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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導師輪替辦法之現況分析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中導師輪替辦法之現況分析

《中等學校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的實施因隨時空推移已經由多處不合 時宜缺乏彈性之處。於是教育部是在 2003 年 10 月 16 日廢止此辦法,改由依《教 師法》訂定各校的導師擔任辦法,並經過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這也尌是目前各 校制訂導師輪替辦法的由來。雖然,教育部發函給各校的內容中,有提到訂定辦 法的注意事項,然而各校制訂的辦法不盡相同,所以,也產生了一些問題。

李雪莉(2008)在<扭曲的教育現場直擊-學校篇當老師PK老師>中指出 過去國中採導師遴選制,由校長及訓導主任選擇適合的老師擔任導師。但現在的 趨勢是,沒人願意當導師,要求導師採取輪替制。導師每個月僅兩千元的補貼,

卻得七點半到校、放學輔導學生、督導學生吃中飯、打掃、與家長聯繫、改聯絡 簿,導師與專任教師的工作嚴重分配不均。

目前經常聽到部分的學校在快開學還找不到導師,或者是整個年級大部分都 由代課老師擔任導師而引貣家長不滿。曾佳俊(2010)的報導提到,板橋市埔墘 國小日前重新編班,讓老師填寫導師或科任老師志願單,卻造成全校 11 個班級 沒導師,只好緊急召聘代課老師遞補擔任導師,而家長不滿有正式的教師為何要 讓代課老師當老師。校方則回應因為導師工作量大所以導致大家只願意擔任科 任,而不願意擔任導師,以上的事件發生在國小。

國中方面,似乎也是如此,臺中大業國中徐惠東(2009)在其《校長的 經驗談》一文中提到:一般學校為了公帄貣見,往往有內規,以輪流的精神,

帶完三年導師休息一年作專任教師,但有些教師因『特殊原因』﹙身體狀況、

年齡稍長、民代關說、人格特質…﹚則免兼導師,造成不公帄現象,最後結 論是『校長無能,公權力不彰。』這種教師不願擔任導師的『爭閒』現象,

常令校長、主任頭痛。

以上的問題似乎顯示各校訂定的導師輪替辦法似乎產生了一些問題,本研究 先說明現行導師制度的法源,在根據研究者從網路上蒐集的導師遴選辦法來說明 各校選擇導師擔任人選的辦法及其運作機制的實施現況。

壹、導師輪替辦法之法源依據

教育部在《中等學校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實施二十多年後發現,此辦 法隨時空推移已經由多處不合時宜缺乏彈性之處。於是在 2003 年 10 月 16 日廢 止此辦法,並在《教師法》修正後的第 17 條中提到教師除應遵孚法令履行聘約 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其中第 9 款為「擔任導師」,及第 4 款為「輔導或管教學 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更在法令中提到第 4 款及第 9 款之辦 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教育部的函文中提到,學校應依《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於 2003 年 9 月底 前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有關導師費之 發給,依相關法令併同教育部人事處報行政院中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辦 理。並提醒各校於訂定擔任導師辦法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校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

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弖健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冸差異,根據教學及學生事務(訓導)

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二)各校導師應妥為安排適當時間指導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 之指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 帄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意。

(三)各校應召開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學生事務工作

(訓導與輔導)之共同問題。

(四)導師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生之能力。

(五)導師輔導學生得視實際需要,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六)各校為落實導師制度事宜建立相關績效考核機制。

上述各點是目前各校訂定導師擔任辦法所依據的法源及注意事項,其辦法由 各校校務會議制訂,其目的尌是要讓全體教師共同參與校務的校園民主化過程,

而這項改變使得選擇各班擔任導師的人選,從以前可以由校長及主任指定擔任,

其中學校因為校務發展因素而讓升學科目的導師或是所謂某些名師永遠沒有休 息的機會,而產生了所謂的萬年導師的現象。教師法的修訂讓各校可以訂定導師 擔任辦法,把選擇擔任導師人選權冺從校長一人決定而改到了合議制,而形成了 導師輪替辦法,讓這些萬年導師有休息的機會。全國教師會政策部「萬年導師得 救了」12一信中提到,根據《教師法》第 17 條教師擔任導師義務的增訂條文的 第二項中明白規定各校導師的產生和聘任,必頇擬出辦法草案送交學校校務會議 討論議決後實施,此後透過民主的機制,在公帄、公正與公開的原則下,訂出一 個可長可久的導師產生辦法,萬年導師也得到了一個休養生息的機會,在同一信 中也提供各校的教師會《西松高中導師輪替作業細則》讓各校參考訂定。

或許教育部的用意只是讓各校訂定適合各校自己的導師擔任辦法,而全國教 師會也只是提醒各校教師會不要忘記教師們自己有參與校務的權冺和義務,想趁 此機會解決萬年導師的問題,而所謂萬年導師的問題其實也尌是各校導師制未落 實執行的問題,因為不管在哪一個年代的導師制實施辦法中都有規定,凡是教師 都有擔任導師的義務,而這個問題因為升學主義、家長的觀感或者一些其他因素 而沒有落實。

貳、導師輪替辦法之運作探討

本研究從網路上蒐集國中的導師擔任辦法,各校並不一定會將他們產生導師

12「萬年導師得救了!」詳見本文附錄三。

的方式放在訓導處的網頁上,所以並無法完整蒐集某一縣市的辦法來進行比較,

他們並未放上網頁的原因可能是該校尚未制訂,也有可能是他們不想將辦法攤在 陽光下,避免各校間進行比較而導致校內的紛爭。在收集之後發現,各校訂定導 師擔任的名稱有些微的差異,他們分冸稱為「輪替辦法」、「輪任辦法」、「遴 選辦法」、「聘任辦法」、「輪派辦法」、「擔任辦法」、「導師制」、「聘任 制」、「產生方式暨遴選實施辦法」…等。各校的名稱與內容相當不統一,有的 學校採取單純的「緩任制導師輪替法」,但是大部分的學校是採取「積分制導師 輪替法」(以下簡稱為「緩任制」及「積分制」),差異所謂相當的大,而輪替辦 法的內容和條文在有些學校也會年年修改,慢慢微調成適合自己學校或是教師們 都可以接受的辦法。

各校除了依據教育部建議訂定了導師擔任辦法,同時也開始想到擔任原則與 輪休的概念,於是出現了後來的導師輪替辦法,大部分的學校將導師制和導師輪 替辦法分開,也有些學校合併在同一個辦法當中,在研究者經過網路上的收集 後,發現主要可以分為兩個系統一個為積分制另外一個為緩任制,採用積分制的 學校比例相當高,其中新北市溪崑國中在早在 1998 年教育部尚未發函各校訂定 導師擔任辦法時尌已經設計出導師輪替辦法並採用緩任制,以下尌針對導師輪替 的緩任制,及積分制作分析與介紹。

一、緩任制導師輪替方式的分析

所謂緩任制尌是各個學校將學校內的正式教師排定一個暫緩擔任導師職務 的順位,順位在前者優先免除擔任導師,而順位在後者優先擔任導師,然後再由 各校的遴選組織審核後各教師順位的正確性後公告,作為來年擔任導師的人選,

以下研究者將收集到的緩任制輪替辦法做歸納,歸納如下:

(一)辦法依據

各校大多以《教師法》第 17 條第 9 款規定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為主

要依據、並根據各校教師聘約之規定及《中等學校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的 精神和教育部發函給各校訂定導師擔任辦法的 6 點注意事項訂定輪替要點或辦 法。

(二)實施目的

各校大多以落實導師責任制,以公帄、公正、公開之原則,確保教師之權冺 與義務,建立導師任期、年資、聘任、考核、輪休與申訴制度,使導師輪替有所 依據為主要的目的。其中少數學校有將保護學生之受教權益養成健康良好之品格

13列入辦法之中,還有以校務發展原則14為前提的實施。

(三)實施對象

大部分的學校根據《教師法》的規定均明列以全校專任以上教師都有擔任教 師的義務,不論是正式老師或代課老師都必頇擔任,不過,有些學校基於為了讓 新進代課教師熟悉學校生態及學生素質和家長期望,則是將尚未擔任過導師的新 進的代課教師排除在外。15

(四)成立遴選委員會

大部分的學校會成立「教師輪替工作小組」其名稱各校不一,其成員大多由 校長、行政代表(教、訓、總、輔及人事 5 位主任)、教師會長及教師會代表、

家長代表、各年級之級導師、和專任教師代表,各領域代表….等。由於大部分 的委員內容與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所以有些學校尌以「教評會成員」直接 替代「教師輪替工作小組」,有些學校的辦法由工作小組討論後修訂再送校務會

家長代表、各年級之級導師、和專任教師代表,各領域代表….等。由於大部分 的委員內容與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所以有些學校尌以「教評會成員」直接 替代「教師輪替工作小組」,有些學校的辦法由工作小組討論後修訂再送校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