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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特種建築物確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其他特別需求,得依建 築法之規定,經一定之審核程序通過行政院之許可,免予適用該法之全部 或一部,排除有關防火避難設施一部或全部之適用與消防安全設備設得經 認可引用同等效能以上之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等。

但當特種建築物面臨空間使用條件改變、場所用途範圍調整、設施設 備老化更新等課題,修訂防災計畫時,目前應優先考慮滿足人員避難安全 條件,再試圖符合現行法規要求。由於特種建築物沒有專屬之法規條文可 資依據,而其所屬防火設施設備,仍有相當檢討應設項目與現行法規規定 相符合。檢討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之審議核可或規劃防火設施設備改善方 案時,仍可引用較為周延之現行法規及規範為參考標準,以先行釐清本特 種建築物之變更申請程序、場所使用類組分類、防火設施設備設置等法定 設計檢討項目。因此,本案例合理之評估及作業過程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比對現行相關法規條文之分析研究。

(二)檢討建築物用途型態、場所類別、變更內容、增建改建等屬性。

(三)評估既設防火設施設備是否已能符合現行規範。

(四)發現不符合項目之現況與原因。

(五)評估符合法令且合理可行之直接改善工法。

(六)發覺現行法規不適用、有疑義待釐清、不易執行等缺失項目。

(七)研擬性能式設計、驗證等替代改善方案之間接改善工法。

(九)進行所有改善方案之可行性評估。

(十)制定或修訂防災計畫之基本設計規範。

(十一)研擬特種建築物變更送審作業文件規範。

(十二)建議特種建築物變更及改善之審議辦理程序。

依以上檢討執行過程之構想套用於本案例中,本研究既經確認之計畫 目標,係以通過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為前提,量身修訂合理適用的防災計 畫,完成臺北車站現有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安全設備硬體功能之改善,滿 足特種建築物防災自救之應有能力,藉此重新調整與改良原有不合時宜之 防火安全管理與緊急應變標準流程等軟體作業制度,以強化未來災害應變 處理之效率。

為配合本案目標之完成,本研究首先以蒐錄國內外應用法規,彙整摘

要說明於2.2節,完成表 2.2、應用執行法規一覽表。於 2.3節中,說明特

種建築物申請流程,整理圖 2.2、特種建築物申請審議流程圖及表 2.4、防 災計畫及管理維護書內容。於2.4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NFPA 130」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規定,完成表2.5、表 2.6、表2.7 條文摘要一覽表。以作為完 成現行法規檢討評估之第一階段。

其次,在第三章各節次中,針對目標建築物(臺北車站大樓)實施應 有之查勘與訪談,整理簡要說明建築物現行使用概況、防火設施設備設置 及維護現況,另參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請辦法」及「原有合 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表格格式,完成表3.4及 表 3.6有關本建築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安全設備之現況檢討概要表。並表達出 部分防火設施設備設置上與現行規定不吻合之處,完成防火設施設備設置 現況檢討評估之第二階段。

後續之改善規劃評估階段,同樣經由列表檢討,依次針對各項已知缺 失研擬各種所需及可能之改善方案。以前段歸納之邏輯順序,構想改善對 策之規劃原則,如下列順序:

(一)以符合國內建築、消防法規規範為優先。

(二)以同時滿足國外NFPA 130 條文規定為其次考慮重點。

(三)必須參考未來可能頒布專章法規之新增要求。

(四)條列式法規(Route A)無法滿足或不適用時,應考慮採用性能式替 代方案。

(五)性能式替代方案應先以Route B(火災成長及避難時間計算公式檢 證法)方式進行驗算評估。

(六)建議考慮以數種不同Route C 方法進行性能式替代方案驗證,包括 計算、電腦模擬等方式,以求得更精準之結果研判。

(七)必要時,得要求舉行現場實驗以確認成效。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檢討及評估,得依不同樓層別分別選用最適 用之設計法源或方法,諸如條列式法規Route A、性能評定式 Route B 或性 能驗證式Route C 等,均可採用,具較多樣之選擇性。而消防安全設備除 少部分設備係屬於獨立個體外,大多屬於系統式設備,必須以全棟建築整

準,仍以引用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範為主。

建構臺北車站大樓特種建築物防火設施設備改善之規劃方案時,整體 而言,可參考性能式設計之檢討規劃流程模式,參閱圖2.4。本研究就實 務執行層面,予以修正作業順序如下圖4.1 所示:

圖4.1、特種建築物防火設施設備改善規劃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