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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防火避難設施設置現況檢討

臺北車站大樓防火避難設施設置現況,是否能符合現行規定,經實地 勘查結果,並比對「建築技術規則」及「NFPA 130」規定檢討,評估分析 目前設置狀況及與現行規定不同之處,說明如下:

壹、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部份:

(一)防火區劃:

1. 平面區劃:

(1)G+3 層以上非公共區,各層設有撒水設備,得放寬防火區劃面積 至3000m2,部份區域因室內裝修隔間改變,原有區劃不完整,應 重新界定防火區畫範圍。

(2)G+2 層商業空間之裝修區劃,應另行判定。

(3)U-2 至 G+1 層車站大廳穿堂等公共區域,為提供旅客便利通行空 間,單層樓地板面積>1,500m2無法區劃。

2. 特定用途空間區劃:U-1 層供停車場用途,G+7 層供設備機房用途,

無法區劃,免檢討。

3. 垂直區劃:除各昇降機間之開口具備防火門,經檢視合格外。G+1 至 G+7 層車站大廳挑高空間、U-3 至 G+2 各層電扶梯間及各式垂直 豎道間等,防火區劃有缺口,不完整。

4. 層(戶)間區劃:車站(A2 類組)使用範圍內部設置商業空間(B2、

B3 類組),不同用途之間未設防火區劃。

5. 貫穿部區劃:各樓層之防火區劃牆有各式管線貫穿,其貫穿部部分 未做防火填塞,貫穿區劃之風管於風管內部尚未設置防火閘門。

6. 地下建築物區劃:車站 U-1 層與 4 條地下街連接處,其中 5 區緩衝 區之防火設施設置不完整。

7. 防火門窗:

(1)G+3~G+6 層部分防火區劃新設出入開口未設置防火門,部分防火 門未設置門弓器或無推把鎖。

(2)G+2~G+7 層共 8 座準安全梯之防火門,其防火門之金屬門板為多 片接合,其接合處均有隙縫,非完整之防火門片,與安全門構造規 定不同。

(3)U-1 穿堂層西南側與新世界地下街連接處設置防火捲門,但未開設 防火門。

(4)G+1 層高鐵售票區設防火捲門,但未開設防火門。

(5)G+6 層員工餐廳廚房內設置鍋爐室,未設置防火門區劃。

(二)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U-1 至 G+1 層部分室內裝修分間牆(商店隔間)未使用防火建材或不 燃材料。G+2 層商業空間之裝修建材,應另行判定。

(三)內部裝修材料:

U-1 至 G+1 層部分室內裝修區域(商店)未使用耐燃材料。G+2 層商 業空間之裝修建材,應另行判定。

(四)避難層出入口:

G+1 層含東西側停車場共 25 處,其出入口總寬度為 117.35m,G+2 層 為B-2 組商場,樓板面積 11,940.66m2,依規定出入口總寬度應為68.04m。

經檢討符合現行規定。

(五)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1. G+3 至 G+6 層:為安全梯出口,每層 10 處,共設 40 處,經核算各 出入口寬度及總寬度符合現行規定。

2. G+2 層:為商業空間(B2、B3 類組)設 2 處安全梯出口,8 處直通 樓梯電扶梯,其出口總寬度不得小於該樓地板面積每 100m2寬27cm 之計算值,本層樓地板面積11940.66m2,總寬度應為32.24m,現況 僅 31.6m,與現行規定不同。

3. U-3 至 U-1 層:主要為直通樓梯電扶梯組、各層安全梯(含東西側停 車場所有),共計 47 處出入口,經核算各出入口寬度及總寬度符合 現行規定。

(六)走廊:

除G+2 層商業空間裝修中,應另行判定外。U-3 至 G+1 地下車站與 G+3 以上樓層所有之走廊通道寬度,均符合現行規定。

(七)樓梯:

1. 樓層居室各部份至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各月台至 U-1 層驗票閘口入 口候車區,其步行距離大於 30m,與現行規定不同。

2.直通樓梯:

(1)位於公共區南北二側,共設 8 座直通樓梯電扶梯連接 U-1 至 G+2 層。直通樓梯貫穿樓板,未設置完整防火區劃。

直通樓梯+電扶梯形式,直通樓梯貫穿樓板,其樓梯未設置完整之 防火區劃。

(3)設 4 座直通樓梯電扶梯於 U-3 至 U-2 層連通車站月台與捷運轉乘 區。直通樓梯貫穿樓板未設置防火區劃,應更正為安全梯。

(4)設 2 座直通樓梯於 U-1 連通 U2A、U2B、U2C 等地下三層。其於 U-1 層未設置樓梯防火區劃,且未更正為特別安全梯。

3. 安全梯:

(1)地面層以上,位於非公共區東西二側出入口附近,僅設 2 座安全 梯連通 G+1~G+6 層,其設置符合現行規定。

(2)U-1 至 G+1 層,位於東西二側停車場,共設置 9 座安全梯,直通 地面層戶外,其設置符合現行規定。

(3)U-2 至 G+1 層,位於第 2、3 月台兩側,共設置 4 座安全梯,直通 地面層戶外,其設置符合現行規定。

4. 準安全梯:G+2 至 G+7 層,位於非公共區南北二側,設置 8 座具有 安全門之直通樓梯,但未能直接通達 G+1 避難層,須在 G+2 層轉換 直通樓梯電扶梯至避難層。

5. 樓梯總寬度:G+2 層為商業空間,樓地板面積 11,940.66m2,依規定 總寬度應為 71.64m,與現行規定不同。

6. 特別安全梯:

(1)G+2 層商業空間,未設置特別安全梯,與現行規定不同。

(2)U-1 連通 U2A、U2B、U2C 層,已達連通地下三層之要件,但未 設置特別安全梯,與現行規定不同。

(八)緊急進口:

G+2~G+6 層設置之緊急進口採中軸開啟方式,導致寬度不足。G+7 層未設置緊急進口,與現行規定不同。

(九)緩衝區:

1. 東南側站前地下街及捷運:交接處未設置緩衝區。

2. 東北側中山地下街及捷運:類似緩衝區約 1,114m2,設排煙設備,防 火區劃因既有直通樓梯連通台北捷運站出口而不完整。

3. 北側台北地下街:緩衝區約 352m2,專用出口直通樓梯寬度不足。

4. 西北側台北地下街:連接通道類似緩衝區,面積約 273m2,未設排 煙設備,專用直通樓梯不在緩衝區內。

5. 西南側新世界地下街:交接處緩衝區因地下街之攤位使用而不完整。

6. 台鐵捷運轉乘區:轉乘區未設置緩衝區。

(十)燃氣通風設備:

1. 燃氣設備未依規定設置瓦斯自動遮斷系統。

2. U-1 層之廚房,除應設置瓦斯自動遮斷系統外,由於位處地下樓層,

需另行設置通風排煙系統。

(十一)廣告招牌:

招牌燈箱未設置漏電斷路器。

(十二)舞台:

舞台簾幕馬達外殼未採用全密閉型。

(十三)電影放映室:

1. 放映室燈具未設置加裝護罩。

2. 放映室設有整流器、變阻器、變壓器時,其中整流器、變壓器應裝 置保護罩,現無法判定。

(十四)鍋爐設備:

設於G+6 層廚房附屬之鍋爐室,應設置完整之防火區劃、機械通風換 氣設備及一氧化碳偵測警報系統等,鍋爐房之隔鄰空間(廚房內)亦須設 置一氧化碳偵測警報系統。一氧化碳偵測訊號啟動時須能自動啟動機械通 風換氣設備、立即自動停止鍋爐使用,並移報消防火警受信總機。上述設 備目前尚未設置。

貳、依「NFPA 130」檢討部分:

(一)附屬空間之防火區劃與時效:

位於U-3 至 U-1 層非公共區內之車站附屬設備空間,其所屬防火區劃 牆等,經現場查勘評估,符合現行規定。

(二)公共區與非公共區之間的門及開口部:

G+1 層鐵路警察局、服務處、高鐵售票處、高鐵服務處、高鐵警察局、

U-1 層高鐵服務區等處之門及開口部,未設置符合規定之防火區劃。

(三)公共區與非公共區之間的防火時效:

除上述部分之門及開口部未符合規定設置外,其餘之防火區畫牆等,

經現場查勘評估,符合現行規定。

非公共區進入公共區之開口,應採防火門,經現場查勘符合現行規定。

(五)逃生路徑:

地下車站之公共區域任一處,應具備二方向逃生路徑,經現場查勘評 估,符合現行規定。

(六)月台重複步行距離:

各月台逃生路徑之重複步行距離,自月台二端點起算至最近直通樓梯 出入口之共同路徑,應小於25m,經現場查勘,符合現行規定。

(七)月台疏散時間:

各月台上之旅客全部進入最近之出入口,疏散完畢,應在4 分鐘之內,

經現場查勘核算評估,符合現行規定。

(八)月台出口與避難路徑長度:

第1、4 月台共設 6 處直通樓梯電扶梯出口,第 2、3 月台共設 6 處直 通樓梯電扶梯及2 處安全梯出口,月台任一點距離疏散出口應小於 100m,

經現場查勘核算評估,符合現行規定。

(九)安全疏散時間:

1. 第 2、3 月台二端設有安全梯,符合 6 分鐘內逃生至戶外之要求。

2. 第 1、4 月台最遠二端未設置安全梯,疏散距離較長,逃生時間仍需 驗證。

(十)月台、走廊、斜坡通道寬度:

月台、斜坡及出口通道之寬度為4600mm,大於規定淨寬度 1120mm。

經現場查勘,符合現行規定。

(十一)樓梯、電扶梯寬度:

第1~4 各月台之直通樓梯電扶梯寬度為 4600mm,大於規定淨寬度 1100mm。經現場查勘,符合現行規定。

(十二)門與閘口寬度:

設於U-1 層之安全門寬度為 1500mm,大於規定淨寬度 915mm。經現 場查勘,符合現行規定。

(十三)驗票閘口:

驗票閘口開口寬度、機台高度等,經現場查勘核算,符合現行規定。

臺北車站大樓防火避難設施依現行法規所檢討之項目及內容、樓層位 置、現況分析與結果判定等,彙整概要表列如下頁表3.4;主要缺失現況 如圖3.13、圖3.14及圖 3.15所示。

表3.4、臺北車站防火避難設施現況檢討概要表

47 處 U-3~U-1 共計47 處出入口,核算開口寬

9.屋頂避難平台 RF 免檢討。 ○ 1120mm。

(7)樓梯、電扶梯寬度 U-2

1-4 月台直通樓梯+電扶梯寬度 為4600mm>規定淨寬度 1100mm。

圖3.13、臺北車站大樓防火避難設施主要缺失現況(1)

樓地板>1500㎡無法設置平面防火區劃 挑高空間分間牆未設置垂直防火區劃

直通樓梯貫穿樓板未設置垂直防火區劃 公用管道空間未設置垂直防火區劃

商店使用未依面積及用途設置防火區劃 風管管道貫穿防火區劃處未作防火措施

圖3.14、臺北車站大樓防火避難設施主要缺失現況(2) 地下街連接口防火區劃捲門未設防火門

室內裝修未使用防火建材、不燃耐燃材料

G+2 層以上緊急進口之寬度不足 G+6鍋爐室未設置防火門及CO監測設備 安全門之門板有縫隙,不符構造規定

G+2層樓梯總寬度不足未設特別安全梯

圖3.15、臺北車站大樓防火避難設施主要缺失現況(3) G+1餐廳廚房未設防火區劃

U-1層臺鐵非公共區防火區劃未設置

G+1 層高鐵非公共區防火區劃未設置 U-1層高鐵非公共區防火區劃未設置 G+1層臺鐵非公共區防火區劃未設置

U-1廚房瓦斯器具未設置漏氣遮斷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