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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之垂壁(curtain)區劃。

• 以具有氣密性不燃材料

防火區畫之設置,為保證人員可用疏散時間(AEST)之充裕及維持建 築物承受火害之強度,甚至考慮建築物災後回復之堪用性,我國「建築技 術規則」除規定建築物結構之樑、柱、牆、樓板應具備一定之防火時效,

開口部構件尚需含遮焰性及遮煙性等性能。其中建築結構構件以明文規定 不同防火時效之工法外,也可以工程計算預估建築結構之耐火臨界溫度與 時間,實際反應防火耐火之性能極限,或採行CNS-12514「防火構造試驗 標準」加熱試驗曲線實際施行防火測試驗證。而開口部構件則多以直接實 施防火測試驗證為原則,以取得合格防火性能標識證明,如CNS-11227「防 火門試驗標準」、CNS-14815「防火窗試驗標準」、CNS-14803「防火捲門 試驗標準」、CNS-14514「貫穿部防火材試驗標準」等。

防火區劃依建築物內所需防護空間性質不同,其設置概念亦有不同之 目標及要求[47],說明如下。至於防煙區劃及避難安全區畫之設置概念,

另於5.5節及 5.6節說明。

(一)面積區劃(或稱水平、平面、分區區劃)

1. 以人為劃分方式,在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下(例如防火 1500 m2、防煙 500 m2)實施之防火(煙)區劃。

2. 通常以防止水平橫向之延燒及煙流動為目的。

3. 用以防止火災中遭受火焰及熱煙侵襲影響之面積範圍擴大。

4. 在較大面積之樓層做分區區劃,使火災發生區域與同樓層之其他區 域隔離。

(二)層間區劃(或稱樓層區劃)

1. 為防止火災向其他樓層,特別是向上樓層延燒擴大,以各樓層為單 位所設定之區劃。

2. 層間區劃之構成,係以樓地板層(防止室內向其他樓層之延燒)及 外壁拱肩牆、屋簷等(防止自建築物周圍向其他樓層之延燒)為基 本構造。

3.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

50cm,或與樓地板交接之外牆高度>90cm。

(三)豎道區劃(或稱垂直區劃)

1. 建築物內之挑高空間、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含 電梯、貨梯)、排煙管道、豎井(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等非水

2. 構成建材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的牆壁為原則,並配合使用防 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3. 垂直通道中,火災熱氣流擴散速率遠高於水平通道,常會成為火焰 傳播及煙氣遠距離擴散之途徑,應特別注重區劃之完整性、閉合性。

(四)使用區劃(或稱異類、用途區劃)

1. 在同一建築物內兩種以上不同使用方式及管理形態的空間同時存在 時,為防止危險相互擴散,應予以區劃。

2. 起火危險及延燒危險性較高的部分,須與其他部分區劃隔離。

3. 避難者較多,可能造成避難行動混亂的場所,亦須與其他空間區劃 隔離,另行加強保護措施。

4. 構成部建材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開口部使用防火門窗等防 火設備。

(五)貫穿部區劃

1. 給排水、瓦斯管路、電力、通訊管線、空調排煙等通風管道等貫穿 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時,防止火焰及熱煙氣侵入其它防火區劃。

2. 貫穿部位之合成構造(防火填塞),應採同等效能之防火材料。

3. 風管內部應在貫穿部位之任一側裝設防火閘門。

如前4.2 節及表4.1列述,臺北車站大樓經全面檢討界定防火區劃範 圍後,除U-2~G+1 層供車站使用部分之平面樓地板面積大於 1500m2無法 分割,及直通樓梯電扶梯貫穿不同樓層部分無法改善,需以避難安全性能 檢討驗證外;基本上針對車站大樓公共區與非公共區間之防火區劃,包含 不同用途類組之平面區劃、挑高空間之垂直區劃、直通樓梯及垂直管道之 豎道區劃等,是可以直接進行工程改善的,其可供改善之方式及防火設備 材料種類如下:

(一)不同防火區劃之防火時效要求。

(二)防火設備如防火門窗、防火捲門、防火閘門或撒水幕等。

(三)室內裝修採不燃材料、耐火板、耐燃材料、防火批覆及防焰物品等。

(四)管道、管線貫穿防火區劃牆面部分採防火填塞工法。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者。

有關臺北車站大樓防火區劃全面改善之概念構想及區劃界面等,初步 規劃如圖4.2 至圖4.5 所示。各種不同區劃間防火時效之要求,則依「NFPA 130」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經彙整整理如表 5.2。

表5.2、臺北車站大樓相關防火區劃防火時效一覽表

項次 防火區劃種類、範圍 防火時效

NFPA 130

1 變電站與其他使用空間之牆壁 2 小時

2 電器控制室、輔助電器室、相關電池室與其他使用空間之牆壁 2 小時

3 垃圾間與其他使用空間之牆壁 2 小時

4 列車控制室與其他使用空間之牆壁 2 小時

5 區隔公共區域與非公共區域之牆壁 2 小時

6 變電站之開口與其他開口貫穿處之防火門 3 小時 7

電器控制室、輔助電器室、相關電池室、垃圾間、列車控制、區 隔公共區域與非公共區域之牆壁其開口與其他開口貫穿處之防 火門

1.5 小時 8 下水道路線之輔助區域與軌道區域之牆壁 3 小時 9 地下系統路線之輔助區域與軌道區域之牆壁 2 小時

建築技術規則

1 樓地板面積每 1500m2之區劃牆壁 1 小時 2 1500m2區劃牆開口與其他開口貫穿處之防火門 1 小時防火

1 小時阻熱 3 挑高空間、電扶梯間、安全梯間、昇降機道、垂直管道間及其他

類似部份 1 小時

4 貫穿防火區劃之風管,其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 1 小時

5 餐廳廚房與其他使用空間 1 小時

6 安全梯之四週牆壁 1 小時

7 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 1 小時

0.5 小時 8 特別安全梯之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周牆壁 1 小時 9 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出入口之防火門 1 小時防火

0.5 小時阻熱 10 特別安全梯之樓梯間出入口之防火門 0.5 小時 11 緩衝區與連接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地下層 1 小時 12 緩衝區與連接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地下層開口

處之防火門窗

1 小時防火 1 小時阻熱 13 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其連接部分之牆壁、防火門窗 1 小時 14 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集中設置,與其他使用空間之牆壁、防火門

窗 1 小時

15 防災中心之牆壁、防火門窗 2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