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四、教師產業工會與學校團體協約協商學校行政因應策略與建議

在文檔中 全文下載 (頁 86-89)

Bass(1985)的「轉型領導」是指領導者以教練、老師的角色來改變部屬,

以引發部屬強烈的動機並和領導者視為一體的歷程;並指出領導者的轉型領導行 為有:「領導者能刺激成員以新觀點檢視工作」、「領導者協助成員發展能力,以 達到更高的需求層次」、「領導者能引發團隊工作的意志與組織願景」、「領導者能 引領成員以組織或團隊合作為前提,並超越本身的利益需求以利於組織發展」。 另 Bennis 與 Nanus(1985)則指出轉型領導具有四個層面,分別是「注重 願景」、「溝通意義」、「信任」、「自我發展」。

故校長與學校行政可藉由「轉型領導」的實踐有效改善或緩和校內因不信任 而發起團體協約的衝擊。具體作為如下:

(一) 有關校內行政作為與組織氛圍部份建議如下:

1. 校長與行政團隊應本於教育規準與學校發展願景、特色,展現擔當,依據學 校合理能量,妥善排定學校行事,避免因「漫無目標」而使校內行政與教學 團隊「疲於奔命」,產生個案此種「被迫無條件輪流」參加比賽或研習之情事 發生。

2. 校長「注重願景」引發團隊工作的意志與組織願景,在「學生學習權益」與

「教師工作權益」之間找尋平衡點,創造多贏局面。

3. 校長營造校園「信任」友善氛圍,刺激學校行政與教師以新觀點檢視工作,

彼此信任、不預設立場,更不畫地自限,共同為學生習習與學校發展而努力。

4. 校長重視「溝通意義」,引領教師以學校或團隊合作為前提,並超越本身的利 益需求以利於學校發展。使學校行政與教師,均能不以「個人立場」為唯一 的著眼點,能多方考量、同理彼此、以教師團隊合作的作為消弭教師教學現 場的孤獨與無助感。

5. 校長支持「自我發展」,協助學校行政與教師發展能力,自我精進,共同成長,

以達到更高的需求層次,不以個人方便為教育工作或任務安排之唯一考量,

進而以能「成就學生」、「作育英才」為工作幸福感的來源。

(二) 有關學校最終因違反「團體協約法」遭裁罰之建議如下:

1. 校長與學校行政團隊應掌握時代趨勢,熟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 之「責任」、「義務」與「權利」轉變,而非仍以「教育要犧牲奉獻」或「教 師應為志業而非職業」…等「職業道德」,做為要求教師的唯一標準,而是轉 而思考如何在學生與教師「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點,創造多贏。

2. 校長與學校行政團隊應熟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有關「團體協約」的 啟動時機、可協商內容、應具之協商資格、協商流程、何謂誠信協商…等有 關團體協約之法定內容與程序,以免陷入滿腔熱忱為教育,但卻違反法令而 不自知的困境。

3. 校長與學校行政團隊應具備一定之敏感度,對於校內危機之掌控要及時,且 應依規定通報上級尋求資源協助。並適時向法律專家或有協商經驗之校長或 學校請益,以求事半功倍。

(三) 針對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對於教育主管單位與勞動部之建議如下:

1. 應召儘快召開跨部會協商,考量教育現場實務,重新思考與定義有關教師進

行「團體協約」的啟動時機、可協商內容、應具之協商資格…等議題,而非 全然以一般民間「勞資爭議」的角度思維,公立學校行政與教師間之互動爭 議。

2. 針對教師之權利與義務,教育主管關應儘快與教師產業工協商,明訂教師公 立中小學教師聘約規範,以明確定義教師在校服務之基本權利與義務,而非 放任第一線之學校校長被迫以「雇主」之名,一個個的與教師工會協商許多 本應由教育主管機關明訂之教師工作事項。以免各校行政虛耗、勞民傷財且 事倍功半。

五、結語

「教育本是成就學生的事業、學校應是幸福孩子的場域」,其關鍵即在於校 長的有效領導,身為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理應做好校內外之溝通協調,以增進學 生最大的學習權益與保證教師的教學品質,使行政與教師能彼此信任、合作,共 同為學生創造更友善的學習環境而努力。

參考文獻

王淑玲(2017)。教師工會團體協約爭議問題探析。臺灣教育評論月刊,6(6),

55-57。

 教育部(2011年10月20日)。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育部堅持公立學校雇 主為「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新聞稿。取自https://depart.moe.edu.tw/ed2100/News_

Content.aspx?n=220E98D761D34A9A&sms=8DA931302D1852A3&s=759D0379A 6F63BBE

Bass, B. M. (1985). Leadership and performance beyond expectation. N. Y.: The Free Press.

Bennis, W, & Nanus, B. (1985). Leaders: The Strategies for Taking Charge. New York, NY: Harper and Row.

在文檔中 全文下載 (頁 8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