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對冤錯案件的研究與改革
第三節 困境與改革
第一項
美國司法科學的困境
2009 年,美國的國家科學院以截至 2009 年的科學證據為研究對象,發表了一 篇與強化科學證據有關的報告,該報告指出就證物與其來源的判別上,過去所憑 藉的鑑定方法,並無任何科學技術可精確的將來源與證物做完整的連結182。此報 告對美國在科學證據的使用上帶來了震撼,學者即認為雖然審判庭可以透過 Daubert 標準將具有瑕疵的科學證據排除,但若根本上不改變犯罪實驗室的結構及 加強鑑定人員的教育訓練,則仍無法改變因科學方法不精確而產生無效的科學證 據183。
事實上,從上述各冤錯成因與案件的討論中,不難看出美國在司法科學的運 作上存有缺陷,而晚近的學者也從各種面向來探討現今司法科學運用的困境,故 在進入美國對司法科學的改革前,以下將先以各學者的研究與論點來解析美國當 代司法科學所面臨的困境,而部分的困境事實上也是我國目前所存在的隱憂。
182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The National Academies, 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 A Path Forward (2009); https://www.ncjrs.gov/pdffilesl/nij/grants/228091.pdf (last visited May 13, 2013).
183 Michele Nethercott , “The Role of Forensic Science and Scientific Evidence in the Defense of Criminal Case,” Utilizing Forensic Science in Criminal Cases, 7, 11-1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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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科學證據的有效性
有效性通常被認為是科學研究的論證基礎,學術上稱其為效度(Validity),以 研究方法是否正確為討論重點,而將此研究方法運用在科學證據上,即代表實施 鑑定的方式是否正確,產生的偏差是否有其他科學數據來輔助判斷等。美國學者 對現今司法科學的運用上帶有批判,認為司法科學是為了輔助法庭上證據的檢驗 而產生,得作為檢驗根基的科學數據不如一般自然科學充足184,當實施鑑定的科 學家在承受需借助其力來釐清真相、維持社會公義的壓力時,使用的鑑定方法將 可能產生偏差而存有瑕疵,為了支持該有瑕疵的鑑定報告,又提出沒有實證研究 的科學數據185,此行為即對科學證據的有效性產生打擊;前述所提的 Kordonowy 一案,即因實施鑑定的科學家引用錯誤的科學理論來作為其鑑定報告的基礎,在 審判者沒有相關知識得以質疑該鑑定報告的錯誤下,致其產生錯誤的決定。
第二款 科學證據的可信賴性
可信賴性在學術上被稱為信度(Reliability),以研究結果在反覆驗證下是否相 同為討論重點,而將此研究方法運用在科學證據上,即代表鑑定的結果受覆(複)
證的情況下,皆會產生相同的結果。而美國學者亦就司法科學在可信賴性的運用 上提出批判,科學家在進行實驗時,通常是以大量的樣本數及數據庫來反覆驗證,
但案發現場所獲取的物證數量相較一般科學實驗所需稀少,因此當法律要求科學 鑑定必須與事實相符時,負責鑑定的科學家僅能以微量的樣本數進行比對,對鑑 定結果覆(複)鑑的要求亦不如一般科學嚴謹,使科學證據的可信賴性在 DNA 科 技的發明後,開始受到質疑186;前述所提的 Holdren 一案,即發生警方的犯罪實驗 室所為的鑑定與司法科學協會所為之,兩者產生不同的結果。
184 Craig M. Cooley, supra note 107, at 330.
185 Demosthenes Lorando , supra note 140, at 35-36.
186 Id. at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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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實驗室隸屬於偵查機關所承受的壓力
科學家必須是獨立且客觀的,但是當各犯罪實驗室被設置在偵查機關當局時,
獨立與客觀的檢驗者成為了少數,原因在於調查特定對象是否犯罪為偵查機關的 職責,而犯罪實驗室的科學家獲得的物證通常來自於偵查機關,則當偵查機關將 焦點放在某特定犯嫌時,犯罪實驗室可能受限於比對物證的缺乏,產生不準確的 結果187。
此外,由於犯罪實驗室隸屬於偵查機關,因此與其他警察部門具有競爭預算 優先權的壓力,則當偵查機關對犯罪實驗室的預算掌握主導權時,實驗室對偵查 機關在監督實施鑑定的手段與方向上將不敢不從,可能導致實驗室淪為偵查機關 得以對特定對象定罪的工具188,使無辜者可能因為政府體制上的錯誤而受無妄之 災。
第二項
美國的改革方針
自上述的幾項重點,似可看出美國司法科學仍存有現實上的缺失,如鑑定的 方法及結果缺乏信度及效度,偵查機關容易左右犯罪實驗室的鑑定,因此學者即 認為如欲解決現今系統面上的基本問題,仍需長時間的調整與磨合,而最終應是 將犯罪實驗室從偵查機關中劃分出來而獨立,使其預算及人事不會被操控,而成 為客觀、公正及不受干預的完整主體189。面對學者的批評,美國政府近年來提出 些許相應的制度來改善現況的,以下將從美國現有的改革談起,而對尚未有相應 的對策,則引進學者的建議方針,作為我國建構獨立鑑識機關的參考。
187 Craig M. Cooley, supra note 107, at 333.
188 Michele Nethercott, supra note 183, at 19.
18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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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
2013 年 2 月 15 日,由美國司法部及國家標準技術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190聯合發表聲明,將成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
(National Commission on Forensic Science),該委員會將由 NIST 負責管理,目的 在確保司法科學的品質與客觀性,因此將以司法科學領域的專家學者為主要成員,
制定與司法科學有關的準則及審查相關科學研究,來提升司法科學的準確度191。
根據最新修正的聯邦諮詢委員會法案(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 Act),該委 員會由司法部長負責籌畫並擔任主席,而委員會的成員挑選需先諮詢 NIST 所長的 意見,且委員會的成員屬無給職,需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主要負責的項目如 下192;
(一)設立實施司法科學應優先考慮的標準程序。
(二)審查可支持司法科學的引用科學根據。
(三)發展並提出法院可判斷司法科學準確性的依據。
(四)進行政策上的制定,對鑑定人員的責任能力有一致的規範,並發給受 訓練之人認可書。
(五)評估目前司法科學不足之處,並提出強化的原則與要求。
190 隸屬於美國商務部的非監管機構,主要目標為提升美國產業的創新與競爭力,建構科學領域的 標準與技術以提升經濟安全。
191 NIST, available at: http://www.nist.gov/oles/goj-nist-forensic-science021513.cfm (last visited May 9, 2013).
192 引自 Federal Register, Vol.78, No.36 (2013). 此份報告係聯邦政府對該新設委員會所提之細部說 明,並說明委員會成員的資格限制,使有意參加該委員會之各界人士得以參考及申請。Available at: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2-22/pdf/2013-041400.pdf (last visited May 9, 2013).
68 l-commission-on-forensic-science-191470531.html (last visited May 9, 2013).
194 Michele Nethercott, supra note 182, at 19.
195 Michael R. Browich(2012), Forensic Nightmare, 發表於 Main Justice:
http://www.mainjustice.com/2012/04/25/forensic-nightmares/ (last visited May 15, 2013). 休士頓的鑑識 獨立政策的發起,源自於獨立調查員對犯罪實驗室的調查,以涉及 DNA 與血清學等的相關案件為 調查對象,糾舉當初存在的錯誤,指出受偵查機關潛在性的影響;因此當時的市長 Annies Paker 則接受獨立調查員的建議,將犯罪實驗室獨立出來,雖仍隸屬於休士頓警局,但已非與犯罪調查為 相同單位,而係直接受局長管轄,排除鑑識結果受偵查方向影響的疑慮。調查報告與建議網站:
http://www.hpdlabinvestigation.org/forensic_sci.htm (last visited July 2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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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政府得追蹤並控管生物證據的運用與來源196,幫助被定罪的被告有機會證明其 為無辜,協助警方解決懸案。學者亦認為提升並訓練警方與鑑識人員對證據保存 的重視性,得使證據在未來可被反覆檢驗,作為解決懸案的主要關鍵197。
第四節 本文意見
從冤錯案件的研究開始,學者即不斷的針對各種可能導致冤錯的成因提出檢 討,其中科學證據以往被法庭視為最直接的定罪關鍵,當冤錯案件的產生指涉當 初的鑑定報告錯誤時,無疑是對過去法庭長久倚靠的審判利器進行挑戰,也降低 了社會對科學鑑定可以發現真實的信任感,使科學證據的準確性面臨抨擊與質 疑。
雖然在經過多年的努力下,美國建立了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欲藉由委員會 制定與司法科學有關的準則,使鑑定方法與程序得以透明化,但其僅是以聯邦政 府為核心,對司法科學的現況進行規範性的建議,用以提升鑑定報告的有效性與 可信賴性,解決學者對司法科學的研究方法所提出的質疑,但此委員會的設立卻 無法改變實驗室受偵查機關誤導或操控等,實質上對整體鑑識體制所造成的破 壞。
由於鑑定報告可能對特定人的人生形成重大影響,故學者不斷強調科學家在 從事鑑定工作時,必須站在公正且客觀的立場。但省思現今政府體制的運作,如 欲要求科學家在鑑定過程中需具備公正與客觀的態度,應將犯罪實驗室自偵查機 關中獨立,完全脫離偵查機關的掌控,使科學家在實施鑑定時,不至讓偵查機關 透過人事及預算上的控制對其有施加壓力的可能,而影響鑑定結果的呈現,否則
196 Innocence Project, available a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docs/2011/modelbills/Preservation_of_Biological_Evidence_Task_Forc e_Model_Bill_2011.pdf (last visited May 15, 2013).
197 Michael R. Browich, supra note at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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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難以破除學者對鑑定報告受操控的質疑。
事實上美國在刑事訴訟程序與我國大致不同,由於美國採行完整的當事人進 行主義,證據開示程序是審判程序的一環,因此當被告對檢察官所提的科學證據 有質疑時,被告可以對該鑑定人進行對質詰問,亦得自行提出其他專家證人進行 反證;故美國雖有學者提倡應將犯罪實驗室與偵查機關切割,但對犯罪實驗室獨 立化的研究仍屬少數,其多以推動實驗室認證制度為主,目的在強化各實驗室的 鑑識品質,使被告對物證進行再次鑑定時有選擇的途徑。
但據我國法規定,當事人對科學證據存有疑義時,僅能透過聲請,由法院裁
但據我國法規定,當事人對科學證據存有疑義時,僅能透過聲請,由法院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