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從醫學的正常化權力解構毒品定義

第五章 「正常化社會」中的 K 他命

第二節 從醫學的正常化權力解構毒品定義

在第三章討論「法律」(loi)與「規範」(norme)時,我們曾引用 76 年〈規 範的社會延展〉(“L’extension sociale de la norme”)那篇訪談,現在我們打算再回 到那兒去—傅柯在那兒正式宣布「正常化社會」的核心就是醫學權力86。於此,

傅柯坦率地指出研究正常與病理的「醫學」是科學的女皇,並對 Szasz 所提出的 命題—「醫學是現代的宗教」(la médicine est la religion de l’âge moderne)—做了 一點修正:「從中世紀到古典時代,宗教權力是伴隨著戒律(commandements)、

審判、懲罰(pénitence)的主權—法律樣式(type juridique)。所以我認為,與其 說這是宗教–醫學的接替,不如說是法律–規範(droit–norme)的接替。」

(2001b:76;粗體為筆者所加)雖然傅柯又再度提到過去我們對看待權力的主 流觀點(起碼到傅柯定義的古典時代為止)乃是所謂的「主權—法律」式的權力 觀,但是,此處他之所以提列「法律–規範」來對比「宗教–醫學」,應該是想 要強調「醫學」乃是「正常化社會」中的主力規範,一種足堪作為指標的社會規 範;接著,傅柯繼續說明醫學如何進駐「正常化社會」的中心:   

「我們可以看到,醫學權力的效應似乎無所不在:在家庭、在學校、在工廠、

在法庭,所涉及的有性特質、教育、工作、犯罪。醫學轉變成一般性社會機 能:它投入法律(investit le droit),它接通法律(se branche sur lui),它使 法律運作。這形成了某種複雜的司法醫學(juridico-médical)—現時而言,

這就是權力的基本形式。」(id)

我們先稍微整理一下傅柯這些極為重要的發言:第一、「醫學」是現代社會 最強勢的「規範」,傅柯將它填載在「正常化社會」最醒目的欄位,它挾著科學 之盛譽,企圖篩檢出所有舉目所及的「正常」與「病理」;第二、醫學權力所攜 行的「正常化」作用確實是不斷地植入法律條文(loi)裡,或者說,「法律」自 身也確實是同步迎向「規範」,相互密合,成為獨出的「司法醫學」權力—〈不 正常人〉的主題。再隔一年,於 77 年另一篇名為〈權力:驚人的野獸〉(“Le pouvoir,une bête magnifique“)的訪談中,訪問者再度正面提問:「什麼是醫學觀 點(la pensée médical)?您是在什麼意義下使用這個術語?」傅柯這次更為扼要 地答道:

「經由醫學觀點,我理解到一種辨明那些圍繞著規範(norme)展開的事物        

86  提醒一下:傅柯於此所稱的「正常化社會」,就其前後論述的文脈來看,指的應該是紀律性權 力的正常化作用(規訓)。 

76 

的方法,換句話說,也就是力求區分什麼是正常、什麼是不正常的方法,而 這恰好完全不是合法與不合法的區分;主權—法律的觀點區分出合法與不合 法,醫學觀點則區分出正常與不正常;醫學觀點也同時致力於提出矯正方 法—並非就是懲罰的方法,而是轉化(transformation)個體的方法...」

(2001c:374;粗體為筆者所加)

第一項 醫學政權扶持的「成癮性」

成癮性、濫用性與社會危害性,這是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毒品想 像」87。原本看似沒什麼問題的毒品定義,法務部卻在「K 他命升級事件」對「成 癮性」表示了一些意見—而這並不只是醫學的問題而已。設若法務部真的認為 K 他命的「低成癮性」係其叩關二級毒品的罩門,那麼一來一往,「施用 K 他命」

就是犯罪/非犯罪的交隔,也可以說是「毒品定義」決定了整個管制策略的走向。

傅柯曾經表示紀律性權力所從事的「正常化」工作已經開始擴展到法律之中,且

「醫學」又是現代主力的社會規範,以下我們將從「成癮性」身上推敲紀律性權 力的對「毒品定義」的影響。

「成癮性」88,在生理上指的是人體受到某種物質的制約,如果沒有辦法長期 不間斷地使用,就會產生各種生理上的「戒斷現象」(王皇玉,2010:84)。更重 要的是,「成癮性」是毒品定義設計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精巧環節,這是公認的。

大法官們認為對施用毒品者處以刑罰乃是「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 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89—要作出如此誇張的演繹,確實得藉助「成 癮性」巨大的負面形象。

其實,「成癮性」並不是「毒品」專有的特質,我們當然可以例舉酒精、咖 啡因、尼古丁等物質都具有成癮性;不過我們並不打算繼續討論「成癮性」內涵 的模稜之處,而是想比較一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兄弟法案《管制藥品管理        

87「想像」乃是借用自許宏彬(2005:135 以下)。許氏分析日治、光復初期的醫學博士杜聰明如 何利用「更生院」(醫療場所、實驗室)生產醫學知識,並藉助國家權力隔離監控阿片吸食者以 進行矯治,其自身順勢成為阿片吸食者的「代言人」,為阿片吸食者們創造意義—這是杜氏「阿 片想像」的擴展。更值得我們留意的是,許宏彬還指出作為「巴斯德式實驗室」的「更生院」將 阿片吸食者從「不可見」變為「可見」(id:142-5。此處關於「巴斯德實驗室」的意義乃源自 Bruno Latour 重新闡發法國科學家 Louis Pasteur 炭疽病研究中的「實驗室」這個概念,詳參 Latour,2004:

222 以下)。與此相呼應者,刑事法學者王皇玉亦認為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同樣有將吸毒者「可 見化」的作用(2004:27)。敏銳的讀者一定可以很快可以發現「實驗室」和「刑事法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間的曖昧關係。

88  雖然「成癮性」還是目前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不過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早在 1964 年就已修訂藥物成癮性定義,改以「依賴性」(dependence potential)取代「成癮性」,詳參王皇 玉,2010:84。

89  語出大法官解釋釋字 476 號解釋文。

77 

條例》對「管制藥品」的定義(第三條):「(第一項)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 指下列藥品:一、成癮性麻醉藥品。二、影響精神藥品。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 理必要之藥品。(第二項)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

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粗體為 筆者所加)。這個條文其實充分說明了說明毒品分級與管制分級連動90的關係—

多達兩百多項的「毒品」品項幾乎都是挪用自「管制藥品」品項。

說穿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的「毒品」其實就《管制藥品管理條 例》所列管的「藥品」。換句話說,「成癮性」本來就是此類麻醉藥品或是精神藥 品與生俱來的特質,沒什麼好爭議的;比較可惡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卻 藉機大量進口「成癮性」的醫學論述,並增添國民健康、犯罪、經濟民生等材料 再行「加工」處理。有意無意,被貼上負面標籤的「成癮性」已然成為毒品形象 牢不可破的一環。美沙冬(Methadone)91替代療法就是一個奇妙的爭議。一般 最常見的批評莫過於美沙冬其實也是一種「毒品」(二級),還是具有萬惡的「成 癮性」—但美沙冬這種「毒品」卻同時一字不差地出現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詳該條例第三條所附表所列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並清楚備註為:「麻醉藥 品」!

毫無疑問,「毒品」與「藥品」只是一枚銅板的兩面而已。但為什麼「毒品 定義」必須如此仰賴外來支撐成癮性的醫學知識?以傅柯的權力理論來說,醫學 知識(傅柯所稱的「人的科學」)可以產出各種區分正常/不正常的規範(norme), 而這正是紀律性權力為了要將個體分級、分類的需求,也就是「規訓」(正常化 權力)的前置作業。法務部說 K 他命是「低成癮性」的「毒品」所以沒辦法升 為二級毒品,一來一往,「施用 K 他命」就在「犯罪—勒戒所」與「非犯罪—講 習」之間走盪,醫學作為區分成癮性高低的標準竟然轉而變成犯罪與否的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帶有醫學風格的「成癮性」訂為「毒品定義」,其實已 經隱含正常與病理二分的思考,其目的不只在於以「禁止—懲罰」模型的法律規 範判斷出合法/非法,更企圖引進醫學權力藉以區分正常人(不施用毒品者)與 不正常人(施用毒品者)!我們認為從「毒品定義」開始,一整套的紀律性權力 機制即堂而皇之進駐到法律裡面:醫學先是作為一種區隔個體的標準、一個必須 努力接近的理想狀態(亦即「規範」),再來則是把犯人當病人看待的「觀察勒戒」, 一種積極干預的「規訓」(正常化權力)技術(詳後述)。如果只是以「禁止—懲 罰」此種壓抑式的權力運作模式來對抗毒品問題,傅柯認為這在現代社會效果有 限,只有引入紀律性機制才能夠真正地「生產」個體的行為。

       

90  對於此種連動關係的批評可參看王皇玉,2010:88-90。

91  美沙冬是一種全合成類似鴉片的物質,作用在與海洛因代謝物相同的位置,醫學上普遍認為 可以有效抑制海洛因的戒斷症狀。   

78 

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確實是自詡為社會醫生,致力於診測「吸毒者」

此種病菌的存在—正如傅柯所說的「醫學轉變成一般性社會機能:它投入法律

(investit le droit),它接通法律(se branche sur lui),它使法律運作。」—至少 先就「成癮性」來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肯定是被投入、被接通了。

第二項 正常化權力的所在:「勒戒先行」

傅柯曾經在《臨床醫學的誕生》裡提到,醫學與國家之命運聯繫在一起之後,

醫學之中便展現出某種積極的意義,不僅僅只限於過去對疾病分析的角色,更重 要的是「在人類存在的秩序與管理上,醫學以規範性(normative)之姿態出現,

也因此被賦予權威,不僅可對如何健康生活給予種種忠告,同時可以設定個人與 其生存的整個社會之身體與道德關係之準石。」(NC:34-5;64-5。粗體為筆者 所加)。就毒品管制的問題看來,似乎確實是如此:國家開始透過醫學權力挽救 那些「施用毒品者」。官方委託的研究報告指出,目前我國毒品防制政策上係將

「施用毒品者」視為兼具病人與犯罪人身份之病犯,並以戒癮治療優先於刑事處

「施用毒品者」視為兼具病人與犯罪人身份之病犯,並以戒癮治療優先於刑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