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正常化社會」中的 K 他命

第一節 回到「K 他命」的生命故事

第一項 升級或不升級,是個問題!

雖然說法務部目前對於 K 他命的升級問題還是持保留的態度,不過在各方 壓力的夾擊之下,難保不會過陣子就出現大逆轉的局面。即使就現在仍在爭論的 階段來看,官方為其政策辯護的說詞—「低成癮性」與「高社會成本」—其實也 都透顯出某種生命權力的印跡;學者江玉林也指出,現代國家的法律,從草案開 始,中途必經的立法程序與最後行政或司法機關的執行,到處都可以看到權力機 制的鑿印(2008:79)。我們剛才在本章的序言提過,傅柯比較少專心地討論法 律本身的定位問題,或許還夠不上被稱為法學家,但是法律(loi)卻意外地跑入 他著名的權力理論中,轉身成為紀律性權力與生命權力的信差;因此,K 他命升 級與否的問題現正於「法律之外」的場域進行攻防,而這正好是我們的觀戰重點。

以下我們會先檢討法務部「高社會成本」這一項政策說詞(分成兩點討論),至 於「低成癮性」的部分,在稍後將會同「毒品定義」一起討論。

一、如果不升級呢?

        在討論 K 他命該不該「升級」之前,我們還有一個問題:設若法務部已經 凝聚共識準備對「施用 K 他命」此種行為課予刑事處罰,那麼可不可以不要「升 級」而直接就地將行政罰鍰、講習拉高到「刑罰」的層級?

如果我們稍微用心一點觀察環繞在 K 他命四周的法律規範,可以發現一件 非常奇妙的事情:針對「持有」K 他命的行為,我們備有刑事處罰規定,已如前 述,甚至連「持有」的前階段行為:「製造」、「運輸」、「販賣」、「轉讓」80也早 就通通予以犯罪化;換言之,K 他命在供給面的各種行為,幾乎都享有與第一、

二級毒品同樣待遇,提早在需求面以刑罰介入管制(王皇玉,2010:87)學說上認 為「販賣」毒品所要保護的法益原則上應該優先定位在於對不特定多數人生命、

身體、健康之保護,另外還涉及社會秩序、經濟秩序與國家安全等利益(王皇 玉,2005:249-251)—這些看法我們都同意,不過比較納悶的是:對於供給面的 刑罰規定其實是一種刑法規制手段的提前,其基本假設是只要有這些供給行為就

       

8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八條第三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72 

有可能會導致不特定個人生命、身體、健康的危害81,但是法務部卻又說 K 他命 係「低成癮性」、「娛樂性暫時用藥」?!K 他命如果真那麼具娛樂效果,又不太 容易上癮,那麼我們對 K 他命供給面的刑事規制可能就有商量的空間了—「施 用」K 他命只消繳交行政罰鍰、參加講習即可了事,但「製造」、「運輸」、「販賣」、

「轉讓」K 他命卻要課予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

無論如何,如果要以刑事處罰的手段來規制「施用 K 他命」的行為,那麼法 務部應該也不可能直接將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予以「犯罪化」。因為 2003 年立法 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管制藥品」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毒品」的 分級品項掛勾處理,導致目前除了少數例外,第三、四級管制藥品幾乎等同於第 三、四級毒品(王皇玉,2010:89),且第三、四級管制藥品在醫療使用本來就甚 為普遍,於此情況下第三、四級毒品的「犯罪觀」根本沒有醞釀之可能,在管制 政策上也會盡量迴避直接以刑事處罰來管制第三、四級毒品的「施用」行為。

二、社會成本?

        要對「施用 K 他命」行為處以刑事制裁,目前看來似乎是唯有「升級」一 途。當然,「升級」不是什麼問題,但法務部卻認為 K 他命一旦變身為第二級毒 品將會付出過大「社會成本」—只是,什麼樣的「社會成本」是我們付不起的? 

法務部的新聞稿表示,一旦將 K 他命升為二級毒品「將會導致學生學業中 輟及白領階級工作中斷等負面影響」82。但是毒品防制工作本來就是需要付出必 要之經濟成本,如果真的「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一 條目的規定),那還有什麼理由不去承擔此一「社會成本」呢?我們認為事實是:

一旦 K 他命真的「升級」了,那麼「施用 K 他命」的犯罪人口會迅速激增,超 出法務部所設定的「正常」比例!如果以傅柯「正常化社會」的運作套用到毒品 管制政策上,那麼我們可以將「K 他命升級」這件事分析如下:

(一)、對「施用毒品的整體犯罪人口」的調節

在毒品問題上,我們可以想見生命權力的「正常化」工作即得要想辦法「調 節」整體「施用毒品的整體犯罪人口」,亦即透過預測、統計與總體測量等方法 使得此一犯罪人口比例得以維持在一個「常態」(norme)的範圍,也就是將「正 常性曲線」分佈牽引至最接近「正常」者;例如依據最新的法務統計,在「執行        

81  換言之,就是一種「抽象危險犯」的預想,對此詳細的討論可參考王皇玉,2005:251-261。 

82  參看前揭註 14 法務部新聞稿。

73 

毒品案件判決確定有罪人數」的這個部分:「99 年 1-5 月各級法院審理毒品案 件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為 1 萬 3,918 人,較上年同期減少 15.7%,其中屬第一級毒品罪者為 7,797 人占 56.0%,第二級毒品罪者為 5,693 人,餘為第三、四級毒品者。定罪者中,純施用為 1 萬 1,496 人,占 82.6%」83, 那麼如果法務部現在貿然將 K 他命升為二級,我們可以預期純施用者所佔的比 例應該還會再增加,需要有其他的機制來予以調節。當然這也只是其中某個類型

「正常性曲線」的分佈而已,但無論如何,只要 K 他命躍升為二級毒品,那麼

「施用毒品的整體犯罪人口」此一數值肯定會大幅增加,甚至還有可能超越原先 國家預想的「正常的」比例,根本無法維持住原先的「常態」—這或許也是法務 部不敢貿然將 K 他命升級的原因。

(二)、生命權力理念的貫徹

除了我們剛剛談的「調節」功能之外,其實我們也可以看到生命權力的核心 價值—成本、均值、預測—悄悄地反應在法務部對於K他命升級與否的意見上。

正如傅柯在《安全、領土、人口》第一講談「安全部署」的內涵時(竊盜犯罪)

所提到的:不管是單純壓抑式的「禁止—懲罰」法律規範或是紀律性權力模式的 法律規範,在生命權力的覆罩下,都會被轉化為「統計預測」與「成本」的問題。

所以,法務部本於對K他命升級後犯罪人口激增的「預測」(將未來的不確定事 件納入現在的考量),反對將K他命升級;基於懲罰(矯治)施用毒品者可能付 出的「社會成本」,反對將K他命升級;甚至,傅柯對於此種「安全部署」內涵 的小結—如果允許我們將「竊盜」置換為「施用毒品」—應該也可以說明法務部 反對K他命升級的心境:

「整體而言,問題會在於,我們要知道如何將某種犯罪類型,例如施用毒品,

維持在社會上、經濟上都可接受的界線之內,維持在一個平均值附近,且這 個平均值對既定情況下的社會機能而言會是理想的。」(STP:7;5。粗體為 筆者所加)

       

83  詳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最新統計資料‐毒品案件統計,PDF 檔案網址: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new/newtxt5.pdf 

74 

第二項 「正常化」的法律轉向

2009 年修法之後,「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此種行為態樣的法律規範看起 來似乎是變得更複雜了些,不過大抵而言,這些法條規定84仍是以傅柯所稱「主 權—法律」式的權力運作為主,仍是以「禁止(犯罪構成要件)—懲罰(犯罪構 成要件效果)」作為對抗犯罪行為的規臬;唯一的例外,就是第十一條之一第二 項「單純持有」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 品危害講習。」—吸引我們注意的,當然就是這個「毒品危害講習」。

為了執行此一「毒品危害講習」,法務部會同警政署、衛生署85還特地頒訂 了《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我們認為正好是這個法規命令悄 悄地挾帶了「紀律性權力」進來。這項辦法當然還是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者的懲罰,不過很明顯並非是一種「主權—法律」式的壓抑,換言之,

不是國家基於「刑罰權力獨佔」而來的懲罰。其中第五條規定「毒品危害講習之 內容,包含戒毒法令及毒品之簡介、危害、戒治、濫用防治等有關事項。」,看 起來雖不起眼,不過其中包含了與「醫學」相關的毒品危害的簡介、毒品戒治與 濫用防治等事項,可以合理推測衛生署應該會藉助講習的機會,順勢灌輸違法者 大量的定性健康/疾病、正常/不正常的醫學標準,促使違法者參照該醫學標準 改變自己的生活習慣,最終得以符合該醫學規範;因此,大致上我們仍可將其指 向傅柯所稱「正常化權力」(在紀律性機制脈絡下的「規訓」)的落實,亦即,

透過講習此種活動積極地進行對個體行為的干預、改造,以取代單純的懲罰—這 同時也是傅柯所稱之「紀律性權力的正常化程序侵入了法律程序」。

接下來,我們會花一點篇幅來處理「毒品定義」的問題—不只是因為法務部 以「低成癮性」否決的 K 他命升級的提議,同時也是因為傅柯曾在《必須保衛 社會》第二回講座中,視醫學為「紀律性權力」與「主權—法律」式權力的調停 者,促使兩種權力在現代社會中交逢;於此,我們將嘗試捕捉貫串《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頭(毒品定義)尾(勒戒先行)的醫學知識/權力的藏閃身影,更要指 出我國當前的毒品管制政策,無一不跟著既定的意識型態藍圖擘畫毒品戰爭的全

接下來,我們會花一點篇幅來處理「毒品定義」的問題—不只是因為法務部 以「低成癮性」否決的 K 他命升級的提議,同時也是因為傅柯曾在《必須保衛 社會》第二回講座中,視醫學為「紀律性權力」與「主權—法律」式權力的調停 者,促使兩種權力在現代社會中交逢;於此,我們將嘗試捕捉貫串《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頭(毒品定義)尾(勒戒先行)的醫學知識/權力的藏閃身影,更要指 出我國當前的毒品管制政策,無一不跟著既定的意識型態藍圖擘畫毒品戰爭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