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災難發生,保證全員疏散成功,係評斷建築物能否永續保有防災 安全功能之重要指標。避難逃生時間決定即代表建築物避難性能之實質目 標,工程規劃上,下列建築物防火設施設備配置後之運作綜效,將左右避 難時間性能之結果。
(一)建築物耐火結構。
(二)避難行動空間(走廊或安全梯廳等)區劃之防火時效。
(三)樓層平面避難通道之規劃:含通道寬度、長短、筆直或曲折等因素。
(四)樓層避難(樓梯)出口及避難層出入口之規劃:含設置數量、間隔 距離、開口寬度等因素。
(五)主動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啟動時機:
1. 火警設備示警及緊急廣播通報時間 2. 滅火系統之啟動及動作時程
3. 排煙設備之啟動及效能
4. 標示照明指引設備啟動及持續時間
完整妥善之避難動線規劃方案,除上述硬體設施設備配置外,建築物 有效疏散性能之評估,尚應檢討容留人數之預估,人員活動力(運動能力 及環境熟晰度)分析,老幼、體障、傷患等行動不便弱勢族群專用通道,
臨時避難收留空間之設計,防災緊急應變作業流程之訓練,現場避難引導 指揮、通訊之協調方式等因素,再經法規檢討(Route A)、避難性能驗證 計算規範(Route B)或其他經認可之避難性能模擬實驗等驗證方法(Route C)等檢證工具多重運用,以研判發覺避難路徑之阻礙點並予克服改善,
達成人員避難安全時間之需求。
各類型避難標示及引導指標,建議依下列基本原則予以規劃,參考範 例如圖5.13所示。
(一)二個以上不同避難路徑方向指標指向安全梯直通樓梯等重要疏散通 道出口。
(二)防火區劃出口設置大型出口標示燈。
(三)避難指標之位置應位於避難路徑及室內空間視覺之交會點,必要時 得標示與出口間之距離。
(四)在建築物內重要地標或適當之間隔設置「現在位置圖」,並標示最近 出口位置。
(五)避難指標應有統一之形式,並賦予充足之照明亮度。
(六)降低避難指標高度或採用地面埋入型之標示燈,並由中央供電系統 提供穩定緊急電源供應。
(七)設置不需電源之螢光(蓄光、夜光)型避難標示指標[56],補強公 共區域停電後,仍可提供後續疏散或搶救行動之路徑導引功能。
(八)加強對身心障礙行動者之協助,設置聲光誘導式標示設備[57]或動 畫式誘導看板燈(LED跑馬燈、LCD顯示器)。
本案例中,供車站用途部分,得參考NFPA 130 規定有關避難時間性 能之要求,如下列所述;其中附錄C 並詳列完整之計算範例,可作為初步 計算評估之依據。
(一)月台出口之設置數量及距離:月台之全部旅客疏散完畢,應在4 分 鐘或更短時間內。
(二)車站出口之設置數量及距離:從月台最遠端一點完全逃離,到達安 全地點,應在6 分鐘或更短時間內。
臺北車站大樓依其特殊建築型態,可概分為(1)G+3 以上樓層辦公 室、(2)G+2 商業空間、(3)G+1~U-2 地下場站等三大區塊。其既有主要 疏散動線配置,參閱3.2.2節及3.2.3 節說明。各區塊收容人數計算評估、
逃生出口數量、尺寸、步行距離及避難路徑之規劃,可用避難安全性能評 估驗證之模式,應分別檢討應用,概述如下,並簡要示意如圖5.14;G+1 大廳層、U-1 穿堂層及U-2 月台層主要避難動線規劃構想,如圖5.15所示。
(一)G+2 商業空間及 G+3 以上樓層:
1. 採 Route A 方案,直接以「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
2. 採 Route B 方案,依據「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
計算評估;
3. 採 Route C 方案,運用避難模擬軟體或實際實驗測試驗證之。
(二)G+1 大廳層以下車站所屬樓層:
1. 採 Route A 方案,部份空間採「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
2. 採 Route B 方案,依據「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
計算評估;
3. 採 Route C 方案,引用如「NFPA 130 定軌式鐵路運輸系統標準」、
日本「地下鐵道火災對策基準」或其他國外相關法規計算基準等。
圖5.13、臺北車站適用之避難標示及引導指標
圖5.14、臺北車站大樓主要疏散動線示意圖
G+1 大廳層
U-2 月台層 U-1 穿堂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