海: 人民出版社,1983),頁 169。
20 同前註,頁 166。
21 Ernest R. May 著,江浩譯,《美國外交政策的形成》(香港:今日世界,1963),頁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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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 W. Wright, Puget Sound Steamboats, Golden Days of Fraser River Navigation, Lewis & Dryden's Marine History of the Pacific Northwest. New York: Antiquarian Press, Ltd., 1961.
"Pacific Mail SS Co.". The Ships List. Retrieved 10 June 2015. http://www.theshipslist.com/
23 聶寶璋編,《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 第一輯 1840-1895 年 上冊》(上海: 人民出版社,19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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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加害。而引起美國政府對臺灣當時統治當局-清朝政府表示高度關切。羅 發號事件的船隻背景與漂流民所遭受到的待遇,與 1903 年班傑明休厄爾號事件 有著部分相似之處,如遭難船隻的國籍為美國,同樣都因臺灣當地原住民的因素 導致船員的死亡。不同的是,臺灣在 1895 年經歷政權的轉換,當時的肇事國由 中國轉變為日本。以下將由美、中、日三國的官方檔案,來了解這兩起事件中對 船難事件的交涉與善後處置有何相似與相異之處,以突顯本文班傑明休厄爾號船 難事件之特色。
1867 年 4 月 1 日船難消息回傳廈門時,美國領事李仙得(Charles W. Le Gendre) 立即前往福州,向閩浙總督吳棠以及福建巡撫李福泰交涉,要求清朝依 1858 年
《中美天津條約》的第十一款與第十三款的規定,負起船難救護與逮捕原凶的責 任:
第十一款一、大合眾國民人在中華安分貿易辦事者,當與中國人一體和好 友愛,地方官必時加保護,務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騷擾等事。倘 其屋宇、產業有被內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嚇、焚毀侵害,一經領事官報明,
地方官立當派撥兵役彈壓驅逐,並將匪徒查拿,按律重辦。倘華民與大合 眾國人有爭鬥、詞訟等案,華民歸中國官按律治罪;大合眾國人,無論在 岸上、海面,與華民欺侮騷擾、毀壞物件、毆傷損害一切非禮不合情事,
應歸領事等官按本國例懲辦。至捉拿犯人以備質訊,或由本地方官,或由 大合眾國官,均無不可。26
第十三款一、大合眾國船隻在中國洋面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等害 者,該處地方官一經查知,即應設法拯救保護,並加撫恤,俾得駛至最近 港口修理,並準其採買糧食、汲取淡水。倘商船有在中國所轄內洋被盜搶 劫者,地方文武員弁一經聞報,即當嚴拿賊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贓,無
26 汪毅、張承棨編,《咸豐條約 卷四》(臺北:文海,1974),頁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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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多寡,或交本人,或交領事官俱可,但不得冒開失單。至中國地廣人稠,
萬一正盜不能緝獲,或起贓不全,不得令中國賠還貨款。倘若地方官通盜 沾染,一經證明,行文大憲奏明,嚴行治罪,將該員家產查抄抵償。27
美國廈門領事李仙得認為根據《中美天津條約》,臺灣的地方官員有責任保護該 地船難失事的美國籍船員,而像羅發號船員遭到臺灣原住民的戕害,地方官也有 捉拿犯首的義務。4 月 18 日,李仙得協同美艦「亞士休洛」號艦長費米日(J. C.
Ferbiger)抵達臺灣府,將中英文照會送至臺灣鎮總兵劉明燈與臺灣道吳大廷,要 求負起嚴懲凶徒的責任。但劉明燈與吳大廷先前就已函覆給英國領事,認為:
告以生番不歸地方官管轄,嗣後請飭外國商人謹遵土牛之禁,不可擅入生 番境界,以免滋事。28
亦即希望透過英國領事的介入,向美國傳達「生番行同獸類」加上「山海險阻,
不便進兵」的理由,藉此息事寧人。29其次,秉持福建通商局總辦尹西銘咨函給 臺灣府知府葉宗元調查事件真相所表明的原則:
臺地生番,穴處猱居,不載版圖,為聲教所不及,是以設有土牛之禁。令 該船遭風,誤陷絕地,為思慮防範所不到。苟可盡力叜捕,無不飛速檄行,
無煩合眾國兵力相幫辦理,或損威失事,愈抱不安。30
臺灣府知府葉宗元表現出消極處理的態度推卸責任,希望李仙得知難而退。然後
27 同上註,頁 21-31。
28 〈劉明燈等奏美船夥為臺生番戕害李領事帶兵船來請會勦美兵官斃命已回滬請與該公使蒲安 臣辯論摺〉,同治 6 年 6 月 18 日,卷 49,《籌辦夷務始末 (同治朝) 五冊》(北京:中華書局,
2008),頁 2086。
29 黃嘉謨著,《美國與臺灣-1784 至 1895》(臺北:中研院近史所專刊,1966),頁 204。
30 〈吴棠李福泰奏臺灣美商船與生番構釁摺〉,同治 6 年 7 月 25 日,卷 50,《籌辦夷務始末 (同 治朝) 五冊》(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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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3 日,在李仙得的慫恿下,美國亞細亞艦隊「哈德福號」(Hartford)和「懷 俄明號」(Wyoming)的海軍官兵,在未取得美國政府的同意下,直接在羅發號事 件案發地龜仔角登陸討伐臺灣原住民,但遭遇伏擊,以「哈德福號」副艦長麥肯 基(A. S. Mackenzie)中彈陣亡,失敗撤退收場。31對此結局,劉明燈與吳大廷認為
「以安靜息事為要」,如果美國艦隊若再率兵返回旗後,命令「該地方文武立即 馳往,設法阻止,以免仇釁愈結愈深,致成不了之局」。32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的首席大臣奕訢,在上奏給同治皇帝的奏摺中,認為羅發號事件若不能妥善處理
「遷延日久,必致嘵瀆不休」,應該向上請旨:
嚴飭該鎮道及所派文武委員,迅速購覓熟番,相機辦結,不得任令顢頇支 飾,庶美國無所藉口,而別釁亦可不生。33
御批依議後,臺灣鎮總兵劉明燈不得不執行該旨令,統領軍弁民夫,水陸並進到 達瑯 後,廈門領事李仙得與臺防理番同知王文棨也先後抵達該地的柴城。而劉 明燈又以「該番負固不出,既無綫路可通,復敢要結黨援,妄逞螳臂,若不大張 撻伐,不足以儆凶頑」,以籌劃大型討伐行動為由,向臺灣道吳大廷往返函商,
及與前署鎮臣曾元福約期分路並擊為藉口,拖延進軍腳步的過程中。李仙得在 10 月 10 日,帶領通事吳世忠,以及當地閩、粵頭人親赴火山地方,與當地的十 八番社總頭目卓杞篤面議和約,約定:
嗣後船上設旗為憑,無論中外各國商船,如有遭風失事,由該番妥為救護,
交由閩、粵頭人轉送地方官配船內渡。儻若再被生番殺害,閩、粵頭人轉
31 黃嘉謨著,《美國與臺灣-1784 至 1895》(臺北:中研院近史所專刊,1966),頁 210。
32 〈劉明燈等奏美船夥為臺生番戕害李領事帶兵船來請會勦美兵官斃命已回滬請與該公使蒲安 臣辯論摺〉,同治 6 年 6 月 18 日,卷 49,《籌辦夷務始末 (同治朝) 五冊》(北京:中華書局,
2008),頁 2089。
33 〈美使蒲安臣照會〉同治 6 年 8 月 10 日,卷 50,《籌辦夷務始末 (同治朝) 五冊》(北京:中華 書局,2008),頁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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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Murder of shipwrecked seamen of the American ship Benjamin Sewall in Formosa,”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04, pp.44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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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 年 3 月 12 日船員遭到臺灣原住民殺害為起始,至 10 月 23 日李仙得隨同臺 灣鎮總兵劉明燈撤兵結束,清廷政府則以 7 個月的時間來息事。在兩起因船難事 件所引起的國際糾紛中,日本政府在事件究責與善後處置的態度與速度,表現出 較為近代化統治理性的治理性。
然而日本政府在船難事件中的態度與速度所表現出的近代國家的特質,但日 本政府對於原住民的懲治行動也合乎近代國家的統治理性嗎。日本取得臺灣後,
面對懲戒原住民殺人梟首的「行凶」問題,於 1897 年(明治 30 年),臺中縣苗栗 支廳的大湖撫墾署署長椙山清利,向當時的臺灣總督乃木希典給予的建議中,提 出了「原住民自無犯罪意識,殺人時只能視為瘋癲或白痴所為」的見解。39但在 日治初期,「普通刑法」仍被法院無差別的適用在被告為高山原住民族的刑事案 件中,法院在判決中並未特別討論被告的「蕃人」身分。但此一作法引起地方行 政機關的質疑。臺灣總督府於 1900 年做出重要的內訓第 1 號「關於生蕃人犯罪 起訴之件」。其表示對於無能力理解何謂刑罰的蕃人適用一般法律,無論實際上 或理論上而言,皆不合宜。針對蕃人犯罪應盡量採取委由行政處分之分針,透過 內訓方法的操作,大大擴張行政機關的權限。40日本外交部在 1904 年 3 月 2 日 給美國駐東京大使館的照會中,說明如何對於紅頭嶼的達悟族人造成美國籍船員 溺斃的善後處置:
臺灣政府最後決定派遣大批警察部隊並討伐島上的原住民。41
這就解釋了在 1904 年,日本官方的行政系統在班傑明休厄爾船難事件後,
未經傳訊過程即拘捕紅頭嶼的漁人、野銀、東清等達悟族部落領袖 10 人,並直 接燒毀部落屋舍做為犯行懲治,且未經審判便將 10 名達悟族人監禁在臺東廳監
39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 第一卷》(南投市,省文獻會,1997),頁 51。
40 王泰升,〈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的現代法治初體驗_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臺大法學 論叢》(臺北:臺大法學論叢編輯室,第 40 卷第 1 期,2011),頁 35。
41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e in Tokyo (Baron Komura) to American Legation in Tokyo (Griscom), 2 March 1904, FRUS, 1904 No. 37 Inclosure., p.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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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其並沒有遵守現代法治國,經由檢察官起訴,轉往法院審理的正常法律程序 來處置的主要原因。
日本政府對此一事件的善後處置,同時反應出官方認為高山族原住民並未擁 有法律所承認的範圍內的人格,所以不適用帝國法律,因而有「原住民族可不依 法律統治」的見解。但是對於船難事主國,已經位列現代法治國家的美國,為何 對此處置沒有異議且表示滿意呢:
本國務院感激日本政府對逮捕和懲罰這些相關暴行的凶手所做的努力,並
本國務院感激日本政府對逮捕和懲罰這些相關暴行的凶手所做的努力,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