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一、 證據保全
證據的滅失是本案最大的關鍵所在,若當初採證的醫院得以將證據保存,則 施暴人所殘留的精液在審判初期即可透過 DNA 鑑定,或許被告就不會成為受定罪 的無辜者;但全案在偵查機關接手後,由偵查機關指定負責採證的醫院,被害者 亦是由警方協助前往,卻仍導致物證在審判過程中被丟棄的慘劇,且不僅是採證 醫院對證物的保存失當,被告在審判中亦提出警方在案發現場所蒐集的指紋、鞋 印及啤酒瓶等皆受到汙染損壞等種種的失當180,似突顯出偵查體系對證據保全上 的不重視,既未監督採證醫院對物證的保管流程,亦未要求警方在蒐證後對證物 的重視程度,使被告喪失欲透過科學證據證明其為無辜的機會。
二、司法科學
案發現場所遺留的毛髮,被以兩種方式來檢驗,首先 DNA 鑑定部分,犯罪實 驗室進行了兩次的 DNA 鑑定,第一次係初步的檢驗,檢驗結果認為毛髮 A 皆可能 來自被害者與被告,因此無法將被害者與被告排除,而毛髮 B 則較可能來自於被 害者,但由於毛髮 A 的髮根殘留量不足,無法做更精密的檢驗,因此科學家只能 對毛髮 B 進行更進一步的鑑定,最後確認該毛髮來自被害人。而在審判時,一位 生物學家在法庭上作證,透過目測分析來判斷,指出被告明顯非毛髮 A 的來源,
但是毛髮 B 確有可能來自於被告;因此這兩根毛髮在經過犯罪實驗室 DNA 的鑑定 與其他專家證人的目測分析後,產生迥然不同的結果,當時的承審法院並未就此 續行調查,僅認兩方意見皆無法排除被告的嫌疑,因此仍可採用該科學證據與證
180 關於本案證據的滅失案情,可參考 Innocence Project 網站: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Larry_Holdren.php (最後瀏覽日:2013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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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181。
當 DNA 鑑定時,科學家在初步判斷上,最具爭議的物證是毛髮 A,但科學家 卻未就毛髮 A 進行更精確的 DNA 鑑定,而是對初步檢驗即可排除被告的毛髮 B 進行二次鑑定;審判時的專家證人既非該犯罪實驗室的科學家,且其並未以精密 儀器對毛髮進行比對,僅透過目測分析的方式,即作證指稱毛髮 A 可以排除被告,
毛髮 B 無法排除被告,因此指涉被告可能即為施暴者。從此二項的鑑定意見中,
顯示科學家在實施鑑定過程沒有標準程序可言,法院又過度依賴科學證據辦案,
形成本案的鑑定意見雖互相矛盾,卻可將被告定罪的謬誤。
三、小結
本案在司法科學協會以 DNA 鑑定被害者當時所穿毛衣上殘留的精液後,證實 被告非實際的施暴者。而諷刺的是,該毛衣曾在案發後,由警方的犯罪實驗室對 其進行檢驗,但卻無法發現殘留在毛衣上的精液,使被告當時無法透過鑑定證明 其為無罪。為何同一物證在兩個機關的鑑定下,會有不同的結果產生,如同本案 針對毛髮的比對意見亦是互為矛盾,似乎科學家在從事鑑定行為的過程中,得任 意的依其所好執行,忽略鑑定過程是否需要受規範,而完成的科學證據是否具有 證據能力又憑藉法官自由判斷,因此若無規範科學家從事鑑定時應依循的標準,
使鑑定方式及程序透明化,並且審查與限制可被引用的科學數據,在審判者沒有 專業知識下,全盤相信科學證據並採納,將無法降低因司法科學的缺陷所導致的 冤錯案件數量。
證據的滅失,突顯偵查機關在進行蒐證與起訴時,與全案相關連的跡證保存 地點不一,無法統合性的有效管理,亦沒有標準化流程,當一方存有失職而缺漏 時,即容易造成無法挽回的困境;本案進行採證的醫院,將證物丟棄乃在於對物
181 Supra note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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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的重要性沒有認知,而偵查機關對證物保存的完整性沒有確認,受訴法院卻以 證據的滅失非偵查機關及採證機關的不真誠行為所致,不會對被告造成損害,而 認定證據滅失對被告無影響,始舉不僅使被告喪失證明其無罪的可能性,似將機 關不當行為所致的不利益歸諸被告,而案情的真相終將因證據滅失被埋藏。
第三節 困境與改革
第一項
美國司法科學的困境
2009 年,美國的國家科學院以截至 2009 年的科學證據為研究對象,發表了一 篇與強化科學證據有關的報告,該報告指出就證物與其來源的判別上,過去所憑 藉的鑑定方法,並無任何科學技術可精確的將來源與證物做完整的連結182。此報 告對美國在科學證據的使用上帶來了震撼,學者即認為雖然審判庭可以透過 Daubert 標準將具有瑕疵的科學證據排除,但若根本上不改變犯罪實驗室的結構及 加強鑑定人員的教育訓練,則仍無法改變因科學方法不精確而產生無效的科學證 據183。
事實上,從上述各冤錯成因與案件的討論中,不難看出美國在司法科學的運 作上存有缺陷,而晚近的學者也從各種面向來探討現今司法科學運用的困境,故 在進入美國對司法科學的改革前,以下將先以各學者的研究與論點來解析美國當 代司法科學所面臨的困境,而部分的困境事實上也是我國目前所存在的隱憂。
182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The National Academies, 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 A Path Forward (2009); https://www.ncjrs.gov/pdffilesl/nij/grants/228091.pdf (last visited May 13, 2013).
183 Michele Nethercott , “The Role of Forensic Science and Scientific Evidence in the Defense of Criminal Case,” Utilizing Forensic Science in Criminal Cases, 7, 11-1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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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科學證據的有效性
有效性通常被認為是科學研究的論證基礎,學術上稱其為效度(Validity),以 研究方法是否正確為討論重點,而將此研究方法運用在科學證據上,即代表實施 鑑定的方式是否正確,產生的偏差是否有其他科學數據來輔助判斷等。美國學者 對現今司法科學的運用上帶有批判,認為司法科學是為了輔助法庭上證據的檢驗 而產生,得作為檢驗根基的科學數據不如一般自然科學充足184,當實施鑑定的科 學家在承受需借助其力來釐清真相、維持社會公義的壓力時,使用的鑑定方法將 可能產生偏差而存有瑕疵,為了支持該有瑕疵的鑑定報告,又提出沒有實證研究 的科學數據185,此行為即對科學證據的有效性產生打擊;前述所提的 Kordonowy 一案,即因實施鑑定的科學家引用錯誤的科學理論來作為其鑑定報告的基礎,在 審判者沒有相關知識得以質疑該鑑定報告的錯誤下,致其產生錯誤的決定。
第二款 科學證據的可信賴性
可信賴性在學術上被稱為信度(Reliability),以研究結果在反覆驗證下是否相 同為討論重點,而將此研究方法運用在科學證據上,即代表鑑定的結果受覆(複)
證的情況下,皆會產生相同的結果。而美國學者亦就司法科學在可信賴性的運用 上提出批判,科學家在進行實驗時,通常是以大量的樣本數及數據庫來反覆驗證,
但案發現場所獲取的物證數量相較一般科學實驗所需稀少,因此當法律要求科學 鑑定必須與事實相符時,負責鑑定的科學家僅能以微量的樣本數進行比對,對鑑 定結果覆(複)鑑的要求亦不如一般科學嚴謹,使科學證據的可信賴性在 DNA 科 技的發明後,開始受到質疑186;前述所提的 Holdren 一案,即發生警方的犯罪實驗 室所為的鑑定與司法科學協會所為之,兩者產生不同的結果。
184 Craig M. Cooley, supra note 107, at 330.
185 Demosthenes Lorando , supra note 140, at 35-36.
186 Id. at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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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實驗室隸屬於偵查機關所承受的壓力
科學家必須是獨立且客觀的,但是當各犯罪實驗室被設置在偵查機關當局時,
獨立與客觀的檢驗者成為了少數,原因在於調查特定對象是否犯罪為偵查機關的 職責,而犯罪實驗室的科學家獲得的物證通常來自於偵查機關,則當偵查機關將 焦點放在某特定犯嫌時,犯罪實驗室可能受限於比對物證的缺乏,產生不準確的 結果187。
此外,由於犯罪實驗室隸屬於偵查機關,因此與其他警察部門具有競爭預算 優先權的壓力,則當偵查機關對犯罪實驗室的預算掌握主導權時,實驗室對偵查 機關在監督實施鑑定的手段與方向上將不敢不從,可能導致實驗室淪為偵查機關 得以對特定對象定罪的工具188,使無辜者可能因為政府體制上的錯誤而受無妄之 災。
第二項
美國的改革方針
自上述的幾項重點,似可看出美國司法科學仍存有現實上的缺失,如鑑定的 方法及結果缺乏信度及效度,偵查機關容易左右犯罪實驗室的鑑定,因此學者即 認為如欲解決現今系統面上的基本問題,仍需長時間的調整與磨合,而最終應是 將犯罪實驗室從偵查機關中劃分出來而獨立,使其預算及人事不會被操控,而成 為客觀、公正及不受干預的完整主體189。面對學者的批評,美國政府近年來提出 些許相應的制度來改善現況的,以下將從美國現有的改革談起,而對尚未有相應 的對策,則引進學者的建議方針,作為我國建構獨立鑑識機關的參考。
187 Craig M. Cooley, supra note 107, at 333.
188 Michele Nethercott, supra note 183, at 19.
18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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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
2013 年 2 月 15 日,由美國司法部及國家標準技術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190聯合發表聲明,將成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
(National Commission on Forensic Science),該委員會將由 NIST 負責管理,目的 在確保司法科學的品質與客觀性,因此將以司法科學領域的專家學者為主要成員,
制定與司法科學有關的準則及審查相關科學研究,來提升司法科學的準確度191。
根據最新修正的聯邦諮詢委員會法案(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 Act),該委 員會由司法部長負責籌畫並擔任主席,而委員會的成員挑選需先諮詢 NIST 所長的
根據最新修正的聯邦諮詢委員會法案(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 Act),該委 員會由司法部長負責籌畫並擔任主席,而委員會的成員挑選需先諮詢 NIST 所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