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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擾揭露預期之理論內涵與相關研究發現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困擾揭露預期之理論內涵與相關研究發現

本研究欲探討個人向情人揭露令自己困擾的想法或感受時,內在的想法及 期待。目前所知文獻中學者對此議題仍缺乏深入的研究討論,以下研究者將從自 我揭露和困擾揭露領域之文獻進行探索,再進一步說明綜合文獻後本研究欲採用 之情人間困擾揭露效能預期、情人間困擾揭露效益預期及情人間困擾揭露風險預 期之定義,最後整理自我揭露與困擾揭露之研究發現,以供本研究參考。

壹、困擾揭露預期之內涵

一、自我揭露之相關理論

自我揭露一向是人際溝通與親密關係領域中熱門的議題之一,揭露個人訊息 有助於建立人際與親密關係(Altman & Taylor, 1973; Kito, 2005;張春興,2011),

藉由探討影響自我揭露之相關變項,心理學者和助人工作者更能了解促進人際和 親密關係之途徑。目前心理學領域學者針對自我揭露之定義提出不同的看法,例 如:Mikulincer 與 Nachshon(1991)認為自我揭露是「個體主動允許他人瞭解自 己的歷程」(p.322)。王以仁(2007)將自我揭露定義為「將別人所不知道的個 人資訊給洩漏出去」(p.171)。Sprecher 與 Hendrick(2004)認自我揭露之內涵包 括「告訴他人自己內在的感受、態度與經驗」(p.858)。張春興(2011)提出一 個整合性的定義為個人在「自願的情形下,將純屬個人的、重要的、真實的內心 世界所隱藏的一切,向他人吐露的行為」(p.394)。綜合上述學者的說法,自我 揭露係指個人與他人的互動關係中,主動地揭露對方所不知道的內在想法、感受 或信念等訊息。

有鑒於自我揭露涉及複雜的內在歷程,學者們提出不同理論進行說明,例 如:Taylor 與 Altman(1975)提出的社會滲透理論(social penetration theory)、 Stiles

(1987)提出的發燒模式(fever model)以及 Omarzu(2000)的揭露決定模式

(disclosure decision model; DDM)。上述相關理論中,社會滲透理論探討自我揭 露深度與親密感之關聯,成為後續學者瞭解親密關係中的揭露行為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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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了探究個人揭露困擾的內在預期,揭露決定模式所描述揭露內在的認知 歷程,有助於釐清困擾揭露預期之內涵,因此以下將詳細說明社會滲透理論以及 揭露決定模式。

首先,Altman 與 Taylor(1973)提出的社會滲透理論(social penetration theory)

將揭露行為視為社會交換行為,認為個人會評估彼此的親密程度,並且決定是否 揭露更深層的訊息以促進親密感。若個人對關係抱持正向態度,願意揭露更親密 的話題,同時對方回應相同深度的揭露,關係隨著更深入的揭露而更加穩固與親 近。相反的,若雙方揭露的話題由親密轉向一般性的揭露則反映出關係親近程度 降低。基於社會滲透理論的觀點,個人期望透過揭露更私密的訊息,促進關係的 親近,滿足個人親密的需求。後續研究發現,大學生在愛情中揭露層陎越多以及 越深入,投入越多心力與時間經營愛情關係,親密關係也維持較長的時間

(Hendrick et al., 1988),對伴侶的愛意越深厚(Critell, & Dupre, 1978; Rubin, Hill, Peplau, & Dunkel-Schetter, 1980),顯示揭露行為對親密關係具有正向的影響。

奠基於過去社會心理學者在探討自我揭露時,強調自我揭露在人際互動中 具有功能性及策略性,個人能透過主動的揭露行為滿足特定需求(例如:獲得認 同),Omarzu(2000)提出揭露決定模式,更細緻地描述個人在自我揭露時,內 在所經歷的三個決策階段,研究者根據 Omarzu 的概念繪製揭露決定模式圖,如 圖 2-2-1 所示。首先該模式認為個人在不同的人際互動中會覺察到不同的基本需 求(例如:想要被他人認同、增進親密感、抒發情緒、形塑形象與澄清想法), 並且期望能滿足該需求。第二階段中,個人會評估採取何種行為最能達到目的,

當個人評估自我揭露能滿足此刻需求時,同時尋找適當的揭露對象。第三階段 中,主觀風險係指揭露能有助於滿足需求,主觀風險代表揭露無法滿足需求,並 且使個人陎臨關係緊張與衝突(包括:被拒絕、背叛與使聽者感到困擾)。揭露 的主觀效益與主觀風險會影響揭露行為的不同層陎,包括揭露之深度、話題廣度 與時間長度。當個人評估自我揭露有助於滿足人際需求(即主觀效益較高),為 了獲得最大的滿足,會聚焦於揭露特定的話題,避免揭露無關的話題(即揭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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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度降低與時間長度增加)。如果個人知覺自我揭露會帶來負向的結果(即主觀 風險提高),為了降低揭露所造成的傷害,避免揭露強烈負向情緒與個人困擾(即 揭露深度降低)。

依據 Omarzu(2000)的觀點,個人會同時評估揭露的主觀效益及主觀風險,

然而兩種主觀評估相互衝突會造成個人內在衝突感受,意即當個人評估主觀效益 與主觀風險皆高,一方陎渴望透過揭露滿足需求,另一方陎害怕遭到拒絕,因此 會感到受強烈的焦慮與苦惱,也會導致個人降低揭露的深度。一旦主觀風險太 高,個人會拒絕揭露,後續研究發現,大學生知覺揭露的效益與風險影響個人尋 求諮商的意願(Vogel & Wester, 2003)。

圖 2-2-1 揭露決定模式圖

綜言之,自我揭露是個人為了與他人建立關係,並且滿足個人基本需求所 採取的行為。為了有效滿足需要與避免負向的結果,個人決定揭露時會經歷一連 串的思考與評估,因應不同的互動對象與互動情境,選擇不同的揭露話題、深度 與廣度,與不同對象建立起不同深度的人際關係。在內在評估歷程中,個人預期 揭露的效益與風險,使個人能在可掌控的情況下揭露不為人知的內在訊息,一旦 揭露可能帶來無法承擔的風險,仍可以適時地決定結束揭露。

二、困擾揭露之內涵

困擾揭露和自我揭露不同之處在它聚焦於令人困擾的訊息,其中會涉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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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的個人訊息,因此個人在揭露時內心承擔更大的風險。為了進一步探討個人 揭露負向訊息的兩難處境,Coates 與 Winston(1987)首先提出困擾揭露(distress disclosure)一詞,將困擾揭露定義為個人「開放地表達負向情緒」(p.229)。Kahn 與 Hessling(2001)擴大 Coates 與 Winston 的定義,認為困擾揭露為「個人向他 人揭露或隱瞞每日生活中的困擾之行為」(p.59),並且強調個人所揭露的訊息聚 焦在令人感到不愉快的想法或感受,例如:憂鬱或羞恥感。李靜如(2007)將困 擾揭露定義為「個人將困擾自己的情緒、想法或事件告訴別人,讓別人瞭解自己,

獲得支持」(p.9),藍菊梅(2008)認為困擾揭露係指「日常生活中對於所感受 到情緒或困擾會揭露給別人知道的情形」(p.9)。綜合上述學者的定義,困擾揭 露強調個人向他人揭露日常生活中令自己困擾的感受或事件而獲得支持的行 為。除了從揭露話題的不同來定義困擾揭露外,學者亦針對困擾揭露之內涵進行 深入地探討,以豐厚相關論述,以下將說明 Kahn 與 Hessling 提出的觀點與藍菊 梅提出的內涵。

首先,Kahn 與 Hessling(2001)認為早期學者以兩種不同的角度探討個人 揭露的行為,其一研究方向聚焦於探討個人主動揭露的行為,另外一種研究方向 探討主動地向他人隱瞞或否認個人負向訊息的行為,此兩種不同的研究方向使研 究結果無法獲得整合。為了建立揭露與隱瞞之間的連結,Kahn 與 Hessling 認為 可以在揭露負向訊息的層次上整合兩個概念,並擴大困擾揭露之定義,將困擾揭 露視為單一向度但具有兩個因素,一端代表個人主動揭露困擾,另一端則是主動 隱瞞每日生活困擾的行為。個人困擾揭露程度越高,代表越能主動向他人揭露令 自己困擾的想法與感受。困擾揭露程度越低,個人越傾向主動隱瞞與否認困擾。

Kahn 與 Hessling(2001)指出雖然困擾揭露與自我揭露及自我隱瞞有相關,

但是三者仍有不同之處,困擾揭露係為自我揭露次向度,內容聚焦在負向訊息,

個人自我揭露程度高不代表個體會揭露困擾,若個體只揭露正向訊息不屬於困擾 揭露行為。與自我隱瞞不同之處為,個人自我隱瞞程度低不代表個人會主動揭露 困擾,個人可能沒有意識到困擾或是等待他人主動詢問。他們針對 278 位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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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樣本發展模式,並且以 279 位大學生驗證該模式,發現該模式具有良好的模式 適配度,研究結果亦發現大學生之困擾揭露程度與自我揭露、社會支持、外向性 具有正相關,顯示個人能在人際關係中自在地談論自身的困擾,並且能獲得較多 的支持。此外,困擾揭露與自我隱瞞負相關,反映困擾揭露程度越低,個人越傾 向隱瞞個人煩惱。

另外,藍菊梅(2008)回顧自我揭露與困擾揭露相關文獻及測量工具,指 出困擾揭露包含四個內涵。首先,「揭露議題」反映大學生常遭遇的不同困擾議 題,包括情感、人際、生涯或家庭等困擾。其次,「揭露情緒」係指個人在生活 中所感受到的各種情緒,包括憂鬱、嫉妒或焦慮等。「揭露對象」則包括大學生 校園生活中會接觸到的對象,例如:同學、朋友、老師、父母等。最後,「揭露 意圖」反映個人預期揭露能獲得支持的程度。藍菊梅以 1540 位大學生為研究對 象進行因素分析驗證困擾揭露的內涵,研究結果指出困擾揭露為一階因素結構,

由上述四個內涵所構成,並且具有良好的模式適配度。另外,研究結果指出困擾 揭露之內涵與焦慮及憂鬱情緒具有不同的關聯,揭露意圖對焦慮有負向影響,揭 露情緒、揭露對象與揭露意圖對憂鬱有負向影響。

綜言之,困擾揭露係為個人向他人揭露或隱瞞日常生活困擾的行為,個人

綜言之,困擾揭露係為個人向他人揭露或隱瞞日常生活困擾的行為,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