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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理論分析

第二節 單一選區兩票制

修正民主理論的學者 Gioranni Sartori(1976:115)指出,任何政治制度之\下,

能夠真正參與政策決定的大部份都是少數,而領導者的存在是必須而且應該的,

他認為民主政治與非民主政治之唯一區別是領導者產生的方式及人民對領導者 具有若干程度的控制。

Arend Lijphart 在其《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書中指出:「健全的政黨競爭應 該建立在民主遊戲的基本規則,也就是選舉,且選舉制度不能能因為狹隘的政黨 利益而頻繁的更動之」,選舉制度是代議政治最根本的根本,它的作用在將民眾 的選票轉換成議員席次,而此制度就成為民主改革者最有力的工具(Lijphart、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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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選區兩票制對政治生態之影響─兼論板橋區立法委員選舉生態的變化

慧芝譯,2003:2)。

Ranney(2001:172-180)將目前選舉制度分成三大類: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比 例 代 表 制 及 單 一 選 區 - 比 例 代 表 制 混 合 制 (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簡 稱 MMP)。選舉制度之所以吸引人的原因,主要是因為選舉制度往往會影響政黨的 提名策略、候選人的競選策略、選民投票行為及政黨體制的發展等。

又可分為「政黨名單代表制」、「單記可讓渡投票制」。其中政黨名單制是以 政黨為計票單位,選民只能投票給政黨,選後根據各政黨的得票率,依照名單上 的排名順序來分配席位;單記可讓渡投票制則是選民可針對多數候選人在名單上 排名自己偏好的順序,最後計票時已達當選門檻之候選人的餘票可轉讓至別的候 選人(許哲瑋,2012:16)。

單一選區兩票制又稱混合制(Mixed-Member Electoral System),是一種結合了比 例代表制(proportional)和多數決(majoritarian)的選舉制度。選舉時將全國分區,每 個選區均推派代表政黨候選人,而各政黨亦推出不分區的候選人,即為政黨代 表。

二次大戰後,德國為破除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及比例代表治所造成的缺失,將眾 議員的產生方式分為兩種,一半由單一選區產生,另一半則由政黨比例產生,投 票時選民有兩票,一票投區域候選人,一票投給政黨。政黨比例分配席次的部分 又可分為德國的聯立制及日本的並立制(許哲瑋,2012:4)。

混合選制(Mixed electoral systems)分類的常用判斷標準,是席次如何分配 以及選制如何地域性的差別實施(Nishikawa and Herron , 2004)。依照 Reynolds 和 Reilly 對混制的定義(Reynolds and Reilly ,1997)。

只要採取比例代表制(PR)和區域多數決(plurality- majority districts)即屬 混合選制,若採補償制以矯正區域選舉中的不成比例性(disproportionality),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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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混合成員比例系統」(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system,MMP);反之,無補 償機制的則為「並立制、平行制」(Parallel system)。然而,他們只關注於兩種選 舉規則之間的層級連結,並未考慮到地域性因素(張瑞典,2007:44)。

Massicotte 和 Blais,〈1999〉則認為,混合選制指的是同一選舉中不同選舉規 則的結合(Massicotte and Blais ,1999),如比例代表制配合相對多數決(plurality)或是 比例代表制配合絕對多數決(majority)而他們強調的是選制中規則應用的不同,也 就是比例代表制和單一選區(single member district , SMD)之間的關係。其中,比例 代表制和單一選區之間的關係如果有連結的情形,則稱為補償制或聯立制 (compensatory systems)。聯立制又可以再細分為矯正制(Correction)和條件制

(Conditional)。矯正制中以政黨的比例代表得票率為席次分配基礎,所以區域選舉 結果會影響比例名單的席次分配;條件制則無現行實例。

Shugart 和 Wattenberg 的「多層體系」(multiple tier system)分類(Shugart and Wattenberg , 2001),他們認為「一層必須在名義上限制席次分配,同時其他層必 須藉由名單限制席次分配。」經由各層的連結區分出混合成員比例系(MM)和混 合成員多數決系統(mixed member majoritarian system ,MMM),進一步可再依席次連 結和選票連結細分為並立制、補償制和部分補償。

SNTV 的選舉方式和程序相當簡便(江大樹,蔡雨臣,2002),另外在選票與 席次的轉化上,更有著相當的比例性(游清鑫,1999),因此有助於產生多元的政 黨政治,能使社會中各種不同的意見和利益有機會表達出來,也能反映出不同的 民意和各個團體的聲音,甚至可以說 SNTV 有助於新興小黨的發展,因而使政 治生態走向多黨體系(張瑞典,2007:47)。

我國立法委員第七屆之前採取的是「單記不可讓渡、多席次」選制,簡單來 說,亦即每一選區都選出超過一個席次的立委數目,不管有多少人參選、也不論 得票率如何,以得票率最高的前幾名就可以當選。在選民方面則是一人一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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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讓渡到其他候選人身上。

複數選區底下的選民會以追求邊際候選人(marginal candidates)的最適化為原 則,因此最後能將選票策略性的分配給當選邊緣候選人,以期讓自己喜好的政黨 能夠獲得更多的國會席次(王鼎銘、郭銘峰、黃紀,2008:8)。事實上,複數選區 中黨內選票位移的現象,國內學者黃秀端在觀察台灣選民投票行為的研究當中,

也提出若干的證明。依據她的研究,台灣在採行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選制的行政 首長選舉,選民會產生所謂「黨際位移」的策略投票現象,然而在複數選區 SNTV 制度下的議員選舉,選民的投票策略性思考,則是會變成以政黨內候選人選票的 移轉為主,也就是所謂的選票「黨內位移」現象。

就以 2004 年臺北市南區為例,共有 30 名參選人,應選名額 10 席,因此得 票率最高的十位當選,最低當選得票率只需 5.8%,其餘當選人得票率多在 6%-8%

之間。依學者盛治仁的計算,該區的死票率,在 2004 的選舉中為 22.11%(盛治仁,

2006:71)。

但是諸多學者卻對單記不可讓渡的選制有諸多抱怨,所以提倡改革選舉制 度。一般討論民主選舉制度多強調人民表達偏好的權利與自由,並據此形成公共 意志(public wil)來選拔政治代表、決定政治領導人、形成公共政策,但是這個陳 述多忽略人民偏好與選擇的表達方式,也就是個別的偏好如何加總(aggregate)成 一個總體的選擇。選制就是人民偏好加總的方法,選制的選擇與改革就是對於加 總方法的更動。有趣的是,當民眾對於候選人的偏好不變的情況下,不同的加總 方法會產出不同的選舉結果,因此選制的改革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抉擇(徐永明,

2002:6)。

政治學界對於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形塑影響的討論,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 1954 年 Maurice Duverger 在 Political Parties: 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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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理論分析

Modern State 一書所提出的「杜佛傑法則」(Duverger’s Law)。根據 Duverger 的 論點,採行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的國家,傾向於發展出兩黨制;採行比例代表 選制的國家中,則是會傾向於產生許多相互獨立的政黨,往多黨制的競爭體系發 展;此外,採行絕對多數決兩輪決投票制的國家,則是會助長出多黨聯盟的產生 (Duverger,1986:70)。

法國學者杜佛傑(Maurice.Duverger)(1959:216-239),在其著作《政黨論》

提出所謂的杜佛傑法則(Duverger‘s Law)。他指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有助 於促成兩黨體制」,他以機械與心理因素來解釋選舉制度造成的效果。機械因素 系指因為在一個選區中只能選出一位當選者,在相對多數決下造成的影響是除了 兩個最大的政黨之外,其他小黨容易在每個選區敗選,使得小黨無法獲得公平且 充分的代表名額。

而選民在最短的時間內會了解,如果繼續將選票投給沒有當選機會的小黨候 選人,則其選票將如同廢票,所以選民自然傾向將其選票轉投給兩大黨中較不討 厭的候選人,因此心理因素就增強機械因素的效果,最終選舉將形成兩大黨競爭 的局面」。

而且在學界呼聲最高的是改變選舉的制度是轉變成「單一選區兩票制」,強 調能更正目前選舉制度在立法行為怠惰、政黨功能不彰、立法效能差等缺失,而 在實際政治操作上似乎也頗受好評(徐永明,2002:6)。

立法院在 2004 年 8 月 23 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其內容包括 立委席次減半為 113 席、任期四年、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的混合制、廢除任務 型國大、憲法修正案改由公民複決,此修憲提案並於 2005 年 6 月 7 日由第一屆 也是最後一屆的任務型國民大會複決通過,我國憲政制度因此又有了重大的改革 (盛杏湲、黃世豪,2006:86)。

在 2004 年 8 月時,中華民國憲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憲院會,以 198 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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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全數贊成的票數,通過國會改革的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重要的內容包括 未來廢除國大、改由人民直接複決憲法修正案;彈劾總統改由憲法法;立委席次 減半、任期四年、選制改為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等制度變革(盛治仁,2006:

64)。

我 國 修 憲 通 過 後 的 並 立 式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屬 於 混 合 式 選 舉 制 度 (Mixed-Member Electoral System)的一種。自 1990 年以來,蘇聯及前共黨國家如阿 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克羅艾西亞、喬治亞、匈牙利和立陶宛等,亞洲國家如日 本、韓國、紐西蘭,中南美洲國家如委內瑞拉、波立維亞、墨西哥,歐洲國家如 義大利、甚至蘇格蘭和威爾斯的議會選舉,都是改採了混合式的選舉制度。所謂 混合式的選舉制度,指的是在制度設計上,將過去屬於兩極的多數決(majoritarian) 與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混合實施的選舉制度,希望能夠平衡兩個極端選制所 帶來的優缺點(Shugart and Wattenberg, 2001;轉引自盛治仁,2006:64)。

自 1990 年代以後,紐西蘭、義大利、日本、委內瑞拉等國家,都改革了舊 有的選舉制度,變成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與政黨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制度(盛杏 湲,2002)。其中義大利和委內瑞拉是由政黨比例代表制改為聯立式的單一選區 兩票制(Donovan, 1995:53-57);紐西蘭則是由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改為聯立式的單 一選區兩票制(Vowels, 1995)。

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許多新興民主國家面臨了制度選擇的歷史時刻。在 選舉制度的選擇上,不僅是新興民主國家,包括許多民主先進國冢(例如義大利、

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許多新興民主國家面臨了制度選擇的歷史時刻。在 選舉制度的選擇上,不僅是新興民主國家,包括許多民主先進國冢(例如義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