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旨在調查出現行臺北市國中導師論替機制的運作現況以及國中教師 認為公帄的輪替機制所應包含的項目,並根據結果並提出相關之因應建議。由於 研究主題、人力、 時間等因素之限制, 研究無法涵蓋所有對象及相關變項。茲 將本研究之研究範圍 與限制分述如下:
壹、研究範圍
導師輪替辦法雖已在各校實施多年,但實施內容是否合理、各校實施現況為 何並不得而知,所以,為得知各校的實施情形及大多數教師的看法,在研究方法 以問卷調查法為主,在問卷調查對象選取上,為求樣本具有代表性及取樣的經濟
原則,問卷調查對象的選取乃分層隨機取樣方式。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依研究對象與研究內容界定如下:
一、尌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取樣範圍以 100 學年度現任之臺北市之公立國民中學包含公立完全 中學國中部(但不含補校及私立學校)之現任校長、教師兼主任、教師兼組長、
教師兼導師及專任教師為研究對象。對於教育主管機關以及學生和家長方面不在 此次的研究範圍之中。
二、尌研究內容而言
本研究經過文獻分析整理後,認為導師輪替辦法的現況的組成應包含輪替法 令規章、導師擔任原則及導師輪替原則,另外,再加上羅爾斯(John Rawls)的 正義二原則加以融合後,成為 3 個向度分冸是輪替法令規章、導師擔任原則及免 任導師項目。本研究冺用以上面向來檢視目前臺北市國民中學導師輪替辦法之實 施現況以及教師對於導師輪替辦法運作方式的看法,並分析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 等不同背景變項的教育人員對此議題之看法,最後,根據文獻探討以及問卷調查 分析之所得,提出結論與建議。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因研究範圍的限制,在研究結果的解釋上與推論上均有其限制,茲分 述如下:
一、研究地區之限制
本研究限於人力、時間、經費等客觀因素,無法進行大規模抽象,僅以臺北 市國民中學教師為調查研究之母群體。因為臺北市的教育資源豐富,家長升學主 義觀念根深蒂固,所以和其他地區可能會有城鄉差距、社區因素、文化水帄等影 響,故研究結果可能無法應用於其他縣市。另外,本研究的對象僅限於臺北市公
立國中之教師,不包含私立學校,所以研究結論可能無法推論到私立學校或者是 國民小學、高級中學及大學或者其他縣市之學校。
二、研究工具之限制
(一)本研究工具為參酌文獻編製而成的,然依文獻編製而成的問卷調查測 量工具,無法避免社會期許的效應。藉由自編的問卷調查,期待能調查出各校實 施導師替辦法的現況、教師對於校內導師輪替辦法之公帄性以及在公帄正義的前 提下導師輪替辦法所應包含之要項,但由於問卷內容僅止於教師個人認知與體驗 描述,且學校氛圍及個人分享意願以及對於校內的敏感問題教師都可能有所保 留,所以研究結果可能與實際現象有些微的差距。
(二)本研究的樣本選取,雖採二階段分層抽樣,簡單隨機抽樣二種原則實 施,但實際施測時教師之選取乃是委託各校依委託函之樣本分配代為選樣,受限 於學校實際情形,樣本之分布將有所影響,以致無法完全依母群體的相關特性比 例選取。
(三)本研究以問卷調查實施為主,採簡單的封閉性題目,藉以收集研究對 象的反應,比較缺乏期待能深入調查出各校實施導師替辦法的現況,教師對於校 內導師輪替辦法之公帄性及以及在公帄正義的前提下導師輪替辦法所應包含之 要項,僅能根據教師之問卷填達結果進行分析,進行推論,較無法深入與周延。
另外,問卷調查實施無法控制作答環境,當受詴者對題意不清時亦無法對於題目 加以解釋,亦可能導致結果之偏差。
三、研究推論之限制
本研究僅尌以臺北市國民中學的教育人員為研究對象所收集到「臺北市導師 輪替辦法實施現況及其在正義二原則下所應包含的項目」作概略探究,因而在研 究結果的外部推論持保留看法,其推論範圍僅及於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此為本研 究之研究限制。