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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傅柯對鞏居廉的思想承繼:“norme”

第四節 《正常與病理》

第一項 拉開 20 年時光間距的《正常與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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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居廉在 1966 年出版的《正常與病理》這論文集,實際上是由兩大部分所 組成:第一部〈關於正常與病理的幾個問題〉(“Essai sur quelques problèmes concernant le normal et le pathologique”),是鞏居廉他自己的博士論文,首見於 1943 年史特拉斯堡文學院的初版,曾於 1950 年再版;第二部〈對正常與病理的 新反思〉(“Nouvelles réflexions concernant le normal et le pathologique”),則是由 1963 至 66 年間的三篇論文集結而成。法國學者 Guillaume Le Blanc(1998 :8)

認為鞏居廉這一系列重拾對“norm”的討論,顯示了兩種不同的觀照:前半部致力 於揭露根本上相異的兩種生命建制(régime)—一是「正常」(le normal),另一 則是「病理」(le pathologique),鞏居廉反對企圖取消「正常」中的「病理」的 醫學實證主義潮流;後半部則是專心在分析“norm”的社會意義,並將與其生機 上的詞義相互對比。可以想見這兩份前後間距長達 20 年的論文,對“norm”這個 概念的思考上,彼此間可能或有承續、或有修補、甚或有翻轉之處,不太可能完 全切割處理,其對傅柯的影響亦當不限於後半部份;不過,囿限本文論旨與筆者 個人能力等因素,於此我們僅能將《正常與病理》聚焦在〈從社會到生機〉(“Du social au vital”)這篇短文,一起看看鞏居廉如何講述社會體制下的“norm”,以及

“norm”與正常/不正常的連動性。

第二項 〈從社會到生機〉

誠如鞏居廉自己在〈關於正常與病理的新反思〉序言中所述:「20 年後的今        

39 這本書的法文原文是“Le normal et le pathologique”,本文翻譯為《正常與病理》而非《正常與 病態》或《常態與病態》係基於以下的理由:該書前半的第一部份〈病理狀態只是正常狀態的一 種量的變化嗎?〉(“L’état pathologique n’est-il qu’une modification quantitative de l’état normal ?”)

處理了布魯塞(François-Joseph-Victor Broussais,1772-1838)與伯納德(Claude Bernard,1813-1878)

兩位醫生在醫學理論上(生理學與病理學觀點)的不同,指出兩者在有機體的認識上的斷裂(以 上詳參林峻穎,2006:7;9-25。林文亦將本書翻譯為《正常與病理》),這是為什麼鞏居廉以「病 理狀態」與「正常狀態」來指稱有機體的生命現象;第二部分〈是否存在正常科學與病理科學?〉

(“Y a-t-il des sciences du normal et du pathologique?”)則是分別檢討正常(le normal)、異常

(l’anormalie)、疾病(maladie)、規範/常態(norme)等概念,並在最後一章討論生理學

(physiologie)與病理學(pathologie)。筆者認為,鞏居廉所稱的“le normal”、“le pathologique”

指的是與“normal”、“pathologique”相關的一切知識,而並不只是限於指稱某種「狀態」,所以我 們傾向翻成《正常與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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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透過對生命的哲學分析,我再度冒險試著奠立『正常』(le normal)的意義。」

鞏居廉念茲在茲者仍是關於「正常」的內涵,只不過他更進一步將分析的場域挪 移到社會體制中。Samuel Talcott 認為 1966 年〈關於正常與病理的新反思〉這份 嶄新的文本,某個程度上應該可以被解讀為是鞏居廉與傅柯在本體論上的對話,

因為鞏居廉在其中清楚地表明:不光只是人的科學依據外在的規範(external norms)評估、形塑他們的研究客體,社會體制大體上亦是通過「規範化/標準 化計畫」(projects of normalization)40的牽引而現身並向前推展。依據鞏居廉的 說法,規範化/標準化計畫從 18 世紀開始在整個社會蔓延,涵括科技與工業組 織、法律體系、醫療實務等,更重要的是:規範化/標準化計畫乃係由規範性意 圖(normative intentions)開展,將規範應用到現實的面向之上,進而將其修正、

將其導向正常的狀態(2008:13)。要進一步理解鞏居廉所稱的「正常化社會」, 就必須先追究“Normal”與“Norme”的關係,才能有比較穩當的把握,因此以下我 們先簡單回顧一下鞏居廉在〈對正常與病理的新反思〉第一章〈從社會到生機〉

的說明。

一、“norme”&“normal”

(一)、「規範」的介入:正常與不正常的分離

鞏居廉先是提到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第三卷)裡將「概念」(concept)

區分為兩種:學院的(scholastic)與通俗的(cosmic),後者乃是作為前者的基 礎。鞏居廉依此認為 “Norme”(規範、標準、常態)這個字是學院(術)的,而

“Normal”(正常的、標準的)則是普羅的。由於法國大革命時期教育體制與醫院 體制的改革,“normal”這個字開始成為大眾化的用語,在 19 世紀,“normal”用來 指稱「教育的模範」與「有機體健康的狀態」。同教育體制的改革,醫院體制的 改革其實表達出了一種理性化的需求(demand for rationality),鞏居廉並認為此 一 需 求 亦 出 現 在 政 治 、 經 濟 領 域 ,「 最 終 導 致 我 們 所 稱 之 規 範 化 / 標 準 化

(normalisation)。」(NP:175;237)。鞏居廉接著舉了幾個例子來說明到底什麼 是他所謂的「正常的」或「標準的」(“normal”)(NP :176;238):

1、 我們所稱的師範學校(école normale)乃是一所教授「教書」的學校;換句 話說,那裡是實驗性地建立教育方法的地方。

2、 標準的(normal)滴管(compte-gouttes)乃是用以將 1 公克的蒸餾水平均分        

40  鞏居廉(NP:183)曾表示在 1930 年代的法國,人們偏愛使用“normalisation”這個術語,甚於

“standardisation”。以此推論,〈從社會到生機〉通篇所用的“normalisation”,除了保有「規範化」、

「正常化」的意思之外,應該亦可以理解為「標準化」(standard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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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成 20 滴的水滴;因此當我們將滴管用於醫療時,滴管中處於溶解狀態之 物質,其藥效作用即可依據醫事處方簽予以規律地漸增。

3、 鐵道標準軌距(écartments des rails)—1.44 公尺—的統一,乃是肇因於貿易、

軍事、製造業以及鐵路業等各方的需求,建立在這些潛在傾軋的折衝之上;

4、 除此之外,對生理學家來說,考慮到性別、年紀和身高,一個人正常的體重 乃是符合最可能長壽情況下的體重。

“normal”可以被翻譯成「正常的」、「標準的」或是「通常的」,而這樣意涵 顯然預設了一定的參照對象以為“normal”索引之用;換言之,不管所參照的是外 在或內在“norme”41,所謂的“normal”都只能是“norme”映照下的光影。對鞏居廉 來說,那些透過「規範」所折射出來的「正常的」事物,它們的特質正好是「足 以被視為是某種參照(référence)的能力(pouvoir)」,以作為「其它尚未被稱為

『正常的』事物的參照」。鞏居廉接著表示:

「正常(le normal)既是規範(norme)的延伸也是規範的展示42。正常衍 生出規則(règle)並同時將其標明。正常對於所有在它之外、在它鄰邊、在 它對向仍躲著它的一切事物發出籲求。規範,乃是從自身之外的存在事實—

那些並未回應規範所提出需求的事實—提取(tirer)其意義、機能和效 力。...。正常不是一個靜止的、平和的概念,而是一個動態的、論辯

(polémique)的概念。」(id :176 ;239。粗體為筆者所加)

如果說「正常」這樣的概念,是浮動的、不穩固的,那麼「規範」呢?「規 範」既然作為「正常」的參考與引證,那也應該是動態的、論辯的,所以鞏居廉 進一步認為,如果我們要瞭解「規範」概念論辯的最終目的,一定得在「正常—

不正常」(normal—anormal)這樣的關係中去尋找。鞏居廉還認為,我們所稱的

「規範」,乃是在一個「規範性決定」(décision normative)基礎上確定「正常」

者,但他更進一步強調「這樣的一個規範或規範性決定,只能在其它規範的脈絡 下去理解。」他甚至還以一種馬克斯主義階級觀加以描述:

「1759 年,正常的(normal)這個字出現;1834 年,正常化(normalization)

這個字出現。在這期間,一個規範性(normative)階級贏得了判定社會規        

41  鞏居廉認為他所舉的四個例子裡,前三個所參照者乃是外在規範,最後一個則是內在規範;

不過他接著強調:那些關於教育、健康、運輸的「規範化/標準化」(normalisation)技術方法,

其實都是來自於一種「集體需求」(exigences collectives),而這個「集體需求」又是一個特定社 會基於其自身結構之利益而來(NP :176) 

42  從這句話可以得知:「正常」係參照「規範」所得,鞏居廉所稱之“normalisation”(規範化/

標準化)其實最後也是具有「正常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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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功能的權力(一個意識形態幻覺的最佳範例),同時該階級得以運用其所 創造的那些社會規範—社會規範的內涵乃係由該階級所決定。」(NP : 181-2;蕭旭智 ,2003。粗體均為筆者所加)

我們以上談了那麼多「規範」與「正常/不正常」的關係。以下我們要討論 的是:一個社會體制中,各行各業有那麼多所謂的「社會規範(標準)」,那麼我 們所服從的最終「規範」是如何產生的?照鞏居廉的說法,那其實是牽涉了價值 的衝突以及衝突過後的和解。

(二)、「規範」的鬥爭

鞏居廉列舉師範學校、醫學滴管、鐵道標準軌距、標準體重等例,向我們說 明什麼是正常的、標準的,這些例子其實也或多或少透顯出「規範」自身所擁有 的對抗性格。社會的鬥爭就被認為是一場規範之間的鬥爭,並且應該被理解為是 一場構築「規範」底蘊之諸多價值相互間的鬥爭,「規範」為求得以被納入現實,

遂與既存的「規範」或是其他亦力圖成為現實規範者發生衝突,彼此角力(Le Blanc,1998:82)—這乃是由於社會中的「規範性意圖」通常是多元的,甚且往 往亦是彼此相衝突的,例如在 19 世紀的紐約市,數個鐵道公司都想爭取同一項 運輸服務,就是這個情況。(Talcott,2005:15)

此外,鞏居廉還使用了「偏好」(préférence)這個術語,用來解釋「規範」

之所以成為某種「參照的可能性」。他認為,「規範」只有在當其被建立為或被選 擇作為某種「偏好」的表現時,「規範」才具有參照的可能(NP :178)。讓我們 再回到鞏居廉所舉的例子來看:如果尚有其他可以將 1 公克蒸餾水分配為 10 滴、

15 滴或 25 滴的滴管,那麼以 20 滴定義的標準滴管則是提供了一個可能的參考基 準(référence),一個可能接著會影響製藥技術的共通標準;同樣地,如果存在 有多種的教學方法,那麼師範學校則是容許在不同的教學實踐的交流下,定義一 個教學的參考基準。再者,此一作為規範化根源之參考基準,其之所以達成共識 乃係非常明確地以「偏好」為前提條件:何種教學方法得以做為基準,乃是以何 種方法最具有競爭力而為判準,正如我們之所以選擇 20 滴平均分配的滴管,乃 是基於理想化物質的藥效作用與增加操作簡便性之雙重考量(Le Blanc,1998:

15 滴或 25 滴的滴管,那麼以 20 滴定義的標準滴管則是提供了一個可能的參考基 準(référence),一個可能接著會影響製藥技術的共通標準;同樣地,如果存在 有多種的教學方法,那麼師範學校則是容許在不同的教學實踐的交流下,定義一 個教學的參考基準。再者,此一作為規範化根源之參考基準,其之所以達成共識 乃係非常明確地以「偏好」為前提條件:何種教學方法得以做為基準,乃是以何 種方法最具有競爭力而為判準,正如我們之所以選擇 20 滴平均分配的滴管,乃 是基於理想化物質的藥效作用與增加操作簡便性之雙重考量(Le Blanc,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