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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域治理(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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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水波,李長宴(2005:3)將跨域治理定義為:「跨域治理係指針對兩個 或兩個以上的不同部門、團體或行政區,因彼此之間的功能、業務、或疆界相接 或重疊而逐漸模糊,導致權責不明、無人管理與跨部門的問題發生時,藉由公部 門、私部門以及非營利組織的結合,來處理棘手、難以處理的問題。」

趙永茂,孫同文,江大樹(2004:15)針對跨域治理的特性,指出跨域管理 強調政府與外部環境間的互動,同時關注系統管理者對系統邊界突破的認知,並 且強調應該藉由各種行政策略運作,從外部環境爭取資源。是以,本文認為:「跨 域治理是政府單位與其他單位的合作型態,包含政府與政府之間、政府與私人部 門、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合作,運用跨部門的治理模式,處理複雜的公共事務。」

因此,本文主張將跨域治理納入地方治理內涵的範疇,並為區級治理網絡運作重 要的一環。

綜而觀之,吾人可以歸納出,地方治理概念重新定義了地方政府的角色,地 方治理強調地方政府在處理地方公共事務上的角色有所轉變,地方政府不再是地 方公共事務唯一的主導者或是資源配置者,更不能再只是強調自主地位的地方自 治團體,僅是運用傳統的管制工具對地方民眾進行約束,尤其在直轄市的區級機 關,因為具有貼地性,在治理的層面上更需要重視政策的多元化及在地化。其次,

地方治理概念亦重視利害關係人於地方公共事務決策過程中的角色及其間的互 動關係。在政策形成過程當中,除了地方政府角色有所轉變之外,政策網絡、公 私協力、公民治理,跨域治理等均為地方治理重要元素。而利害關係人亦為地方 治理政策產出有所影響,因此利害關係人在政策過程中的角色及互動也是地方治 理概念中值得關注的課題,此將在下一節詳加分析。

第三節 網絡治理的過程與轉變

網絡治理概念係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團體、事件、組織的個體,在相 互依賴的關係中,建構成穩定的夥伴關係結構。其參與者是多元的,包含政府、

非營利組織、利益團體、市場與公民等公私部門,各行為者間各自具有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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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網絡中,政府雖然無法獨自佔據權威的地位(sovereign position),但是 仍對網絡具有間接的領控能力;(5)網絡內行動者之間學習的過程(史美強、

9 不過,有學者認為自我管理(self-regulating)的治理型態亦有其侷限性,自我管理代表一種形 式,意謂著特定的社群自我的管理,以及政府對於自我管理機構的付託形式,意即在某些集體 建立的規則或慣例下進行管理的活動。但問題是在什麼範圍下網絡可以自我管理?又在什麼條 件下制度的複製過程可以導向有效的治理,或在何時何範圍內,需要自我管理的制度去約制

(Dedeurwaerdere,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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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主政者如何操作與管理網絡,決定政策網絡治理的品質。簡言之,地方治理是 一種公私部門共同形構的政策網絡,逐漸發展成為一種網絡的治理,也由於地方 治理的衝擊,促使地方政府的職能亦有所轉變(劉坤億,200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