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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森林農地使用管制制度過於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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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森林農地使用管制制度過於僵化

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並無林業用地得經營森林農業之 規定,是以該地區如被劃歸為林業用地,森林農業的方式,縱然其整體環境皆符 合水土保持的要件,仍為法所不許,此舉突顯我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僵於法令 規範而無彈性,未就實務狀況檢討森林農業於林業用地實施的可行性。復又,對 於上述宜農牧地及宜林地之分類查定,過去受限於人力、儀器、複雜的地形,按 林班地地號大面積地劃定各宗宜林地,並未考量宗地實際的地形或自然條件,或 查定人員便宜行事,未實地勘查,將宜農牧地查定為宜林地,以致影響查定之準 確性,且分類查定之標準僅考量土壤有效深度、坡度、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 等條件,似有不足,惟該查定之結果,卻係供做當地居民農地利用有無「超限利 用」認定之標準。這些不合理的現象,主要在於對「超限利用」的認定,僅從地 質的面向為條件之設定,未能就個案的區位條件、土地利用實質效果予以彈性考 量。

第二節、研究建議

研究建議供分為三個面向,分別為對新光、鎮西堡原住民部落建議、對政府 單位建議即對後續研究建議,新光、鎮西堡原住民部落的文化歷史悠久,農耕技 術自有一套方式,因此本研究僅能從行銷包裝切入,對政府單位切入點則是發現 我國缺乏一套大框架下的總體考量,許多限制法令各自由不同單位負責不利統一,

最後也期望能將新光、鎮西堡原住民部落意見納入訂定政策基礎,最後則是本研 究訪談發現出更多值得後續繼續探討問題供後續研究者參酌。

一、 對新光、鎮西堡原住民部落建議

新光、鎮西堡原住民部落具有極高自主性功能,基於此為生活及成長的特殊 情感,在各方面展現已經將許多在地性發展自成一學,因此本研究就行銷面及未 來應如何實際管理提出意見:

(一)加強社會功能結合森林農業發展提升知名度

新光、鎮西堡部落於實施森林農業時,雖提出了許多補助申請,但政府經費 有限,部落欲達永續推行森林農業之理想。要有經濟自立途徑,然而最終仍須回 到市場機制,部落內雖有部分人與主婦聯盟等業者有合作,作為有機農產品銷售 的平臺,並且以與契作的方式維持穩定收入。但仍缺乏統一對外窗口,雖有數戶 獨立運作自產自銷,但尚欠缺穩定的客源。本研究建議,銷售層面可結合森林農 業之社會功能包裝,除了尋求政府產業輔導協助之外,生產端應更加強行銷森林 農業之土地利用所帶來傳承文化資產、塑造部落生活環境及引導部落發展等社會 功能特色。於銷售端,則須強調食用的品質與安全,如此一來便能使消費者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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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農業所產出農產品背後所隱含的社會功能,以提升消費者的接受度及滿意度。

例如,森林農業如配合部落特有文化,更能展現出特色。雖目前族人覺得僅是回 歸古老的生活方式不值得一提,但仔細探究泰雅族人名即包含森林農業的特色,

例如對森林的命名方式及族人命名幾乎與森林農業結合緊密,這就是一種無法量 化文化資產,形成一種部落無法取代社會功能,倘能加以強化能讓部落散落在外 的族人產生認同感不再輕易受外界衣食金錢誘惑轉賣保留地使用權,間接形塑部 落生活環境並引領部落發展,因此社會文化功能中傳承文化、形塑部落生活環境 及引導部落發展之細項並非沒有,是可透過政策或部落會議形成共識,如此社會 功能得以強化。

(二)部落實施森林農業應有一套自我管理標準

森林農業顧名思義即是以農作物、樹木混種達到互補,同時達到兼顧經濟、

環境及社會功能,而部落內應訂立一套標準,因縱使族人對森林農業觀念相同,

皆從祖先所傳承土地利用方式,但實際上運用仍會因個人標準不同而有些許變化,

故應共同制定一標準,未來自主自理時方可維持森林農業永續經營。

二、 對政府單位建議

我國政府單位,不管是各縣市政府農業局、林務局、國家公園管理處或是水 土保持局,總認為將山中土壤、地質或是水文資料等調查清楚建立資料庫,然後 定時監管即可,事實上不然,近來可發現常許多立意良善政策,出發點是利於民 眾,但結果卻因欠缺整體及橫向考量,更未將政策影響利害關係人意見納入通盤 考量以致進退維谷,故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林業用地」應重新檢討

國土計畫法甫通過,未來對於「林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應將「森林農 業」納入考量,依其現場地理條件,對於可實施之複合經營型態、應採行的水土 保持措施及面積予以規範,符合規範者,即得於林業用地上實施該複合式的農林 業經營,以務實的兼顧環境生態保護及農民生計需求。原住民地區土地「超限利 用」認定採實地現勘後再予確認,能衡平山坡地災害的防治與原住民族生計權益,

於原住民地區土地「超限利用」之查定,不應僅以一刀切割方式為認定,而應斟 酌部落族人於土地利用,有無配合環境實施水土保持並為合理利用,及建立數據 庫,以該地區過去產生崩塌災害的頻率,進行實質審認,以使適合當地環境的農 業經營模式,得為合法的認定,並使原住民得以維持生計,亦能增進部落穩定發 展。對於「林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應將「森林農業」納入,並依地理條件,

對於可實施之複合經營型態、應採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及面積予以規範,符合規範 者,即得於林業用地上實施該複合式的農林經營,以務實地兼顧環境生態保護及 農民生計需求。

依在地之觀察,其實施農業者,除係於原來的保留地而未再開發新的土地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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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人皆致力於保育山林資源,透過訪談也有族人為了利益破壞土地之情事。

因此土地利用態度無論在是否為原住民或者漢人,皆因人事無法二分,不應就原 住民幾乎居住集水區範圍以及高山地帶,又族人多以事農業經營維生方式,即指 謫其農地利用是造成環境災害的主因。

山坡地土石流災害成因,係受到地形、土壤、地勢、雨量、資源取用方式等 因素綜合影響所致,每一次的土石災害成因不盡相同,因此本文建議不應以偏概 全,無論是政府或高山部落,皆應該回歸理性,透過更多的科學數據予以佐證。

政府亦不應任意以封山、遷村或禁耕等消極限制手段,對長期居住墾耕於高山的 原住民不公。為能平衡山坡地災害的防治與原住民族生計權益,於原住民地區土 地「超限利用」之查定,不應僅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山坡地可利用限度 規範般一刀切割方式為認定,而應斟酌居民於土地利用時,有無配合環境實施水 土保持並為合理利用,及該地區過去產生崩塌災害的頻率,進行實質審認,以使 適合當地環境的農業經營模式,得為合法的認定,並使原住民得以維持生計,亦 能增進部落穩定發展。

三、 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受限於時間,未能將不同地方或不同民族原住民地區特色做研究,相 信應有不同研究成果,因此未來的研究建議能朝更多元角度切入,而在新光、鎮 西堡原住民部落則建議持續長期追蹤後續成果,最後期望藉由科學性地研究探究 最適合森林農業農與林比例:

(一)深入探究農與林分配之比例

森林農業之土地利用具生產功能,且同時產生與社會及生態之多功能性,本 研究於實地訪查後,確認其係屬以森林農業耕作,與國外相類似,且耕作土地自 古以來並無坍塌之情事,然而,林與農的分配比例應如何才能持續維持此多功能 豐富產出,仍有待進一步之釐清。建議後續研究若能針對此森林農業之農產與林 木比例作更深入之調查,將有助於森林農業多功能性政策研擬,有助於永續利用。

(二)持續關注新光、鎮西堡部實施落森林農業後續發展

自古以來新光、鎮西堡部落實施森林農業(森林農業),正式有做紀錄資料並不 多,雖本研究發現實施森林農業能與山坡地水土保持共存,但部落原住民也原生 產農作物目的也從自給自足到當商品,未來如何才能永續維持仍待持續觀察。建 議持續研究觀察新光、鎮西堡原住民部落森林農業之土地利用,並深入探討其生 產、社會及生態等多功能指標變化,作為後續研究之依據。

(三) 可研究平地鄉原住民部落發展議題,作比較研究

關於原住民部落發展課題,實因不同時間環境、地域等因素而有差異,本研 究僅著眼於探討山地鄉的原住民部落發展,並以新光、鎮西堡部落為探討主軸。

建議後續研究者可研究平地鄉原住民部落發展議題,可作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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