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其次,因機關的建構涉及組織層面的討論,本文為求完善,擬參考獨立機關 的法理依據,但該法理依據僅作為「獨立鑑識機關」在政府體制上的定性,而不 深入細談獨立機關與政府結構之間的問題。蓋因本文重點乃在司法科學品質與公 正性的探討,目的在解決鑑識體制的獨立不受控制,而非獨立機關對政府體制所 帶來的影響與合憲與否的疑慮,故將不就政府組織多著墨,合先敘明。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相較於其他領域而言,我國從事鑑識機關改革的研究者並不多,尤其涉及獨 立鑑識機關之建構者,更為稀少。故本文擬借助外國學者對冤錯案件的研究,藉 由參考先進國家對司法科學所為之創舉,透過分析其規範體制與實務運作而發展 出之司法科學內涵,回頭檢視我國現行鑑識體制的困境,借他山之石作為建構獨 立鑑識機關的指引,進一步型塑出適宜我國採用的體制與標準。
在比較法的選擇上,本文選擇美國學者對冤錯案件的研究與無辜者計畫對司 法改革的構想,作為引介外國思潮的論述基礎。美國對冤錯案件的研究始於 1913 年,迄今已超過一個世紀,奠定了冤錯案件研究的開端,成為全球理論基礎的核 心。而無辜者計畫的救援行動,鼓舞了他國對冤錯案件的重視,各國民間團體紛 紛仿效計畫的救援宗旨,致力於救助其國內的無辜者並保障刑事被告的人權。是 以,上述二者皆具有大量的資源與論理,引為本文論述的基礎,甚有參考價值。
本文既以建構獨立鑑識機關為研究目的,為落實提升司法科學品質與公正性,
則除以美國對冤錯案件的研究為論述基礎外,併探討我國與美國和司法科學有關 的實務案件,藉此印證美國學者的研究。透過案例整理與分析,突顯司法科學仍 有錯誤的風險存在,打破過去對科學即為真理的迷思。檢視國內現行鑑識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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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錯誤所侵害的社會公益,喚醒我國政府與司法機關得重視司法科學品質的隱憂,
而非因尊重「專業」而失去辨別真偽的判斷能力,根本性解決司法科學導致冤錯 的可能。
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為五章,分別為緒論、我國鑑識體制的運作現況與困境、美國對冤 錯案件的研究與改革、獨立鑑識機關的建構與可行性,以及結論。第一章主要說 明本文之基礎與架構,包含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範圍、用語說明、研究方 法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與第三章則進入比較法研究;第二章首先說明我國目前鑑識體制的運 作現況,整理國內目前各鑑識實驗室的任務工作,並藉由江國慶案的討論,點出 錯誤科學證據的存在事實,最後指出我國鑑識實驗室運作的困境。而第三章則以 美國對冤錯案件的研究為開端,借助無辜者計畫(Innocence Project)對冤錯成因 的整理,並檢討美國相關冤錯案件,提出美國學者過去的質疑與現今實務的改善 狀況,最終比較我國與美國的司法科學環境,以本文的觀察作結。
第四章為論述我國「獨立鑑識機關」的建構與可行性,首先介紹美國的國家 司法科學諮詢委員會(NCFS)及英國的鑑識實驗室(FSS),以上述兩國的鑑識體 制作為參考指標,擬設計我國「獨立鑑識機關」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其中第 一節自鑑識體制的改革依據著手,分析美國 NCFS 與英國 FSS 的指揮主體與機關 的定位,並引進美國實驗室認證制度,藉此維持司法科學品質;第二節則根據第 一節的改革依據為指標,試圖建構「獨立鑑識機關」,設立過程分有初步規劃與終 局規劃,前者為提倡鑑定過程的公開透明,後者著重在鑑識行為的獨立自主。第 三節檢討獨立鑑識機關設立後可能產生的優缺點,先預設獨立鑑識機關可能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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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現況的改善,並指出現行實務運作上的困難及仍無法解決的困境。第四節提出 本文意見,歸納及評估建構獨立鑑識機關之可行性。
第五章為結論,本文將回顧前述章節之重點並進行歸納,最後提出本文之研 究成果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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