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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柯「正常化社會」之研究—以我國K他命管制政策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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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傅柯「正常化社會」之研究— 

以我國 K 他命管制政策為例 

A Study of Foucault’s “Normalizing Society”

—The Case of Taiwan’s Ketamine control policy

   

   

陳世隆    Shih-Lung Chen  

 

指導教授:李茂生博士

Advisor:Mau-Sheng Lee, Ph.D.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August, 2010

(2)

謝辭 

如果,這本輕薄的小論文能有任何的學術成績,那應該得歸給我的指導教授 李茂生老師—以及某本名為《權力、主體與刑事法》的小書。

準備研究所考試那年,因緣際會開始旁聽李老師在台大開設的夜間部課程,

上課內容已不復記憶,但至今仍感念在心的是:當時李老師在根本不知道我是哪 根蔥的情況下,卻還願意將當時尚未完竣的稿件(及至去年才出版的〈遺傳基因 與犯罪-自然科學的發現及其社會意義〉)提供給我參考;爾後,李老師也總是 縱容我在研討課上大放厥詞,與他針鋒相對。再來一次,我想我還是會選擇當李 老師的門生—謝謝老師。

口試委員江玉林老師長期研究法律與傅柯權力理論的交融,不管是理論層次 的探鑿或是法律政策的分析,都深刻影響著我對傅柯與法律的理解;林志明老師 十數年前的譯作《古典時代瘋狂史》與近年數篇評介法蘭西學院講座的論文,無 疑也是我認識傅柯思想的重要參據。於此,特別感謝兩位老師在口試時對論文的 鼓勵與諸多批判性的論理思辨—這使我不得不將論文裡外重新粉刷一番,但受限 時間因素與個人能力問題,只希望最後這個版本多少可以回應二位老師的修正建 議。

在台大就讀的這段日子,非常幸運能獲得幾位不同領域老師的教導:陳妙芬 老師的法律文化研究、陳昭如老師的戰後法律發展史、外文系陳維玲老師的法國 文學名著選讀等課程,再再使我的思考工作更為豐潤,當然得向老師們致謝。特 別更要感謝的,是王皇玉老師和陳忠五老師:王老師從研一時就對我照顧有加,

總是給我鼓勵,這份恩情當會懷記在心;陳老師在法學法文課程上的悉心教導,

使我開始可以深入地閱讀法文文獻,沒有那段法文時光,這本論文就不會是現在 這個樣子。此外,結識十多年的高中同學、政大 69G、台大法網、台大刑法組、

2419 研究室...好多好多的朋友們,請容許我另外再以我們專屬的方式道謝。

完成碩士論文所涉歷的四年歲月,是我閱讀與思考的學步時期。其間,親愛 的家人、阿姨、姨丈毫無怨言地包容我喜歡唸書的任性,一如他們過去二十幾年 對我的愛,很溫暖的愛;此刻,我想說的是:我知道我該做的,就是把自己照顧 好不要讓你們擔心,放心,我會的。

2010.8.10 2419 研究室

(3)

ii 

 

中文摘要 

本文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第一、藉著重新審視傅柯在《必須保衛社會》(法 蘭西學院講座 1975-76)所提出來的「正常化社會」,我們得以瞭解傅柯對「規範

/常態」的構想,進而取之重建我們對紀律性權力、生命權力與法律的認識;第 二、依靠在傅柯「正常化社會」的理論架構上,本文還將試著簡要地分析我國第 三級毒品「K 他命」近年的立法態勢與相關管制政策所透顯的知識/權力。

「正常化社會」係由「紀律性權力」與「生命權力」所共同織就,兩者並各 自展現不同的權力運作邏輯。紀律性權力脈絡下的「正常化」(normalisation),

指的其實是「規訓」(normation):它從一個預設的「規範」(norme)開始,透 過依循規範而遂行的定性、矯正等積極改造技術,區分出正常/不正常的個體。

生命權力脈絡下的「正常化」(normalisation),指的則是透過預測、統計等技術 對人口現象進行的「調節」:它首先出現一個「正常」的人口統計曲線(出生率、

死亡率等),最接近「正常」的正常性曲線分佈即是「常態」(norme);此處的「正 常化」即是將所有不同的正常性曲線牽引至最接近「正常」的位置,也就是想辦 法維持住人口現象的「常態」。同時,傅柯還認為現代社會的法律(loi)不再只 是以「禁止—懲罰」此種命令語句代言主權權力,它同時還是溝通紀律性權力與 生命權力的渠道—這也正是為什麼傅柯表示法律愈來愈像是個規範/常態在運 轉著。

將「正常化社會」套用到我國關於 K 他命的立法趨勢上,我們可以觀察到:

法務部反對將「K 他命」升為二級毒品的思考理路,其實正是生命權力核心理念

「成本」、「均值」、「預測」的寫照。 

關鍵詞:傅柯、紀律、規範/常態、正常化、規訓、法律、生命權力、安全部署、

K 他命

 

 

 

 

 

 

 

(4)

iii 

Abstract

This thesis consists in two parts: first, by examining the idea of “normalizing society” from Michel Foucault’s 1975-76 Collège de France lectures as compiled in the “Society must be defended,” we may understand the way in which he conceives of

“norm,” and furthermore redefine disciplinary power, bio-power and law. Second,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Foucault’s “normalizing society,” I will briefly analyze recent legislative activities in Taiwan related to the third-class drug Ketamine, as well as the knowledge/power dynamic exhibited in relevant drugs control policy.

“Normalizing society” is woven out of “disciplinary power” and “bio-power,”

and these two forces exhibit their own different operational logics. “Normalization” in the context of disciplinary power actually refers to “normation.” “Normation”

presumes the “norm,” and in accord thereto effects corrective and other techniques of transformation in order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normal and abnormal individuals.

In relation to “bio-power,” however, “normalization” refers to “regulation” of the population via statistical and other predictive technologies. Here there appears a

“normal” demographic curve (e.g. birth rate, death rate). That normal distribution which most closely approximates the normal curve is then the “norm.”

Normalization acts to pull all the different curves to the nearest “normal” position, in effect maintaining the “norm” of population phenomena.

At the same time, Foucault also believed that the law (loi) in modern society is no longer merely an “interdiction-sanction” imperative that speaks for sovereign power, it is furthermore a channel for communicating disciplinary power and bio-power. Indeed, it is for this very reason that he said the law (loi) increasingly operates as a “norm.”

Applying “normalizing society” in an analysis of legislative trends in recent Taiwan, we may observe that the Ministry of Justice’s decision not to raise Ketamine to second-class drug status in fact expresses several core facets of bio-power—“cost,”

“average,” and “prediction.”

Key words: Foucault, discipline, norm, normalization,normation,law,bio-power, apparatus of security, Ketamine

 

(5)

iv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提問 ... 1

第一項 重返「正常化社會」(la société de normalisation) ... 1

第二項 「K 他命」在台灣的際遇 ... 3

第二節 相關文獻回顧 ... 5

第三節 論文架構 ... 7

第二章 傅柯對鞏居廉的思想承繼:“norme”………...9

第一節 與傅柯商榷: ... 9

第一項 “normation”...

9

一、立於凱爾生「法律規範性」對面的「正常化」(normalisation) ... 9

二、紀律性權力的「正常化」:從「規範」(norme)出發的“normation”

... 11

第二項 “normalisation” ... 13

一、與紀律性權力相對的「安全部署」 ... 13

二、安全部署的「正常化」:維持「常態」(norme)的“normalisation”

... 14

第二節 從《監視與懲罰》到《必須保衛社會》:“norme”……….16

第三節 鞏居廉 ... 18

第一項 生平速寫 ... 19

第二項 鞏居廉與他的學生—傅柯 ... 19

第四節 《正常與病理》 ... 21

第一項 拉開 20 年時光間距的《正常與病理》 ... 21

第二項 〈從社會到生機〉 ... 21

一、“norme”&“normal” ... 22

(一)、「規範」的介入:正常與不正常的分離 ... 22

(二)、「規範」的鬥爭 ... 24

(三)、重構鞏居廉的「正常化社會」 ... 25

二、小結鞏居廉的“norme” ... 26

第三章 紀律性機制與法律系統 ... 28

第一節 紀律性機制(les méchanismes disciplinaires)...28

第一項 什麼是紀律性權力(pouvoir disciplinaire)?...28

一、《精神醫療權力》裡的「紀律」概念 ... 29

(6)

(一)、書寫的機能 ... 29

(二)、全景敞視 ... 29

(三)、規律性 ... 29

二、《監視與懲罰》裡的「紀律」 ... 29

(一)、紀律化手段 ... 30

(二)、紀律性社會(la société disciplinaire)的成形 ... 30

第二項 紀律性權力中「規範」(norme) ... 31

一、「人的科學」(les sciences humaines)所孕育的「規範」 ... 31

二、紀律性權力的基點:規範 ... 32

三、「規範」與「個體化」 ... 34

第三項 紀律性權力的「正常化」(normalisation) ... 35

一、《不正常人》中的「正常化」權力技術 ... 36

二、正常/不正常:取消居中的斜槓? ... 37

第二節 法(droit)與“norme”.………..39

第一項 Hunt&Wickham 的「排除理論」(Expulsion Thesis) ... 39

第二項 傅柯揚棄的權力分析:「主權理論」與“juridico-discursive” ... 41

一、權力與法(droit):「主權理論」思考下的權力觀 ... 42

(一)、利維坦的左右手:權杖與寶劍 ... 42

(二)、主權—法律:主/奴關係的權力模式 ... 44

二、“juridico-discursive”的權力觀 ... 45

三、小結:法(droit)與權力 ... 46

第三項 規範/常態(norme)與法律(loi) ... 47

一、 主權—法律(juridique)式的權力消退了...然後呢? ... 48

(一)、主權—法律(juridique)與紀律性權力 ... 49

(二)、主權—法律(juridique)與法律(loi) ... 50

二、法律(loi)的運作機能:“norme”? ... 51

第四章 「規訓」與「調節」交織的正常化社會 ... 53

第一節 安全部署與生命權力 ... 54

第一項 什麼是「安全部署」? ... 54

一、「安全」概念的內涵 ... 55

二、「安全」概念的特徵 ... 57

第二項 「人口」 ... 59

一、從《必須保衛社會》的最後一講談起 ... 59

二、生命權力的「疾病觀」:總體人口的發病率&致死率 ... 61

第二節 生命權力與國家 ... 61

第一項 從紀律性機制的國家化到生命現象的國家化 ... 61

第二項 治理性或國家理性 ... 62

(7)

vi 

第三節 生命權力羽翼下的紀律性權力與法律(loi)………..64

第一項 法律、紀律性權力與生命權力 ... 64

一、生命權力與紀律性權力 ... 64

二、法律(loi)與紀律性權力/生命權力 ... 66

(一)、法律(loi)與紀律性權力 ... 66

(二)、法律(loi)與生命權力 ... 67

第二項 紀律的「規範」與調節的「常態」 ... 68

第五章 「正常化社會」中的 K 他命 ... 70

第一節 回到「K 他命」的生命故事 ... 71

第一項 升級或不升級,是個問題! ... 71

一、如果不升級呢? ... 71

二、社會成本? ... 72

(一)、對「施用毒品的整體犯罪人口」的調節 ... 72

(二)、生命權力理念的貫徹 ... 73

第二項 「正常化」的法律轉向 ... 74

第二節 從醫學的正常化權力解構毒品定義 ... 75

第一項 醫學政權扶持的「成癮性」 ... 76

第二項 正常化權力的所在:「勒戒先行」 ... 78

第六章 結論 ... 80

第一節 「正常化社會」的模樣 ... 80

第二節

“如果維他命 C 是違法的,我們也嗑” ... 81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提問

第一項 重返「正常化社會」(la société de normalisation)

法蘭西學院講座文字稿於 1997 年開始陸續出版之前,圍繞著傅柯(Michel Foucault)的評述活動未曾稍歇,1994 年法國 Gallimard 出版社更添上四鉅冊的

《言談書寫集》(“Dits et écrits”)1,「傅柯學」已是卷帙浩繁。部分的講座內容 問世之後,已有論者善意地提醒我們,這是傅柯思想另一段旅程的開始。的確,

這幾年我們持續感受到傅柯法蘭西學院講座出版工作所帶來的騷動,特別是在法 語世界,幾乎每一年的講座主題都有專門的研討會在伺候著,不斷地翻新我們對 傅柯的認識。這些綿延長達十餘年的思想礦脈,是傅柯自身學術工作的心得報告

2,是傅柯對他創作的衷心表態,正待著我們前往掘取—其中當然也包括本文的 核心旨趣:「正常化社會」(la société de normalisation)。

「正常化社會」這個概念,或許並不在我們所熟悉的傅柯權力理論的清單 裡,但早在數年前國內林志明(2005:171)教授即曾明確指出:1975-1976 年的 講座《必須保衛社會》(“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75-1976“)其實已經總結了前五年講座中有關權力的片段式分析,將有關權力 討論的核心重新宣佈為正常化(normalisation),同時傅柯亦以“norme”這個總括 性的概念連結紀律3(discipline)與調節(régularisation):

       

1  Gallimard 出版社在 2001 年將“Dits et écrits”化簡為兩冊,但在內容編排上幾無特別更動,同時 也保留了原本的文章編號(texte n°);本文引用自“Dits et écrits”的數篇訪談文稿,即是參照 2001 年的版本,讀者另可憑藉各文章編號對照 1994 年的版本。 

2  法蘭西學院講座的並不在於教學,而是主講者公開報告自己的研究近況。當年法蘭西學院講座 的現場實況回顧,可以參見傅柯自己在《必須保衛社會》第一回講座(1976 年 1 月 7 日)開場 的抱怨(IFDS:3-5;1-3)。此外,必須預先敘明的是:筆者在寫作本文時,已儘可能同時參酌 傅柯著作的法文原本與現有的英、中譯本,以期逼近最正確的理解;因此在大部分的引註中,我 們會同時標明所有參考版本的頁碼俾供讀者索引(頁碼前者為法文原本,後者為英語或中文譯 本)。不過,本文最終所呈現的所有翻譯文句,仍是以筆者自己對法文原本的判讀為準,如有對 英、中譯本的不同詮解,都已在譯文中逕行翻修。 

3 林志明教授將“discipline”的中文翻譯還原為「紀律」,筆者深感贊同。國內學術圈一般都以「規 訓」稱呼傅柯“discipline”這個概念,卻少有人以傅柯另所使用的“norme”、“normalisation”來理解

“discipline”,以致於當所謂的「規訓」在各學術領域大受歡迎的同時(其實已經走紅了很長一段 時間了),它的內涵卻反而逐漸地模糊起來;如果不認真對待“norme”、“normalisation”,或許在 討論“discipline”時還不打緊,但很快又會在「安全部署」(dispositif de sécurité)那裡遇到困難。

我們將在第二章的開頭以傅柯本人對“norme”、“normalisation”等概念的說明,揭起「正常化社會」

帷幕。 

(9)

「有一種元素,它在紀律和調節間循環,它以同樣的方式作用於身體和人 口,既導致對身體紀律的控制,又導致對生物學複多的可能事件的控制,

這個在兩者間循環的元素便是“norme”。…在這種情況下,正常化社會(la société de normalisation),因此不是一種普遍化的紀律性社會,其紀律性體 制以蜂巢分蜂的方式最終覆蓋所有空間—我認為這僅僅是對正常化社會這 個概念初步且不充份的詮釋。在正常化社會中,紀律的“norme”和調節的

“norme”垂直相交。」

(IFD:225;林志明,2005:171。粗體為筆者所加)

傅柯雖然在此處明確地表示「正常化社會」的內容,係由「紀律的“norme”」

與「調節的“norme”」兩者所共同填充,但我們仍感到困惑的是:什麼是“norme”?

在「紀律」那邊的“norme”與在「調節」那邊的“norme”指的是同一件事嗎?如果 不是,那麼這兩個“norme”又各自在「正常化社會」之中扮演什麼角色?彼此的 合作關係又是如何?以上這些疑難,是我們必須先扣問的。

其次,我們也同樣觀察到這幾年國外傅柯研究的成果:例如,Pierre Macherey

(2009)《從鞏居廉到傅柯:規範/常態的力量》(De Canguilhem à Foucault

La force des normes)4、Maria Muhle(2008)《生命政治的系譜學:傅柯與鞏居廉的 生命概念》(Eine Genealogie der Biopolitik

zum Begriff des Lebens bei Foucault und Canguilhem)5、Stéphane Legrand(2007)《傅柯作品中的規範/常態》(Les normes

chez Foucault)6等論著,似乎亦隱隱架設出另一面溝通傅柯思想的新型網絡。這

些「傅柯考」汲取大量法蘭西學院講座的養分,各自萌生秀異的研究枝芽,不啻 是為略顯疲態的「傅柯學」帶來盎然生機。如果是熟悉法國哲學、社會學思想脈        

4 Pierre Macherey(1938-),是阿圖塞(Louis Althusser)「著名的學生們」之一,也參與了《讀 資本論》(“Lire le Capital”)的編寫,本身則是專攻文學理論,並自 2003 年起執教法國里爾第三 大學。如果要對 Macherey 的研究近況多一點認識,其實可以直接到他所領導的研讀會部落格« La philosophie au sens large »去瀏覽,網址是:http://philolarge.hypotheses.org/。《從鞏居廉到傅柯:

規範/常態的力量》其實是一本文集,裡頭收錄文章的發表時間從 1964 年橫跨到 1998,遍歷鞏 居廉與傅柯在各個時期對”norme”的思考,Pierre Macherey 對此議題之關懷可見一般。

5  本書雖然是以德文寫成,不過 Maria Muhle 是在馬德里拿到大學文憑,隨後並於法國巴黎第八 大學與德國法蘭克福大學(奧德河)取得共同哲學博士學位(Bi-n ation al Dissertation),相 關簡介可參看以下網址:http://chst.nctu.edu.tw/war/Muhle_CV.htm(此為 2005 年交 通 大 學 社 會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與 人 文 社 會 理 論 研 究 室 合 辦「 戰 爭‧內 戰 」國 際 交 流 營( Pó lemos , St á s i s : A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S y m p o s i u m ) 的 簡 介 網 頁 , Maria Muhle 是發表人之一)。因筆 者不諳德文,於此列出書目僅是向讀者介紹德語世界在這個主題上的研究資訊,本文在實際寫作 上並未參考該本著作。

6  Stéphane Legrand本人2003年在里爾第三大學進行答辯的博士論文,即是以探討傅柯作品中的

“norme”概念為題—“Le normal et l'anormal—une archéologie du concept de norme dans l'oeuvre de Michel Foucault”;值得一提的是,他的指導教授正是Pierre Macherey先生(以上資訊可參看電子 期刊"Methodos. Savoirs et textes"2005年刊的介紹,網址:http://methodos.revues.org/291)。另外 一本來自巴黎第八大學社會學科的博士論文“Proximité, réserve et emprunt : la place de Michel Foucault dans la sociologie française.”,作者Jean-François Bert(2006)也花了相當篇幅處理“norme”

這個概念,特別是傅柯與涂爾幹、鞏居廉等法國社會學前輩對此概念在使用上的接引。

(10)

絡的讀者應該不難發現,以上這些研究其中一個交錯點乃是前述的“norme”7—相 對來說,可能是台灣傅柯研究較為陌生的。其實,“norme”這個概念並不是突然 拍起的濤浪,而比較像是傅柯渠引其國家博士論文主論文指導鞏居廉(George Canguilhem)哲學思趣的涓流,經年地灌溉傅柯阡陌縱橫的思想田地;甚至,如 果我們試著追查“norme”在法國思想界的傳承譜系,可能還得上溯到涂爾幹

(Émile Durkheim)那兒去。但無論如何,在傅柯那裡的“norme”絕對又是另一 處秀麗的景致—這風景也將是我們主要的寫真對象8

最後,本文除了打算對傅柯「正常化社會」進行初步的研究之外,更期待可 以站在這個理論觀點上瞭望我國目前存在的種種社會問題,因此我們也計畫騰出 論文的部分篇幅,嘗試將傅柯的理論架構套用到現實生活的知識/權力問題之 上。於此,我們特別選擇我國目前對第三級毒品「K 他命」的管制政策作為關懷 的課題,希望可藉由對此社會議題的扼要分析,使我們可以更細緻地把握傅柯的 權力理論,同時也激起更多對於毒品管制政策的反省。以下是我們對「K 他命」

問題的簡介。

第二項 「K 他命」在台灣的際遇

我國近數十年來管制毒品的品項,從早期的強力膠、80 年代的安非他命到 最近幾年急速竄紅的 K 他命9,每一段時期對抗毒品的策略都有些微的調整。雖 然去年(2009)一波修法行動的餘溫猶存,但最近有關第三級毒品 K 他命的升級 問題又重新被炒熱了起來10,有沒有可能激起另一波的修法行動,值得我們注意。

K他命—學名為“Ketamine”(愷他命)—是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義的 四百多種毒品品項的其中一項,因其位處「第三級」的位階,幸運地和「第四級」

一樣,均不對「施用」行為科處刑罰;至於「持有」行為,則分為以下三種態樣:

       

7  “norme”可以理解為「規範」或是「常態」,本文認為傅柯在不同脈絡下(紀律性權力或生命權 力)有不同的理解方式,在中文的翻譯上可能也有區分的必要。但在正式進入傅柯文本的討論之 前,我們還是暫不翻譯,逕以原文代之。

8  囿於筆者個人能力,本文沒辦法一口氣深探“norme”這個概念在法國(可能還要包含德國)思 想界的理論經脈,只能對鞏居廉或傅柯的文本做一點粗淺的引介而已,那些餘下的勘查工作勢必 得留待繼起之研究了。 

9 根據法務部委託的毒品問題研究報告指出,K 他命自民國 91 年正式列為第三級毒品後,緝獲 量漸增,由 91 年 63 公斤增至 96 年 598.7 公斤,早已躍居各級毒品之冠。(楊士隆,2009 :14) 

10  僅見 2010 年 4 月 29 日《蘋果日報》〈K 他命列二級毒品 法部反對〉之報導:「立法院司法委 員會昨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藍委吳育昇等人提案要求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列 為二級毒品,但司法院與法務部持反對意見。會議主席呂學樟要求法務部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 議,檢討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案,送立院備查。……」 

(11)

1、「意圖販賣而持有」11;2、「單純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12;3、「無正當理 由而單純持有」13(此種行為態樣的規制效果並非刑罰而係行政罰)。不過。真正 令人費解的還是有關「施用」的部分:由於近幾年K他命緝獲量的大幅增加,各 界開始紛紛要求將其拔擢為「第二級」毒品,如此方可名正言順地對「施用」行 為予以刑罰;不料,法務部日前卻持反對見解表示:「多數委員有鑑於此類毒品,

在醫學上有用於治療之必要,且多用於青少年在PUB、KTV等場所中娛樂助興,在 醫學上認為成癮性極低,若予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判處刑罰,會導致學生 學業中輟及白領階級工作中斷等負面影響,將造成不可彌補之傷害,社會成本反 較重,且有鈍化刑罰功能之疑慮,遂均暫緩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粗體為筆者 所加)14這讓我們更困惑了:很多所謂的「毒品」都有醫療用途,為何獨厚K他 命?如果真的「成癮性」較低,那麼「濫用性」如何?「社會危害性」又如何?

法務部所列舉的那些社會成本,難道原本的第一、二級毒品就不會造成嗎?如果 說K他命是這幾年毒品緝獲的大宗,法務部卻反以「社會成本」問題作為法律規 制的考量,豈不有點矛盾?如果我們再將K他命的「施用」與「持有」並列觀察,

還可以發現:前者遲遲不敢以「犯罪化」與「強制勒戒」15作為對抗毒品的手段,

因為怕製造更多的犯罪,社會無法負荷;但後者卻反而增訂刑罰規定來製造更多 的犯罪!這是什麼道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然是將毒品問題予以「犯罪化」—或「去犯罪化」—

的工具,但法律自身不可能獨力完成如此犯罪觀之形構,那麼到底是哪些在法律 之外的力量參與了毒品管制政策的研擬?這些力量又如何左右了國家處理毒品 問題的基本態度?本文並不打算站出立場,對 K 他命的升級與否表示贊成或反 對,也不是企圖上書法務部一個更好的 K 他命管制政策,而只是希望可以藉助        

11 第五條第三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86 年 10 月 30 日全文修正通過)。

12 第十一條第五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98 年 5 月 5 日修正通過)。 

13 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98 年 5 月 5 日修正通過)。立法理由則是簡單的一句「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已有學者批評此種會議記錄 無法讓人直接瞭解其背後折衝的過程或是共識的形成,詳參吳耀宗(2010:77)。

14  此係官方對各界質疑 K 他命管制政策的回應,詳見法務部檢察司於 2010 年 4 月 29 日所發佈 的新聞稿,網址: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0429142228330.pdf(最後訪問:2010 年 7 月 30 日)

15 我國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乃是採取「勒戒先行」的行刑政策,參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相關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 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同 條第二項「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 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 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 逾一年。」、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傅柯「正常化社會」的觀點簡單回應如下的問題:以上所提列的令人困惑的 K 他命立法態勢,是在何種思考理路下產生的?K 他命管制政策又是受到何種知識

/權力的牽制?

第二節 相關文獻回顧

就筆者所接觸的文獻中,林志明教授(2005)〈權力與正常化:由《精神醫 療權力》邁向《非正常人》〉16這篇重要論文,正是以法蘭西學院講座為經、以

“norme”概念為緯,勾織「紀律性權力」模式下(主要聚焦在 1973-74 年的《精神 醫療權力》)「正常化」(normalisation)權力的運作要況。該篇論文明確地指出《必 須保衛社會》其實佔據了一長串講座的中心,特別是在最後一堂講座傅柯揭示了 未來數年的主題「生命權力」(bio-pouvoir)—一種以「人口」為對象的權力;

此外,傅柯還嘗試以“norme”作為連結「正常化社會」裡的「紀律」(discipline)

與「調節」(régularisation)兩種不同權力技術的元素,因此關於權力討論的核心 亦「重新宣佈為『正常化』,而不是一般所以為的『紀律』」。

幾乎是在差不多的時間點,蕭旭智(2006)17〈差錯、生命科學與認識論:

從傅科回到鞏居廉〉則是以「差錯」(erreur;error)概念為引據,返回追探「差 錯」這個概念在「Bachelard—Canguilhem 認識論」的座標位置以及將「差錯」

投入生命概念之中,觀察「差錯」概念在畸形學、病理學、遺傳學所佔據的認識 論立場。雖然「差錯」並不在本文的射程範圍裡,但就蕭文所提示的「差錯—不 正常(anormal)」這條路線來看,正常/不正常的分類仍是開啟「差錯」概念的 鎖匙。無論如何,這個討論脈絡已惹起我們對傅柯《不正常人》(“Les Anormaux :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74-1975.”)裡「畸形」(monstre humain )概念的 興趣。蕭旭智還認為,傅柯正是援引鞏居廉討論畸形的概念,並且「超越其生物 學和醫學上的意義,將畸形作為一個問題意識,以及如何解決畸形的方案當作一 個法律知識取代醫學系統的歷史過程。」(粗體為筆者所加)。

早在 90 年代,國內已有學者敏銳地注意到傅柯與鞏居廉、Gaston Bachelard 等人在法國「認識論」思想上的承接:迷走(傅柯,1992)翻譯了傅柯為鞏居廉

《正常與病理》(“Le normal et le pathologique”)英文版所作的序言,其中除了 回顧鞏居廉的「不連續性」(discontinuité)、「生命科學的歷史—認識論」等命題 之外,傅柯並在文末宣稱鞏居廉是個「錯誤哲學家」(philosophe de erreur)。楊 明敏(1995)亦曾在《臨床醫學的誕生》(“Naissance de la Clinique”)中譯本的        

16  該篇論文原發表於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主辦的「傅柯思想研討會」(2003 年 12 月 28 日)。

17  該篇論文原發表於文化研究學會 2003 年年會「靠文化.By culture」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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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中指出,特別是《古典時期瘋狂史》(“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âge classique”)

到《知識考古學》(“L'Archéologie du Savoir”)這一系列傅柯的早期著作,著實 深受鞏居廉與 Bachelard 兩位科學哲學/科學史的前輩影響;其後,楊氏還發表 過一篇短文介紹鞏居廉的生命科學認識論與相關醫學議題(1998)。

以上文獻所搭造的研究佈景,即是本文對傅柯承繼鞏居廉“norme”概念的原 初理解。較為可惜的是,台灣目前的「鞏居廉研究」大多集中在他的「生命科學 認識論」與「差錯」概念,對於傅柯曾經在數次希望我們可以回顧的《正常與病 理》18後半部所論及的「社會規範」(les normes sociales),卻較少有人觸及。我 們認為,傅柯從鞏居廉那裡接手的“norme”,或許正是理解傅柯權力理論的關鍵 所在。

再者,不管是法學界抑或其他學門的傅柯研究者,談論傅柯與法律的不在少 數,但以“norme”作為藥引,深入導遊傅柯思想中的法律境況者,其中一位非常 著名的是傅柯在法蘭西學院的助手François Ewald19—也由於這個身份,使得他的 傅柯研究處在一個更為特別的座標上。François Ewald(1989)在1988年一場名 為「哲學家傅柯」(“Foucault philosophe”)研討會中發表名為〈沒有外域的權力〉

(“Un pouvoir sans dehors”)的論文,以“norme”緊扣住傅柯《監視與懲罰》

(“Surveiller et Punir”)所提出的「紀律性權力」(pouvoir disciplinaire)、「紀律 性社會」(la société disciplinaire)等概念,應是研究「紀律性權力」與“norme”

的重要素材;另外,他亦以區分 “juridique”與“loi”這兩個法文法學概念作為辨識 傅柯法律觀的理論手法,影響了廣大後繼研究者,包括Victor Tadros(1998)、

Golder,Ben & Fitzpatrick,Peter(2009)等都是以此作為主要評釋對象。

就「傅柯與法律」的這個研究區塊而論,學者Alan Hunt與Gary Wickham於 1994年合著出版的《傅柯與法律:法律作為治理的社會學》(“Foucault and Law

Towards a Sociology of Law as Governance”)這本書(以下簡稱《傅柯與法律》),

大概可以算是英語世界最為廣佈與最具影響力的著作—特別是其中著名的「排除        

18《正常與病理》這本書的成書經過,我們留待第二章再詳細介紹。國內近幾年關於鞏居廉的學 術論文似乎並不多見,在筆者所蒐集的文獻裡,中山大學哲學研究所林峻穎(2006)的碩士論文

《錯誤及其不連續性:論康居朗的科學史認識論》,其中部分篇章精要地處理了《正常與病理》

的前半部,或許是此間特別重要的一篇論文。

19 François Ewald(1946-)後來也參與《言談書寫集》(“Dits et écrits”)與法蘭西學院講座文稿 的編輯工作,現任教於法國國立工藝學院(Conservatoire national des arts et métiers)。當然,Ewald 本身的學術成就絕對可以獨立於傅柯進行評量,特別是在「福利國家」(L'État-providence;同時 是他 1986 年一本專書的題稱)、「風險」(risque)等題目上有出色的發揮;此外,對於佔據本文 中心位置的“norme”,Ewald 自己提出一套「社會法」(social law)的概念:從古典意義的法律到 現代的「社會法」,其實也就是傅柯所稱「從法到規範」(“from the Law to the norm”)的過程。

更詳細的分析,請參閱 Ewald(1986,特別是 pp.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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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Explusion Thesis),卻也同時是近年最受批判的理論之一20。某個程度 上來說,《傅柯與法律》其實是有點非戰之罪,畢竟在其成書之際,距離1997 年(《必須保衛社會》是第一本)方才開始出版的法蘭西學院講座系列還有三年 之遙。我們也都瞭解,如果想要完滿地排湊出傅柯的思想拼圖,那絕對得依賴這 些講座的內容才有辦法補齊。一直到去年(2009年),Ben Golder與Peter Fitzpatrick 出版的《傅柯思想中的法律》(“Foucault ‘s Law”)才又將英語世界的「傅柯與 法律」研究往前推了一步。《傅柯思想中的法律》亦是以檢討「排除理論」出發,

佐以大量的法蘭西學院講座內容,企圖重構我們對於傅柯法律觀的認識—其中還 有不少的篇幅,更是挑明了前述François Ewald的相關論證而來。以上這兩本「傅 柯與法律」重要的論著,我們還會在第三章多談一點。

十幾年前我國學術圈不落人後,早早引入滾燙的傅柯研究熱潮,至今仍可在 各學術領域(甚至是非學術的!)感受餘溫,法政類門當然也不例外。國內關於

「傅柯與法律」的研究文獻其實亦不算少,李俊增(2009)〈法律、規訓與治理—

現代權力關係中之法律形式〉或許是近年國內「傅柯與法律」研究中最為全面一 篇論文,其所參引國外的文獻,確實提供了我們按圖索驥的藍本,其中亦包括先 前所提到了的 François Ewald、Ben Golder 與 Peter Fitzpatrick 等;此外,學者江 玉林(2000、2007a、2007b、2008)長期專注於法律與傅柯權力理論之研究,亦 對本文啟發甚多。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共計分成六章,主要的工作是分析傅柯的「正常化社會」,並試著以「正 常化社會」簡要地分析我國目前對第三級毒品 K 他命的管制政策。對於第二章 至第五章在論述層次上的安排,我們簡單說明如下:

第二章我們大致上分成兩個部分來談:前半部主要是從 78 年《安全、領土、

人口》(“Sécurité, territoire, population :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77-1978”)

第三回講座中,傅柯對“normation”與“normatlisation”兩種不同權力脈絡下的反向 操作邏輯的分析,揀選出“norme”作為貫串「紀律性權力」與「生命權力」(安全 部署)的關鍵性概念;後半部則是回到鞏居廉《正常與病理》這本書去,粗略地 勾勒鞏居廉對“norme”的思考輪廓。

       

20  Mariana Valverde(2008 :135-6)雖然認為 Alan Hunt 的「法律排除理論」(“Expulsion of Law”)

(至少這個理論認為在《監視與懲罰》裡,法律對傅柯而言並不那麼重要)確實是早期「傅柯與 法律」這個研究領域中最具影響力的構想之一,不過她也預言傅柯 76 年法蘭西學院講座《必須 保衛社會》出版之後,「法律排除理論」將會被完全地放棄(abando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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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也是同樣隔成兩個討論叢集:前半部我們接續討論傅柯如何接收鞏居 廉“norme”這個概念,使其成為「紀律性權力」中的要角並與「人的科學」的發 展相為連動;後半部的主題則是傅柯宣稱與「紀律性權力」在功能上相為對立的

「法」(droit)—主要工作是要澄清傅柯對幾個法學概念“droit”、“juridique”與“loi”

的使用,藉此更精準地解讀傅柯的權力理論,並進而思考「法律」(loi)與「紀 律性權力」之間的合作關係。

第四章我們則是再回到 78 年的《安全、領土、人口》。首先,我們會對「安 全部署」(dispositif de sécurité)這個概念作比較詳細的分析,瞭解其特徵、內涵,

特別是“normatlisation”在生命權力脈絡下的機能位置;再來,我們會更小心地向 傅柯索求其對「生命權力」、「紀律性權力」、「法律」互動關係的解答,唯有如此,

我們才能更進一步弄清楚“norme”所處的據點:生命權力中的“norme”、紀律性權 力中的“norme”以及法律與“norme”。

第五章我們分別就傅柯的「正常化社會」觀點簡短地回應了基於成本考量的

「K 他命」的升級問題、從醫學的「正常化權力」解構毒品定義與強制勒戒。結 論上,我們認為法務部為什麼不打算將「K 他命」升為二級,乃係基於生命權力

(安全部署)的核心理念:成本、均值、預測,這是「正常化社會」裡對於「常 態」的「調節」;此外,我們也在《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毒 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等法規命令的身上發現了紀律性權力 對於法律(loi)的殖民,這是「正常化社會」裡以「(社會)規範」(醫學)對於 所有個體的「規訓」(n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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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傅柯對鞏居廉的思想承繼:“norme”

第一節 與傅柯商榷:“normation”&“normalisation”

要談傅柯作品中的“norme”或是“normalisation”,或許得先回到 78 年的法蘭 西學院講座《安全、領土、人口》。傅柯那年最負盛名的一堂講座,不需要票選,

毫無疑問是 78 年 2 月 1 日第四講,原因非常簡單:這堂講座後來被冠以〈治理 性〉(Gouvernementalité)之名流傳於世21,堪稱是學術界推敲傅柯「治理性」概 念最重要的文本。但在這裡,我們將先帶大家回到傅柯開示“normalisation”的 1 月 25 日。在那個晚上的開場,傅柯先是表示過去幾年談了很多了紀律性機制(les

mécanismes disciplinaires)與法律系統(le système de la loi)

,今年他的重點則 是放在安全部署(dispositif de sécurité)與紀律性權力的區別;他接著聊到上禮 拜(1 月 18 日)談的是紀律性權力與安全部署對於事件(l’événement)的不同處 理手法,但今天則是打算直探問題的根蒂:「紀律性權力」與「安全部署」各是 如何處理“normalisation”?

第一項 “normation”

一、立於凱爾生「法律規範性」對面的「正常化」(normalisation)

在開始分析「正常化」作用之前,傅柯特別表示「正常化」與「規範性」

(normativité)之間的關係必須先加以釐清,特別是凱爾生(Hans Kelsen)22

       

21  本次講座的文字稿,早在 1978 年即由義大利學者 Pasquale Pasquino 編譯,登載在《Aut-Aut》

(no.167-8, Sept.–Dec,PP.12-29)這本期刊上;稍後收錄於《言談書寫集》中的法文版本,即係該 選輯的編者根據此一義文版本加以編訂,並使用《治理性》(La Gouvernementalité)之題稱。至 於第一個英文版本,則是由義大利學者 Rosi Braidotti 譯出,刊登於 1979 年英文期刊《ldeology and Consciousness》秋季號,之後,Colin Gordon(1991)根據這個版本再次加以修訂,並特別附上 一篇導言〈Governmental rationality:an introduction〉—這也使 Colin Gordon 成為早期英語世界 關於「治理性」的代言人,幾乎所有處理到傅柯「治理性」概念的論文都必須援用他的版本。

22  凱爾生(1881-1973),著名的奧地利法學家,是以法實證主義(doctrine du positivism juridique)

為根底的維也納學派(l’ École de Vienne)的創立者;1919 年到 1929 年間在維也納教授公法(le droit public)與哲學,嗣後受到納粹驅逐,輾轉於日內瓦(1933-1938)和柏克萊(1942-1952)教 書。以上相關簡介參考《安全、領土、人口》編者註 1(STP: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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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命題:在「法律」(loi)23與「規範」(norme)之間,存在著不可或缺的基 本關係—「每一個法律體系都關聯著一個規範體系」—而此種關係事實上即是意 指我們所稱的「規範性」內存在每個法律命令(intrinsèque à tout impératif de la loi)

之中。傅柯強調,此一內存在法律中的「規範性」—或許即是法律的立基(fondatrice peut-être de la loi)—絕對不能與我們在這裡所談論的正常化程序、技術搞混,亦 即,如果法律(loi)確是關聯於規範,如果法律的角色及機能因此在於使規範成 文法化(de codifier une norme)、透過與規範的關聯執行成文法化(d’opérer par

rapport à la norme une codification)

,「那麼,我在這裡試著要描繪的恰是正常 化(normalisation)技術如何在(從)法律(loi)體系的餘白或甚至是其對立處,

自我發展。」。(STP:59;粗體為筆者所加)

為什麼傅柯在這裡要突然提到法律的「規範性」—特別是凱爾生式的「法律 規範性」24?這是個不好回答的問題,因為傅柯給的線索並不多。比較可以確定 的是:第一、傅柯於此應該是在紀律性權力的脈絡下討論「正常化」,此所以他 下個段落旋即繞回紀律性權力;第二、傅柯認為站在此一「正常化」對面的法律 體系,其係透過與「規範」之關聯進而將「規範」予以法典化,使成實證法。這 麼一來,問題的根源應該是來自凱爾生規範理論中的「規範性」,傅柯不希望人 們將之與紀律性權力的「正常化」相提並論;因此,以下我們先以較為簡潔的論 述介紹凱爾生的「基本規範理論」,然後再接著討論為什麼傅柯要特意區分「正 常化」與「規範性」。

傅柯選擇了凱爾生作為其理解「法律規範性」的背景,所以他認識到的是「每 一個法律體系都關聯著一個規範體系」—這是因為凱爾生所致力建構的「純粹法 學」係以實證法為研究對象,而實證法又是規定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當為規 範,所以實證法規範本身就已經預設了某種規範關係(莊世同,2002:50);再者,

傅柯還提到因為此種實證法與規範之關聯,會使得法律的命令中包藏著所謂的

「規範性」(與「正常化」相對立之所在),而法律的規範性(the normativity of law)

的問題通常即是在問:「法律為什麼具有禁止(prohibit)或准許(permit)人們 做或不做特定行為之規範效力(normative force)」(id:45;粗體為原文所有)。

於是,我們先要瞭解的即是凱爾生對於規範效力的看法。

       

23  在法文裡表達「法」、「法律」的詞彙有 droit、loi,其中 loi 係指經立法程序通過的實證法律;

又,因為凱爾生所建構的「純粹法學」理論是一種以實證法作為分析對象的理論,此所以傅柯選 用 loi 來表示凱爾生所討論的法律。

24  莊世同將法律規範性的證立基礎分為三類進行討論:第一、法律的規範性來自法律內容的道 德妥當性(moral soundness),或稱道德論證;第二、法律的規範性是某種法律實效(legal efficacy)

的事實基礎之上,或稱實效論證;第三、法律的規範性是指法律身份的有效授權(valid authorization of legal membership),或稱身份論證。第三種論證強調法律的規範效力係從它在法體系中被有效 授與法律身分的那一剎起就具備了,亦即「法律規範性即法律有效性(validity)」(2002:45-50)。

凱爾生的規範理論即是以上第三種論證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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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效力,凱爾生特別區分出「效力」(validity;Geltung)與「實效」

(effacity)25,前者是應然的問題,後者是實然的問題,而規範是個應然的規範,

而非實然;凱爾生也明確指出,規範效力的問題,是在探求一個規範之所以有效 的理由、根據,同時,因為實然導不出應然,所以一個規範的有效性根據無法來 自於任何事實,而僅能來自於另一個規範26—這「另一個規範」又必須再以「另 一個規範」作為規範效力的根據,如此推演下去會來到一個最終的規範—凱爾生 稱之為「基本規範」(Grundnorm)。「基本規範」是一個「外於」所有法規範之 外,保證法規範有效的基礎,它本身並不是一個法規範,其效力不需要再被追問;

甚且,不同於其他法規範的效力係來自於授權機關之設立—亦即效力的動態原則

27—「基本規範」是我們在認識法規範效力時的預設,是一種「超驗邏輯之預設」。

(以上主要參引自顏厥安,1997:283-291)

那麼,對傅柯來說,問題出在哪?為什麼「正常化」必須是在法律規範性的 餘白處或是對立面發展?法國學者 Jean-François Bert 即認為此種法律規範性的 分析正好與傅柯的系譜學計畫(projet généalogique)相為抵觸,特別是與傅柯想 要以穿透(traverser)/生產(produire)事物與個體的方法替換權力集中分析的 企圖(tentative de remplacer les analyses centralisatrices du pouvoir)相違背(2006:

226);另外的問題是,基本規範只能以假設的方式證明其存在28,但因為沒有一 個夠穩定的模型可供判定個體維持著正常或病理的關係,我們似乎不可能在社會 場域(domaine social)中找到諸多規範中的「基本規範」(id:227)。

二、紀律性權力的「正常化」:從「規範」(norme)出發的“normation”

無論如何,關於「正常化」(normalisation),傅柯先要談的還是「紀律性權 力」—必須再度搬演這首已經彈奏過千遍的老調,傅柯甚至為此感到抱歉。這是 因為在傅柯看來,「紀律正常化」(la discipline normalise)是無可爭議的,此所以 他不得不再度借提「紀律性權力」,藉之搜查相關涉及「正常化」的證據。

       

25  關於「效力」與「實效」,於此我們僅借用顏厥安(1997:282-3)「路邊黃線停車」的例子簡 單說明:「路邊黃線禁止停車」此一規範,我們可以在經驗上觀察得知其實際被遵守的情況不佳,

進而指出其實效性不高;不過,由於仍有部分人遵守此一規範,且警察仍照常開單,因此這種「不 高的實效性」並不會影響到「路邊黃線禁止停車」這個規範的有效性。 

26  還是借用顏厥安對「人人應繳稅」的解說:「人人應繳稅」這個法規範的應然其實帶有兩個不 同層次:一個是其所欲規範的應然本身,即「人人應繳稅」,這是內容層次;另一個則是作為規 範宣示對象的我們「應該服從或遵守這個規範」的應然,亦即「我們應該服從或遵守『人人應繳 稅』」的第一個應然(我們應該...)。(id:286) 

27  每一個規範的效力是來自於另一個規範的「授權」,與規範的內容無關,凱爾生稱為動態的聯 結或授權的聯結,亦即動態原則;甚者,如果有一批規範的效力都可以追溯到一個共同的基本規 範,則這批規範就形成一個動態規範體系。(顏厥安,1997:287-8) 

28  原文:“... cette norme fondamentale n’a pas d’autre preuve de son existence que celle de sa supposition institua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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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紀律」(discipline)?傅柯如此答覆:第一,紀律分析(分解)個 體、場所(lieux)、時間、姿勢(gestes)、行為(acte)這些元素,一方面使它們 變得可見,另方面再對它們加以修改;再來,根據既定的目標,紀律對這些元素 加以分類、定位:為達成特定之結果,什麼是最佳的行動?充填來福槍的彈藥,

應採取何種最佳之姿勢?什麼樣的工人最適合這樣的工作?第三,紀律建立了理 想的序列與配置:軍人如何在操演中部署?學生如何被層級化分類?第四,紀律 確立了漸進訓練與持續控制的程序;最後,從以上這幾點看來,紀律對適合的/

不適合的、有能力的/無能力的做出了區判—也就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故,

所謂的「紀律的正常化」(la normalisation disciplinaire),其初始乃在於設置一 套模式(modèle),一套依據某個特定結果的理想模式,從而促使人們的舉動、

行為符合這樣的理想模式:正常的,即是得以符合此模式者;不正常的,則否

(STP:58-9)。接著,傅柯這麼說:

「在紀律的正常化(la normalisation disciplinaire)作用裡,首要且基本的,

並不是正常(normal)/不正常(anormal)的區分,而是規範(norme);

換個方式說,『規範』具有一種原初的規定性(prescriptif)特質,並且正是 通過此種與規範之間的關聯,正常/不正常的判斷與測定方為可能。因為『規 範』對於『正常』的劃定具有此一特質的緣故,以及紀律的正常化作用乃係 由『規範』運行至最後正常/不正常的區分的事實,毋寧,我認為在紀律性 技術中所發生者,『規訓』(normation)要比『正常化』(normalisation)來 得重要。」(id:59;粗體、雙引號為筆者所加)

傅柯很客氣地請我們原諒他以“normation”這個有點粗糙的詞彙來勾勒、澄 清 “norme”的基本特質。傅柯主要是在「紀律性權力」的脈絡下分析“normation”:

紀律性權力預設了一個給定(donnée)的規範存在,透過這個規範,紀律性權力 得以建立理想的操作程序並對主體的活動發揮規範的作用(Legrand,2007 :277)—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準備將紀律性權力脈絡下的“norme”都翻譯為「規範」的原因:

因為此時的“norme”是一個準備用來判斷正常/不正常的標準、模型,也就是某 個既定的「規範」。基於以上的認識,我們也大概可以推想得知為什麼傅柯會對 原先使用的“normalisation”感到不甚滿意:“normation”的意思是使紀律性權力的 作用對象服從某個預先存在的「規範」,符合的被歸為「正常」,不符合的則落入

「 不 正 常 」 的 範 疇 — 於 是 乎 , 與 其 說 紀 律 性 權 力 的 運 作 是 「 正 常 化 」

(normalisation),還不如說是「規訓」29(normation)—以規範訓練之—更為        

29 透過以上的討論,我們應該比較容易理解為何傅柯所使用的 “discipline”—原意是「紀律」—在 中文世界裡的慣常翻譯會是「規訓」,亦即:「以規範訓練之」。如果按照傅柯的意思—「 在紀律 那裡,我們從規範開始,並且透過依循規範而遂行的訓練、調教,我們得以接著區別出正常與 不正常。」(“Dans les disciplines,on partait d’une norme et c’est par rapport à ce dressage effectué par la norme que l’on pouvait ensuite distinguer le normal de l’anormal.”;STP:65)— “discipline”

指的其實是從「規範」開始,經過「規訓」的作用到最後「正常/不正常」的區分;所以,筆 者個人傾向將“discipline”翻譯為「紀律性權力」,用以代表上述這一整套的權力運作,並將

“normation”翻譯為「規訓」,用以指涉「依循規範而遂行訓練、調教」的這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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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近。「規訓」所意指的,是一種行為態樣、舉止模式的強加,並在此範圍內持 續地促使受「規訓」者以此方式行為(動)(Legrand,2007:47)

這樣看來,傅柯在 78 年之前關於「正常化」的書寫,那些寄宿在紀律性權 力屋簷底下的「正常化」語彙,似乎也都應該以「規訓」的內涵加以理解才是;

例如,在 1975 年一篇名為〈傅柯的 X 光透視法〉(“Radioscopie de Michel Foucault”)

的訪談中(2001a:1661),傅柯即表示那些在學校、工廠、刑罰體制中的「正常 化權力」(pouvoir normalisation),由於科學的緣故而被作為一種使個體臣服的 一般性工具—此處很明顯地,傅柯乃是立於「紀律性權力」的論述場域(學校、

工廠等紀律性機構與個體)分析他所稱之「正常化權力」,可見彼時的傅柯仍是 以“normalisation”指稱紀律性權力的“normation”(規訓)。

不過,其實傅柯原本所選用的“normalisation”,在語用上也沒有太大的不妥。

因為在紀律性權力的場域,符合規範的即是正常的,換句話說,「規訓」通常就 是會伴隨著「正常化」的效果。但為什麼傅柯突然要在《安全、領土、人口》的 第三講安插一個全新的詞彙“normation”,而不繼續使用“normalisation”?這問題 的解答,可能得繼續再讀下去才有著落;只是,我們也注意到了:傅柯於此討論

「正常化」時,特地以「紀律的正常化」(la normalisation disciplinaire)稱之—

難道在別處存在著不是紀律性的「正常化」嗎?應該是有的,甚至也跟他 78 年 前三講所談的「安全部署」脫離不了干係—這即是我們緊接著要討論的:「安全 部署」脈絡下的“normalisation”。

第二項 “normalisation”

一、與紀律性權力相對的「安全部署」

從以上的討論看來,我們不難發現 “norme”、“normalisation”等概念確實潛伏 在傅柯的思想暗流裡,甚至當傅柯意識到 “normalisation”沒辦法完整地(或完美 地)收納他理想中的紀律性權力演練邏輯時,他也明快地改以“normation”入替原 本的 “normalisation”。雖然在過去幾年的講座裡,傅柯談了很多紀律性權力,但 此種單向的權力機制,顯然已無法充足他對「權力」的多重想像;對傅柯來說,

紀律性權力乃是對空間、個人、制度等強加以既定的框架(grille),但此項機能 似乎太過一致地壓制社會、政治與科學規範的功能形態,於是他再行提出與「紀 律性權力」相為對立的「安全部署」(dispositifs des sécurité)(Legrand,2007 :276-7)。

「安全部署」是生命權力脈絡底下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傅柯在 78 年前三 回講座裡以密集的討論串與生動的歷史案例,深切地描繪了此一概念的內涵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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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並提之與「紀律性權力」、「法律系統」等其他權力機制相互對照;鑑於我們 對「紀律性權力」、「法律系統」的分析尚未正式開展(那還需要更多有關“norme”

的資訊才行),本文計畫在第四章時再回過頭來仔細地檢視「安全部署」這個概 念。於此,我們將討論重點置於「調節的 norme」—反向於「紀律性權力」運轉 邏輯的“normalisation”。

二、安全部署的「正常化」:維持「常態」(norme)的“normalisation”

為了說明此一「安全部署」的特徵,傅柯提舉過去曾在歐洲各地肆虐的「天 花」(variole;smallpox)疫情作為他歷史考察的素材。為什麼選擇的是天花?主 要有三個原因:第一、天花在 18 世紀是非常嚴重的傳染疾病,新生兒感染的機 會是 2/3,而就整個人口比例來說,天花的致死率是 1/7.782;第二、天花的 疫情具有強大的爆炸性,特別是 17 世紀末到 18 世紀初的倫敦,幾乎每 5、6 年 就爆發一次;第三、種痘(variolisation)技術的發現30—幾乎得以完全地預防天 花並獲得絕對的成功!這對當時的醫學理論而言是不可想像的。這是純粹事實上 結果,是最赤裸的經驗論 ,一直要來到 19 世紀中巴斯德(Louis Pasteur)的時期,

醫學研究才對此一現象提供了合理的解讀。(STP:59-60;57-8)

傅柯認為種痘(疫苗接種)的大成功得益於以下兩點(這兩點同時是西歐社 會在人口問題實際運作與管理的前提要件):第一、統計工具的獲得。藉此,我 們得以從或然率計算(calcul des probabilités)的角度去思考疫苗接種的問題。第 二、對於歉收(disette)現象的處理。從 18 世紀中葉起,重農主義者和其他的經 濟學家在歉收問題上不再採取預防的策略,而是求取支援,透過與歉收本身相關 的其他因素對歉收現象產生影響;如同種痘技術並不是企圖預防天花,反而是要 在接種者身上激起天花病原那般。(id:60-1;58-9)

更重要的,傅柯還認為「種痘」技術所帶來的風險(risque)、危險(danger)、

危機(crise)等觀念,給我們兩點的思考:1、不像紀律性機制在處理疾病時的 態度—治療每位可能痊癒的病人並且避免健康者與感染者接觸—「安全部署」係 將感染者與健康者視為一個整體,換句話說就是「人口」;它所關心的是整體人 口的發病率、致死率,18 世紀天花的致死率 1/7.782 就會被視為是個「正常的」

(normal)致死率。2、既然有「正常的」致死率曲線,那麼我們還可以得出不 同的正常性曲線分佈,不同年齡層、不同地區的分佈—譬如說如果發現三歲以下 的小孩的天花感染來得又快又急並且致死率又高出正常許多,那麼這時候的問題 就會是該如何降低致死率與發病率(id :63-4;60-2)。最後,傅柯對此種對抗天        

30 傅柯還提到,從 1800 年開始被專門喚為“vaccination”的「疫苗接種」,在 1720 年時都還被稱為

“inoculation”(接種)、“variolisation”(種痘)。 

(22)

15 

花所產生的新型權力小結如下:

「於是這兒存在著一個系統—我認為,正好是與我們得以觀察到的紀律系統 相反的。在紀律那裡,我們從規範(norme)開始,並且透過依循規範而遂 行的訓練、調教(dressage),我們得以接著區別出正常與不正常。在這裡,

相反地,我們有正常/不正常的定位圖(repérage)、有不同的正常性曲線

(courbes normalité)的定位圖,而正常化(normalisation)的運作則是建 立於使不同的正常性分佈(distribution)相互影響,並使最不適當者得以被 重新引向(ramené)至最適當者。於是,在這裡我們有來自正常的某樣東 西,並以它充作某種被視為—如果你們願意的話—比其他者更正常、比其他 者來得更適合的分佈。這樣的分佈將被視為是常態(norme)。常態是一種 在不同正常性之中的活動。正常的(normal)首先出現,接著常態從其中 被推演而出,...。因此,我寧願這麼表示:這裡的問題不再是規訓

(normation),而毋寧是正常化(normalisation)—就嚴格意義而言。」(id:

65;63。粗體為筆者所加)

敏銳的史料閱讀,再輔以獨具匠心的論述手藝,傅柯在疾病、統計學、人口、

常態等概念之間穿梭往返,縝密地理出「安全部署」脈絡下的“normalisation”運 作的基本形態。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正常化」的程序並不預先存在一個追求最 大效能的規範,反而是伴隨著人口統計學的興起,看待「疾病」的視角產生了位 移,「正常」(normal)的人口曲線率先浮現,隨之曳引而出的才是最接近「正 常」的「常態」(norme);這是多種不同「正常性曲線」相互比較後的結果,比 其他曲線更靠近「正常」的「正常性曲線」方足以被稱為「常態」(接近正常的 狀態)。例如在 18 世紀,1/7.782 天花致死率被視為是一個「正常」的致死率統 計曲線,那麼最接近這個致死率的曲線分佈,我們就會稱其為「常態」;現在假 設 某 個 地 區 的 致 死 率 達 到 了 1 / 5 , 那 麼 「 安 全 部 署 」 的 「 正 常 化 」 作 用

(normalisation)就是要想辦法將 1/5 的致死率曲線牽引至 1/7.782 這個「正常」

的致死率曲線,也就是要努力維持住 1/7.782 致死率這個「常態」。於是,安全 部署(生命權力)31脈絡下的“norme”,我們選擇將其譯為「常態」,而不是紀律 性權力脈絡下作為正常/不正常區分判準的「規範」,因為在安全部署這裡是

“normal”先出現,最靠近(不需要完全貼合) “normal”的統計曲線被稱為

“norme”;但是在紀律性權力那裡則是先出現“norme”,符合的才能被視為是

“normal”—所以,“norme”這個概念,我們可能得分就「紀律性權力」與「安全

部署」(生命權力)兩個不同脈絡做不同的理解與翻譯。

最後,我們也大概可以猜得出來為什麼傅柯認為“normalisation”這個字會更        

31  「安全部署」可以理解為生命權力項下的一種權力技術,我們將留待第四章一併說明。 

(23)

16 

適合用在「安全部署」(生命權力)而不是紀律性權力—因為,安全部署(生命 權 力 ) 的 權 力 運 作 是 先 出 現 “normal” , 最 靠 近 “normal” 的 才 能 被 視 為 是

“norme”,所以嚴格講起來這才是真正的“normal-isation”!至於紀律性權力,因

為是先出現某個“norme”,符合“norme”的方被視為是“normal”,所以為了硬要 表達此種「對權力客體加以訓練以使符合規範」—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規訓」—

的運作邏輯,傅柯不得已才自創了“norm-ation”!

第二節 從《監視與懲罰》到《必須保衛社會》:“norme”

我們大都曉得,在《監視與懲罰》中,傅柯精心營構的是紀律性權力的展演 場域,而在《性特質史Ⅰ:知識的意志》(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

La volonté de

savoir)中(以下簡稱《性特質史Ⅰ》),傅柯則是轉身拉起生命權力的帷幕。不

過,可能較鮮為人知的,其實「規範/常態」亦悄悄地隱身在這些文本之中,低 調地進駐不同的權力機制:於前者紀律性權力的脈絡下,傅柯將現代社會主要的 權力技術定義為「規範權力」(pouvoir de la Norme);於後者生命權力的脈絡,

傅柯則是將「性特質的部署」(dispositif de sexualité)當作是一種在國家與人口 層次的「正常性權力」(pouvoir normatif)作用之結果(Ewald,1998:203)。事實 上,從 74 年《精神醫療權力》(“Le pouvoir psychiatrique :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73-1974.”)一直到 78 年《安全、領土、人口》,“norme”這個概念在傅 柯講座裡的重要性未曾稍減,甚且,如果我們將“norme”在這幾年講座中所佔據 的論述據點予以接連,大約可以觀測其與紀律性權力、生命權力、治理性等概念 的相對位置。

依據學者 Diana Taylor 的分析32,傅柯在 74、75 年的講座裡乃是將“norme”

依照我們上個段落的結論,這裡的“norme”應該解為「規範」—與紀律性權力綁 在一塊兒,以個人身體的馴服作為權力標靶;譬如說,他在《精神醫療權力》裡 認為紀律性權力所建立的「規範」乃是「對所有紀律性主體的全般性規定

(universal prescription)」、在《不正常人》裡則是進一步將「規範」定義為「一 種要素,以其為基礎的權力運作才是被認為有根據的、合法的」,並且詳盡地指 出「規範」在紀律性權力脈絡下的運作功能:「規範自身懷有定性與矯正的原則。

它的功能並不在於排除、拒斥,相反地,它總是與某種介入與轉變的積極技術、

某種規範性計畫(normative project)相為聯繫。」。但在 76 年的講座中,傅柯 調整了“norme”這個概念的使用,將它同時對準了「人口」,而不再只是針對「個 體」而已;自此,“norme”開始在「紀律」(discipline)與「調節」(régulation)

       

32  以下整理自 Dianna Taylor(2009:49-51)。這裡只是暫時依循 Taylor 的脈絡,初步瀏覽傅柯作 品中“norme”的蹤影,我們會在第三章放入其他較為細密的閱讀心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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