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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建構之借鏡

在文檔中 建構我國獨立鑑識機關 (頁 85-96)

第四章 獨立鑑識機關的建構

第一節 機關建構之借鏡

第一項

前言

根據前述章節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錯誤的司法科學是導致冤錯案件最致命 的毒瘤。當面對日趨複雜的犯案手法,縱使有錯誤的風險存在,法院為釐清案情 的真相,仍需借助司法科學的力量而無法全面將其排除適用。因此,為加強科學 證據的正確性及確保鑑定結果的公正性,本章以英、美國家的改革引為借鏡,重 塑我國的鑑識體制,徹底改善司法科學環境。

如何以他國為借鏡,作為重塑我國鑑識體制的開端,目前國內多數學者提出 比照英國及北愛爾蘭所建構的鑑識實驗室(Forensic Science Service, 以下稱 FSS198) 的想法:如可由國家出資成立國家級的鑑定基金會,但賦予財團法人的性質使其 獨立於任何政府機關之外;且該鑑定基金會應針對不同領域的鑑定工作,聘請不 同的專業人才,並建立公開透明的收費制度,不論法官或當事人皆可委託此基金 會進行鑑定199,而盈餘則作為增購儀器設備、擴充人才及研發工作等200。提倡此 構想的學者更普遍認為,此基金會的設立不僅可降低目前被質疑政府壟斷鑑定的 問題,更能確保鑑定意見的客觀公正。

此外,除採納學者們的建議,以仿效英國的 FSS 作為改革之借鏡外,本文有 不同的構想;第三章所介紹之美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198 FSS 的主要任務為負責鑑識科技之研發規劃及落實推廣、對全國鑑識人員從事培訓,並實際從 事物證鑑識工作等;旗下有七個實驗室,依地理位置及人口密度而均勻分散於威爾斯和英格蘭,具 有標準化的鑑識步驟,可同時接受控方及辯方的委託,就同一個物證分交各實驗室進行鑑定,以提 高科學證據的準確性與可信性。請參考孟憲輝(前揭註 26),頁 17。

199 邱清華、郭宗禮等(前揭註 3),頁 65。

200 孟憲輝(前揭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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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nsic Science, 以下稱 NCFS),其組織結構與設立方式,更可作為我國在建構超 然、中立的獨立鑑識機關的參考。原因在於 NCFS 為公部門,其經營模式相較於 FSS 的財團法人更為穩定,而司法科學既以協助法院釐清真相為目的,其公益性質 濃厚,若組織設計無法穩定,發掘真相的公益不僅無法維護,對於司法界及當事 人所產生的危害甚鉅。

雖然 NCFS 與 FSS 在組織本質上因各國的政策取捨而有不同差異,但兩者皆 為各國欲提升司法科學品質所為之建設,故仍具備相當的價值供我國參考。本文 認為在重塑我國體制建構前,應先就 NCFS 與 FSS 兩者的基本精神作論述,而在 考量我國可適用之範圍後,以下將以建立監督機制與司法科學資源運用為主題出 發,分別從組織結構與內容層次為說明比較,便於輔助後續我國獨立鑑識機關的 建設。

第二項

建立監督機制

早在 NCFS 設立前,美國國內即有學者與民間團體質疑各地犯罪實驗室缺乏 鑑識品質上的控管201;2009 年,美國國家科學研究院(National Academies of Science)

發表了與強化司法科學有關的報告,該報告指出美國國內司法科學存在的問題,

如鑑定報告過於簡略、實驗分析與解釋上有嚴重瑕疵、無法保證鑑識程序的準確 性、引用錯誤的科學理論及偽造實驗結果等,使科學證據在產出過程中即無法被 合理信賴,因此提出系統化監督司法科學的想法202;而此構想在 NCFS 成立後,

201 如 Innocence Project 陸續提出模範法典草案,提供各州作為立法上的參考,欲透過各州的立法 改善犯罪實驗室現行運作體制的不足。請參考 Innocence Project 網站: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fix/Model-Legislation.php (最後瀏覽日:2013 年 6 月 7 日)。

202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The National Academies, 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 A Path Forward (2009); https://www.ncjrs.gov/pdffilesl/nij/grants/228091.pdf (last visited July 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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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視為 NCFS 運作的參考203

FSS 早期是英國民政廳(Home Office)的執行機關,以 DNA 鑑定技術為主,

1995 年 4 月建立了全英國的 DNA 數據資料庫,成為各國仿效的先驅。2005 年,

英國政府大力推動 FSS 的改革,將其組織型態改為私法人,以財團法人的方式運 作,屬當時英國政府全資擁有的公司,股東責任則下放給該公司內部的執行長官204。 FSS 的改革目標係為對英國的鑑識體制進行統整性的規劃,設立鑑識流程的標準與 研發司法科學技術等,控管其旗下位於英國境內的七個實驗室205,為政府當局及 地方執法部門從事鑑定工作。

上述兩國對司法科學的監督,不約而同皆採政府作為推動改革的主體,蓋因 由政府主動出擊,易使統籌性的監督機制極大化,也可透過法制化的力量,強化 全國的司法科學環境。但雖以政府作為改革推動之主體,兩國在選擇組織性質時 仍有差異;如 NCFS 具有行政機關的色彩, FSS 則屬於私法人,非行政機關。本 文認為,認識 NCFS 與 FSS 兩監督機制的共通點與相異點,將有助於未來我國組 織設計的修正。

故以下將以政府主動推行作為共通點,勾勒出兩者所扮演之中央監督者,而 機關的定位則為相異點,闡述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差別;最後再衡量我國與英美國 家的國情差別,評估最適宜我國的組織設計。

203 NAS 的報告中,對司法科學改革的要求,主要是希望政府可以將各犯罪實驗室脫離偵查機關而 獨立,或至少能制訂鑑識過程的準則供各實驗室遵循,而 NCFS 的設立採行後者的建議。參考華盛 頓郵報:

http://articles.washingtonpost.com/2013-02-15/national/37117934_1_forensic-science-crime-labs-forensi c-scientists (最後瀏覽日:2013 年 6 月 7 日)。

204 FSS 已於 2012 年 3 月因經營不善而關閉,

205 孟憲輝(前揭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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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政府主動推行

美國的 NCFS 乃根據聯邦諮詢委員會法案(the 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 Act)

設立,屬聯邦層級;該委員會透過對司法科學制訂標準流程,給予執法機關明確 的調查指示,確保鑑識過程的完整,藉此提高司法科學的準確性,科學證據的可 信性,使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科學證據有審酌依據206;而英國的 FSS 主要功 能與 NCFS 相似,皆扮演中央監督者的角色,對鑑識操作提出指引,研發司法科 學的技術,促進鑑識流程透明化,使司法科學得以更精進。

中央監督地方鑑識機關的運作,雖有助於國家協調中央與地方間鑑識技術與 設備的分配,卻因涉及對現有鑑識體制的改變,故仍有反對聲浪的存在;例如全 美犯罪實驗室主管協會(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rime Laboratory Directors, 以下 稱 ASCLD)主席 Jill Spriggs 於 2013 年 3 月即撰文指出 NCFS 的設立雖可對司法 科學在政策規劃上提供建議,但是現行各地的犯罪實驗室為促進鑑定品質,已投 入設備及人力等對實驗室的資金及設備進行規劃與運用,亦積極推行實驗室認證 制度,若 NCFS 的設立是對現有的鑑識體制直接插手,而未與原有的配置進行整 合,將導致各地實驗室已建立的運作模式受到拖延207,無法確實提升司法科學的 品質。

但縱使有反對的聲浪存在,美國多數司法科學團體對 NCFS 的設立仍表示樂 觀;認為鑑定報告為鑑定人的主觀判斷,產生歧異是必然的風險,倘由政府主動 推行司法科學的監督機制,重視司法科學的重要性,開始給予司法科學更多的資 源,自政策面強化司法科學,則改革雖對現有的體制帶來不適與衝擊,但只須事

206 Federal Register, Vol.78, No.36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2-22/pdf/2013-041400.pdf (last visited May 9,2013)。

207 Jill Spriggs(2013)發表於 ASCLD,提出 NCFS 設立後可能產生的質疑,available at:

http://www.ascld.org/wp-content/uploads/2013/03/Comments-on-the-National-Commission-on-Forensic-Science-3-11-13.pdf (last visited May 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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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研擬相關配套防範應可防範。

而我國是否需仿效英美國家,由政府主動設立監督機制來控管目前國內的鑑 識體制,提高科學證據的準確與公正,應從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性來論斷;

由於英美國家在訴訟程序上,主要係透過兩造對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以確保科學 證據的公正性,而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上,對機關鑑定的實際鑑定人,法無明文 強制其有到場接受交互詰問的義務208,使鑑定報告在法庭上無法被充分檢視與質 疑,此與英美國家相比,我國對科學證據的評價明顯不足。

因此,為能確保我國科學證據的公正性與準確性,仿效英美國家由政府推動 對司法科學的監督機制應更為迫切。藉由政府主動推行,全面性的分配預算與訓 練人力,排除偵查機關對鑑識單位的影響力,從制度層面型塑司法科學的品質,

使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雖無法對鑑定報告為實質的評價,仍可因制度的改善而降 低鑑定報告出錯的風險,限縮導致冤錯的可能。

第二款 機關的定位

獨立鑑識機關作為主導全國鑑識機關的要角,其在政府部門的定位極為重要。

美國為聯邦國家,各州政府有其自治空間,若由 NCFS 對全國各州的犯罪實驗室 進行控管,實屬不易,因此 NCFS 在其組織設計上,即以諮詢委員會為主,各州 政府得依該委員會的政策方針決定修法方向,此與無辜者計畫早期對美國鑑識體 制上所提出的建議相似209;而英國 FSS 則被賦予財團法人之特性,成立基金會作 為營運經費來源,得自負盈虧不受中央預算控管,實質上脫離政府各部門的控制。

208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雖明訂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但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5555 號判 例則明確表明「機關鑑定」無需具結;民國 92 年修法後,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2 項雖已無排除 202 條的適用,但仍需在實施鑑定人為言詞報告時方有具結之適用,因此對機關鑑定的鑑定人仍無 強制其到場的義務。關於我國及英美法系國家對鑑定證據與刑事訴訟法的比較,請參考李貞儀(前

208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雖明訂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但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5555 號判 例則明確表明「機關鑑定」無需具結;民國 92 年修法後,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2 項雖已無排除 202 條的適用,但仍需在實施鑑定人為言詞報告時方有具結之適用,因此對機關鑑定的鑑定人仍無 強制其到場的義務。關於我國及英美法系國家對鑑定證據與刑事訴訟法的比較,請參考李貞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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