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治理概念下,融合了多元利害關係人參與政策過程之中,因此利害關係 人在政策網絡中的角色及互動也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根據Knoke 和 Kulinski 的看法,治理網絡中利害關係人之間的關係具有兩種 特質,一為內涵(content),一為形式(form)。內涵所指為關係連結的實際型 態;形式則是指利害關係人之間的連結性質(轉引自史美強,2005:39)。就內 涵的部分,Klijn & Teisman(1997:101-102)歸納其互動內容有兩種模式,一為 網絡中行動者的策略行動;一為行動者本身的認知因素。而就形式部份可發現,
網絡的形式又可被稱為關係連帶(tie),所謂的關係連帶是指網絡中的整合程度,
所指的即為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互動情形。
關於地方治理中網絡的行動者類型,根據Johnston 和 Pattle 的看法,包括了 個人、私部門、志願組織與公部門(轉引自Valler,Wood & North,2000:409)。
首先要強調地方政府在地方治理網絡裡面需扮演網絡管理者的角色,再納入民間 社會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企業組織、社區組織與政治行動者,而各個利害關係人 之間是存在著互動的關係。
網絡並非如同一般正式組織具有組織化特徵,因此與傳統的管理方式不同。
在網絡的概念下,政府並非單一的政策決策者,在每個特性的治理議題中,有其 不同的網絡行動者,政策問題須靠這些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互動才得以解決。地方 治理中討論到利害關係人時,之所以會運用網絡的概念,主要是強調其中的「自
26 共識。Kickert 和 Koppenjan(1997:43)也認為,網絡的觀點雖然可以暸解利害 關係人彼此之間的互動,但是對於如何型塑共識卻無進一步的探討,因此在行政 實 務 上 若 是 要 達 到 所 謂 的 「 共 同 合 作 」 (cooperation ) 與 「 共 同 治 理 」
(co-governance),如此一來,就必須面對「網絡管理」的課題。
江岷欽在《地方政府間策略性夥伴關係建立之研究》一書中(江岷欽、孫本初、 行資訊(data tracking),建構出跨越建置、擴大政策諮商、常態性的對話機制以及 資訊通報系統管道。
綜上所述,雖然網絡強調的是自我管理的概念,然而政策領域依舊需要有人
11 地方政府間的資源互賴包括土地、人力、財源、權威、正當性、資訊、組織、社會成本這幾種 資源類型(江岷欽,2003:8-10)。
12治理成本愈高,表示行動者在夥伴關係中的剩餘控制權愈少;反之治理成本愈低,則表示其自 主性愈高,而願意維持既有的夥伴關係(江岷欽,2003:10-11)。
13 夥伴關係具有生命週期(life cycle),亦即組織間的夥伴關係不會是一成不變、長期穩定的某類治 理 結 構 , 利 害 關 係 人 在 不 同 時 期 需 仰 賴 不 同 的 治 理 模 式 來 建 構 其 夥 伴 關 係 。 Lowndes&
Skelcher(1998)將生命週期分為四個階段,包括前夥伴關係階段、穩固之夥伴關係階段、協力遞 送服務階段、以及夥伴關係終止階段(江岷欽,200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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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演網絡管理者的角色,負擔最後的決策責任;誠如司徒達賢教授(2005:42)
所說:「管理的核心在於整合」。政策網絡是在現有的政府組織架構下,讓政府 站在制高點上,更能以深化民主的行政文化,盡量擴大政策諮商的範疇,尊重利 害關係人的知識、經驗,及對於公共議題的見解和看法,並將此實質融入決策考 量與內容。畢竟,決策的正當性來自於被統治者、被管制者的同意,而同意源自 於有意義的參與、論述、對話及認同(Van Kersbergen and Van Waarden,2004;
Hardyetal,2005)。故而,新的治理強調擴大參與並將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
納入公共事務的管理與決策;地方政府在決策分析和規劃的過程之中,應強化「參 與式」、「協商式」、「分權式」的面向,傾聽各方不同立場的觀點,以「由上 而下」及「由下而上」的交相互動,將地方政府職能發揮到最大彈性,整合達成 大家認同的策略目標,作為政策執行的共識及依據。
本文在第三章第二節所提,以北投溫泉博物館的搶救為例,一封國小師生的 陳請書加上下一代關懷鄉土的熱誠,凝聚了地區的共識,搶救北投溫泉浴場將被 拆除的噩運,保存了深具歷史意義的古蹟;另外,楓香林蔭大道的規劃參與,亦 為當地居民及人文團體的積極關注,老樹獲得新生,社區融入互動,造就北投居 民及團體對人文關懷的精神象徵;這就是以身邊的社區經驗及利害關係人的知識 為基礎,彙整大家對公共議題的見解與看法,而地方政府也能體認在地本土性的 人文命脈之重要性,調整為大家共同認可的政策措施,達到共同治理的網絡管 理,成為政府在作政策決策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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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北投溫泉產業與區公所組織功 能
近年來,隨著溫泉養生保健功效日益受到重視,部份業者投資改善相關住宿、
休閒設施,已提供較以往多樣性之溫泉利用方式,讓國人體驗新的遊憩機會,獲 得較大之滿足,顯見台灣地區溫泉再造契機。然由於溫泉地區多位於山坡地或水 岸邊,不當的土地開發除有土地違規使用問題外,更易造成水土保持被破壞,影 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違法取水影響附近民生用水並破壞河川生態,違法的建築、
招牌及管線遍布,破壞自然環境景觀,加上交通堵塞造成遊客與鄰近住戶困擾與 不滿。有鑑於國內溫泉地區在未管束的情況下任意發展造成種種環境品質低落的 現象,中央政府已於民國 92 年 7 月公布《溫泉法》,並分別由交通部觀光局、
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單位研擬相關子法,於 94 年 7 月陸續 發布實施,未來在《溫泉法》及相關子法的配套下,溫泉資源將得以保護,溫泉 產業得以合理發展。
近年來,因為公民意識的覺醒,許多本著對社區的關懷,關心北投地方文史 的社區民眾主動參與,各式各樣的非營利社團組織,如雨後春筍般相繼成立,致 力於社區中史蹟文化的保存、自然生態的保育與環境再造,藉由文史社團的組織 及在地居民的參與,喚起大家對鄉土的關懷,以及政府應重視北投溫泉產業對地 方發展的重要性。但相對的各個團體對地方發展上多元的角度,不同的聲音及意 見表達此起彼落,甚而透過組織的力量結合政府單位及民意代表彼此角力,實非 地方之福,更可感受到政策網絡整合及區級治理的重要;然而,根據筆者多年觀 察,中央及臺北市政府一直囿於區公所僅是一個不具法人資格的執行業務派出機 關,區長乃是官派,不具民意,地位低落,有責無權,職能有限,難以付予重責 大任,忽略其在地性的信任感,只依循舊規交辦承轉,導致功能不彰,殊為可惜。
區公所的組織功能必須重新探討修編,成為區級治理政策網絡的中心,始可因應 地方自主意識抬頭,及社會變遷潮流的趨勢,也才能提升地方競爭力,促進國家 社會的整體繁榮。兹以北投溫泉產業的歷史脈絡、經營特性、發展類型等背景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