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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理論和文獻探討

地方政府相較於上級政府或中央政府,更直接地面對民眾,且必須直接面對 地方系絡問題的多元性與複雜性,迫使地方政府需要進行更多元的考量,將治理 的觀念運用於地方,表現出來的是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以及地方與次級地 方間、地方與各重社會團體的互動關係,並結合各種正式與非正式的對話機制,

達到民主政府必須應具有的回應性(趙永茂,2005:24-25)。由此可知,在處理 地方公共事務的治理過程中,涉及的行動者將不再侷限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而是擴及到政府以外的其他社會行動者,以及各類型的非政府組織(劉坤億,

2003:241)。

伴隨著全球化的浪潮,現今治理的概念被認為與過去「統治」(governing)

和「政府」(government)的觀念有所不同。為了進一步瞭解地方治理的概念,

並且與本文之研究目的相互結合,故將先針對治理之概念進行分析,再聚焦於地 方層次,俾暸解地方治理的具體內涵。

第一節 治理的意涵及演變

推究「治理」(governance)一詞源自於古典拉丁文和希臘文中的「領控」

(steering),原意係指涉統理、引導或操縱之行動,但無論傳統的或辭典上的解 釋,都將它與「政府」(government)一詞視為同義詞,只是在越來越多的討論 當中,對它的內涵和用法都有不同的詮釋。自二十世紀末開始,治理的概念逐漸 被重視和討論,時至今日,治理已然成為社會科學界當中相當流行的理論,不僅 在學術上強調以治理作為研究的焦點,在實務界更以治理作為其重要的口號。一 般認為「治理」除了在意義上是政府的變革途徑之外,並逐漸和「政府」的概念 區隔開來。近年來,由於經濟全球化的衝擊,許多的公共議題已非政府本身即有 辦法可以解決,因此政府部門希望私部門與民間團體第三部門參與公共議題之合 作及決策,以解決政府無法獨立完成之難題,如此的過程即稱之為治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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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相對於「政府」而言,更具創意、涵義亦更為廣泛。

世界銀行(World Bank,1994)被認定最早使用「治理」一詞,在 1989 年的 報告中曾經提出「治理危機」,而使治理的概念受到廣泛討論。世界銀行從國家 的層次將治理界定為「一國在各個層次執行其經濟、社會資源、權力的行為」。

廣義來說,治理不僅僅適用於國家的範圍,並且適用於跨國界的國際社會。Rhodes

(1996)甚至認為它是比政府範圍更廣泛的現象,包括了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 構,都可以在治理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最早將治理概念化的是英國政治學者Rhodes。Rhodes(1996:652-667;1997:

47-52;2000:55-63)認為治理不同以往的國家研究、政府研究或者是公共政策 的研究,其所關注的重點在於國家以外的那些自我形成的組織,那些組織之間相 互依賴、交換資源、互動而形成不同於國家所訂定之遊戲規則,擺脫國家的干預 或干涉,爭取自主性。此外,Rhodes 將治理界定為「自組化的,組織間的網絡」

(self-organizing)。從理論的發展歷程來看,Rhodes 延續多元主義、統合主義的 路徑,發展出「政策網絡」和「政策社群」等概念,並藉由政策網絡的概念進一 步探討「治理」這項論題。他也指出「治理」概念具有以下四項特徵:

1. 組織之間是互相依賴的。

2. 由於相互交換資源和磋商共同的目標的需要,導致網絡成員之間的持續互動。

3. 這種「博弈式」(game-like)互動關係是以信任為基礎,經由網絡參與者磋商 和彼此同意的遊戲規則來制約。

4. 保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

而國內學者孫本初與鍾京佑(2005:107-135)進一步整理出 Rhodes 的運用 途徑,將治理歸納出八種使用的概念如下:

1. 作為最小限度國家(as the minimal state)的治理。

2. 作為公司治理(as corporate governance )。

3. 作為新公共管理(as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的治理。

4. 作為善治(as “good governance”)的治理。

5. 作為國際相互依賴(as international interdependence )的治理。

6. 作為社會-控制體系(as a socio-cybernetic system)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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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作為新政治經濟(as the new political economy)的治理。

8. 作為自我組織網絡(as self-organizing network)的治理。

治理的目的係「在建構更強的經濟和更好的社會,有效治理,企業、政府和 市民都是夥伴的關係」(Gonzalez & Bhatta,1998:5)。治理不同於新公共管理 的重大轉變,係尋求政府結構之外的改革,朝向社會政治共同管理的架構(孫本 初、鐘京佑,2005:109)。在審視許多相關的文獻之後,英國學者 Gerry Stoker

(1998:17-28)的說明似乎最能闡釋治理的涵意,他認為治理不該只限於指涉一 套新的管理工具,其目的也不限於提高公共服務生產的效率。他針對各種治理概 念整理出治理理論的五個命題(propositions),作為探討治理意涵之參考:

1.「治理係指涉一組來自政府,但又不同於政府的機構和行動者」。

2.「治理在尋求解決社會和經濟問題的方案過程中,存在著界限和責任方面 模糊性」。

3.「治理在涉及集體行為的社會公共機構之間,確定存在著權力互賴關係」。

4.「治理係指行動者所形成具有自主性的自我組織網絡」。

5.「治理意指完成事情的能力不一定使用政府的權力,亦不一定要由政府來發動 或運用它的權威,而是看政府是否能夠運用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術,對公共事 務進行更好的操控和引導」。

從這五個命題可以發現,「治理」並非政府所獨享,其明確指出:(1)傳 統的憲政體制和正式規範的政府權威,並非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許多公共事務 實際上隱含著地方、地區、國家和超國家為中心多元權力的連結。(2)國家與 社會之間、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的界線和責任日益模糊不清。這種關係顯 示,為達到其目的,各個組織必須相互交換資源、協商共同的目標。(3)公共 部門和私人部門的行動者形成一種治理網絡,涉及政策社群和其他組織的形式,

以及討論公共政策議題,組成政治體制的另一種形式,並與政府在特定的領域中 進行合作,分擔政府的行政管理責任。

Kooiman (1993:4)指出,傳統上習慣將政府管理(governing)視為「單行道」

(one-way traffic),但事實上,政府管理應該是一種「雙向道」(two-way traffic),

亦即被管理者(governed),包括私部門、與公民組織,會在某一層面影響政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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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而非完全被政府操縱,是以「治理」跳脫了以往對於「政府」的認知。如表 2-1 所示,「政府」強調由上而下(up-bottom)的層級式的權威,相對於「治理」

代表動態的過程,政府表現為較「靜態」的模式,重視制度與組織結構,而治理 則強調多元行為者參與公共事務的過程,重視過程中參與者之間的互動關係,因 而形成一個較為開放的政治系統(Leach, Robert& Percy-Smith, 2001:3-6)。

表 2-1 從「政府」到「治理」:焦點的轉變(the shifting focus)

資料來源:Leach, Robert& Percy-Smith(2001:5)。

此外,全球治理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於 1995 年 發表了一份題為「我們的全球夥伴關係」的研究報告,對治理作出了以下的界定

(轉引自俞可平,2000:4-5):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體和機構管理其共 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使相互衝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採取聯合行 動的持續過程。它有四個特徵:即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 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 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

綜觀以上各家學者對於治理概念的分析可以發現,現今的治理概念認為政府 已非公共事務過程中的唯一行動者,它應該是一個「新治理」(New Governance) 的型態,政府在公共事務的提供上必須與私部門、第三部門、志願團體互動,政

舊政府(Old

Government) 新治理(New Governance)

涵蓋面向 政府 政府與市民社會

參與者 公部門 公部門、私部門、第三部門 重視處 制度(institutions) 過程

政策運作模式 組織架構 輸入(inputs)、結果(outcomes)

政府領導方式 引導(rowing)、提供 領航(steering)、授能(enabling)

運作方式 命令、控制、指導 促進(facilitating)、合作、議價 層級關係 層級和權威 網絡與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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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應該是以領航、分權授能、協商合作的運作模式,形成網絡夥伴關係,督促網 絡內各種相關團體為有效的對話與決議,以網絡為主體,當網絡形成共識或結論 時,政府必要時提供適當的政策工具協助,如資金、類法令效力的型式確認等(黃 錦堂,2005)。

新治理與傳統治理模式不同,它強調擴大參與並將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

納入公共事務的管理與決策,避免傳統由政府、利益團體和學者專家所壟斷的決 策過程,亦即政府在決策分析和規劃的過程之中,應強化「參與式」、「商議式」

的面向,傾聽各方不同立場的看法,排除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達成大家認同的 總體目標,作為政策執行的共識(王皓平,2006;范玫芳,2008)。

台灣是一個進入已開發國家的後來者,採納西方治理觀念與理論時,不僅必 須考量國內固有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脈絡,所形成治理問題與結構的 特殊性,以長期經濟掛帥的發展取向,嚴重地壓縮社會福利、人文藝術或其他領 域發展的空間。中央政府多年以來由上而下的統治模式,使得地方政府及民間部 門,難以批判中央政府資源分配的適當性和合理性。因此,地方政府及民間部門 只能在中央既定的計畫基礎上,針對自身發展的需求與屬性略做調整修改,但以 公部門、私部門及第三部門作參與協商、溝通斡旋、達成共識的網絡治理趨勢已 然默默成形。

第二節 地方治理之界定與分析

針對治理意涵及演變進行分析後,接著將治理概念轉換到地方治理的層次討 論,尤其因本論文係以地方產業的區級治理為研究主題,所以區級治理的政策網 絡更是需要作明確的界定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