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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特種建築物申請程序分析 2.3.1、特種建築物申請規定

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13]之規定,

建築物應符合下列適用條件之ㄧ,始得建請行政院核定為特種建築物,免 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而交由內政部承辦審議行政院交議之特種 建築物申請案:

(一) 涉及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二) 因用途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三) 因構造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四) 因應重大災難後復建需要,具急迫性之建築物。

(五) 其他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為辦理特種建築物申請,應由起造人(本案應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 局)先行檢具特種建築物申請書,格式如表2.3 及相關文件圖說,經直轄 市(臺北市政府)、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報請行政 院核定特種建築物申請案,並轉交內政部進行實質審議程序。內政部為處 理行政院交議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件,得邀請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委員、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審議。其 流程如圖2.2 所示。

本「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於2007 年 7 月修正,增修之第 6 點及第9 點分別補充規範特種建築物於興工前或施工中有重大變更設計 時,該特種建築物起造人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修正防災計畫或 安全防護計畫。而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

建築法第九條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 車空間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該特種建 築物之使用單位應報請該特種建築物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變 更內容,並應取得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配合變更 之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由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 查確認,不再經內政部審議。

以臺北車站特種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個案而言,除引用最新之特種建 築物申請程序外,涉及建築物使用有跨類組用途改變之部分,提出申請時 應參酌「建築法第七十三執行要點」[11]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劃、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之依據,或採行必要之性能式替代方案。

此外,為利營建資料統計,完成審議通過行政院核定免申請建築執照 之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起造人於開工前,應填具建造執照 申請書並檢附建築法制式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 畫)、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俟完工後,起造人於該建築物使用前,除應檢具竣工圖說(含修正或 變更設計)、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等 資料,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作為日後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起 造人辦理竣工備查時,應同時副知行政院及內政部,並提送竣工圖說、防 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各一份備查。

圖2.2、特種建築物申請審議流程圖

表2.3、特種建築物申請書

年 月 日 (工程名稱)因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請准依建築法第九 十八條指定為特種建築物。

此 致 行政院

起造人 (簽章) 1.起造人

姓名(或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通訊處

聯絡電話 聯絡人 2.設計人

姓名 開業證書字號 事務所名稱

事務所地址

聯絡電話 (簽章) 3.建築基地概要

建築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建築地號 地段 小段 地號等共 筆 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

騎樓地面積: m2 法定建蔽率: % 其他面積: m2 法定容積率: % 基地面積合計: m2

4.建築物概要

建築物主要用途 設計建築物高度 m 建築面積 m2 設計建蔽率: % 樓地板面積 m2 設計容積率: % 5.建築物建築期限 個月

6.雜項工作物概要

7.申請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範圍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