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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獨立鑑識機關

在文檔中 建構我國獨立鑑識機關 (頁 109-117)

第四章 獨立鑑識機關的建構

第三節 檢視獨立鑑識機關

當政府部門決定將各鑑識單位重新整頓,使整體鑑識行為透過「獨立鑑識機 關」進行管制,則機關建構初期可能因修法、組織改造而產生社會成本,此社會 成本與組織改造後的效益比重277,勢必成為爭議所在。因此,「獨立鑑識機關」在 設立前,仍需一再檢視機關可能存在的問題與對現況改善的程度,使其能充分發 揮其獨立性,對社會資源做有效的分配,達成效能的極大化,降低社會成本支出 的風險。以下將以本文所架構的「獨立鑑識機關」進行推演,分析「獨立鑑識機 關」建構時可能存在的優劣,並檢討我國實務運作現況下,機關建構的難處與相 應之對策。

第一項 對現況的改善

我國現有鑑識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如缺乏系統化的監督機制、鑑識工作重 疊性高及缺少標準化的鑑定方法等,本文已於第二章詳細論述。而「獨立鑑識機 關」的設立,是否可以根本性的改善整體鑑識環境,使鑑識功能得充分發揮,不 再被質疑為偵查機關破案的背書工具等疑慮,為本段的論述重點。

第一款 排除偵查機關之影響

我國現有的鑑識實驗室在預算及人員編制上,仍因政府體制而受到偵查機關 控管,可能存有偵查機關影響鑑識的疑慮產生,前揭章節已說明;因此,為能確 保鑑定意見的公正性與可信度,直接排除各鑑識實驗室受偵查機關指揮監督,是 建構「獨立鑑識機關」當務之急的目的。

277 組織改造前應客觀評估改造的手段與目的,否則容易淪於為改造而改造,使耗費的社會成本遠 大於組織改造目地的效益。參考蔡茂寅(2002),〈政策統合機關、獨立機關定位及設立原則探討〉,

《國家政策季刊》,創刊號,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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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鑑識機關」以獨立機關的形式設立,而獨立機關在組織法上,被視為 具有獨立行使職權的特性,不受行政部門指揮監督278;因此,本文藉由「獨立鑑 識機關」整合各鑑識實驗室,使各鑑識實驗室不再隸屬於各偵查機關底下,直接 受到「獨立鑑識機關」的監督與控管,此將實質排除過去國內各偵查機關對鑑識 實驗室在預算或人員編制上的控制,確保鑑識實驗室所為之鑑定意見不會受到偵 查機關的偵查方向誤導,鑑定意見將更具公正性與可信度。

第二款 建立鑑識監督體系

我國刑事訴訟法僅要求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參照),

並未對鑑定意見的證據能力加以明文規範,故當遇到鑑定人的適格性,或所提出 之鑑定缺乏關連性、真實性、正當性或信用性時,需透過法院或檢察官根據調查 判斷279,但法院或檢察官是否具備專業知識可據此辨明鑑定意見的優劣,不無疑 問280

而「獨立鑑識機關」的設立,承襲了「鑑識監督委員會」的運作,透過選任 來自各領域的成員,以合議制的方式對整體鑑識體制進行架構,使國內各鑑識實 驗室與鑑定人受到「獨立鑑識機關」的監督,鑑識制度得以事權集中,茲將該機 關的主要任務整理如下;

(一) 提出鑑識行為的操作準則與指引281,從現場取證到證據保存等所有與 鑑識有關之行為,皆須設立公開透明的標準化流程,使各鑑識實驗室 可以遵循,提高科學證據的可信度與正確性。

278 同前註,頁 27。

279 李貞儀(前揭註 15),頁 132。

280 通常只要是法院委託之鑑定人,法院通常會尊重其所作成之鑑定意見。參考高鳳仙(2003),〈論 我國鑑定制度與美國專家證人制度在醫療事件之角色扮演(上)〉,《萬國法律》,129 期,頁 67。

281 此包含鑑定過程中能參考的科學理論與數據,因此定期篩選國內外相關科學理論與數據,亦須 編列入指引供鑑定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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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整合鑑識資源與經費,透過各領域人才的協助,使資源與經費的分配 適得其所,發揮統合的效能,賦予各鑑識實驗室的專業特色282,不致 產生功能重疊的現象。

(三) 強化複鑑制度,推行覆鑑制度,使法院或檢察官在採用科學證據存有 疑義時,得透過複鑑與覆鑑制度制衡原有的鑑定意見;而初鑑機關或 初鑑人為避免受到質疑,在從事初鑑時可能更為謹慎283

(四) 設計人才培訓課程與認證制度,對通過考驗的鑑定人才發給合格證書,

擴充鑑識人才,提升鑑識水平,減輕各鑑識實驗室積案的負擔。

(五) 研擬實驗室認證制度,認證的精神在於檢驗儀器的定期校正、檢驗流 程的詳實記錄、原始數據的完整保存、檢品汙染錯置的預防,及完全 品管、品保設計等284,促成鑑識品質的提升。

(六) 建立鑑識資料庫,此鑑識資料庫分別為鑑定人資料庫與物證資料庫;

前者可配合鑑定人認證制度,提供法院或檢察官在選任鑑定人時的參 考,後者則可作為未來偵辦冷案的協助,或提供複鑑與覆鑑時的受驗 需求。

第三款 實驗室效能極大化

「獨立鑑識機關」集合來自各領域的專家,將全國各鑑識實驗室的科學家與 相關儀器設備重組編制,目的是希望藉由專家提出各領域的需求,協助打造實驗

282 柳煌(前揭註 13),頁 3。

283 李俊億老師在司法改革雜誌中提到「鑑定專家對其鑑定報告常認為係神聖不可侵犯」,故本文認 為透過複鑑制度與覆鑑制度,可以使鑑定專家為了避免鑑定報告受到質疑,影響其權威,從事鑑定 時應會更加謹慎與小心。關於李俊億老師的文章可參考前揭註 232,頁 10。

284 同前註,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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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的特色;如調查局鑑識科學處過去不只配合刑事偵查,民事法庭有需要時亦借 助其力,因此可以規劃作為逐步開放民眾基本鑑識需求的管道,改善政府壟斷鑑 定事務,一般百姓無權委託的缺點285。透過實驗室專業特色的建立,杜絕我國過 去鑑識實驗室的工作任務重疊性過高,未有明確專業的特性,使各實驗室因分工 明確,可以集中鑽研特定領域,徹底發揮鑑識效能,避免鑑識資源在運用上產生 浪費。

第二項 尚存之困境

「獨立鑑識機關」的設立雖可以根本性的解決國內目前鑑識體制的部分缺失,

但一項體制的設計並非完美的,仍有其不足之處;是以,國內過去在舉辦與設立 國家級鑑識實驗室的座談會時,與會人員雖對於增加鑑識資源、提升鑑定品質、

實驗室認證制度等皆有共識,但是對於國家級鑑識實驗室的設立,認為理論與實 務上仍有許多需考量的因素,因此尚須從長計議286

而學者與實務界所提倡的國家級鑑識實驗室與本文所建構的「獨立鑑識機關」

在組織規劃上略有不同;本文在架構「獨立鑑識機關」時,亦試圖改善與強化機 關可能存在的問題;但縱使不斷的檢討與研究,亦無法解決部分問題,故以下將 整理可能存在的困境,並闡述「獨立鑑識機關」與實務現況的差異,作為日後對 司法科學體制改革時的提醒。

285 邱清華、郭宗禮等(前階註 3),頁 65。

286 柳煌(前階註 13),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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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社會需求無法滿足

美國有超過 400 間以上的鑑識實驗室,分別鑑定各種類型的證物,彼此相互 支援亦相互監督競爭287,但縱使有如此多的鑑識資源,仍就無法負荷美國刑案增 加的速度,各鑑識實驗室仍有積案的壓力存在。而我國鑑識資源與美國相比甚為 遜色,需定期派員遠赴英美學習司法科學知識,縱使設立「獨立鑑識機關」,整合 國內各鑑識實驗室,並於北、中、南、東等四區建立實驗室協助地方院檢,但面 對犯案科技手法日趨複雜的社會,鑑識資源與人才不足的情況下,根本無法滿足 社會的需求。

第二款 鑑識人才來源匱乏

「獨立鑑識機關」可以積極的推動在職的司法科學培訓課程,鼓勵司法科學 家進修獲取更高的學位,但此無助於鑑識人才來源的的提升。以法醫師為例,我 們無法期待醫師放棄高薪而從事法醫師的工作288,縱使在各醫學大學廣設法醫研 究所,亦可能因為招生不足或降低招生水準,而使鑑識品質滑落。如欲解決鑑識 人才匱乏的問題,只仰賴「獨立鑑識機關」在體制上的規劃是不足的,可能需要 與各大學及中華民國鑑識科學學會的合作,甚至透過立法或修法改善國內鑑識市 場,使有志之士更願意投身鑑識領域。

第三款 理想與實務的差異

本文在建構「獨立鑑識機關」時,以雙軌制逐步推演至單軌制的方式,希望 可以減少對社會與政府體制所帶來的衝擊,但此規劃對於我國整體實務現況而言,

仍過於理想化;蓋因雙軌制與單軌制皆須修法或立法對現行的體制進行改變,據

287 同前註,頁 3-4。

288 李俊億(2009),〈被遺忘的死者之司法人權〉,《中華民國鑑識科學學會會刊》,7 期,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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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議事程序,縱使雙軌制的運作已經決議可行,但邁向單軌制的「獨立鑑 識機關建構」亦可能因程序拖延而遙遙無期。

此外,我國政府目前經費緊縮,撥款有限,礙於現實考量,在政府組織裡整 合各鑑識實驗室,重新建構鑑識機關的困難度較高;因此,雖然雙軌制與單軌制 得為我國司法科學注入新血,提升司法科學品質,強化科學證據的信度與效度,

但仍擺脫不了理想層面的窠臼,體制上將因建構時所需經歷之繁瑣程序及政府預 算的碰撞下而產生困難,故使司法科學回歸民間或許將成為我國目前最能達成之 手段289

第四節 本文意見

過去存在太多的冤錯案件源自於司法科學的錯誤。當司法科學被賦予了「科 學」的稱號,即容易被視為存在著真理與準確,當科學其實不那麼正確時,我們

過去存在太多的冤錯案件源自於司法科學的錯誤。當司法科學被賦予了「科 學」的稱號,即容易被視為存在著真理與準確,當科學其實不那麼正確時,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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