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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規訓」與「調節」交織的正常化社會

第一節 安全部署與生命權力

第一項 什麼是「安全部署」?

傅柯在 76 年《性特質史Ⅰ》和《必須保衛社會》最後部分關於「人口」的 討論叢集裡,明顯地拉扯出另一條抽動「生命政治」概念的軸線,另一條不同於

「紀律性權力」的軸線。77 年休假未上課,等到 78 年開始上課時,傅柯旋即集 中火力在處理「安全部署」的問題,直到第四個禮拜的講座才進入該年度的研究 題旨「治理性」,可見,「安全部署」這個被傅柯置放於「生命權力」(bio-pouvoir)

脈絡下的概念,確實是位處傅柯權力理論的要塞。78 年第一堂講座(78 年 1 月 11 日)的第一句話,傅柯就表示他該年度所要研究的即是「生命權力」:「一組 機制的集合體(ensemble),透過該形成人類生命現象(biologiques)基本性格的 機制,其得以進入某種政治的內在、某種政治性策略的內在,或者是說某種權力 的一般性策略的內在。」Blanchette 認為此一定義亦同時描繪了所謂「安全部署」

一般性特徵(2006 :6)。

那麼,什麼又是「安全部署」?於此我們可能得拆成「安全」與「部署」兩 個概念來看,先是「部署」:在77年〈傅柯的遊戲〉(“Le jeu de Michel Foucault”)

這場訪談裡,傅柯曾給過“dispositif”定義並歸納其特質如下:1、「部署」所涉及 的乃是潛在地吸納所有諸如論述、制度、法律、警察等舉措及哲學命題……等的 異質性整體,它是在這些元素間所建立起的「網絡」(réseau),不論這些元素是 否是論述性的;2、「部署」總是帶有某種具體的策略性功能且總是位於權力的 關係中;3、以這種方式,「部署」乃導致了權力和知識種種關係的「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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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isement)。65

如果說「部署」乃是由複數個作用機制所拼組而成,並且這些相為異質的機 制彼此間可能又互有牽涉,那麼,它們所共同擔負的「安全」概念是什麼?這也 是傅柯拋出的問題:「從『安全』這個字身上,我們要理解些什麼?」在1月11 日他主要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安全」這個概念:竊盜犯罪及其懲罰問題以及痲 瘋病、鼠疫、天花的防疫工作。總之,我們大約可以將「安全部署」視為是「生 命權力」脈絡下的一種執行技術或工具,「生命權力」即是通過「安全部署」的 操作來達成其所設想的目標。

一、「安全」概念的內涵

首先是竊盜犯罪的問題。傅柯認為這種犯罪問題的處理會經過以下三個階段 的調整:1、單純以禁止或誡命的形式訂定犯罪構成要件及效果。2、除了前述第 一階段的工作之外,一方面,開始在犯罪尚未發生之前即進行一連串的監視、控 制;另一方面,開始對罪犯施以強制工作、教化、矯治等懲罰技術。3、最後,

不管是「懲罰法律的施行」或是「矯治性懲罰的實施」都會被以下這樣的發問所 支配:「這種類型的犯罪平均率是多少?」於此傅柯所要強調的,即是作為犯罪 行為的問題框架的第三階段。從此一問題框架來看,犯罪變成是一種統計預測的 問題:時間、地區、刑罰系統的因素會增加或是減少犯罪率?飢荒、戰爭、嚴酷 或溫和的刑罰會影響犯罪比例嗎?再往前看,還有實施懲罰的社會成本問題:當 有人因竊盜被逮捕時,值得懲罰他嗎?懲罰他要付出什麼成本?他真的能被矯治 成功嗎?對此,傅柯總結道:

「問題會在於,我們要知道如何將某種犯罪類型(例如竊盜)維持在社會上、

經濟上都可接受的界線之內,維持在一個平均值附近,且這個平均值對既定 情況下的社會機能而言會是理想的。」

這就是「安全部署」,它不是以禁止或允許作為其兩個端點的法律體系,也 不是外於法律、立法、司法的紀律性機制;其所顯露出來的社會現象,可以被以 下三個面向所涵括:1、一連串的「偶發事件」(événements probables);2、「成        

65 此處,我們直接引用了楊成瀚(2008:241-2)的翻譯整理。“dispositif” 是個非常困難的概念,

不好懂,翻譯上也不好處理,我們確實沒辦法在這裡詳論。給讀者的建議是:將「安全部署」理 解為生命權力的執行技術,重點在於「安全」的內涵與特徵(詳後述)。至於「部署」這個用語,

傅柯在很多地方使用過,譬如在《性特質史Ⅰ》出現的「性特質的部署」(dispositif de sexualité);

如果要將這幾個「部署」概念全盤地綜合分析一番,可能就需要另一本碩士論文來專門處理了。

正文所羅列的三項特質應該足以暫時充作我們對此概念的基礎認識,關於“dispositif”的延伸閱讀 可以參看 Brossat(2008)與楊成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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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計算」(un calcul de coût);3、「理想均值與可接受界線之確定」(fixer d’une

moyenne considérée comme optimale et puis fixer des limites de l’acceptable)

(STP :6-7;4-5。粗體為筆者所加)傅柯即是以這三件事來標誌「安全部署」

的主要特質。

再來是關於痲瘋病、鼠疫、天花的疫情控制66。流行在中世紀的痲瘋病係以 隔離患病者與非患病者的極端方式,進行「排除」(exclusion);16、7 世紀時對 鼠疫的抗制,則是對疫區採取所謂的「分區控制」(quadrillage),劃定地區與城 鎮,強行規定該區塊的患病者何時可以外出、何時必須在家、吃怎樣的食物、禁 止他們特定形式的接觸,並且要求他們必須將家門打開,好讓自己得以呈現在視 察員(inspecteurs)的眼前—我們可以說,這就是紀律性形態的系統;最後,18 世紀的天花則是將問題轉向發病率、致死率、接種牛痘的風險、整體人口的感染 比例等。(id:11-2;9-10)

就這兩種相似類型的例子來看,我們似乎可以歸納出某種「權力的演化性 格」,亦即,不同的歷史性階段似乎就會依勢殖衍出不同的權力運作機制—但這 樣的推想太過片段、太過化約。在傅柯的思考中,其實並不存在時序意義的法律 年代、紀律性年代或是安全年代,如果我們仍以古老、現代、當代這樣的特徵去 標誌這些權力機制,那將會迷失(miss)問題的核心。安全機制的出現並未排除 或取消掉司法審判(juridico–légale)結構或是紀律性機制,反而是我們可以看 到:紀律性機制不僅是從 18 世紀開始現身,它其實早已經出現在司法審判的法 規(code)之中;另外,同樣是在懲罰系統,與日俱增的立法(législatives)標 準、條例(règlements)、命令(décrets)允許了安全機制的引進(implanter),

並使得安全機制順利啟動;相同地,隨著安全機制的建置,紀律性素材(corpus)

也開始大規模地活絡起來—因為要確保這樣的安全,「我們得訴諸在安全機制底 下滋生(foisonne)並確保其運作的整套紀律性機制」。(STP :8-10;6-8。粗體 為筆者所加)

於此,我們暫時沒辦法全面地釐清法律(loi)、紀律性權力與安全部署之間 的附合、從屬或是結盟關係,但應該可以簡單小結如下:在 78 年 1 月 11 日這天 的講座裡,傅柯不斷地阻止我們以歷史性排序的觀點將這三者串接起來,並以竊 盜犯罪的懲罰問題作為參考藍本,幫我們梳理了(他過去幾年所談的)「法律的 司法審判系統/紀律性機制」與新面孔「安全部署」互動的基本態勢;在這之中,

安全部署似乎是佔據了整個權力運作的制高點,得以圓滑地將其意志(預測、成 本、均值等觀念)下達給司法審判法規與紀律性機制,使它們亦能為「安全部署」

貢獻心力,正如傅柯就此部分的小結以及他對未來這一年講座的想望:

       

66  「哪,又來了,這些都是我已經提過幾百次的例子了。」傅柯忍不住碎念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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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試著在今年講座向各位所提出的是:這一些的安全技術是建立在什麼之 上—對此,我們要先瞭解到的是(étant entendu que),它們之中的每一樣技 術,相當程度上乃是建立在司法審判(juridico–légale)技術與紀律性技術 的相互作用與轉化(transformation)之上……」。(id :11;9)

二、「安全」概念的特徵

經過前面一個段落的討論,我們大致上已經循著傅柯所提出的兩則範例(竊 盜犯罪與懲罰問題,以及痲瘋病、鼠疫、天花的防疫工作)摸索出「安全部署」

的形貌。為了能夠更精確地把握「安全部署」,我們緊跟上傅柯的步伐,再往前 一點探入這個概念的四個主要特徵 :安全空間(les espaces de sécutité)、偶然性 的處理問題(le problème du traitement de l’aléatoire)、關於安全的正常化

(normalisation)形式以及人口現象作為安全機制的主體與客體(STP :13;11、

Blanchette,2006:6-7)。關於安全的正常化,在第一章時我們已經將其與紀律性機 制中的「規訓」(normation)對照討論;至於「人口」概念的興起,我們安排在 稍後的段落併同《性特質史Ⅰ》、《必須保衛社會》一起討論。於此,我們僅就「安 全空間」(les espaces de sécutité)67分析之。

就「空間」這個概念來看,傅柯認為主權權力所關注的是領土(territoire),

紀律性權力所投注的是在個人的身體上,至於「安全」則是覆蓋在整個人口現象,

傅柯所要談的正是這三者對於空間問題處理上的相異之處。於此,他提出一則用 以解說「安全部署」的範例—「城鎮」(ville;town)。在整個 17 世紀及 18 世紀 初,「城鎮」其實擁有多個獨出的特性:它在法律(行政)定義上與其它的領土 空間不同;它原則上是個由城牆所環繞的封閉空間,同時這也不單是軍事上的防 禦功能而已;它的社經情況要遠比鄉村來得複雜。不過 18 世紀以降,隨著行政 國家的發展以及商業貿易的蓬勃,「城鎮」的問題就多了起來。傅柯接著又舉了 好幾個例子:法國 Poitou 和 Touraine 邊境上小城鎮 Richelieu 的建造,以及 18 世紀 Nantes 的城鎮改造計畫;為求扼要,我們於此僅就後兩者在當時候各自的發 展光景做簡單的比對:

從路易 13 世至路易 14 世這段時期68,Richelieu 這座小城乃是從一片荒蕪開 始建造,並以羅馬軍營的構造為模型—也就是根據對稱原則的長方形結構;其 次,雖然整座城市乃是以長方形結構排列而成,然而由於相互平行或垂直的街道 距離不同,導致整座城市被劃分成不同大小的長方形區塊(quadrillage)。其中,

       

67  以下關於「安全空間」的分析係整理自 STP:17-23;15-20,並同時參考了 Louis-Philippe Blanchette

(2006:6-8)對此部分傅柯文本的解讀。 

(2006:6-8)對此部分傅柯文本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