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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規訓」與「調節」交織的正常化社會

第二節 生命權力與國家

第一項 從紀律性機制的國家化到生命現象的國家化

在本章第一節的部分,我們簡單引述了傅柯的說法認為「生命權力」(其技 術工具:安全部署)的權力意志不僅可以發交給「紀律性權力」與「法律」(條 例、規則、命令)執行,甚至生命權力的核心理念「成本」、「均值」、「預測」也 得以一併匯入「紀律性權力」或「法律條文」(loi)之中。這樣看來,這個最慢 熱身的權力機制反倒成了傅柯權力理論中最為顯赫者。我們也曾經提及,一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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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必須保衛社會》的最後一堂講座以及同年 10 月出版的《性特質史Ⅰ》的 最後一章,傅柯才開始談論「生命權力」(生命政治)的問題,以致於包括 75 年

〈傅柯的 X 光透視法〉71這篇訪談以及《必須保衛社會》的第二回講座,彼時他 所稱的「正常化社會」都還只是附著在紀律性權力的「規訓」模式之上;不過,

如同我們剛剛曾引述的,傅柯在 76 年最後一堂講座的開場就表示他注意到了:

從 19 世紀開始權力負起了照管生命的責任,「這同時也是『某種生命現象的國家 化』」。因為生命政治的客體是「人口」,並且又以「安全」理念作為施政方針,

所以基本上我們不難想像「國家」確實可能將生老病死等生命現象納入其管轄範 圍;另外,我們也沒忘記「紀律性機制的國家化」(l’étatisation des mécanismes de

discipline)—沒錯,正是構築「紀律性社會」

(la société disciplinaire)的第三項 要素—同樣也是國家肩負起擴張紀律性機制的任務。

首先,在「紀律性機制的國家化」這部份,傅柯認為治安(la police)具有 非常複雜的機能,因為它將君主的絕對權力與散佈在社會中最細微的權力結合了 起來,因為它在不同的封閉體制間(監獄、軍隊、學校)展開一面過渡的網絡,

在它們所不能干預的地方行動,對無紀律空間進行紀律化(disciplinant)。這個 從 18 世紀開始組織的治安機構(l’appareil policier),等於是承認了紀律性機制的 一般化已經觸及了國家的範圍(SP:217;214)因此,國家確實介入並潤滑了紀 律性機制的運轉,甚至將補足了紀律性權力所不及之處,但傅柯接著強調:「『紀 律』既不會等同於一種體制也不會等同於一種機構。它是一種權力類型,一種行 使權力的模態(modalité),同時包含了一整套的工具、技術、程序、應用層次、

目標。」簡單地說,傅柯並不想使我們誤以為紀律性權力可以和治安機構或是國 家劃上等號,紀律性機制的國家化就只是構築「紀律性社會」其中一個環節而已—

雖然是確實非常強大的一環。

那麼,「生命現象的國家化」呢?傅柯在《安全、領土、人口》前面三講專 注在「安全」概念的分析,幾乎沒有提及「國家」的定位,一直要到著名的第四 講〈治理性〉(78 年 2 月 1 日)才開始引入國家的角色。以下我們就簡單地從傅 柯對「治理性」的定義,進一步探討「生命權力」與「國家」之關係。

第二項 治理性或國家理性

雖然 78 年講座的題稱是《安全、領土、人口》,不過傅柯卻表示:如果他可 以給該年度講座一個更精確的題目,那麼他肯定不會選用原先的「安全、領土、

       

71  在第二章時,我們亦曾以該篇訪談輔證傅柯在 1978 年前所謂的「正常化權力」,所指的應該 是紀律性權力的「規訓」(n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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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他更屬意的,是他所稱的「治理性的歷史」。接著,他明確地給出「治 理性」的定義: 

「關於『治理性』這個字,在我理解下指的是這三件事:第一、一個由制度、

程序、分析和反省、計算、策略所組成的整體(ensemble),此一整體使得 這個形式上非常特別—儘管也相當複雜—的權力運作成為可能:以人口作為 主要標靶、以政治經濟(l’économie politique)作為主要知識理路、以安全 部署(dispositifs de sécurité)作為基本技術工具的權力。第二、一種歷久 並貫串整個西方文明的趨向、力線(lignes de force),不斷地朝向我們稱為

『治理』(gouvernement)的權力類型對主權、紀律及其他的權力類型所處 的優勢地位(la prééminence),並且一方面引致了一系列特別的治理機構

(appareil)的發展,另一方面則是引致了一系列知識的發展。最後,我想 我們應該可以將『治理性』理解為一個進程,或毋寧說是一個進程的結果,

中世紀的司法國家(l’État de justice)藉此轉變成 15、16 世紀行政國家(l’État

administratif)

,並且逐漸地『治理化』(gouvernementalisé)。」(STP:111-2;

108-9。粗體、雙引號均為筆者所加)

此處「治理性」定義為所分解出的三個小點其實都是有跡可尋:第一點,其 所指涉的權力其實就是「生命權力」的基本構造,「人口」以及「安全部署」都 是搭建生命權力的重要素材;第二點,傅柯則是帶出了生命權力—他改以「治理」

稱之—對紀律性權力等其他權力的支配地位;第三點,算是呼應了他所稱的「生 命現象的國家化」,其實還是「生命權力」的基本態勢。但這只是我們初步的推 論。傅柯在那堂講座的最後,細心地為我們重構了西方社會權力的主要經濟

(économies)形式—儘管他自己表示這是概括、粗糙的說法:

「首先,是司法國家,它誕生於封建形式的領土性(territorialité),並且 大致上對應到法律(loi)—習慣法以及成文法—的社會,其所牽涉的是契 約與訴訟的遊戲;再來,是行政國家,誕生於15、16世紀疆界形式(不再 是封建)的領土性中,此一行政國家則是對應到一個規則(règlements)

與紀律(disciplines)的社會;最後,是治理國家(État de gouverment)—

基本上不再以其領土性、佔領之地基來界定,而是透過總量(masse):

人口的總量與其總額、密度、當然也包括人口所展開的領土,但這也只是 其組成要素之一。此種基本上涉及人口並且參照、運用經濟知識(savoir

économique)的工具化的治理國家,其對應到的是由安全部署所控制的

社會。」(STP:113;109-110。粗體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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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三個階段,我們應該是非常熟悉了。傅柯稍早(78年第一講)就曾 鄭重地囑咐我們:法律年代、紀律性年代、生命權力年代彼此間並不會產生替換 或汰除的效果,重點是它們在現代社會所架設出的三角關係。更要緊的是:傅柯 於此明確地表示「治理國家」對應到的是由「安全部署」所把持的社會類型—「安 全部署」又是生命權力主要的技術工具—那麼,傅柯所謂的「生命現象的國家化」

指的應該就是「治理國家」的「治理」行為了(對人口以及個人)。

如此看來,生命權力所掌管的「調節」,對整體人口現象的「調節」,應該 也是治理國家的任務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