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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中心」原係「建築技術規則」第12 章高層建築物所規定,如今 依「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之現行辦理規定,需在「防災計畫」中 載明防災中心建置之情形,防災中心已成為現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必要建 築設備之一。臺北車站大樓特種建築物原先並未設置防災中心,既有監控 中心之功能及位置尚不足完成現行法令條件之要求,未來本計畫各項防災 系統改善後,為整合三鐵共構特定區共同防災安全管理制度之運作功能,

迅速正確收發周邊建築物防災設備之訊息,研訂災難事故相互緊急通報方 式與時機,防救災應變指揮措施即時協調聯繫,於車站大樓空間內部另行 選擇適當位置用以部署與配置防災中心,以強化本建築之災害自救與監控 或協助鄰接建築物應變之能力,便成本計劃最重要之主題項目之ㄧ。

臺北車站大樓防災中心建置之法令依據,可引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 施工編第181 條」之規定:利用緩衝區與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 之原有建築物未設置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者,應增設之。且緩衝區應受 所連接之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監 控,雙方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應設置專用電話或對講裝置並連接緊急 電源,供相互連絡。

防災中心之設置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及「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整理如下:其基本構造、設備及內部配置之設 計構想,範例如圖5.16所示。

(一)建築位置與構造:

1. 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40m2。 2. 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

步行距離在30m 以下,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3. 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

4. 防災設備之監控盤、操作盤等,應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 固定。

5. 防災中心應以具有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 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 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6. 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另以防火區 劃間隔。

(二)各種防災設備之顯示裝置及控制:

1. 電氣、電力設備,緊急發電機之操作及啟動顯示。

2. 消防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3.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 者,應設置瓦斯緊急遮斷設備。

4. 連絡通信及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5. 常開式防火門及其偵煙型探測器之動作顯示。

6. 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之操作及動作顯示。

7. 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之啟動顯示。

8. 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之操 作及啟動顯示。

9. 與連接送水管等設備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10. 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11. 其他之必要設備。

(三)防災系統監控設備之應具功能:

1. 各種設備之記錄、監視及控制功能。

2. 相關設備運動功能。

3. 提供動態資料功能。

4. 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功能。

5. 逃生引導廣播功能。

6. 配合系統型式提供模擬之功能。

防災中心平時供做各種建築服務及防災系統之運轉功能監視及操作之 用,緊急危害發生時,轉為供做緊急應變及災害搶救等行動之臨時指揮中 心,必要時須將防災設備之操作權轉移由外部支援之專業救難人員主持,

以發揮救災行動措施之協調及統合力量,快速完成救災目標。而一切救災 搶救行動之完成,除應有事前完善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之訓練演練,面臨現 場瞬息萬變的動態,端賴救災指令下達清晰順暢與否,建築物內緊急通訊 聯絡之方式及品質,是提供良好指揮通報環境之關鍵。目前,臺北車站大 樓可供緊急連絡、通報之電訊系統種類如下:

(一)有線電話系統

1. 一般市用電話:119、110 等緊急撥接專線。

3. 緊急電話:獨立電話系統,紅色電話箱設於大樓內各處,可直接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